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一个事,关于汉语的版权,如果一个词,第一个创造的人享受著作权话,那么后面用的人侵权吗?

回答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且涉及复杂法律概念的问题!关于汉语的版权,以及一个词是否能享有著作权,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来详细解读。

核心观点:汉语的词语本身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因此,第一个创造“词语”的人无法享受著作权,后面使用该词语的人也就不构成侵权。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原因:

1. 著作权的本质和保护对象

著作权(Copyright) 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各种作品,例如:
文字作品(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等)
口述作品(演讲、讲课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影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智力成果。

2. 为什么“词语”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词语是语言的基本单位: 汉语(以及其他任何语言)是由大量的词语组成的。词语是人们交流思想、表达意义的工具。它们是公共的、共享的资源,是人类文明的基石。
缺乏独创性(在著作权意义上): 虽然创造一个新词可能需要一定的创造力,但从著作权的法律角度来看,单个词语通常不具备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作品是创作者独立完成的,能够反映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单个词语过于简短,缺乏足够的内容和表达形式,难以满足这一标准。
易于被广泛使用: 如果允许单个词语享有著作权,那么任何人在说话、写作、交流中使用该词都会构成侵权,这将极大地阻碍语言的传播和发展,导致社会交流的瘫痪。这与著作权旨在促进文化和知识传播的初衷相悖。
公共领域的性质: 汉语中的词语大部分属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概念。一旦一个词语被创造并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受限制。

3.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或“概念”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独特的表达方式,而不是其作品中包含的思想、概念、理论、发现、事实或方法。
举例来说,如果你写了一本关于“人工智能”的书,书中的“人工智能”这个词本身不享有著作权。但是,你书中对人工智能的独特观点、分析、论证过程以及你使用的具体文字组合形成的段落、章节,则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别人可以自由讨论“人工智能”这个概念,但不能直接复制你的文字。

4. 词语的创造与著作权的区别

词语的创造: 可能是个人或群体在特定时期、为了表达特定事物或概念而创造出来的。例如,很多新词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如“互联网”、“微信”、“大数据”等。这些词语的创造者虽然是开创者,但他们创造的是一个“沟通工具”,而非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比如你创作了一篇包含这个新词的文章,或者一部使用这个新词的小说。那么,你创作的文章或小说整体才可能享有著作权,而不是那个新词本身。

5. 极端的、理论上的可能性与现实的区分

理论上的“特例”? 也许有人会设想一种极端情况,比如某个极具艺术性或独创性的符号性词语(例如某种品牌的特殊注册商标名称,虽然这不是著作权,而是商标权)被发明出来,并且被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和独特性。然而,即便如此,在著作权领域,单个词语仍然难以获得保护。更可能的情况是,这种独特性可能会通过商标权或其他相关权利来保护,例如一个品牌名称。
现实中的应用: 在现实世界中,任何语言学家、作家、媒体、普通大众使用汉语中的任何词语,都不会构成侵权。这是语言得以发展和传承的基础。

总结:

汉语中的词语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第一个创造一个新词的人,他所做的是为语言贡献了一个新的沟通单位,但这个单位一旦被社会接受,就成为了公共资源。因此,后面使用这个词的人不会构成侵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表达形式,例如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首诗、一个剧本等等,而不是构成这些作品的基本元素,如单个的词语。

希望这个详细的解释能够帮助您理解汉语词语的“版权”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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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同行所说的“当然侵权啦”的“当然”两个字持高度怀疑态度。

虽然他是一位主任律师,但是他可能不是专攻知识产权的,可能不了解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定义,也不了解形成一个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而我,当年硕士毕业论文研究的刚好是著作权方向。

具体而言,

第一,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定义

作品是指在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诗歌散文)、口述作品(郭德纲相声)、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睡莲》)等等。

可以看到,靠的最近的也就是文字作品。但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指的是文字组成而成的段落,最短的一般也是诗歌,一个单词能不能构成文字作品是有很大的疑问的。

第二,形成一个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作者经过独立思考、取舍、选择、安排、设计,运用文字、数字、色彩、声音等表达方式,将某一思想或构思创造性地表达出来。

换言之,如果表达过于简单,表达的内容过于单纯,那就没有体现足够的独创性,就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作品,也就没有所谓的版权和侵权问题。

题主所说的一个单词,就属于这种情况,很难被法院认为具备了足够的独创性。


一个参考案例:

(2012)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11号

陈XX、盛XX提交的“月星家居,我心中的家”这一广告语短句,并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1.本案中陈XX、盛XX提交的9字广告语短句,从内容和形式来看,更多的只是一种思想观念,而并非思想观念的表达。原审法院认为,陈XX、盛XX“月星家居,我心中的家”这一广告语,只是传递一种思想、一种观念。

该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的9字短语的独创性太低,无法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结论:一个简单的单词大概率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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