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是有规定婚姻自主权的。学者们在学理上多将其扩展称为性自主权或性相关的权利或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主要是针对买卖式婚姻及干涉婚姻自由等侵权行为的,性自主权、性相关的权利无疑范围更广,更适宜。
但难点在于说性自主权、性相关的权利是权利,但它的界限确实又不太好明确。比如强奸等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民事上当然可以说侵害了性自主权;性骚扰行为也可以算侵害性自主权。其他与性擦边的算不算?
因此,更严格地说,性自主权、性相关的权利应该是人格法益,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本案应适用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从权利与法益的区别来看,主要是归属性、排他性与社会公开性不同。一般的权利、绝对权,归属性、排他性和社会公开性很强,例如我们的生命、身体、健康,这些都是人格权、绝对权,界限很明确,越界即为侵权。但一些法益,例如性自主权、性相关的权利则界限不明确,法益的对面是他人的行为自由。由于三性的不同,在认定法益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与过错都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即对法益与行为自由进行权衡判断,渗透入法官的价值补充。这是法益与权利保护很大的不同点。
1.恋爱期间的行为需不需要法律来规制?
我的答案曰是: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即使今天普通人也能够明白。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地进行规制,这将严重地干扰社会自由,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经深入人心。恋爱,在我们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应当属于道德来进行调整,这并无疑问。但是否所有的恋爱行为都不归法律管?显然不是。
首先是生命、身体、健康的侵权,这个毫无疑问属于民法和刑法调整的范畴,没有争议。
其次,精神性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隐私、肖像,这些人格权的保护则需要综合判断,也需要通过民法、刑法进行保护,如“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侵权案”一样,不能因为双方是情人、恋人、夫妻,对精神性的人格权就不保护。但夫妻,恋人之间确实又与普通人之间不同,因此此类人格权的侵权保护要考虑身份的特殊性。
最后,是我们刚才述及的人格法益,一般人格权。这些同样应当受到民法的保护,但要有法可依,尊重立法,发挥解释论的功能。如在“欺诈式抚养”,妻子欺骗丈夫抚养与其没有血缘关系的幼儿,这同样是侵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可此种行为的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既然欺诈式抚养可以作为侵权予以认定,更进一步,欺诈式恋爱可不可以认定为侵权,更进一步,控制与洗脑式恋爱可不可以算作是侵权?当然结论不是固定的,需要看具体的案情、手段和方法,但不能决然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时肯定的,一般不侵权,但极端案件侵权,这应是类型案件裁判的准则。
2.本案男生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如果被害人家人进行起诉,依据有二:一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过错原则。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这两条都可以提供相应的依据,但在庭审中需提供相应的证据,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渗透入法官的价值判断。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较为简单:损害、加害行为、因果关系、过错,回归到本案中,每一个要件几乎都存在争议,这也是我说法益案件需要法官进行价值渗透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加害行为与因果关系。《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人格利益的情形,在操作上稍稍具体,但公序良俗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本案的裁判中,法官需要结合情形对行为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行论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男方并未通过直接的行为杀死女方,而是通过精神洗脑、控制的方式,潜移默化影响到女方的思想和观念,导致其产生羞愧感,进而自杀。这样一种纯精神性的影响与控制是否可以称之为加害行为,换言之,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这恐怕是一个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问题了。还需要考虑因果关系与过错要件。
如果我是法官,我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连续性,可接受程度,进而推测其主观上目的综合进行判断。如果行为持续性强、言语具有明显的诱导性,倾向性,甚至侮辱性,我可能会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加害行为。这需要对男女方现有的交流证据进行分析: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我们一般将文字内容区分为事实描述与价值评价,事实描述失实,价值评价不当则构成侵权。类似的思路在本案中我认为可以进行借鉴:将交流的证据要依据事实与价值进行区分,事实失实,评价不当则为加害。何为失实与不当,应结合一般人认识标准与正常恋人之间言语、交往标准予以判断。
从因果关系上来说,日常的精神控制是否可以导致女方自杀的结果,民事裁判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自杀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通常需要精神压迫达到极端的程度,严重的精神压迫并不必然导致自杀行为,男方可以一直反驳说,我从来没有让她去死等。何谓相当?还是必须结合加害行为与过错,行为的程度、频率、可接受度进行判断。死亡不是必然,但符合逻辑,存在概率,则符合因果关系。
过错方面,通过现有的信息来分析,该行为毫无疑问是具有诱导性和侮辱性的,“主人”等类似的词汇足以征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存在“你去死吧”“你快点去死”类似的表述,则构成故意;反之,超过恋爱交往正常交流、用语,则为过失。我诱导你依附于我与诱导你去自杀,两种心理状态需要区分看待,本案应主要考虑过错中过失的问题。
此外,另一思路是:在加害行为要件中,是否还可以考虑从男方的先行行为/在先行为的角度进行论证。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置于某种危险的困境中,行为人就有作为的义务防治危险或在危险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救助。男方的持续性、引导的行为,导致女方精神上陷入了纠结、痛苦、自卑的状态中,其就有了救助义务,持续的精神控制自杀并不是必然的结果,但也是符合逻辑的选择。从这个角度出发,男方的行为同样具备违法性,满足因果关系,主观上具备过错。
拙见,仅供参考,讨论。
这种男生应该就是大家公认的那种“情商超高”的男生吧。
顶着名校的光环,
有多年学生干部的经验,
在公共场合说话做事滴水不漏,
对某些社会规则熟知、实践并信奉。
总之,在外人看来就是完美的化身。
但是,
这样的人在面对自己最亲近的人,
其心理不成熟,暴露无遗。
其显示出极端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并且几乎完全无法与他人产生共情。
他对于亲密关系的处理,对于感情冲突中的各种要求,有一种近乎天真的残忍。
其对于爱人的拼命索取、单方面压榨透露着一种原始的兽性 。
在大众的面前,他仍然不动声色。
仍然温婉如玉,
仍然光鲜亮丽。
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这种把“会来事”培养成机械本能,实则失去感受爱的能力的人,会被社会接纳并欢迎。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中会存在如此多的这种异化的优秀的人。
我不知道是哪里出现了问题。
我只是隐约感觉,
不可否认,这样的悲剧,也可能是和“处女情结”有一定关联。
可在冰山之下的水底,
我看到更多的人,正在拼命提高自己的“社会智商”,
却钝化了真正的“感情智商”。
未来的世界,是一个高效的世界,一个无爱的乌托邦。
北大教授钱理群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我们社会,正在滋养一批‘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到,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权力,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这些人一旦掌握社会话语权,危害比一般贪官污吏更大。”
人有欲望就有弱点,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
虽然说死者为大,但是这起悲剧不能说女方没有责任
简而言之,就是着了相,魔怔了
从旁观者的角度,我们可以认定男方心理有问题,道德有缺陷
可是,从当事女方角度来说,男方的家世才华,外表容仪俱是上上之选
再说,男方人前一套彬彬有礼谁能预料到他背后一套自私猥琐呢。
陷入陷阱之前,女方应该也曾被男的甜言蜜语打动过
只不过,在男方暴露出真面目后,不能止损,及时抽身结束这段关系
直到越陷越深,欲望想让自己继续留在男的身边,期望男的会改变
理智让自己尽快逃离,尽快结束这段卑微到尘土里的关系
巨大的矛盾心理,足以撕裂一个人,让其崩溃
最终只能以死来获得解脱
如果不贪心,明知两人三观不合,在一起注定不幸福,及时断掉不该有的幻想(比如他会为我改变),如果足够自强自爱,在对方拿出自己所谓的缺陷来打压自己,就应该认清这人的真面目,断绝关系。如果内心强大,就不会因为对方拥有自己不雅视频感到威胁,更不会为失败的恋情寻死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