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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临高启明》外有集体创作的网络小说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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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把我想说的都说的差不多了,但我要说的是另外一种形式的集体创作。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王钟(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2月20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2011年3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华和傅钢、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和谷小卫、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永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被告系原告的签约作家。双方自2006年起即有合作。 2010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其从合同《委托创作协议》。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并积极履行约定义务。但自2010年7月起,原告发现被告在纵横中文网(zongheng.com)上发布其创作的名为《永生》的小说,并在博客及其他言论中明确表示要离开起点中文网,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其从合同《委托创作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包含且不限于纵横中文网zongheng.com)发布其创作作品的行为;2、被告承担违约金101万元;3、确认被告创作的《永生》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钟辩称,1、原告没有为被告投入大量的宣传资源,网站推介的也只是网络作品而非网络写手个人。2、《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的文本是原告提供的,大多数条款显失公平,故应被撤销。《委托创作协议》约定创作内容不明确,难以履行。3、原告并不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永生》不属于原、被告约定的协议作品范畴,而是被告加入第三人公司后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第三人。4、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被告从原告处因讼争协议共获得10万元创作资金,即使被告构成违约,101万元的违约金显然过高,要求调低,按法律规定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况且原告并没有实际损失产生。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反诉诉称,双方确实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了讼争的两份协议,但该两份协议均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显失公平,按照《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委托创作协议》关于委托事项的约定极不明确,无法履行,按照《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请求解除。现要求判令:1、撤销《白金作者作品协议》;2、解除《委托创作协议》。 第三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述称,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永生》是被告入职后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永生》是集体创作的,被告只是执笔。劳动合同的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约定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此《永生》的著作权归第三人所有。对于其他诉请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像这样网站方公开承认集体创作的,我不知道这是不是首例。



为了符合题主本意,我再推荐一本非群穿的真·集体创作:

我心目中最好的国产DND网络小说《魔装》,作者“三生蘸酱”是三个人。

什么?你说三个人不算集体?三个人都要建个党支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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