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拉出来的时候,是你自己的。但不能称之为你的个人著作。因为著作,或者说主观的艺术创作过程,在通俗意义上,是指你拉屎的这个过程。比如你用何种难度的花式姿势,屎的色泽,香味调性,尺寸长短粗细,表面光滑或粗糙,排布的形状等等。
拉出来以后,从落进马桶溅起水花的那一刻(为了简化法理论述,暂时不计有人会截胡),是属于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所有。人家清理化粪池,把你的屎弄走,是不需要知会你并取得你的书面许可的。
马桶是一个权力特区,在这个有马桶功能结构面和你的屁股构成的空间内,你跟公司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权力。换言之,劳动合同不可以约束你几点去拉屎以及拉多少或者何种品质的屎。
一种特殊情况,你从马桶里把自己的屎捞出来,这个行为应该归属于意外财产所得,跟你中彩票或者捡到狗头金之类的是一回事,理论上,你需要根据屎的世俗认可价值纳税。
???????,还有这种沙雕问题。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你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买的不是你的人身,也不是你的财产,而是你的劳动。这种劳动以无形方式存在,与时间也不对应,可以在工作成果中体现出来。
所以,单位要的是你的有价值的劳动,而不是你的人身或者你的排泄物。
你在单位带薪拉翔,翔的所有权还是你自己的。不过话也要说回来,称翔上有所有权,可能本身也有问题。
除非在农业社会,翔是农家肥,有价值外,在工业社会,翔一般对拉翔的人而言,属于垃圾,一文不值。
你能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你肯定处于一个工业社会中。在工业社会中,翔对拉翔的人没有价值,自然也不成为法律上的物,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
但是,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把你拉的翔带回家,这也没人会反对。
当然,如果你跟老板签订的是一个拉翔合同,即你具有短期大量制造农家肥的超能力,农场主老板看中的正是你的这一超能力,故跟你签订了一个翔交易合同,你在上班期间带薪拉翔,落地以后翔的所有权归老板。
当然,也要提示一句,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不叫劳动合同了,而叫买卖合同。
最后提醒题主一句,少在上班拉翔期间胡思乱想,蹲坑太久容易便秘。实在对法律困惑,买本民法典看看,什么都解决了。
跟着 @猴子老湿 ,收获更多的沙雕提问==
这个问题,举一个例子就很好理解:刘慈欣老师在工作间隙写成了《三体》,难道,三体的使用权应该归娘子关电厂所有吗?
不是的。关键不在于在工作时间创造了什么,而是在于这一成果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
对于记者撰写的稿件,其所就职的媒体不仅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且还有可能获得其著作权(下一段具体解释);而娘子关电厂不得使用《三体》进行影视改编或者出版发行。区别就在于,前者是「职务作品」,也就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而后者不是。
关于职务作品,还需要注意一点:如果员工主要利用了公司提供的资源来创作这一作品,那么,公司就有可能享有其主要的著作权,而员工只保留署名权。例如,如果记者利用了工作单位的人脉资源、联系方式、设备,在团队的支持下完成了一次人物专访,那么,这篇采访稿的著作权就很可能归单位所有了。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职务作品有一个前提,就是作者的岗位要求的确包含创作此类作品、作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产物。电厂员工的岗位要求不包括写小说,如果的确有规章制度禁止工作时间摸鱼搞创作,那么公司可以按规章处理,但无论怎么处理,电厂都不能把作品归自己所有。
回到问题本身,就对应了 @猴子老湿 所说的,「劳动合同标的」的问题。公司购买的是劳动者的 工作 成果,不是所有的成果。我们每一天都在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用自己的行为去改变外在物质世界,如果在工作时间一切行为的后果都归于公司,就可能产生非常荒谬的结果。职务作品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对于工作成果,我们同样需要思考:这一成果是否在岗位要求范围内,是否主要利用了公司提供的资源?(不过,我觉得辨析这个奥力给是不是公司午饭变成的,可能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不说这么有味道的比喻了,换一个:假如说,我是一名咖啡拉花高手,在工作时间给自己冲了一杯咖啡,并且制作了一种具有独创性、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拉花图案。然后,我一仰脖子,把咖啡喝掉了,拉花样式喝进肚子了,请问,这属于抢夺了公司的财产吗?
当然不是,否则就人均张三了。不过,这样的牛角尖钻一钻还挺有意思的,有助于开阔思路产生对法律的兴趣。
有人对 @猴子老湿 的「合同标的」看不懂?没关系,我用劳动法解释一下。
先来一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三项各位观众基本耳熟能详了,不用再解释。
注意第(三)项,区分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倘若满足其他两项的情况下且你拉的翔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翔的所有权不归你所有。
退一步来说,倘若你的工作岗位不是负责拉翔,而是收集翔、清理翔、辨别翔的风味(包括纯净度、浓稠度、腥臭味等)等工作职责,只要用人单位的业务是围绕翔展开而盈利的,那么翔的所有权也不归你所有。
把翔拉到隔壁公司门口,这实在太不道德了,奉劝题主不要做这种事,做人还是要文明为先。
以下为更新部分:
有细心网友评论指出,倘若只负责清理翔、收集翔,拉的出翔所有权不应该还是归我自己所有吗?
我在这需要说明,排泄物理论上的所有权确实归排泄人所有,我们可以将排泄物归类为自然孳息。但没有实践上的意义,也很难产生实践上的效果。若要讨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用一般人的常识来判断,通常情况下普通人不会对排泄物主张所有权,对排泄物的通常做法是遗弃之。此时,所有权人已经将排泄物变成了抛弃物。换而言之,倘若要对该排泄物主张所有权应当及时将排泄物用容器装起来并带走,否则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判断,当你用水冲走排泄物的那刻便已经抛弃了对排泄物的所有权,即作出了处分决定。
此时,经过水冲的排泄物也与其他排泄物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混合。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由于造成混合结果的是原所有权人,用人单位当然对该排泄物享有所有权。
因此,想要主张对排泄物的权利便会变得异常困难。而此时用人单位则根据其业务特征对该物做了补强性证据,此时想要对该排泄物要主张所有权便成了理论上的空谈没有实践意义。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