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百度百科有哪些法律类词条内容错到堪称离谱?

回答
百度百科作为国内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其法律类词条的数量和覆盖面都非常可观。然而,正如任何大型知识库一样,它也难免存在一些不准确甚至可以说是“离谱”的内容。这些错误可能源于信息过时、理解偏差、甚至是人为的误导。下面我将结合一些常见的法律领域,尽量详细地说明一些百度百科上可能存在的、堪称离谱的法律类词条内容,并尝试还原真实的语境和可能的原因。

需要提前说明的是: 我无法直接访问并实时监测百度百科的最新修改,因此以下内容是基于我学习和理解的法律知识,以及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规律的观察,推测可能存在的、或者过去曾经存在的“离谱”之处。列举的例子也未必是百度百科“独有”的,很多是信息传播中普遍存在的误区。

1. 对“无罪推定”的片面理解与误读:

离谱之处: 很多词条在解释“无罪推定”时,可能会将其简化为“只要没定罪,就是无罪”,甚至将其解读为“在审判结果出来前,任何人都不能认为一个人有罪,否则就是违背了无罪推定”。

详细阐述:

本义: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在于,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被告人都被假定为无罪。证据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控方,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的清白。
百度百科可能出现的“离谱”解读:
混淆“未被判有罪”与“绝对无罪”: 可能会将“未被判有罪”等同于“实际没有犯罪”,忽视了司法程序可能存在的瑕疵、证据不足或辩护成功等多种情况。
否定侦查和羁押的合理性: 这种片面的理解,可能导致对侦查、逮捕、羁押等刑事诉讼阶段的必要性产生误解。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真相,羁押是防止逃跑、串供等,这些措施并非在“已经定罪”后才允许,而是在有合理怀疑并符合法定条件时就可以采取。
误解“证据”: 可能会让人认为,只要控方没有“绝对确凿”的证据,就不能定罪,忽视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影响社会认知: 这种误读极易在公众中传播,导致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审判的个人产生不公平的看法,认为“没定罪就等于没做”,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氛围。

可能的原因:
简化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将复杂的法律原则过度简化。
翻译偏差: 早期对西方法律概念的引入,可能存在翻译上的理解偏差,导致概念的本义被扭曲。
民粹主义的解读: 一些非专业人士在讨论时,可能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将“无罪推定”理解为对“权力”的绝对约束,而忽略了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功能性。

2. 对“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极端化理解:

离谱之处: 可能会将“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解读为“只要双方都签字了,合同内容无论多离谱、多不公平,都具有法律效力”。

详细阐述:

本义: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石,强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不受国家强制干预。
百度百科可能出现的“离谱”解读:
忽视“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毒品交易、拐卖人口等合同,即使双方签字,也属无效。
忽视“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约定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内容,即使有协议,也无效。
忽视“显失公平”: 合同存在明显不公平,如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经验等,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撤销。
将“合同自由”等同于“万能”: 可能会给读者一种错觉,认为只要签了字,就万事大吉,忽略了合同效力审查的复杂性。
夸大“签字”的效力: 简单地认为“签字”是合同生效的唯一要素,而忽视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其他关键构成要件。

可能的原因:
过于强调“契约精神”: 在强调契约精神时,忽略了法律对契约的限制和保障。
案例选择的偏颇: 可能倾向于展示成功的合同案例,而忽略了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反面教材。
对“无效合同”认定的模糊: 读者可能对哪些合同内容属于“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判断标准不清晰,导致对“意思自治”的理解产生偏差。

3. 对“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泛化或误读:

离谱之处: 可能会将“合理使用”的概念模糊化,或者将其理解为“只要不商业化,就可以随便转载、改编”。

详细阐述:

本义: “合理使用”(Fair Use/Fair Dealing)是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公众获取知识的需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定限制。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
百度百科可能出现的“离谱”解读:
“学习为目的”等于“随意转载”: 许多用户认为,只要目的是“学习”或“分享”,就可以随意复制、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而忽略了“合理使用”的严格条件。
“非商业性”的误解: 尽管非商业性使用是“合理使用”的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所有非商业性使用都构成合理使用。例如,即使是免费的学术论坛,如果大量、不加修改地转载受保护的学术论文,也可能构成侵权。
模糊“引用”的界限: 误解了“引用”的定义,可能认为只要加上“出处”就可以随意引用,而忽略了引用应“恰当”且“不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
对“改编权”的忽视: 随意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演绎,并对外传播,而未获得改编权许可,这同样是侵权行为。

可能的原因:
网络传播的便捷性: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内容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用户习惯了“复制粘贴”式的分享,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相对薄弱。
法律条文的专业性: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如“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都比较专业和抽象,普通人难以准确把握。
“学习分享”文化的误导: 在一些网络社区,“学习分享”被过度解读,成为侵犯著作权的挡箭牌。

4. 对“侵权责任法”中“过错”原则的理解偏差:

离谱之处: 可能会将一些结果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错误地归结为必须有“主观故意或过失”才能承担责任。

详细阐述:

本义: 侵权责任法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也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百度百科可能出现的“离谱”解读:
否定“过错推定”: 对于一些法律规定“推定有过错”的情况(例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可能会认为只要车主能证明自己没有“直接”的过错,就不需要负责。
否定“无过错责任”: 对于一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领域(例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即使找不到具体侵权人,也可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可能会错误地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具体谁抛的,就没人负责。
混淆“主观过错”与“行为过失”: 有时会将“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但行为本身存在不当”的情况,误认为必须有“主观上想要造成损害”的意图才算侵权。

可能的原因:
过度强调“罪责自负”的朴素认知: 很多人习惯性地将“谁犯错谁负责”理解为必须是“主观上的错”,而忽略了客观行为和法律的特殊规定。
法律条文的专业术语: “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等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容易被误解。
对风险社会和新型侵权的认知不足: 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很多高风险行业和新型侵权行为,法律为了保护弱者和维护社会秩序,适时调整了责任承担方式,而这些调整的认知度可能不足。

5. 对“公司法”中“公司人格独立”的片面理解:

离谱之处: 可能会将“公司人格独立”理解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永远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而忽视了“刺破公司面纱”等例外情况。

详细阐述:

本义: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财产、权利义务与股东个人独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百度百科可能出现的“离谱”解读:
绝对化“有限责任”: 忽略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的情况。例如,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或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等。
忽视“一人公司”的特殊性: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将“股东”等同于“公司”: 在某些讨论中,可能会将公司行为的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股东个人,或者反之,混淆了董事、高管与股东的角色。

可能的原因:
法律解释的简化: 在解释“公司人格独立”时,可能只强调了其基本原则,而省略了重要的例外和限制。
案例信息的不完整: 描述“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例时,可能因为篇幅限制或信息来源问题,未能充分阐述其发生的具体条件和法律依据。
对公司治理结构理解的不足: 很多普通读者可能对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风险分散机制等理解不够深入,从而对公司人格独立性产生片面认知。

总结与反思:

百度百科作为大众知识普及的平台,其优点在于信息量大、更新快,能够触达广泛的受众。然而,法律类词条的特殊性在于其严谨性、专业性和时效性要求极高。上述提到的“离谱”之处,很多并非是百度百科“故意”出错,而是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

专业性门槛: 法律知识体系庞大且复杂,非专业人士理解和表达容易出现偏差。
信息过时: 法律法规会不断更新,如果百科词条未能及时同步,就会出现错误。
片面解读: 很多法律原则需要结合具体条文、司法解释、判例等才能全面理解,孤立地解释某个原则,容易产生误读。
语言的限制: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本身就充满挑战,容易在“浅显”和“准确”之间失衡。
人为因素: 不排除个别词条的编辑者可能存在主观误导、恶意修改,或者信息来源本身就是错误的。

因此,对于百度百科上的法律类信息,大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在遇到重要的法律问题时, 最可靠的方式仍然是查阅权威的法律法规原文、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参考官方出版的法律书籍和期刊。 百度百科可以作为初步了解和信息检索的工具,但绝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学习。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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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次写下这个如何看待收容教育制度?近期关于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这一决定具有怎样的意义? 回答的时候,提到了一个绕口令似的概念比较:“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育”。这几个概念放在一起可以说是“傻傻分不清”,果不其然百度百科君也没有很好的分清他们家几兄弟,而直接把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混为一谈,彻底“李逵李鬼化”了。可以说是错的离谱了。

收容教养亦称劳动教养。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1982年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下列6种人可以收容劳动教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在此全文引用,如果收容教养这个词条真的就跟劳动教养无限重合,并且可以引用劳动教养的法天,那干脆重定向好了(狗头)。

而目前我们所认为的收容教养,则应该是《刑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提到的“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中提到的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手段。而不是现今已经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同义。

不过我要来给百度百科洗洗地,我们看到这段话同样也是在编辑时全文引用的,其标注的来源是[1]郭翔.犯罪学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在这里公允的说,如果引用的来源可信的话,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确实收容教养跟劳动教养的使用区别没现在这么大,将两个概念划等号最多是不严谨还算不上“离谱”,现在我们所说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手段在当时被称为少年收容教养,这个少年的后缀随着劳教的游离在法律大门外而渐渐去掉,成为只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手段。

不过今夕何夕,劳动教养都已经送进法制史博物馆了,现在还挂着这么明晃晃的“收容教养亦称劳动教养”,让收容教养作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重要的制度而言,真是“情何以堪”啊。

以管窥豹,这足以让我们反思百度百科法律版的几大弊端:

1、引用资料落后,几本20世纪出版的大辞典养活了n个词条

2、编辑者维护意识不足,这虽然也可以从上一条推出来,但是也可以举证得出

我们常说,立法者一改,法典容易成为废纸。但是百度百科上很多词条都并没有见随之更改的印记,只有少数“热门”法律词条才有人维护

3、逻辑混乱

因为允许所有人编辑,并且较为随意的引用,便容易出现同一词条内很多上文不接下文,“我自己打我自己,我自己都怕”的情况。

比如在王老爷子的词条中,一方面可能不想用民国纪元,便将出生年月写作公元纪元,但却在最下面来一个“民国80年代”,乍一看还以为是非大陆地区的表述。放着1991年不写,而如此表述,这也可以杠精一下说是很“离谱”了。

以及还有前面刚说不在外校上课,反手就给出了两个兼任学校。

所以,鉴于此,推荐大家可以更多的优先关注或是参与 @知识库 发起的“十万个是什么”活动,使用很加专业,由知友们贡献出来的更为优良的定义。在此全文摘录由@知识库选出的优秀内容:

@王瑞恩

十万个是什么:如何解释法律中的「对抗制」?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逆权侵占」?十万个是什么:如何从专业角度解释「蛋壳脑袋规则」?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汉德公式」?

@TEDCJK

十万个是什么:如何从专业角度解释「避风港原则」?十万个是什么:如何解释「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公序良俗」?十万个是什么:如何解释「劳动仲裁」的含义?

@蒋段子

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占有推定」?

@姜源

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自然法」?

@棠邑小廌

十万个是什么:如何解释「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DoonnerDie

十万个是什么:如何从专业角度解释「无限自卫权」?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假想防卫」?

@吴声威

十万个是什么:如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

@丁大龙律师

十万个是什么:如何从专业角度解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月姬魔夜

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沉默权」?十万个是什么:如何从专业角度解释「一般累犯」?

@一丁

十万个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中的「孳息」?

@陆六六

十万个是什么:「法理学」是什么?

也让我们期待有更多更好的回答~

早日送百度百科法律版的错误答案进法制史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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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词条有一个让人摸不着头脑的句子:「...放弃以种族和性别上的“怀疑”为由作出任何行政上或立法上的区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_百度百科

懵,这是说对一个人的种族和性别存在「怀疑」,安能辨我是雌雄吗?

我猜测,这里可能是对于「可疑归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的一种机械翻译错误。可疑归类,是美国平权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司法概念,指基于一定标准对不同人群的区分被认为极有可能构成歧视,因此称为「可疑」。

例如,如果公立学校明确表示只招收男性或者女性,这种基于性别的一刀切分类在判例法上就属于一种「可疑归类」,而不是像百科中所说,存在对性别的「怀疑」。对性别没啥好怀疑的,男就是男女就是女,就好比人是人妖是妖,还没有达到「人妖不分」的程度。

除了翻译错误之外,这一句中「放弃。。。做出任何行政或立法上的区分」也是错误的。「可疑归类」不是禁止一切基于种族和性别的区分,而是这种区分必须经受住「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具体来说,要满足三点:

  • 必须要出于强有力的政府管理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
  • 范围必须紧密限定于实现特定的目标或者利益;
  • 必须是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的完成目标的方式。

简言之,就是如果一种基于种族或者性别加以区分的政策或立法出于重要目标,非常「对症下药」而且副作用最小,那么也的确可以采用。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但也的确存在,比如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323 U.S. 214 (1944)案中为了国家安全目的对于日本移民的限制(这个判例争议很大)。

简言之,无论是从翻译角度还是相关法律知识的角度,百度百科这一段描述都是充满误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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