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因为别人吃了羊肉,猪肉,牛肉,鱼肉,鸡肉,鸭肉,鹅肉,兔肉,我就把他拘禁起来,虐待,殴打,是不是也可以获得缓刑?
有案例就可以复制,为了自己喜欢的东西,就可以侵害别人的人身及自由,那我完全可以巧立名目,想揍谁揍谁啊,谁规定只有狗可以成为宠物的,我养个青菜不行么?我养个螃蟹是不是也可以,我为啥不能把小龙虾视作我的伙伴。
我有几个好兄弟,我走在路上发现一个人长得磕碜,我们几个上去就一顿拳打脚踢,随后说:“谁让你呼吸空气的,你知不知道那是我的伙伴,我的好朋友。”
这样我就可以免费揍人了是么?
换个比方,如果这个案子不改判的话,我建议大家携刀自保,虽然我是个不怎么懂法的人,但是我知道法律上有一条叫紧急避险,还有一条叫无限反击。
文明走向原始也不是那么可怕的事情,毕竟现在人多了。
一夜之间竟然有2K多的点赞,让我莫名惶恐,不经意的一个回答竟然也会有这样的私信。
人类为什么会觉得自己的品质不如狗,这点我很不理解,毕竟我还算是正常人。
我的观点很简单,许别人干,就许我干,许你们拿狗当朋友,就许我把所有物质都当朋友。你伤害了我的朋友,我就可以侵害你,谁让当下法律有这个案例呢,有就可以复制,可以复制就可以免责。
说实话,我想打听打听这个人的地址,我看他是否对万物没有任何损伤。
等会我会从法律角度,来阐述我对这个判决书不认同的地方。让大家久等了。以下是一本正经的分析。
这个判决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涉嫌事实不清。首先强调一个观点,记载在判决书上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事实写在判决书上。
因为判决书是严肃的公文,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所以不能跟小学生作文一样,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这个判决书里提到: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1]
这里就有两个事实问题,第一个是极端残忍方式杀售狗肉。第二个是动物保护协会。
但是这两个事实纵观全判决书,都没有证据证明。向某到底如何残忍、以什么方式杀狗,判决书全然未提。
考虑到这个事实法院是作为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节,可以说是关键事实。所以,这样一个事实,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减轻情节。
另外,查看判决书全文,只提到各被告人通过“狗狗爱心”等微信群进行串联,但是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微信群,并不是动物保护协会。
作为一个协会,一般需要向政府申请登记注册。经政府核准后,才能称之为协会。如果不是这样,那这个组织就是未经登记的组织,也不被法律认可。更不应该以协会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判决书上。
这里多说一句,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可以作为一种事实的证明。假如这几个被告人拿着这个判决书,要求民政部门给他们补办动物保护协会的执照,请问民政部门怎么处理?法院又将如何自处?
如果被告人没有成立合法的动物保护组织,至少他们行为的合法性和可宽恕性,要打一个折扣。
2、涉嫌法律适用错误。被害人存在过错,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可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
但是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目前主流裁判观点所认可的被害人过错。按照最高院的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被害人过错时通常需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人是因遭受被害人行为的挑衅或者刺激而失去自我控制实施不法行为;二是被害人行为的刺激或挑衅足以使一个合理人实施与行为人相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这四种依据来认定被害人过错:
1、被害人行为违反法律方面的义务;
2、被害人先行实施暴力行为;
3、被害人行为违反道德准则。
4、被害人行为激化双方矛盾。[2]
但是本案被害人的行为,考虑到民间有食用狗肉的习俗,尚不足以使一个理性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起码我自身以及我认识的人不会这样极端。
可能有人会说,被害人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上述第三点,即违反道德准则。针对这个问题,最高院在上述观点中特别提到:
即使是边缘性道德选择,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的容忍和尊重。
考虑到禁止杀、食狗肉,尚未成为全国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而且这种行为一般无损于他人合法权益,所以这种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是一种挑起他人犯罪的过错。
这个判决书将被害人的杀狗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实际上泛化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容易造成刑法被滥用。
按照这种逻辑,一个印度人,见不得一个中国人吃牛肉,而将其杀死,是不是也认定这个中国人有过错?这明显非常荒唐。
因此,这个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进而减轻被告人的量刑,这是跟最高院的精神和观点相违背的,涉嫌法律适用错误。
重点是:
缓刑>(大于)刑期的,实际等于不处罚!
也就是说,这五位殴打,拘役的极端狗奴,实际上只是去法院溜达了一下,然后没事。只要在缓刑的六个月内别再犯罪就可以。
感觉四川的法院系统问题非常大啊,这三年来一半神奇的判罚都是出自四川的公检法系统。
建议不要用爱狗人士这个词,听上去好像很有爱心的,应该是恋狗人士或者狗权人士合适一点
为什么判人家缓刑?
因为你只是被拘禁殴打,人家可是失去了亲人啊!
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爱狗人士更加平等。
以下内容仅针对引用这句话的“减轻”责任进行评价,定罪与量刑我认为尚可接受。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减轻?然后只判处拘役和缓刑?
难道狗权比人权还要高吗?
这个判决说理完全看起来似乎完全没有受过法学理论教育啊。
以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应当适用刑法和刑诉法的哪一条呢?为什么这一个情节就可以作为爱狗人士逼迫下跪、逼迫自扇耳光、遭到殴打近4小时等行为的减轻情节?
根据我个人有限的所学,我了解到的是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然而,这当中并没有任何一条是可以根据被害人先前的行为残忍程度减轻被告人的量刑的!
难道仅仅因为被害人的行为残忍,就可以群起愤慨然后减轻责任吗?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
↓
“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
↓
“有一定过错”
↓
“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抱歉,恕我无法完整依据本人所学的法学知识完成这一系列的逻辑推理。
只有一个理由能够解释这么毫无逻辑的推理——合议庭与法官是爱狗人士。
也认为被害人杀售狗肉的行为赋予了被告人逼迫下跪、逼迫自扇耳光、遭到殴打近4小时等同样侮辱人权的方式正当性与合法性。
还用说吗?人家养狗的爱狗人士都组织起来了!
这个判决牛比!
判4个月缓6个月是非常讲究的。这个事情发生在去年底,判决是今年5月,已经候审几个月,还缓刑6个月。这个判法实际就是委婉的当庭释放,那几个犯罪分子只要定期去派出所报到没有再犯事就好了。
生生又造出一个人上人阶层。拘禁、凌辱、殴打,审完就放。
可以的,不爱狗人士要考虑如何自保了,处境凶险,简直是板上鱼肉。
我有一计,不如成立“爱蚊协会”,趁着夏天先发制人。四川那个地方,每个爱狗人士必有“极端残忍方式杀害蚊子”的前科。缓刑对缓刑,谁怕谁啊。
刚听同事说起这个事,就看到这个问题了
查了一下裁判文书网,的确有,上个月底的事
案号:(2021)川0802刑初100号
给大家看一下判决书是怎么描述的,这样比较客观
有人说这应该是故意伤害
但根据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还够不上
接下来是法院的说理环节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挺搞笑的,这种话竟然能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中
“极端残忍”在哪?我没有从这份判决书中看到,凭什么这么下定义
可能是主审人员的主观感受吧
但是
狗永远是狗,从法律上讲,只是一种财产
财产损失可以是你对他人采取伤害人身的理由吗?
更何况这财产也不是被告人家的啊
这就好比,我吃完肉把骨头扔了,
你过来说我不尊重骨头,让我把它埋了,不然就要揍我
这不是瞎扯淡吗
咸吃萝卜淡操心
说两点:
1、打着动保旗号在这行违法犯罪之事的人,都是披着羊皮的狼,说白了跟黑社会组织没区别
2、不要去质疑法官的能力,法律是公正的,法官也是依法评判的,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可以提起上诉,我们保持关注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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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判决书中的“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我是觉得没有法律条款可以支持这样理解
法律条款的设计是非常严谨的,其中“应当”与“可以”这两个词是有本质上区别的
检索了《刑法》,对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有以下情形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犯罪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8、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因被害人的行为可以对罪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款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