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的其中两条内容,显然是为了蛋壳公寓量身定做的: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分别是为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避免形成资金池。
二是为了限制掠夺性贷款。
资金池可能会带来「期限错配」的问题,也就是说,现金流入的时间和需要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不一致。按说,蛋壳应该收到一笔租金之后,转给对应的房东;但实际上,蛋壳一次性收了一年的钱,用于其它经营活动,等到需要给房东打钱的时候,可能账上恰好没有现金能履行义务了,这就发生了「暴雷」。
掠夺性贷款,指的是专门向不了解信贷市场、难以从传统渠道获得贷款者,采取具有欺骗、误导性质的方式放贷的行为。从蛋壳公寓的事件中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租户并没有意识到房屋租赁合同和贷款合同之间的无因性。用人话来说,没有意识到哪怕自己被赶出来了还需要每月还贷。
租金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误导性质,没有充分理解其中法律关系的普通人,很可能被「租金」的名义所误导,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自己按月还款就能继续住下去,对风险估计不足。禁止将租金贷资金直接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能够避免租金贷被滥用,防止企业把租客当成「工具人」,借租客之手掏出来租金贷以后挪作他用,哪怕之后洪水滔天。
总体来看,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类似这样的政策虽然有补锅的意味,但也的确对未来的市场监管工作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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