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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京表示俄罗斯战略威慑力量转入特殊战备状态,这意味着什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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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在白俄,加里宁格勒及其他西部国境内等方向为了针对北约快速反应部队反制而预备的大批精锐俄常规部队即将与战术核武器部队换防。

俄国即将把这批部队调入左岸乌克兰战线重拳出击,对北约常规武力反制威慑改为战术核武器部队替代。


请联系白俄修宪允许国境内部署核武器的动作。

说明此行为应为入乌作战之前就已经预演过的应急预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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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犹豫地把某国的生存置于人类本身生存之前的优先地位将是非常轻率的做法。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世界卫生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请求国际法院对“一国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Legality of the Use by a State of Nuclear Weapons in Armed Conflict)问题发表咨询意见。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对“囯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況下以核武器迸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发表咨询意见。

1996年7月8日,国际法院驳回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咨询请求,并于同日就联合国大会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正式答复联合国大会的问题。

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长期以来无论在外交实践还是在学术研究领域均是重要的议题之一,也似乎很难在短时间内产生公认的结论。但这两个案件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前者(世卫组织一案)是国际法院第一次作出拒绝出具咨询意见的决定,也在决定中详尽分析了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活动范围”(scope)问题;后者(联大一案)则第一次正式对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法律意见的阐释。本文将主要介绍“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案(后者)。

有趣的是,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英文全文共有45页,来自日本的法官小田滋撰写的反对意见竟长达55页——Mr.No小田,从不让人失望。(实际上,许多法官都撰写了个别意见,附件有数百页长。)

由于国际法院的工作语文为英文和法文,中文并非国际法院的工作语文或正式语文。本文主要依据英文材料编写,相关文本翻译工作由作者完成。关于人名、术语的翻译,不同出版物有不同版本,部分案例业已在之前发布的文章中体现。本文优先参考《国际法院规约》的中文译本和国际法院向大会提交的中文报告、向公众发布的中文案件摘要等对相关词汇进行翻译,也部分参考其他正式出版物的翻译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法院声明,国际法院的书记官处负责编制相关文件的中文版本,但国际法院并不对这些材料负责。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可以说,任何中文译文都不可能是正式判决的等价文本,敬请留意。

但是,由于中文是联合国大会的工作语文,联合国秘书处在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秘书长说明时,全文翻译了作为附件的咨询意见。

《宪章》第九十六条与案件背景

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大会实际上都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该条有两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世界卫生组织作为专门机构,根据第二款提出请求,联合国大会则根据第一款提出请求。第二款和第一款的区别,主要在“工作范围内”的有无,而这也是国际法院驳回世界卫生组织请求的原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世界卫生组织有权处理使用核武器或任何其他有害活动对健康的影响,以及采取在使用这种武器或从事此类活动情况下保护人口健康的预防措施,这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该项请求的法律基础,实际上,大会于1993年5月14日通过的第WHA46.40号决议提出的问题原文如下:

鉴于对健康与环境的影响,一国在战争中或其他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是否违背其按国际法包括卫生组织《组织法》应尽的义务。

但是,国际法院指出,虽然《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的确可以被理解为包含处理使用核武器或从事任何其他危险活动对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但这项请求实质上不是与使用核武器对健康的影响有关,而是与使用它们的合法性有关。这超出了世界卫生组织作为一个专门机构的权限范围。

关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即是否满足《宪章》第九十六条“任何法律问题”的要求,也是法庭内外讨论的焦点。甚至于当笔者去年访问日内瓦世卫组织总部时,有世卫组织的官员还特地指出,该案是政治提案,不应由世卫组织提出(当然,这份提案是世界卫生大会提出的,本身与世卫组织秘书处无关)。

在这一问题上,国际法院援引了1975年西撒哈拉案的咨询意见文本,重申“以法律措辞表述和提出国际法问题的问题……根据其本身的性质是可以得到以法律为基础……的答案的,(而且)似乎……是法律性质的问题”。国际法院认同这个问题包含了政治因素,但许多国际法问题都无法避免政治因素,且这一事实不足以使它失去作为“法律问题”的性质,而且不足以剥夺国际法院由《法院规约》明确授予它的权限。总而言之,国际法院肯定了这一问题是法律问题的事实。

最后,国际法院以11票对3票判定,它不能发表世界卫生组织就一国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所请求的咨询意见。

威拉曼特里(斯里兰卡)法官和科罗马(塞拉利昂)法官对裁定附上了反对意见,其中强调了核武器与健康问题的相关性,科罗马法官更认为国际法院对世界卫生组织曲解了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问题。

联合国大会的请求与法院的管辖权

1994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9/75 K号决议,其中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请国际法院紧急对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囯际法是否允许在任何情況下以核武器迸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

决议强调了核武器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对人类构成严重的危险,并回顾了1961年11月24日第1653(XVI)号、1978年12月14日第31/71 B号、1979年12月11日第34/83 G号、1980年12月12日第35/152 D号、1981年12月9日第36/92 I号、1990年12月4日第45/59 B号和1991年12月6日第46/37 D号决议,其中宣称使用核武器是违反《宪章》的行为,也是对人类的一种罪行。

进入审理程序后,五个公开拥核国家(即安理会五常)中,除中国外,其他国家均向国际法院提出了书面陈述。朝鲜、日本、德国、伊朗、印度、马来西亚、莱索托等许多国家也提出了书面陈述或口头陈述。

法院首先讨论了管辖权的问题。如上文所述,由于《宪章》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区别,可以认为联合国大会有对任何法律问题提请咨询的权利。美国、英国、德国等国提出,该问题“既含糊又抽象”(vague and abstract),法院发表意见无助于大会履行职责,还可能违背联合国的利益。

对此,法院明确指出,认为法院不应处理一个抽象措辞表达的问题是“一种毫无正当理由的断言”(a mere affirmation devoild of any justification),并援引1948年“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案,强调法院“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不论问题抽象与否”。

法院还指出:国际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其所受的各种限制下,是否能够对所提问题作出完整的答复,是与根本拒绝答复截然不同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断定它有权力就大会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并断定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促使本院根据其斟酌处理权不发表意见。

法院的考量

在本案的陈述阶段,许多国家都向国际法院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部分看法与法院的管辖权相关,业已在上文叙述;部分看法与实质性问题相关,可以分成两大类:认为核武器非法的看法,认为核武器合法的看法。我们将择重点分点介绍。

(1)使用核武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非法方”认为,使用核武器当然会剥夺人的生命;但“合法方”认为,该公约只字未提战争,其目的是维护和平时期的人权,不在武装冲突中适用。

国际法院否认了《公约》不能适用于战争的说法,但运用何种武器以何种方式剥夺生命是“任意”,只能由武装冲突中适用的法律决定

(2)使用核武器涉嫌种族灭绝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将种族灭绝定义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非法方”认为,核武器的威力巨大,有蓄意消灭某一特定群体之嫌。

法院指出,如果核武器的使用确实违反了《公约》,确系违法,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3)使用核武器违反环境法

一些国家认为,鉴于有关维护和保护环境的现有规范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根据这些规范,凡是使用核武器都不合法。

《日内瓦公约》 的199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其中第35条第3款禁止使用“意图或可以预料会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的损害的作战方法和手段”;以及1977年5月18日关于《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其中禁止使用对环境具有“ 广泛、持久或严重影响”的武器(第1条)。

部分“合法方”否认这些条约的法律约束力,另一些则辩称环境方面的条约和规范的主要目的是在和平时期保护环境。有国家特别提到,如果把这些条款理解为禁止核武器,那么可能大大动摇一些国家对参与国际环境谈判的积极性。

国际法院承认环境天天面临威胁,使用核武器将构成环境的一种浩劫。法院认为,问题不在关于保护环境的条约在武装冲突期间是否适用,而在这些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是否作为在军事冲突期间全面实行克制的义务。国家在追求合法的军事目标而估量什么手段是必要和相称时,必须考虑到环境。在估量一项行动是否符合必要和相称的原则时,尊重环境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里约宣言》的原则24的规定实际上支持这个办法:

“战争本来就会破坏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于必要时合作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4)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国家拥有作为自然权利的自卫权:“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一些国家认为,《宪章》既然没有限制自卫时所使用的武器的类型,那么核武器用于自卫自然也是符合《宪章》规定的

法院肯定了核武器不是《宪章》明文禁止的武器,但也指出依据条约或习惯本身已属非法的武器不因用于《宪章》规定的正当目的而成为合法。

更重要的是,自卫权的行使应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条件,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因此,核武器在自卫时的使用是否合法,应考虑其使用的必要性和相称性,不可一概而论。

有趣的是,一些有些国家提出一种论点,认为拥有核武器本身就是非法威胁使用武力。法院没有过多地讨论这个问题。笔者不由想起“原子和平论”,即核威胁构筑了大国间的和平——不过,威慑的有效性源自对方相信威慑的真实性,换言之,如果没有原子战争,原子也不会带来和平。

国际法院还指出,它没有责任处理在一国在自身疆界内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

(5)生化武器与核武器

通过缔约的形式禁止某一类武器的使用在国际法中并不罕见,如《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就是其中的代表。一些国家援引1899年《海牙第二宣言》、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中禁止有毒或毒性武器的规定,认为核武器可以被视为是有毒武器的一种。对此,法院没有予以采纳。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1899年的缔约各国也不可能把核武器作为有毒武器的一种。

法院回顾了自1947年《和平条约》缔结以来,与核武器有关的诸多法律文书,并认为确实存在大量文书,对核武器的拥有、使用和传播加以限制——如《南极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法院还确认了一些国家的声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中国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6)联大决议与核武器

如前所述,联合国大会曾多次通过决议,认定核武器的非法性。“非法方”认为这些决议是有意义的,“合法方”则反驳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大会的决议纵无约束力,有时候却可以具有规范的价值。但决议的内容和通过决议时的状况非常重要。本案所审查的决议之中有几项决议在通过时,相当多的国家投反对票或弃权;因此,这些决议虽然显示各方对核武器问题深感关切,仍然不足以确立定有一种认为使用核武器为非法的法律意见存在。

(7)人道主义法与核武器

在上述论证中,法院实际上已经表达出这一意见:核武器本身不是非法的,其使用是否非法要依具体情况判断——既然需要依情况判断是否非法,实质上法院已经肯定了存在合法使用核武器的情况。但是,法院仍然决定考虑这一问题:根据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中立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否应当把使用核武器视为不合法?

对战争中人道主义问题的关注在19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关传统,“海牙法规”,即《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确定了交战国在作战行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限制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伤害敌人的方法与手段的选择。“日内瓦法规”,即由各项公约组成的法规体系保护了战争受害者,包括丧失作战能力的武装部队人员和没有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的安全。

军事行动应受一套法律规定的管制。如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 第22条所说,这是因为“交战国在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圣彼得堡宣言》已经谴责使用“不必要地加重伤员的痛苦或使他们不能避免死亡” 的武器。 上述《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是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的附件,其中禁止使用“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射物或物质”(第23条)。

一些国家指出,核武器一经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区分平民人口与战斗人员或区分平民目标与军事目标。更进一步地讲,核武器的使用甚至可能超越空间的界限,影响中立第三方的安全(如辐射尘)。

但也有国家,特别是英国,向法院提出,核武器可能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使用,在平民伤亡方面可能产生非常不同的后果。例如,在人口稀少地区或公海上使用低当量核武器不会对平民人口带来重大损害。笔者甚至还曾读到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向日本投下原子弹使日本更快投降,实质上减少了继续战争带来的平民死亡。这恐怕也可以归类为“好的核武器”之说法,但笔者没有在本案的相关文件中看到这种意见。

法院承认这一问题非常棘手,它指出:固然有些国家认为可以“干净地”使用小当量战术核武器,但没有一个国家表明究竟在什么时候才能正当地如此使用,或如此使用是否会造成核战争的升级,进而引发“不干净地”使用核武器;但法院也无法断定核武器的使用必然导致违反人道主义法,虽然使用这种武器事实上与遵守“区分军民目标”和“不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等要求显然不能相容。

总而言之,法院:

无法确实断定,一个国家在生死存亡关头实行自卫的极端,情况用下使用核武器,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

法院的结论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法院出具了如下咨询意见:

(1)以13票对1票:

决定接受关于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

反对:小田滋法官(日本)

(2)对大会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A. 一致认为,

习惯国际法或协定国际法中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允许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

B. 以11票对3票,认为

习惯国际法或协定国际法中没有任何全面和普遍的禁令禁止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

反对:沙布哈丁法官(圭亚那)、威拉曼特里法官(斯里兰卡)、科罗马法官(塞拉利昂)

C. 一致认为,

违反《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而且不符合第五十一条各项条件以核武器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均为非法;

D. 一致认为,

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也应符合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国际法的规定,尤其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并且符合具体的条约义务和与核武器明确有关的其他承诺;

E. 以7票对7票,主席投票,认为

根据上述规定, 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一般都是违反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然而,鉴于国际法的现状及本院所掌握的种种事实,本院无法确实断定,一个国家在生死存亡关头实行自卫的极端情况下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究竟合法还是非法;

赞成:院长贝德贾维(阿尔及利亚)、朗热瓦法官(马达加斯加)、海尔采格法官(匈牙利)、史久镛法官(中国)、弗莱施豪尔法官(德国)、韦列谢京法官(俄罗斯)、弗拉里·布拉沃法官(意大利);

反对:副院长施韦贝尔;小田滋法官(日本)、纪尧姆法官(法国)、沙布哈丁法官(圭亚那)、威拉曼特里法官(斯里兰卡)、科罗马法官(塞拉利昂)、希金斯法官(英国)

*原文未体现各大法官国籍,但笔者认为在本案,尤其是E条的表决中,国籍与意见的关联十分有趣,故特地列上。需要特别注明的是,国际法院法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各国政府的指导,法官作出违背母国利益的判决也并不罕见,笔者无意怀疑任何法官的专业性和职业道德。

法官们的个别意见

国际法院的法官们有权在法院的判决、咨询意见等文件后附加声明、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但并非所有法官都会这么做。但本案共有14位法官附上了5份声明,3份个别意见和6份反对意见——换言之,每位法官都这样做了。这本身就是一件相当罕见的事情,也体现出本案的争议之大。正如国际法院院长贝德贾维的声明开头:

“我从来就很不赞成提出声明和其他个别的或反对的意见。所以我非常少发表声明或意见。 但是,我以院长的身分,根据《规约》第五十五条投票,而由国际法院通过了这项意见的执行部分E段,这本身就足以成为一个例外情况,促使我放弃我在这个问题上的沉默。”

他还说,法院不能作出明确决断却仍然给出了咨询意见,至少说明国际法尚不完备,而这种情况的纠正有赖于各国的努力。他也说,“毫不犹豫地把某国的生存置于人类本身生存之前的优先地位将是非常轻率的做法”。

来自中国的史法官投票支持了E段落,但认为核威慑的做法属于国际政治的范畴,没有法律价值。尤其是核威慑是少数国家才使用的政策,即使这些国家实力强大,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中,不应加以特别地考量。

施韦贝尔副院长附上了反对意见,他指出国际法院对核威胁不作结论是不正确的,他以伊拉克为例,认为可能恰恰是核威胁的威慑作用,使得伊拉克在海湾战争中未对多国部队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这种威胁“不仅明显合法,而且也极其可取”。

来自日本的小田法官附上了反对意见,其长度如导言所说超过了咨询意见正文全文。他的反对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甚至从历史角度进行了分析。他首先反对咨询意见的第一部分,换言之,他认为国际法院根本不应该根据请求发表意见。(不过小田法官在很多案件中都倾向于不希望国际法院管闲事……)他认为,准备和起草申请的目的不是弄清现有国际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而是试图推动核武器的彻底消除,也就是说,带有强烈的政治动乱(注:原文如此)。他最后强调,虽然他本人热切希望核武器从全世界消除,但在这件事上的决定取决于日内瓦(裁军谈判)和纽约(联合国)的政治谈判,而不是海牙。

威拉曼特里法官认为以核武器相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在任何情况下都属非法。它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对作为人道主义法结构基础的人道主义关切的断然否定。它违反协定法,特别是1925年《日内瓦毒气议定书》和1907年《海牙条例》第23(a)条。它违背作为所有法律依据的人身尊严和价值的基本原则。它以对全球所有生命构成威胁的方式危及人类环境。他说:国际法院本应当令人信服地、明确地和断然地回答这个问题。但笔者怀疑这三个副词,尤其是第一个和后两个能否同时成立。

科罗马法官也认为根据现行国际法和有关材料,在任何情况下适用核武器都至少将违反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因此是非法的。但科罗马法官也强调,虽然他不同意咨询意见的主要段落,但咨询意见本身并不是没有法律意义和优点的。该意见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利用国际法规范武装冲突、重申核武器的使用受到国际法约束的重要一步。

限于篇幅,其他法官的意见不一一阐述。

“后事”

该案,也包括世卫组织一案,是国际法院诸多案件中非常有趣的一个,又是非常沉重的一个。

国际法院处理的许多案件实际上非常专业性和事务性,恐怕非经专门训练者根本无从下手。而本案所涉议题,从元首峰会至市井闲谈,谁都有机会插上一嘴。看着14位法官从浩如烟海的文件中抠着字眼,以及几十个国家的国际法专门人士连辞典都翻出来想办法,不得不说是一件趣事。

然而,对于一种具有大规模毁灭性杀伤能力的武器,字里行间,又难免有一些沉重。核武器在当今社会固然是一种威慑,谁也不想真正使用。但如果所有人都认为没人会真正使用它,又有谁会在乎这样的威慑呢?武器既然被制造,总有一天会被用上。笔者确实承认通过核威慑维持一定时期内和平的可能性,但一直对这种和平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怀有极大的疑虑。

但是,一刀切地认定核武器是非法的至少在当下并没有意义——正如没有各大拥核国家参与的《禁止核武器条约》没有多大实际作用。这份咨询意见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世界政治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无论如何,国际法院的这份咨询意见在各种角度上都有特别的价值,《禁止核武器条约》虽然未能直接地消除所有核武器,却也为国际规范的建立提供了新的砖瓦。至少当下,世界各国,包括五常在内,无不承认核裁军是好的,也承认无核世界是好的,只是对“步骤”和“阶段”各有见解。比起这一点,笔者更担心的是,随着各国右翼势力、民族主义的抬头,会不会使核裁军的脚步倒退——把推动和平的努力打为“白左”,并非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让我们用时任国际法院院长贝德贾维的话作为结尾:“毫不犹豫地把某国的生存置于人类本身生存之前的优先地位将是非常轻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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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年初的那份五常声明吗?

当时就有人说,可能是这五个货打算开片了,提前做个保证控制住事态上限。

普京的动作本身肯定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他大概率还不至于立刻种蘑菇。

但是这种表态很重要。古巴导弹危机的时候,肯尼迪的举动被后世视为经典的危机处理,在胆小者游戏中,玉米大帝退了。

那次是美国先出手,这次换俄罗斯了。

对于美国来说,他要考虑,俄罗斯扔核弹的概率是多大,自己的某些举动会不会越界。

本身俄罗斯出兵乌克兰已经超出了大部分人的预期了,谁能保证不会再超出一次?但是同时普京也没有设定红线,所以即使最后不用,也不算自打脸。

反正这是普京打的一张牌,现在普京拿到先手,看后续拜登怎么反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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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核讹诈重出江湖,意味着普京对于靠常规力量速战速决的信心正在衰减,世界在向地狱一路狂奔。

世界上的国家无论发生怎样的纷争,都还会有缓和的可能,即使打起来也总有停战收兵的一天。如果俄罗斯和乌克兰以及西方国家都毫不退让,真的引起了世界大战甚至核战争,无论五毛还是美分,粉红还是公知,入关人还是高华,神神还是兔兔,海军还是米粉,彩虹人还是红脖子,支持俄罗斯还是支持乌克兰,理性讨论的还是满嘴喷X的,卖鞋的还是卖片的,与人为善的还是作恶多端的,放葱花的还是不放葱花的,躺汤臣一品床上夜夜笙歌的还是窝在沙井的黑厂宿舍里的,大V还是潜水小号,一个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这就是反战的意义,美帝侵略我也血泪控诉,俄罗斯侵略我也极力批评。人类绝不能让愚蠢至极的还是聪明过头的政治家带入深渊,好好活着是一切的前提,是全人类的最大公约数。抛开网上的情绪输出和政治家们富有煽动性的口号,抛开想象中的共同体与人为设置的天堑,全世界的人并没有太大的不同。当海面上突然出现无数洲际弹道导弹的尾迹,所有你珍惜的美好的一切都将彻底远去,消失在一片光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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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日本可以大大方方讨论美国核武器部署在日本的事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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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这个核威慑表态显然不是针对乌克兰,俄罗斯连空军都没有大规模投入使用,大规模轰炸都没有上,巡航导弹都零零星星用了几下,常规重型武器选项都还没用上,怎么可能就直接上核武。明显是说给北约听的。


不过如果真要核威慑,请一定要把新西兰纳入核打击目标范围,而且要广覆盖。

因为有不少富豪,尤其是美国的,都在新西兰买了地堡。千万不能让他们在世界面临核战威胁的时候保全自身。全世界有核国家都贡献少部分核弹,瞄准新西兰,让企图末世苟活的权贵为世界和平奔走斡旋吧!

核平衡的精髓就是要死一起死。

新西兰偏安一隅与世无争,核战争千万不能放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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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今明两天舆论“诱导”的主题可能会是核末日危险,会有很多人告诉你俄罗斯即将发动*对乌克兰的*核战,引发全球核战,可能会扯出所谓中国对乌克兰核保护伞义务一说(假),会有一些末日生存爱好者(部分是迫害妄想者)科普核冬天生存指南。最终的方向是引发对核战争的焦虑,使民间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让中国加入对俄制裁。擦亮眼睛。核战争最大的风险,恰恰是把核大国逼入存亡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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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北约以擦边球的方式军事介入的可能性在不断加大,俄罗斯为了避免战争扩大化必须亮出核大棒喝阻北约的介入

从这场战争可以看出,俄军完全是一支20世纪的军队,信息化能力与中美有质的差距,整体实力与法军,英军在同一水平,如果三战爆发,俄海空军会在半个月内被消灭,陆军重型装备会在一个月内损失一半以上,俄军可以仰赖的只有核武器了。

对世界来说,俄乌会谈达成妥协结束战争是最好的

其次是会谈破裂,俄军加强战争烈度,最终完成对乌军主力的消灭,基本结束战争

如果这场战争打成了拉锯战,而北约又在源源不断的给乌克兰输血,甚至介入战争,那世界会面临什么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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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核战争就怕了,觉得大概普京退让就能解决问题。

事实上是北约东扩3次了,俄罗斯也已经退让三次了。问题解决了吗?

就算这次普京束手就擒,乖乖躺上断头台,一切依然不会是结束。他们会继续逼得你踩到战争的红线上的,因为他们就指着这个赚钱呢。


这场冲突的根本,就是那些犹太财团需要一个动荡的东欧来吸血。包括吸俄罗斯的血,也包括吸欧洲的血。如果目前动荡不起来,那就再加把劲直到动荡起来为止。和势力划分没有半毛钱关系,因为不乱起来他们是不会满意的。

他们要的是动乱本身,而不是乌克兰的归属。如果你这次让出了乌克兰,那么他们下次就直接在你国内煽动叛乱。只有混乱才能让他们满意,这个传统从中世纪就开始了。很多的犹太银行家都靠着给封建领主的战争放贷来发家的。

(甚至于说鸦片战争犹太人出了多少力气,日军侵华美国又在背后卖了多少物资,大家可以去查一下)


所以普京的声明其实是一个明确的警告。明明白白告诉有些人要赌命就奉陪。以此来拒止有些拎不清的野心家火中取栗的可能性。

这种表态其实当初16年南海危机的时候咱们也干过。而且估计收复宝岛的时候也少不得用各种大宝贝再来表明一下态度。否则人家是不会那么好心眼睁睁看着你把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回去的。这就是他们的劣根性,他们只听得懂这种语言。


所以说这些战略威慑力量肯定不是瞄准乌克兰的(就好像到时候我们的核武器肯定不是用来瞄准岛屿本身的一个道理)。大家也不用担心看到在乌克兰直接种蘑菇的可能性,因为没那个必要。现在俄罗斯连重武器的使用都很克制。

这更多是对北约的一种警告和威慑,避免进一步拱火的可能性。

因为如果你不亮明态度的话,那些犹太财团是真的不惜打废大半个东欧来养肥肥自己的口袋的(尤其是在这个经济不景气逼得很多资本家也绷不住在的时候)。要知道这件事情他们已经在世界上很多的地方都做过了,那些军工复合体也确实赚的盆满钵满。这都是有例可循的。

这次你不把这全长22.7m,直径1.95m,能以13倍音速飞行的路灯亮出来。他们就会像秃鹫闻到腐烂的尸体一样,源源不断地投入到这场浩劫中去狂欢。

到时候局面就真的没法收拾了。




就欧洲的地缘政治来说,乌克兰对他们的安全收益已经无限低了。

北约已经东扩三次了,有那么一长串的东欧国家在那里摆着,作为“钢铁洪流”的缓冲区已经绰绰有余。甚至于说,钢铁洪流本身都已经不存在了。

这也是为什么几个真正的欧洲话事人国家,在之前的时候对乌克兰事件其实普遍都兴趣缺缺。因为拿到手也食之无味,更不用说还要付出政治经济的代价,这是他们根本不愿意看到的。

倒是美国一贯上蹿下跳,因为挑拨欧俄关系,也属于“传统艺能”了。有一大帮子利益集团捆绑在上面吸人血。

但热战一开,情况就又不一样了。所谓“大炮一响,黄金万两”,这里面的利益空间,那是根本无法想象的。肯定会有更多的利益集团,希望从中分一杯羹。之前小打小闹的时候,他们没有发挥的舞台,而现在机会来了,他们为此哪怕扩大事端也在所不惜。

普京要吓退的,正是这部分利益集团,否则外部势力真的源源不断输入,以俄罗斯脆弱的国力,十有八九驾驭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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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局势已经如我所料升级了。





我正打算写一篇当前战况的小结。结果传来消息——俄罗斯军可能已完成了对乌克兰军的分割包围——如果此消息属实,那么战局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此外,目前局势晦暗难明。可以确信一定是高层知道了一些我们还不知道的事。譬如说,这可能是未入局的大国军队独走;也可能是英女王病重导致的英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继而导致连锁误判。

​不排除情况急剧升级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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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正琢磨着怎么在战争里捞一笔的时候

你开始纳闷,为啥晚上9点太阳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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