你为什么不反过来理解?当时那条项链是设计给他未来的妻子的。那个人不合适,没有成为这个项链的主人,而你合适。
女生不是经常说吗?不要低头,皇冠会掉。你有没有想过皇冠是设计给王位,不是设计给那个人的。英国女王的王冠是祖辈传下来的,不是给他设计的。
很多东西是设计给这个位置这个身份的,而不是设计给这个特定的个人的。你现在如果要把它扔掉,当然是你的自由,那么也就是你否认了自己作为这个身份的合适地位。按你的逻辑,男友之前有套房是和前一个女朋友买的,所以换了女朋友轮到你的时候,那个房必须卖掉,重新买一个才对?因为那个房子是按照他们的偏好买的。
识字率
明代:
明朝对社学的入学年龄规定:“民间幼童十五以下者。”即15岁以下的孩子都可参加,入学时也不需要考试,招生数额也没有限制,凡是愿意读书的,都可以来参加。
《明史·杨继宗传》中记载了这么一句话,即:“成化初,用王翱荐,擢嘉兴知府.......大兴社学,民间子弟八岁不就学者,罚其父兄。”
明代小说出版业繁荣,有大量的人购买这种休闲通俗读物。
传教士记载:利玛窦等合法传教士的著作,他们不约而同地记载道:他们惊讶地发现明国老百姓识字率很高(而那个时候他们使用二十多个拉丁字母的西班牙葡萄牙母国的识字率可能还不如用几千个汉字的大明),并且把识字率高的原因归功于两点:1.中国人特别注重文化教育2.中国各地方言差异大,要互相理解必须靠文字作为桥梁。
清当局:
第一,生员不得言事;
第二,不得立盟结社;
第三,不得刊刻文字。
第四,大兴文字狱
第五,篡改历史文献
第六,禁毁和篡改汉语著作
通过以上手段,经过两百年黑暗统治中国人识字率终于达到历史最低的 1% (清当局学部在1909年的统计,当时中国人的识字率不足1%)
因为签了信托协议,而且是自愿签的,所以刑事上找不毛病。这只能民事上,合同纠纷上的问题。
律师没有采取强迫,诈骗,等非法手段要求赵总签订信托协议,委托其管理股份转让。这个信托协议是赵总资源和律师王某欠的。而在签订信托协议的时候,也还没有发生王某预谋转移他人股份的情况。
所以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赵总错误的信任了王某,错误的给与了王某过多的权利。而王某时候利用这一点,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把股份转移给了他人。所以这还是合同纠纷范畴的案件。
而且公司注册地在国外,是加勒比法庭受理的案件,咱们也无法用我国的法律来探讨这个问题。
哦?毛熊和鹰酱同年同月同日死的愿望要成真了?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