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驻乌大使馆称「撤侨可带外籍配偶」,其中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中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发布的关于撤侨政策的消息,其中“撤侨可带外籍配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点,但围绕这个信息点,还有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细节和背景。要理解这则消息的重要性,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去剖析。

首先,“撤侨可带外籍配偶”这个表述本身就传递了几个关键信息:

政策的开放性与人道主义关怀: 在这种高度紧张和危险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愿意为中国公民的外国配偶提供撤离便利,这体现了对中国公民家庭完整性的重视,以及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这不仅仅是出于国家利益,更是对个体家庭福祉的考量。
对复杂婚姻关系的承认: 在很多国家,跨国婚姻是非常普遍的。以往的撤侨行动,政策可能更倾向于优先本国公民。这次明确将外籍配偶纳入,意味着中国政府在执行撤侨政策时,能够更细致地考虑到公民家庭的实际构成,而不是生硬地只考虑国籍。
外交斡旋的体现: 允许外籍配偶一同撤离,通常需要与接收国以及途中可能经过的国家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这些外国公民能够顺利入境、过境和最终离境。这背后是中国外交部门在积极斡旋和争取。

除了“可带外籍配偶”这个核心信息,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细节和延伸信息呢?

1. “可带”的含义与具体操作:
“可带”是否意味着免费或费用减免? 撤侨行动通常是政府组织和协调的,费用承担问题一直是大家关心的一点。虽然官方没有明说,但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政府提供的撤侨通常会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的直接运输费用。那么,外籍配偶是否也享受同等待遇?这需要进一步的信息。
“可带”是否有数量限制? 如果一个中国公民有多个外国配偶(尽管在法律上不被允许),或者有非常庞大的家庭,是否都能一并撤离?通常情况下,这种政策会限定为合法配偶,并且也可能存在对“家庭成员”的定义,例如是否包含未成年子女。
具体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可带”意味着有程序。需要哪些证明文件来证明婚姻关系?例如结婚证、共同居住证明等等。这些信息的清晰传达对于需要撤离的家庭至关重要。

2. 谁是“外籍配偶”?
法律上的界定: 这是最关键的。通常是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与中国公民办理了合法婚姻登记的外国公民。那么,如果是中国公民与乌克兰公民结婚,或者与第三国公民结婚,并且该第三国公民目前在乌克兰,是否都可以?
实际情况的考量: 尽管有法律定义,但在战乱时期,一些国家的婚姻登记可能无法进行或丢失。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考虑一些非正式但事实上的伴侣关系,或者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这一点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会面临挑战。

3. 撤侨的规模、方式和目的地:
撤侨的范围有多广? 是指所有在乌的中国公民及其外籍配偶,还是优先撤离特定地区或特定类别人群?
撤侨的方式是什么? 是包机、火车、汽车还是陆路边境转移?不同的方式对搭载外籍配偶的可行性有不同影响。例如,某些陆路通道可能对非本国公民的入境有更严格的限制。
最终的目的地是哪里? 是直接返回中国,还是暂时转移到周边国家?这也会影响到为外籍配偶安排的后续事宜。

4. 与早期政策对比的意义:
政策的演变: 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在撤侨政策上更加成熟和灵活?还是说在早期阶段可能因为信息不全或顾虑而没有明确提出?了解政策的演变过程可以帮助理解中国政府在处理此类复杂情况时的策略和经验。

5. 对中国公民在乌克兰家庭结构的影响:
在乌克兰的中国公民及其家庭构成是怎样的? 允许外籍配偶撤侨,也间接说明了在乌克兰的中国公民中,与外国人结婚的比例可能不低。这反映了中国公民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生活和婚姻选择多样化。
对这些家庭的心理影响: 能够带着自己的外国配偶一同撤离,对于承受战乱压力的家庭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安慰和支持。这可以减少家庭成员因国籍问题而被分割的痛苦。

6. 与其他国家撤侨政策的比较:
其他国家是怎么做的? 很多国家在撤侨时也会优先本国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这次中国政策的开放性,在国际比较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观察不同国家在人道主义与国家利益平衡上的做法。

7. 潜在的挑战和风险:
信息准确性: 战乱时期信息传递可能不畅,大使馆需要确保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可能需要的中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
实际执行的复杂性: 如何在混乱的局面下,准确识别、登记并组织外籍配偶的撤离,需要周密的计划和高效的执行力。
安全风险: 外籍配偶可能面临比中国公民更多的审查和盘问,这增加了撤离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后续安置: 外籍配偶抵达中国后,其在中国境内的居留、工作等问题,也需要提前考虑和规划。

总结来说,“撤侨可带外籍配偶”这条信息,虽然简短,却触及了中国外交政策的细节、人道主义原则的体现、跨国婚姻的现实以及在复杂危机中政府的执行能力等多个层面。 它不仅仅是一个操作指南,更是一种政策导向的体现,反映了中国政府在保障本国公民权益的同时,也力求在人道主义层面做到周全和细致。理解这些,需要我们关注政策背后的逻辑和可能的实施细节,以及它对在乌克兰的中国公民及其家庭所带来的实际意义。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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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中国nb!

希望这位老哥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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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

太喜闻乐见了!

乐得我找不到北了!

强烈要求“撤侨带外籍配偶”常规化!

不不不,就应该直接把撤侨的很多细节常规化!

比如撤侨第一等级应该是政府和企业外派人员、留学生等及其配偶。第二等级是持中国护照的游客等短期停留人员及其配偶。第三等级是持中国护照但是有当地永居卡人员及其配偶。第四等级是外籍华人会唱国歌的人员及其配偶……

还有既然能带配偶,子女和父母能不能带?岳父母/公公婆婆呢?

真格儿的,以后撤侨这玩意儿恐怕年年有,提前规定好,大家心里有数,避免恐慌,多好!

否则本来就兵荒马乱,还要刷手机等消息,多痛苦啊!

提前规定好,到时候一声令下:现在开始第一等级撤侨行动,预计一周后开始第二等级撤侨行动……井井有条啊!

总之撤侨带配偶太人性化了!

坚决支持!

【好吧我承认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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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这不是中国第一次撤侨,为什么【以前撤侨时不提外籍配偶的事,偏偏这次提了呢】

我用撤侨相关+外籍配偶做关键词,只要不搜2022年2月下旬之前,基本搜不到直接相关的,搜到的也是外国撤侨的事。

最后,对于涉外婚姻,请容我再多复读一遍:

考虑一个虚构的真空球形情景:
两国交战,战胜一方可以从战败一方获得战俘难民移民作为婚恋对象。
有两种婚恋策略,一种期望从婚恋中获取生育或生理或情绪价值,一种期望通过婚恋实现阶层提升做人上人。
对于持前一种婚恋策略的群体,由于战俘移民难民可以提供这些价值,所以这一群体会期望本国战胜。
对于持后一种婚恋策略的群体,由于不可能通过和战俘难民移民婚恋提升阶层,反而有可能因为竞争失去机会,所以这一群体不会期望本国战胜,甚至可能期望本国战败。

如果你是个志在复兴,重视传统的决策者,你会团结哪个群体,打压哪个群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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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个言 马上微博泉师表示乌克兰女性根本看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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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1450就开始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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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配偶及配偶家人

可以预见的是,人数会非常多,这是饱和式救援啊,看来至少准备了几百辆大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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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展现了国家担当,不仅可以撤离自己本国的公民,顺带还能撤离中国公民的外籍媳妇,中国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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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胞要表示嫌弃,要表示“给我都不要!”,不然女拳们就骂我们我们雾化女性,外媒就骂我们支持侵略,1450就纷纷进场刷爆我们舆论说我们思想下流,素质下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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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得好!在乌的中国丈夫也不必忍受妻离子散的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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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极了。

用一句英语老话来说,没有比beat the dutch(字面意思是“揍荷兰人”,实际含义则是“好极了”)更合适的了[惊喜]。

前两天就一直爆出消息,说很多中国人担心可能只有自己符合条件撤离而配偶、子女和父母不能,这等同于逼着他们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如果不走就等着团灭,好在政策马上就出来了,而且是很人性化的政策。

我建议或许也可以适当地放宽一部分条款的执行方式,比如尚未领取结婚证书等法律文件,且因客观原因限制暂无可能领取结婚证书等法律文件者,但在满足以下所有内容

  • 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且
  • 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有真实证据可证明亲密关系的历史证明,包括且不仅限于共同银行账户和消费记录,共同地址的水电煤气网络电话账单等等,并且
  • 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乌克兰婚姻登记者,双方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第三国相关规定,将在回国后或就近在第三国限期内登记婚姻,同时
  • 不违反乌克兰现行国内法、出入境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

的前提下,具有事实婚姻的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也可参照这个政策执行。

此外,如在乌克兰的中国公民

  • 本人未能取得乌克兰的永久居留权或类似的长期居留许可,或
  • 业已获得乌克兰的永久居留权或类似的长期居留许可,但其外籍配偶业已怀有身孕,且
  • 因其个人主观意愿,或因一种或数种不可抗拒性因素影响之客观原因(如战争、疾病或自然灾害)确有必要回国生产者,

依我国《国籍法》采取依照血统原则(Jus Sanguinis,即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 by descent)及依照出生地原则(Jus soli,即acquisition of citizenship by birth),即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4、5、6、7、8条所及之取得公民权之相关规定[1]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这类孩子出生即自动成为中国公民。

是故,有据可查的事实婚姻在此也应予以认可:

  • 一方面,只认结婚证别的一概不认的执行方式事实上也相当于拆散人家家庭,未免不太道德;
  • 另一方面,国内无论是结婚率还是生育率都确实压力太大了,

同时,鉴于交易信息的时效性、充分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乃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开展充分竞争、公平竞争,使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进而达到帕累托效率的充分且必要的前置条件,

  • 因此,这也不失为一种推陈出新,是实施充分竞争、完全竞争、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策略;
  • 此外,这也是一种从根本上打击高价彩礼等敲诈勒索类罪行,以及人口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好办法,且短期内效果好,成果将比较可观。

因此,建议我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和我国驻各城市领事馆尤其需要注意保证有孕在身的外籍配偶的人身安全,并尽可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毕竟说下大天来,能打败魔法的只有魔法。

另外,依据我国《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婚姻和家庭关系”定义,以及由此定义延伸之外的群体(如LGBT等),不得且不应包括在内。

原因有三:

  1. 这是依据我国国内法制定的标准,
  2. 这类群体不符合构成我国相关法律定义的婚姻与家庭相关定义之条件,且日后也不存在构成相应前提之可能性;
  3. 我国在国内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唯一且排他性的权利,乃是我国的内政范畴,不受任何自然人或组织的指责或限制。

当然,想必这个时候真有抛妻弃子自己想回来的就算了,看见这类我就来气,真不幸有这类人那么他们也别回来了,丢不起这人。

参考

  1. ^National Bureau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21-June-2019, Section.3-8,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 Act 1980>,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Parliament, Received on 02-March-2022 from: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47/c101396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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