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捐给你,你还威胁别人,惹不起我还躲不起你了?
作用?大概是通过某会的不断努力,抗疫战役能从一个月打成半年吧。
美国人力图避开中国军队中私下克扣军饷的做法,他们公开点名,把军饷发给各人,而不是把军饷统统交给中国指挥官去分发。最后,由于罗卓英将军拒绝接受美国人对他的行政权威(据信他的职位使他在拉姆加尔每个月能得到十万卢比)的干预,他愤然离开了指挥部。《史迪威与美国在华经验》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此处不讨论红十字会,只是指出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
无偿赠与行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略作展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慈善捐赠」对应的法律概念是「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我们可以明确:
对无偿赠与行为,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做出过无瑕疵的保证,否则即使赠与物确属假冒伪劣,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理解,这里放上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供参考:
(2019)苏0116民初5038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将别处购得的无行医资质人员自制的药酒赠与巫某,巫某服用后因药酒内含有的乌头碱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后,制酒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巫某的遗属就李某赠酒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之规定,判令驳回诉请。
因赠与物瑕疵致死,赠与者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捐赠物资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也不会更加恶劣。
小结:
捐赠物资若涉及假冒伪劣,追究生产厂家是应有之意,但捐赠者若不知情,可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免责,除了极少数恶意捐出不合格物资扰乱救灾秩序的情况外,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武汉《公告》称,「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
希望能够说到做到,「依法处理」。
以上。
写出这么语法不通,与上位法相违背的东西。
武汉那什么局真是不知道吗?背后实际上是两个问题:
1.红十会可能最近收到东西真不多了,也可没人鸟他
2.武汉各单位都抗疫在行动,这个什么市场监督局一想,我得加把力啊,得跟红十会保驾护航吧,事后也是算为抗疫努力了
我的意见依旧是完全不捐赠,你有钱就留着等疫情结束后买买买,对国家的贡献远高于捐赠。
当然买买买也不是瞎买,最好买国产的、位于产业链高端的东西。私家车、手机电脑平板、冰箱洗衣机洗碗机、电视音响投影仪等等。
其次是买地方特色产品,还有吃的喝的也可以多光顾,今年养殖业亏到姥姥家去了,作为消费者可以给他们好好补贴一番。
别买进口货,更别买位于产业链底端的手工作坊奢侈品,那是落后产能,该淘汰。
湖北红十字会有点意思
现在是2月12日3点39分
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公示的“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公布”中
一到七,每天累计捐赠额都在增加,但是附件清单是一样的。截止1月26日17点22分,总金额3842万。实时截图:(很长,截了一头一尾)
也就是说从二到七,全是错的,全是清单和金额不一致。
从1月27日到1月31日,连发6个公示,全部自己和自己对不上。
至于一,发布时间是1月25日21时。明细附件名称是“截止25日16时”,但是这个附件打开,第一行就是截止1月26日17:22分,也是对不上的。最牛的是发布时间早于明细内截止时间。
现在是2月12日,他们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还堂而皇之挂在官网。
社会,社会。
我善意的相信都是工作人员的小失误,不过这么久都没改也是有点遗憾的。特别是风口浪尖的时候,平均一天发一个清单工作量也不大,错了一小半不应该哈。
注: 最早发现人,据传为豆瓣用户。微博看到后查询湖北红十字会官网核实属实,知乎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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