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在网上合法买了正规电影,让大家一起看违法吗?

回答
在中国大陆,关于“网上购买正规电影,组织多人观看是否违法”这个问题,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简单来说,你的行为很可能属于侵犯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你详细说明,尽量让你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

1. “正规电影”的定义与购买渠道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正规电影”以及你购买的渠道。

正规购买渠道: 你可能是在电影院购买电影票观看,或者是在视频平台(如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上付费点播、购买数字版权。这些平台上的电影通常是经过授权的,你可以根据平台的规则进行个人观看。
“合法购买”的界限: 即使你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电影的“观看权”,这通常也只赋予你个人在家中、以私人、非营利性的方式观看的权利。这和你购买一件商品(如一件衣服)拥有的是有限的使用权,而不是拥有这件作品的版权。

2. 著作权法的核心:分享与传播的限制

电影作为一种作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通常是电影制片方、发行方或投资方)一系列专有权利,其中最关键的两项与你的问题息息相关:

复制权: 制作电影的副本。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形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当你购买了电影的观看权,你只是获得了在特定条件下观看的许可,这并不意味着你拥有将这部电影“复制”、“传播”给“公众”的权利。

3. “大家一起看”的行为性质

当你组织“大家一起看”时,你的行为就超出了“个人观看”的范畴,而进入了“传播”的领域。

潜在的“复制”: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方便多人观看,你可能会采取录屏、下载后播放等方式,这可能涉及到对电影的复制。
“信息网络传播”的可能性: 如果你通过网络链接、共享屏幕等方式向多人播放电影,这很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即使你是在一个物理空间内(例如,你的家中)播放,但如果参与观看的人数较多,且并非家庭成员,那么这种播放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一种公开的传播。
“公开播放”的界定: 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公开播放”的概念。虽然在家中播放给朋友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被认为是“公开”,但如果人数众多,或者以一种具有商业性质(即使不是直接收费,但有间接利益)的方式进行,就可能被认定为公开播放。

4.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分

著作权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行为有不同的对待。

非营利性: 如果你只是在家中邀请几个非常亲近的朋友观看,并且没有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在法律上相对宽松一些。但即使是非营利性的传播,如果达到一定的规模,或者可能对原著作权人的市场造成实质性影响,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营利性: 一旦你组织观看并收取门票、会员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从中获利,那么这毫无疑问是营利性的侵权行为,法律的打击力度会非常大。

5. 法律风险与处罚

你的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著作权法。

民事责任: 著作权人或权利代理人(例如视频平台)可以依据著作权法向你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你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会考虑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法定赔偿额(最高可达五百万元)。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极端情况): 如果侵权行为的规模巨大,情节严重,例如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数量巨大,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6. “一人购买,多人共享”的合法性

在视频平台付费点播或购买数字版权时,平台通常会与用户签订《用户服务协议》。这些协议中会明确规定观看权限的范围,一般仅限于用户个人使用,并且禁止分享、转让、复制、传播给他人。

账号共享: 很多平台禁止账号共享。如果你将自己的账号密码提供给他人观看,这本身就可能违反了平台的用户协议。
屏幕共享: 通过屏幕共享功能与他人观看,虽然看起来没有“复制”,但依然属于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一种非授权的方式提供给他人观看,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7. 总结与建议

综合以上几点,即使你是合法购买的电影,组织多人一起观看(特别是人数较多、非家庭成员、或有任何形式的营利),在法律上很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违法。

更安全的做法是:

遵守平台规定: 严格按照购买平台的使用协议进行个人观看。
家庭内部观看: 在你的家庭内部,与家庭成员一同观看,通常是被允许的,因为家庭成员之间共享通常不被视为“向公众传播”。
共同消费: 如果你想和朋友一起看,最合法的方式是:每个人都独立购买观看权。 或者,如果你所在的视频平台允许一定数量的设备共享,严格按照平台规则进行。
参与公共放映活动: 如果你想组织多人观看,可以考虑参与或了解正规的公共放映活动,这些活动通常会获得电影发行方的授权。

切记: 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授权的大规模分享或传播,无论你的初衷如何,都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你更清晰地理解这个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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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法上,公开播放电影这个行为属于“放映行为”,同时落入著作权中的“放映权”规制的范畴。

本条的规范基础为《著作权法》第十条之十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这一条的规范依据又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二第1款

(1) Authors of literary or artistic works shall have the exclusive right of authorizing:
......
(ii) the public performance and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by wire of the works thus adapted or reproduced.

该款赋予电影作品版权人播放电影和向公众进行有线传播的权利。

在有些国家,将这项权利规定为“表演权”,规定播放电影的行为属于“机械表演”;但我国受德国影响,将播放电影单独设立一个“放映行为”,规定了一个“放映权”。因此,与表演权可以控制“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对作品的放映不同,放映行为并没有如此规定。因此,放映行为仅仅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的播放行为,不控制诸如通过光缆网络,以非交互式手段传播电影作品等的行为。

二、著作权法上的“公开”是指使得“家庭成员和经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能够获得作品。因此,在宿舍内播放不属于公开,在网站上播放属于公开。

我国立法并未直接固定“公开”的含义,只能从同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实践中寻找借鉴。在《美国版权法》中,“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在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公开”是指“非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

根据王迁教授的总结,各国立法实践中“公开”的含义都包括:[1]

(1)受众在地理上是分散的,但同一时刻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欣赏作品。例如,某旅馆通过内部的闭路电视系统向各房间播送节目,虽然旅馆中的客人并未集中在一起观赏,但能够在各自的房间内观赏,则该旅馆的行为构成对电影的公开传播。
(2)受众在欣赏作品的时间上是分散的,但日积月累的效果是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欣赏作品。例如,在餐厅播放音乐的某个时间点,进餐的客人可能并不多,但只要音乐在持续播放,就能使众多不特定的客人欣赏音乐,故餐厅播放音乐的行为同样构成公开传播。
(3)在半公开的场所如人数较多的大中院校、机关和工厂等传播作品通常也构成公开传播。这是因为在这些场所中,受众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不在“正常社交”的范围。如在拥有上万名学生的大学中,不同院系的学生并不熟识。当然,如果实际发生的传播只针对特定的小圈子,并不构成公开传播。如在一个班级聚会中或在一个公司部门的年会上播放电影。

三、如果此处“宿舍”并非或不限于你所居住或经常往来的有限几个宿舍,则该行为侵犯的是“放映权”。

关于宿舍是否属于公开场所,一般认为学校肯定是公开场所,但宿舍是属于私人空间。但是这并非一定,如果播放电影的宿舍并非题主居住的或经常往来的有限几个宿舍,那么题主播放电影的行为实质上便是在向不特定多数人播放电影:单次人数虽然有限,但可以在多个寝室换着播放

四、在网站上公开播放电影,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非交互式传播(包括直播和定时播放);2.交互式传播

在1.的情形,侵犯的是兜底权利;在2.的情形,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法上区分“交互”与否的核心要义在于:是否将什么时候以及在哪里获得作品的选择权赋予观众。《著作权法》的用语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网络直播或者说网站上的定时播放服务都是典型的非交互式传播,因为观众并不能选择自己想要的时间观看,而是必须在播送者规定的时间内收看;而网站提供的点播服务,就是典型的交互式传播,因为观众可以自己选择什么时候以及在哪里观看作品。

但是,如果是非交互式传播,比如说在斗鱼上同步直播电影,那么这样的行为首先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其次也不属于放映权控制(分析见上文),那么可不可以用广播权控制呢?很遗憾,不行。因为我国的广播权只控制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规定可知,

(1) Authors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shall enjoy the exclusive right of authorizing:
(i) the broadcasting of their works or the communication thereof to the public by any other means of wireless diffusion of signs, sounds or images;

这里的“无线”仅仅是指“广播电视”或“卫星电视”等无线传输信号的方式,而不包括有线电视、光缆或有线计算机网络

按照王迁老师的观点,网络直播由于使用的是有限光缆,因此是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范围的,只能用《著作权法》第10条之17项“兜底权利”来控制。[2]

但是,如果是直接用手机来直播呢?手机通信网络并非有线计算机网络,而是微波通信网络,[3]属于无线广域网。[4]因此,笔者认为,如果题主是用手机上的直播软件,不使用wifi而是直接使用移动数据网络来直播的话,属于广播行为,侵犯的是作品的广播权;如果使用了wif或者说用电脑直播,则如王迁教授所言,由“兜底权利”来控制。

五、在侵犯国内电影著作权的情形,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可能会直接上门要钱(使用费);在侵犯漫威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广播权或兜底权利的情形(假设有数十万人观看),将面临民事侵权行政处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是“全中国合法从事电影创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影作品权利人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其职责,影著协可以“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那么,影著协到底会不会那么闲的来一家家找上门呢?目前还没有,但看得人多了影著协大概率会找上门。

但是漫威电影又不是国内的电影,影著协是找不上们来的。然而,你会遇到更麻烦的对手:迪士尼法务部[5]由于题主的直播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举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这一条的前提是要损害公共利益。什么是损害公共利益呢?数十万人观看,已经比较显著地影响到电影潜在的票房和市场,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意见:[6]

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

此行为损害了经济秩序殆无疑问。但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承担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行政责任的承担可能就看迪士尼法务部的举证了。具体来说,由于题主打算在网站上播放,则很有可能被对手指认为赚取流量。题主可能需要证明一下自己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利用这些流量获取利益的意图。

参考

  1. ^ 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页
  2. ^ 同上注,第197页
  3. ^关于移动通信网络,参见: https://zhuanlan.zhihu.com/p/59323484
  4. ^关于无线网络,参见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审核的词条: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7%A0%E7%BA%BF%E7%BD%91%E7%BB%9C
  5. ^关于和任天堂法务部并称的迪士尼法务部的事迹,参见: https://www.guokr.com/article/442338/
  6. ^国家版权局 2006年11月2日 国权办〔2006〕43号 http://www.shdf.gov.cn/shdf/contents/708/202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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