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了,不是很正常的处理么?
具体过程新闻里都很清楚了,就不再重复。要问怎么看,也就几句话:
第一句话是:该!因为并没有刑不上大妈的规定。也因为大妈为老不尊。
第二句话是:要得!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反受暴力抗法,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
第三句话是:继续抓!象有些知友迷惑之余称以前为啥类似的情况只是治安拘留,其实都是可以解释,以前不是要求人性化执法嘛,民警自己吃点亏,只要和谐就行。现在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不能再这么牺牲民警合法权益了。
可以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向有代表性法治国家看齐的标志性事件
说个老生常谈的论调:在美国,别说像这样把警察弄得满身淤青了,就算对警察吐一口唾沫,也足以构成重罪。
例如,按照明尼苏达的法律,也就是大明律609.2231, 以下的行为可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以不超过6000美金的罚款。(法条中只说了三年以下,但实际上,重罪默认一年以上):
(1) physically assaults the officer (注:指“peace officer"泛指执法人员) if the assault inflicts demonstrable bodily harm; or
以肢体接触的方式袭击执法人员,并造成外表可见的身体伤害,或者
(2) intentionally throws or otherwise transfers bodily fluids or feces at or onto the officer.
故意向执法人员投掷/喷吐(注:"throw“一词也可以指“吐”的意思)体液或者粪便。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被告人通过认罪协议取得宽大处理的可能性很大,实际刑期很少有真正能达到三年的,但这毕竟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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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在这里绝对不是要照搬美国,绝对不是说对袭警者一定要用严刑峻法,毕竟中美执法环境存在两个根本差异:
1. 在中国大部分地区,一般民众都几乎不可能持有枪支或其他大杀伤力武器,不服从执法时,执法者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能遭到侵害的公众利益相对较低(当然,对于团伙制毒贩毒和在特殊地区执行任务的民警,他们所面临的危险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2. 我国对于执法者的程序约束还并不十分成熟,私人面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较难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强调保护执法者,似乎也并不妥当。在知乎这类平台上,大家目光追随着一些个热点事件,可能更多地看到了警察的“窝囊”和委屈,但在更多我们的视线无法覆盖的地方,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不公。
随着执法记录技术的进步,这样的顾虑有望得到进一步的消除。私以为,执法记录仪的广泛采用,是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一步:把真实的现场状况都放到阳光下晒一晒,如果警察同志觉得自己站得正,就自然不怕影子歪,不怕在众目睽睽之下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另外,我们也有自己特殊的国情:法不责众。这就导致法律不平等地适用于两类人,有时间有精力去拉帮结伙抱团的人,和相对习惯于独立生活,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人。最近一系列“大妈”们和年轻人的冲突,也在某个侧面印证了这样一个区别对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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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干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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