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开价购买妇女儿童的家庭会受怎样的处罚?为什么不与人贩子一同获罪?

回答
关于“开价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及为何其购买者不与人贩子一同获罪,这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社会层面。要详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社会现实。

首先,我们来谈谈“开价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本身。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买卖妇女、儿童罪。

买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买卖妇女、儿童,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买卖”行为,从法律上讲,是针对“买方”而言的。买方主动出价,与人贩子达成交易,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进行购买,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什么“开价购买”者会被处罚?

1. 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购买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买卖”的完成。法律上,犯罪的成立不单单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更重要的是客观行为。购买者主动支付对价,获得了对妇女儿童的“所有权”(尽管是非法的),这直接满足了买卖关系的构成。
2. 助长了人贩子的活动: 如果没有买方,人贩子就失去了销赃的渠道。买方的需求是人贩子进行拐卖活动的直接动力。正是因为有人愿意出高价购买,人贩子才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拐卖或贩卖妇女儿童。因此,购买者的行为是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对犯罪活动的直接支持和纵容。
3. 侵犯了基本人权: 妇女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不是可以被买卖的商品。购买行为是对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基本生存权的严重侵犯。这种行为违背了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普世价值和人权理念。
4. 加剧了社会危害性: 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不仅给被买卖的妇女儿童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创伤,还可能导致其家庭破裂、社会秩序混乱。购买者是这一切不幸的最终受益者,其行为直接加剧了社会危害。

为什么不与人贩子“一同获罪”,但会受到处罚?

这里的“一同获罪”可能存在一定的理解上的偏差。实际上,购买者与人贩子确实是共同犯罪,但他们在犯罪链条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律上的定罪和量刑也会有所区别。

购买者与人贩子同属共同犯罪,但并非完全等同。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犯罪主体和行为不同:
人贩子(拐卖者): 其核心行为是“拐卖”,包括绑架、诱骗、强买强卖等,旨在将妇女儿童非法转移并从中牟利。他们是犯罪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
购买者(买方): 其核心行为是“购买”,是主动出价,与人贩子达成交易。他们是犯罪的“销赃者”和“需求方”。

2. 法律上的定罪依据:
人贩子 触犯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规定。
购买者 触犯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买卖妇女、儿童”的规定。
法律条文中明确将“买卖”和“拐卖”并列,表明两者都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行为。

3. 量刑的考量:
在共同犯罪中,虽然罪名相同(买卖妇女、儿童罪),但法院在量刑时会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情节、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人贩子 由于其行为更加恶劣,往往涉及拐骗、绑架、长期控制等环节,犯罪情节可能更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人贩子的量刑可能会更重。
购买者 的行为虽然是犯罪,但如果没有直接参与拐卖过程,其作用相对“被动”(相对人贩子而言),但依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环节。法律对其的处罚是为了杜绝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活动。

更详细地解释“为什么不与人贩子一同获罪”的误解:

这里的“一同获罪”更多的是指在刑法上,两人都构成“买卖妇女、儿童罪”。 只是在定罪的侧重点和量刑的考量上会有不同。

主从犯的区分: 在某些共同犯罪中,会区分主犯和从犯。但在这个罪名下,买方和卖方都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很难说谁是绝对的主犯,谁是绝对的从犯。他们都是各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构成了买卖关系的完成。
法律打击的重点: 法律打击人贩子,是因为他们是犯罪的组织者和直接实施者。法律打击购买者,是因为他们是犯罪的市场和驱动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社会危害的认识: 很多人可能认为人贩子更可恨,因为他们直接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如果没有购买者,人贩子的行为就无法实现其经济利益,也就不可能如此猖獗。因此,购买者的行为同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贩子拐卖了一个孩子,卖给了另一个家庭。

人贩子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购买者 构成买卖妇女、儿童罪。

在这个案例中,他们都犯了罪。虽然他们的具体行为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买卖”这一非法交易。从法律结果来看,两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感觉购买者“不那么重”?

这可能与以下几点有关:

1. 证据收集的难度: 有时,人贩子的拐卖过程证据更直接、更充分,而购买者可能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出现。
2. 司法实践的侧重点: 在一些地区,司法实践中可能更侧重于打击人贩子。
3. 法律规定本身的侧重: 尽管法律条文并列,但在实际量刑时,考虑到社会影响和打击的紧迫性,可能会有侧重。
4. 购买动机和情况: 极少数情况下,购买者可能是出于“领养”的某种扭曲心理,虽然这并不能成为犯罪的免责理由,但会在量刑时被考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购买,都是将儿童视为物品。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形式的“购买”都是犯罪行为。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民权益,对所有参与犯罪链条的人员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何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仅仅依靠法律制裁是远远不够的。解决买卖妇女儿童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让社会大众深刻认识到购买行为的非法性和危害性。
加强社会救助力度: 对于贫困、弱势的妇女儿童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减少其被贩卖的可能性。
完善户籍管理和人口信息系统: 严防“黑户”的产生,加强人口流动的监管。
国际合作: 许多拐卖案件涉及跨境,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人口贩卖。
净化社会风气: 抵制陈规陋习,特别是“重男轻女”等观念,减少男性在婚姻市场上的“购买”需求。

总之,“开价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明确的犯罪,构成买卖妇女、儿童罪。购买者与人贩子一样,都是犯罪的参与者,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他们在犯罪链条中扮演的角色和行为方式不同,因此在法律评价和量刑上会有所区分,但绝不是“不一同获罪”。两者都是打击的重点,共同构成了这一令人发指的犯罪。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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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固然可恨,但开价购买妇女儿童的个人/家庭才是人口买卖市场的源头,法律为什么不对这些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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