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石家庄小区志愿者身上写「不是物业」,物业表示:已联系法务,会维权。志愿者是否对物业造成侵权?

回答
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石家庄小区志愿者身上写“不是物业”,物业表示“已联系法务,会维权”这一事件中,志愿者是否对物业造成侵权。

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围绕物业公司的相关权利以及志愿者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这些权利来展开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核心概念:

物业公司(Property Management Company): 通常是受小区业主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小区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服务等。其运营具有一定的营利性,同时也承担着对小区秩序和形象的维护责任。
志愿者(Volunteer): 通常是指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而不计报酬的人。在小区场景下,志愿者可能是在社区组织的号召下,为了小区公共利益(如疫情防控、垃圾分类、邻里互助等)而提供服务。
侵权(Tort): 法律上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分析志愿者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层面:

1. 物业公司的权利:
经营权/品牌形象权: 物业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有权依法经营,并通过其名称、标识等来建立和维护其品牌形象。小区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有预期,物业公司也需要通过良好的形象来吸引和留住客户(业主)。
名誉权/商誉权: 如果志愿者的行为使得公众误认为物业公司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或者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方式、管理能力产生负面联想,可能损害其名誉和商誉。
合同关系中的义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志愿者可能不是直接的合同相对方,但他们的行为也可能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履行合同的公信力。

2. 志愿者的行为分析:
“不是物业”的表述: 这个表述本身是陈述一个事实,即志愿者并非物业公司的正式员工或代表。
潜在的指向性: 问题在于,为什么志愿者需要特别强调“不是物业”?这往往暗示着一种区分,或者是在处理某些与物业公司职能相关但志愿者认为物业公司未做好或未介入的事情。例如,可能是在进行一些业主自行组织的服务,而这些服务与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有重叠或区别。
造成的后果(“会维权”的推断): 物业公司表示“已联系法务,会维权”,这表明物业公司认为志愿者的行为已经或者有可能对其造成了损害,因此要采取法律手段。这种损害可能包括:
混淆视听,扰乱小区管理秩序: 如果志愿者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界限不清,可能会让业主感到困惑,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管理。
损害物业公司声誉: 如果“不是物业”的表述是在回应或暗示物业公司在某项事务上存在失职或能力不足,而志愿者在填补这个空缺,这可能会让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不如志愿者尽心负责,从而影响物业公司的声誉。
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可能性较低): 如果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与物业公司提供的收费服务类似,且造成了对物业公司的不利影响,理论上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但这在志愿者不计报酬的情况下证据较难支持。
侵犯品牌形象: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进行推广或服务时,其品牌形象受到保护。如果志愿者的行为,即使是善意的,但以一种可能损害物业公司形象的方式出现,物业公司也可能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

那么,志愿者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构成侵权的可能情形:
如果“不是物业”的表述是恶意诽谤或侮辱: 例如,如果在“不是物业”的同时附加了侮辱性的言辞,或者是在明显针对物业公司的负面事件中进行的,且与事实不符,则可能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如果志愿者的行为直接误导了公众,导致对物业公司的负面认知: 比如,在某个业主普遍不满的事件中,志愿者身穿印有“不是物业”的服装出现在现场,并且与物业人员的职责混淆,导致公众将物业的某些失误归咎于“不是物业”的志愿者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对物业公司的负面评价。
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拥有注册商标或特有的标识,而志愿者未经许可使用了类似的标识,并且制造了混淆: 尽管“不是物业”本身不是标识,但如果连同其他信息一起呈现,可能构成对物业品牌形象的侵犯。

不构成侵权或侵权可能性较低的情形:
纯粹的声明事实,且无恶意: 如果志愿者仅仅是为了明确自己的身份,避免与物业公司混淆,例如,在进行垃圾分类宣传时,为了让居民知道他们是社区志愿者队伍,而非物业派出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表述客观且没有指向性或负面评价,可能不构成侵权。
出于公共利益,且与物业职能并行但不竞争: 例如,在疫情期间,社区组织的志愿者负责测量体温或引导居民,而物业主要负责小区安全和清洁。志愿者明确自己不是物业,是为了让居民知道他们的角色和职责范围,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构成侵权。

物业公司“已联系法务,会维权”的表态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物业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潜在的或实际的侵害,并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这可能是在收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

总结来看:

志愿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

1. 其“不是物业”的表述是否有恶意指向,是否包含诽谤、侮辱等内容。
2. 其行为是否对物业公司的名誉、商誉、品牌形象造成了损害。
3. 是否存在混淆视听,扰乱小区正常管理秩序的情况。
4. 是否有其他附加行为或表述,使得其行为超出了单纯的事实陈述范畴。

从法律角度讲,一个“不是物业”的标签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侵权。但如果这个标签是 带有负面评价、恶意诽谤、混淆视听、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一种表达方式,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物业公司“会维权”的表态,也提示我们事件背后可能存在一些物业公司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但这还需要在法庭上通过证据来证实。在未有具体证据和法律判决前,我们无法断定志愿者一定构成了侵权。但可以肯定的是,物业公司认为其权利受到了挑战,并对此采取了法律行动。

最终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官的裁决来决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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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这个答复的一定是领导吧?这理解能力能当领导也是奇葩了。当然大家都懂很多物业除了收钱啥也不会。

法务的根本意图是,赶紧求着志愿者删了吧,不行就让领导说和帮忙说和,一定要删掉啊!!!!他要不删,咱公司形象就只能走程序保命了!!!保命要紧啊!!!!

这个女的竟然能理解成,法务说了你们得删除,找领导让你们删,不行就诉你们!

企业级天才理解啊!

这种大神仙我也遇到过,某法实施,需要我法务进行集团宣贯培训,集团人力总监下发的通知是子公司相关部长来,不来就副职,不许来基层员工!

开始后前排做的几个熟悉的比较认真的部长,后面的很直观的就看出来是刚毕业小女孩。

我说某一个案例时,让大家必须分辨前因,然后才能按结果处置。并且说了十分钟

结果,第二天某没来的部长就打电话说,我说了,什么事情怎么做,明明是错的啊。

我就很纳闷的问他,你明知道这个很重要,为什么派一个能把整个案例都反向理解的人来培训呢?

这要不是人力总监对我是充分的信任,外出一起学习培训是人力副总监我俩,这次公司内培训副总监也在,再加上大家都知道我是个急脾气的杠头,黑锅我找谁说理去?

我要是这个物业的法务,看见这个新闻,肯定大嘴巴抽自己,怎么就没有用非正常人能听懂的语言去详细解释给她呢……非要装逼用咬文嚼字的法律用词……要是这个法务级别低,黑锅背定了

当然,也不排除法务因为信息差,认为志愿者这么做是在诋毁物业……………毕竟人无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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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身上标记“不是物业”

某网友:志愿者影像被物业盗用,志愿者被逼在身后写“不是物业”

物业:虽然宣传资料里出现过两张志愿者照片,但主要宣传材料还是我们自己的,某网友造谣污蔑我们。已咨询法务,先沟通某网友删除视频,否则依法维权。

此处多见吃瓜网友:物业要告志愿者身上标记“不是物业”侵犯名誉权

对这届网友的素质感到无语,希望众志成城的抗议时刻少些恶意的揣测,多些包容合作。希望物业维权,搞清楚究竟是某网友造谣,还是物业小题大做。如果真的是某网友造谣,志愿者的标记另有原因,希望严厉处罚这种一天天靠造谣挑事儿赚眼球的网友或者营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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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中物业公司的声明让我想起一个笑话。

马克吐温曾经辱骂美国国会说,有些国会议员是彪子养的。国会议员炸锅了,要求他道歉,马克吐温从善如流,登报道歉说:上次我说错了,有些国会议员不是彪子养的。

不是物业,和不是彪子养的,都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前者相对后者而言,个人认为还要高明。

为啥呢?马克吐温这句话,较真起来会让他吃官司。因为确实有侵犯国会议员名誉的嫌疑。

但是不是物业这句话,看上去没有任何毛病。志愿者在强调一个事实,我们不是物业人员,但对物业公司并没有任何侮辱之意。

物业公司想要维权,前提是有权可维。

没有权利基础的维权,就是耍流氓,严重一点就是敲诈勒索、威胁恐吓,反倒可能涉嫌侵权。

在这个案件中,物业公司的名誉或者其他权利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志愿者的行为也没有什么不当之处,所以这个权是没办法维的。

如果物业公司硬要以此起诉志愿者,一般我们称之为碰瓷。而碰瓷的下场就是吃个败诉,失去一笔诉讼费,甚至是律师费。

如果物业公司认为“不是物业”具有侮辱之意,老湿建议要么提升服务、改善形象,要么退出物业行业。

既然对自己的行业形象如此不自信,干嘛还在粪坑里淘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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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某些物业,已经到了毫无廉耻的地步。

毫无廉耻的原因就是,业主面对物业,是毫无反抗能力的。

什么?业委会?

嗯,上新闻的几个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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