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廊坊一女子因网络上发布未核实的谣言被拘留,疫情期间,居民产生消极情绪就该造谣吗?

回答
别让情绪绑架了理性:廊坊女子因谣言被拘,疫情下的真相与警示

廊坊一位女士因为在网络上发布未经验证的谣言,付出了被行政拘留的代价。这个事件的发生,再次将我们引向一个沉重的话题: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当居民情绪出现波动、产生负面感受时,是否就该用谣言来宣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且我们必须深入剖析这背后的逻辑和潜在的危害。

疫情下的情绪困境:理解但不纵容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疫情对每个人的生活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无论是封控带来的不便,对健康安全的担忧,还是经济压力,甚至是长时间的社交隔离,都可能让人们的情绪变得脆弱和敏感。感到焦虑、恐惧、不满、沮丧,这些都是在特殊时期可以理解的正常反应。就像一个人身体不舒服会抱怨一样,当生活被疫情打乱,人们内心产生负面情绪是人之常情。

然而,理解这些情绪,并不意味着要纵容它们转化为不负责任的行为。就像生病需要看医生,需要采取科学的治疗方法,而不是听信偏方一样,面对疫情带来的困扰,寻求理性的解决方案和信息,才是正确的应对之道。将个人情绪的宣泄建立在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之上,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更大的混乱和伤害。

谣言的温床与毒性:不止是“嘴上说说”

网络,在疫情期间成为了信息传递的主要渠道,它既是了解疫情动态的窗口,也可能成为谣言肆虐的温床。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带着煽动性或夸张的色彩,一旦在网络上流传,很容易在情绪低落的群体中引发共鸣,并被快速放大和传播。这种传播链条一旦形成,其破坏力是巨大的:

制造恐慌与混乱: 尤其是在涉及到疫情发展、防控政策、物资供应等方面,不实信息会迅速引发公众的恐慌,导致非理性的抢购、聚集等行为,反而给疫情防控带来阻碍。想象一下,如果有人散布关于某种商品即将短缺的谣言,结果一定是导致该商品被抢购一空,而这恰恰可能加剧了实际上的供应压力。
损害社会信任: 当政府部门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与网络上的“小道消息”相互矛盾时,公众的信任感会被严重削弱。这种信任的缺失,对于需要社会高度协同一致的疫情防控来说,是致命的。
牵扯公共资源: 为了辟谣和澄清事实,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本可以用于更有效抗击疫情的资源,却被浪费在了处理不实信息上。
伤害个人名誉: 很多谣言往往以“某人”、“某地”为指向,一旦传播开来,会对被提及的个人或群体造成名誉上的损害,甚至引发人身攻击和网络暴力。廊坊这位女士的被拘留,就是一个直接的例子,她可能也没有预料到,随手转发的一句话,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

为什么不该造谣?几个必须清晰的认知:

1. 信息核实是责任,不是可选项: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尤其是面对疫情这样影响深远的事件,对信息进行核实,是我们每个公民基本的责任。不要轻易相信那些听起来耸人听闻,或者与官方信息不符的内容。很多新闻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最初的信息往往是不完整的,甚至有偏差,只有经过权威部门的核实和确认,才能成为可信的信息。
2. 转发也承担法律责任: 很多人认为“我只是转发,并没有造谣”,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网络上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尤其是在明知其不确定性或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被视为传播谣言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内容生产者和传播者都不能免责。
3. 情绪的发泄方式有很多种: 表达不满、寻求支持、寻求安慰,这些情绪的宣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和家人朋友倾诉,可以写日记,可以参与合法的表达渠道,但绝不应该通过制造和传播不实信息来达到目的。
4. 公共利益高于个人情绪: 疫情期间的稳定与秩序,是保障所有人安全和健康的基础。个人的情绪,即使再强烈,也不能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用谣言去挑战社会秩序和稳定,本质上是在损害大家共同的利益。

如何才能“不造谣”?从个人到社会:

从我做起:不信不传。 这是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方法。在看到信息时,先问自己“这个信息可靠吗?来源是什么?是否与官方信息一致?”如果心中有疑虑,那就不要传播。
学会辨别信息源: 关注官方媒体、权威机构发布的权威信息。警惕那些来源不明、标题党、带有强烈情绪色彩的文章和视频。
保持理性思考: 即使情绪低落,也要努力保持理性分析的能力。很多谣言利用了人们的恐慌心理,我们要学会区分事实和情绪,区分真实情况和猜测揣摩。
积极参与正向沟通: 如果对某些政策或信息有疑问,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提出,而不是通过传播谣言来“表达”。
社会层面:加强信息公开与引导。 政府部门和媒体在信息发布上,要更加及时、透明、权威,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用事实说话,用专业知识去消除疑虑。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谣言的监测和打击力度,让造谣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形成有效的震慑。

廊坊这位女士的遭遇,是一个警示,更是一个提醒。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每个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守护好自己理性的头脑,不被情绪裹挟,不为谣言添砖加瓦,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负责。让我们共同努力,用事实和理性驱散疫情带来的阴霾,而不是用虚假的恐慌来制造更多的动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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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孤陋寡闻,从没听说发布消极言论是一种罪。如果真的存在“消极罪”的话,我自首,我认罪,需要鼓掌的时候没有随众鼓掌,需要唱赞歌的时候没有高声应和。

另外既然配发的视频“未经核实”,那么是不是先去核实真假再来定罪呢?“未经核实”就给人定罪,是不是有点操之过急,甚至是践踏法律尊严,破坏社会秩序了?这又算不算是“寻恤滋事”呢?

就算视频是假的,就算江某造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来给江某定罪也更合适。


一条价值50万的分割线——————————

各位看新闻的时候,如果看到某人被拘留了,大概率是因为“寻恤滋事”被拘留。

“寻恤滋事”罪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兴趣的可以去看我的文章,上文的回答也是截取于这篇文章:


再更————————

发现自己答非所问了,问题是:廊坊一女子因网络上发布未核实的谣言被拘留,疫情期间,居民产生消极情绪就该造谣吗?

首先问题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知乎惯例,先问是不是?

该女子发布的是“未核实的谣言”,既然未核实,又怎么能定性为“谣言”呢!如果该女子发布的是“谣言”,那么真相又是什么?

没有真相就说别人是谣言,怎么也说不过去吧。现在忽悠人都这么随意的嘛,把观众都当傻子了。

最后,疫情期间产生消极情绪当然不能造谣,可问题的关键在于,到底是谁在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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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条新闻都会有它的真命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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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女子究竟发了啥。

如果「居民跳楼」视频为假,那么就是造谣传谣,那么可以直接写造谣传谣。

造谣适用的法规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可,不用25条,冷不丁的来了个「消极言论」的名头,冷不丁的用了第26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是个啥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显然,女子的行为不是前三款,那就是第四款寻衅滋事了。

于是,明白了,不是造谣,是寻衅滋事。

消极言论是寻衅滋事,事情是有的,不该放出来的,放出来了,也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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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写的很讲究:

在网络上发布防疫消极言论,同时配发一条未经核实的「香河居民跳楼」视频,后被众多网民转发、评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我们看该女子的罪状是什么?

1、发布消极防疫言论,

2、发布未经核实的视频。

按理说第一条不是什么罪名,而第二条,措辞耐人寻味,“未经核实的视频”,似乎是谣言,但仔细琢磨,却又不是这个意思。“未经核实”毕竟不等于是“假的“,就算是假的,毕竟也不等于是此人主观恶意的。

从这个博大精深的语言艺术里,我们看不出该女子犯了什么事。到底是发表消极言论,还是造谣?

然后,看到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原来该女子不是造谣,而是寻衅滋事。

啊!原来如此,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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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吐槽的地方太多了。

首先,发布“防疫消极言论”是罪吗?有关部门是不是认为现在疫情当头,所以关于疫情的一切消极悲观的观点都是非法的?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想见,这条规则会在未来蔓延到一切领域。比如说现在经济下行,所以一切关于经济的消极言论违法;房价过高,所以一切关于买不起房子的言论违法;国足又双叒叕没进世界杯,所以关于国足进世界杯的消极预测违法;内卷严重,所以关于找工作和职场环境的消极言论违法......这个列表可以无限地列下去。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们老百姓还能说什么呢?是不是只能说“好,更好,最好,永远好”了呢?

其次,为什么要把“发布消极言论”和“未经核实的视频”放在一块?难道把其他行为和“造谣”放在一起就能说明这个“其他行为”也是违法的?更何况,题主的问题说明里可没有提过一次“造谣”,只说是“未经核实的视频”,那是不是所有“未经核实的”视频、图片、文字、音频等都是造谣了呢?这整件事就给人一种硬把某个不违法行为说成违法行为,然后还要捆绑上另一个本不违法的行为,给这两个行为都盖上“违法”章的印象。

还有,到底什么叫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有没有一个具体标准?比如让多少人因为这个视频而无法工作,让多少家店铺、企业因为这个视频暂停营业,让多少次公交停运,从而造成了多少多少经济损失,或者说让多少人吓破了胆,吓出病来,造成了多少多少医药费,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对社会的消极影响程度”、“对公共秩序的扰乱程度”的标准呢?还是说我们公安在这方面是权威,它说严重就一定严重,它说不严重就一定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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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件事丝毫不让我感到意外,因为对“不稳定因素”的这种处理方法是各地官府一贯的行为方式,多少年来就没变过,只是这次在网上被曝光了而已。看得出题主为了混淆“消极言论”、“未经证实的内容”和“造谣”很是费了一番苦心,辛苦你了。当然,我们要知道祖国的未来仍然是一片美好的,抗疫是一定会胜利的,相信党和国家才是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我们要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争当社会主义的螺丝钉,不信谣,不传谣,一头扎进工作中,把自己的青春奉献给国家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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