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与高个子男生有过亲密接触的经验
其实这个节骨眼看所谓的证据已经没有意义了。这个事儿真的挺有意思,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简单聊两句。
1.此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可不是简单的名誉权侵权问题(侮辱或诽谤),而是“未成年”、“迷奸”、“强奸”这样上高度的敏感话题。换句话说,这事儿就目前发展的态势,基本就是你死我亡了。倘若是诽谤捏造,都美竹牢饭吃定了。
(所以奇怪的地方在于如果都美竹仅仅只想单纯的诽谤,让吴亦凡的社会评价降低,编造点什么不好偏偏要说出这样足以把自己推入深渊的内容?)
2.退一步,假如不是诽谤呢?吴亦凡吃定牢饭吗?答案是——未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的不粘贴了,很累),强奸之类的犯罪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比诽谤高的多),其次这个事件中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在14周岁以下。假使这事儿是真的,吴亦凡顶多道德及其败坏,但还真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3.在这种情况下,指望法律告诉大家这个事儿的最终答案其实是不能实现的。因为在这个事件中:
都美竹被抓了≠吴亦凡没干过
(注:此处的“干过”特指吴亦凡方认为的都美竹发布的“诽谤内容”)
吴亦凡没被抓≠吴亦凡没干过
(注:因为证据缺失,实现不了实质正义)
都美竹没被抓≠吴亦凡干过
(注:同样因为证据缺失,违背程序正义)
只有吴亦凡被抓了=吴亦凡干过
(注:此处的“干过”特指吴亦凡与女粉丝发生过性关系并实施过迷奸、诱奸行为)
而吴亦凡被抓,真的是小概率事件。
(理由是,可以从陆续爆料的女性朋友的陈述中看出,吴亦凡与多位女性有过交流或接触,可以证明吴亦凡起码在生活作风方面并没有特别注意避嫌。当然这些陈述也可能是落井下石的捏造。)
所以当下,我们说吴亦凡不检点基本是ok的,但是说他迷奸、诱奸、犯罪,还远远不够。
4.现在我们回到正题,为什么现有证据仅有截图和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大家就一边倒了呢?或者,从我的角度不检点的吴亦凡会不会干了那些坏事呢?
这我想起了大学上《证据法》课时老师的经典名言——“当无数个小证据出现形成了证据链,或者无数个其他类似的证据出现证据团体,我们要证明的那个证明目的,能不能实现?”
“第六节 推定法则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已经明了的事实,推定需要证明的事实的真伪。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有待证明时,通常在比该要件事实更容易证明的其他个别事实获得证明时,如果没有与之相反的事实证明存在,则认为该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已经获得证明的证明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特别提示未生效哦】
5.法律人看来,证据单薄如此,可也就是因为单薄,才更可怕和值得敬畏。因为这个问题法律告诉不了公众答案,所以能理解都美竹们现在面临的是什么法律后果的人,便会形成这样的内心确信。
我认为,但凡有自己判断,并且将这个事件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掌握的清清楚楚的人,他的心里会有答案。
公开回复一下这位朋友,不是挂他哈,友好的讨论。
看到这么多人回复你,我也回你一下。我想说,其实你并没有理解我。
需要告诉你的是,我不是对法律没有信心,相反我对我国法律充满信心。
正是因为充满信心,所以我知道,吴亦凡不会被定罪,因为证据必然是不充足的(这也是为什么我说现阶段证据已经没有意义了)。
原因无他,倘若目前的证据(我们看得到和看不到的)足以定罪或者说大概率能够定罪,即便吴亦凡是加拿大人,现在也已经在接受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了。可他还在发微博呢。
所以最后这个事件注定不会以吴亦凡坐牢为结局。可是,吴亦凡真的什么都没干吗?
你看,法律不能给我们答案,因为这件事从头到尾还没有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倘若一定说哪里纳入了,也只有所谓“都美竹诽谤”在里面。
这也是为什么我说,面临法律后果的是都美竹,而不是吴亦凡。
我对法律有信心,才做出这样的判断。倘若我没有信心,低估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就不是这样的表述方式了。
希望你能明白我的意思。
调整了前文的部分表述。看到很多朋友留言,以为我形成的内心确信是“吴亦凡犯了罪,吴亦凡迷奸、诱奸过。”这太一刀切了,确实不严谨。
我要解释一下,我的内心确信是:
“吴亦凡不检点这个事儿没有异议,但目前他一定没有犯罪,可能实施过诱奸行为,但是需要相关证据支持,迷奸行为基本不能确定,因为更没有证据。不过他已经不适合当艺人了。”
考虑到都美竹这种自爆式的爆料……抛开她不懂法的前提假设,确实女方值得信任一些。
不知道今天会不会有更新我内心确信的信息出现。
追更,昨晚,第一时间,无数好友发来吴亦凡被刑拘的消息,然后询问我的看法。那就再聊聊?
其实关于吴这个案子我有一点不解(不解的时间发生在我写上篇回答后,官方却还发文称“这个瓜还需要法律来切”)。
我当时的不解是——“为什么证据收集很困难,法律基本没法切这个瓜的时候,官方仍要发文说还是要法律来切呢?”
难道?除非……
所以吴亦凡被刑拘消息传来后,我其实就并没有那么意外了。
我并不是吴亦凡的粉丝,部分评论里和很多业内人士(包括我)当时说吴亦凡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和不会被抓并不是在帮吴开脱,当时基于专业的判断,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确实无法“网上定罪”,更多的是一种“怒其不争”的情绪宣泄。
我只能谈谈自己的内心确信,用词十分小心。
而现在,吴被刑拘,其实从客观上说还没有移送检察院,更没有经过审判,仍然不能说吴有罪。但是现在我以及我在内的很多业内人士用词一定会大胆起来。
理由是,先前我们认为缺少的证据。因为吴的刑拘,现在正在悄悄地补充着呢。公安机关正在讯问哥哥,哥哥招了…证据不就有了?(当然,更有可能哥哥即便抵抗到底,目前掌握的证据也足以定罪。)
所以我们来聊点开心的事吧。
其实不用担心吴亦凡加拿大国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是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
也就是说……
若吴亦凡确实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即便他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法律也具有管辖权,且在定罪量刑上不会有例外。
另外,现在吴是涉嫌强奸罪被刑拘,不过我大胆预言一下,真正的犯罪事实恐怕是“诱奸成立了”。当然核心还是“诱奸”行为是否足以使妇女违背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
推测应该是,吴采用欺骗手段或以名利财物相诱,造成妇女对性行为本身的认识错误,妇女对性行为性质、对象、后果等都产生了错误的意识,因此诱奸成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那么本案的证据大致应该是: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DNA鉴定(这个恐怕并没有)等。
证明逻辑为: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存在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
以上,想到再更。
不同意,中国体育代表团这次挺正常的,疯了的是中国网民
典型的资本裹挟,这种片拍出来,我可以非常直接地说,它是利用我党百年这个历史事件作为热点,来达到他收视率爆表的目的。
五大书记这个没啥说的,特型演员,算是经过不少电视剧的锤炼,演技肯定没啥问题。问题在于,五大书记聚在一起开会的目的是什么,是商讨国事,有各自的见解,各自不同的理论,不然也不会说共产党会议多,现在变成了教员的一言堂,其他四位等于变成了教员的手下,完全没有这回事。就拿周来说吧,周的定位是教员的战友,生死伙伴,以及在政治上可以并驾齐驱的人物,而不是单纯地传达教员意思的人,包括刘也是一样。当年的任弼时那可是风云人物,典型的工作狂,刚正不阿敢于表达自己观点的人物,现在教员在说,他在写,那还叫五大书记吗???
后面的林彪就不说了,于和伟演技很不错,但是不适合这个角色。林彪46年在东北局批彭真的时候,那可是雷霆万钧,历史上也是相当的一个狠辣的人物,被于和伟演成憨憨了。林彪在东北党当政军一把手的时候,敢搞一言堂,打仗精于算计,非常重视战术和战斗纪律。到了这里,林彪喊两句爱国口号,遵从中央的口号,就完事了,这是扯呢?电影版辽沈战役里有个细节,林总在说大兵团作战,纪律非常重要时候的那个狠辣劲,于和伟演不出来。
接下来就希望三大战役部分,拍得好看一点吧,其他没啥期待了。
军政府也是商人在幕后操纵的,不要觉得军政府就真的是军人的政府,军政府只是前台的工具。资本主义的政府都是商政府,只有社会主义是工农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