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北京男子醉酒驾驶撞垃圾桶身亡,家属起诉村委会索赔 76 万?

回答
这起事件确实挺令人唏嘘的,也涉及到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那就是“谁来为醉驾身亡者的行为负责”以及“家属的索赔是否合理”。我们不妨从几个方面来掰扯一下。

首先,我们得明确一点: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而且是非常危险的违法行为,这是导致这场悲剧的直接原因。 任何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在可能危害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方面。这位先生选择了酒后驾车,这就意味着他承担了发生意外的绝大部分风险,并且这个风险是他自己主动选择并接受的。

那么,家属起诉村委会,索赔76万,这个诉求的基础是什么?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家属的诉求很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种可能(当然,具体理由还需要看他们提交的起诉状):

“过失”或“不作为”: 他们可能认为村委会存在某种“过失”或“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或者至少是加剧了事故的后果。比如,如果村委会明知某处垃圾桶存在严重的、足以构成安全隐患的缺陷,并且没有及时进行维护或警示,而这位先生正好因为醉酒驾驶,在避让过程中撞上了这个有缺陷的垃圾桶而身亡,那么家属可能会以此为切入点。
“危险”环境: 也有可能他们认为村委会管理下的公共区域存在某种“危险”环境,而这个垃圾桶的设置位置或者其本身的状态,构成了对过往行人和车辆的潜在危险。例如,垃圾桶的设置位置过于突兀,或者没有足够的反光警示标志,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容易被忽视,而醉驾者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发生事故。
“管理责任”: 毕竟村委会是当地的基层管理组织,他们对辖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一定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家属可能认为,村委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才导致了垃圾桶成为事故的“诱因”之一。

但是,我们也要理性地分析这种诉求的合理性。

直接原因 vs. 间接原因: 醉酒驾驶才是导致这场悲剧的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垃圾桶,即使存在一些小的瑕疵,它本身是一个公共设施,它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将死亡的责任完全或大部分转嫁给垃圾桶的管理者,这在逻辑上是有些牵强的。
责任分担: 法律上的责任划分,通常讲究“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这位先生的醉酒驾驶行为,他的过错是百分之百的。如果村委会的垃圾桶确实存在严重的、足以被认定为“导致”事故发生的缺陷,那也许可以分担一小部分责任,但这部分责任的比例,以及“缺陷”的程度,是需要证据来支撑的。
76万的索赔数额: 这个数字听起来不小。家属可能会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方面来计算。但问题是,这些损失,有多少是“村委会的责任”造成的?如果是醉驾行为本身导致的死亡,那么村委会要承担多少,这是一个需要严格法律界定的问题。
“垃圾桶”的属性: 垃圾桶通常不被视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它就是一个公共设施。除非它被不当安装,或者有特别的、直接导致人死亡的缺陷,否则将其与一起醉驾致死案的责任直接挂钩,难度很大。
“公共利益”与“个体责任”的界限: 村委会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他们的管理工作是服务社区的。但同时,法律也强调个体的责任。如果因为个别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失,而把责任推给公共管理部门,这可能会造成一种“人人都可以对公共管理者提起诉讼”的滥诉局面,也不利于基层管理。

从法律和常理的角度来看,家属的诉求能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

证据是关键: 首先,家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村委会确实对垃圾桶的管理存在重大过失,而且这种过失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比如,能否证明垃圾桶的设置位置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规定?或者垃圾桶本身存在严重的、足以导致车辆失控的质量问题?
法院的判决: 最终能否获得支持,以及能获得多少支持,取决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责任的归属和比例。
公众的看法: 从舆论层面来看,大多数人可能会觉得,醉酒驾驶是个人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主要责任在死者本人。将责任转嫁给村委会,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和“强词夺理”。当然,也有人会从“谁的责任谁承担”的角度,认为如果村委会有过失,就应该承担。

再往深处想,这背后可能反映的一些社会问题:

“找个说法”的心理: 家属在失去亲人后,往往会处于极度悲痛和失落之中,他们可能需要一个“出口”,一个“说法”,去解释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不幸。将责任归咎于他人或机构,可能是一种心理上的应对机制。
“碰瓷式”索赔的可能性: 坦白讲,也存在一些案例,家属在失去亲人后,会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赔偿,甚至夸大事实,将责任推给本不应该承担的第三方。这种现象虽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情况,但也是现实中存在的一种可能性。
基层管理和公共设施安全的讨论: 即使家属的索赔最终不会被法院支持,这件事也可能促使村委会反思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安全意识,比如检查垃圾桶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的警示标识等等。这是件好事。

总而言之, 北京男子醉酒驾驶撞垃圾桶身亡,家属起诉村委会索赔76万,这事儿挺复杂的。

直接原因: 醉酒驾驶是核心,责任在死者本人。
家属诉求: 可能是基于村委会管理过失,但需要证据支撑,且因果关系需要明确。
合理性: 理论上有可能,但证明村委会的责任能达到索赔金额的比例,难度很大。
关键: 证据和法律的判定。
反思: 既要强调个体的责任,也要关注基层管理和公共安全。

我觉得,这事儿不是简单的“谁对谁错”就能一言蔽之的。更多的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来一个相对公平的裁决。同时,它也提醒着每个人,交通安全,尤其是酒后不开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的最基本要求。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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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求偿事件出来,可以预想大家的态度必然是反感的,因为死者的最主要死因是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是大家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但法律视角看问题与大家视角还是有差异的。

就跟做高考题一样,如果这个案例是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我们先来找题眼,就是这个题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我认为这个题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损害一方的过错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能不能全部免除其他过错方的责任。

答主看了一下新闻,不知道新闻里配图的垃圾箱是不是案涉垃圾箱本箱,如果是的话,这个垃圾箱确实是需要做一定警示的。

大家应该都有过夜间驾驶的经验,像这种生锈金属质地的物品,在夜间是根本看不清的,很多时候驾驶车辆到眼前了才突然发现,如果反应较慢的话,很可能会来不及躲避发生碰撞。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作为垃圾箱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村委会确实有义务保证垃圾箱不妨碍通行,并保证行人或者车辆驾驶人能够及时发现垃圾箱并有效躲避,这是很容易做到的,比如可以在垃圾箱上张贴反光条等。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很可能要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媒体报道死者家属主张,垃圾箱体积较大,是侵占了一部分车辆行使通道的,具体情况看法院依据案件相关证据认定。

假如法院依据证据确实认定了垃圾箱侵占车行道,摆放位置不正确,又没有做任何警示,那是有可能让村委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

死者醉驾明显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但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主要的减轻和免除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项: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一方不是故意造成自己的身体损伤,比如自己跳楼,自己拿刀砍杀自己或者自己驾车故意往垃圾箱上撞,他的过错只能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

如果法院认定村委会确实未尽到管理义务,可能会让其承担一定责任,但即使承担也必然是很小的一部分责任,绝对不可能到七十多万这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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