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郑州城管抽梯后广告牌安装工坠亡」,涉事文印店老板被刑拘?

回答
郑州城管队员在强行拆除违规广告牌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安装工人坠亡,随后涉事文印店老板被刑事拘留的事件,无疑是一起令人痛心且极其复杂的公共安全和法律事件。要理解这一事件,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剖析,包括事件的直接原因、各方责任、法律定性以及事件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事件经过梳理(根据公开报道推断):

1. 违规广告牌的出现: 可能存在广告牌安装超期、超出许可范围、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导致城管部门介入。
2. 城管执法行动: 城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广告牌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安装工人可能还在现场进行操作,或者广告牌的拆除方式可能直接危及到工人的安全。
3. “抽梯子”行为: 报道中的关键细节是城管队员“抽梯子”。这通常是指在工人处于高处时,将其使用的登高工具(如梯子)移走,导致工人失去支撑而坠落。这是一个极其危险且不专业的执法行为。
4. 工人坠亡: 在梯子被抽走后,安装工人因失去支撑而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
5. 涉事文印店老板被刑拘: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发生意味着警方初步认定文印店老板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危险作业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老板被拘留的原因可能与其雇佣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或者在广告牌安装过程中存在某种责任有关。

多角度分析:

一、 城管执法行为的性质与责任

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城管部门在进行拆除执法时,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是否规范?例如,是否提前通知了相关方,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抽梯子”行为的性质: 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如果城管队员是故意抽走梯子,那么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共犯,甚至可能被视为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即使是误操作,也暴露了执法队员缺乏专业培训和安全意识。
执法部门的责任: 城管部门应对其执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这可能包括:
直接责任: 如果是执法队员的直接操作导致工人坠亡,那么执法队员及所属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管理责任: 城管部门的管理者未能有效监督和培训执法队员,导致悲剧发生,也应承担管理责任。
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执法部门需要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二、 文印店老板的责任与被刑拘原因

雇主责任: 文印店老板作为广告牌安装工的雇主,在雇佣关系中负有重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确保高空作业的设备(如梯子、安全绳)齐全、牢固、合格。
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 对工人进行高空作业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潜在危险并掌握规避方法。
进行安全监督: 确保工人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规程。
刑事责任的可能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老板因为疏忽,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工人死亡,可能构成此罪。例如,知道广告牌安装存在风险,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危险作业罪: 如果广告牌的安装本身违反了安全规定,或者老板组织了没有资质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危险作业,可能构成此罪。
其他相关罪名: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涉及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法律条文。
被刑拘的直接原因推测: 警方可能初步认定,文印店老板在雇佣和管理工人进行高空作业时存在严重过失,其行为与工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例如,可能发现工人没有佩戴安全带,或者使用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而这些是老板有能力且有义务去纠正的。

三、 坠亡工人的责任(通常不追究,但需考虑)

在发生事故后,通常不会过多追究死者本人的责任,因为其首要任务是完成工作。但如果工人自身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且这种违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理论上可能会提及,但实践中往往会更侧重于管理和执法方的责任。

四、 事件反映出的深层问题

基层执法方式的粗暴与不专业: “抽梯子”这种行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暴露了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面对复杂情况时,缺乏科学、人道、专业的执法手段。执法应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而不是简单粗暴地移除障碍。
安全生产意识的缺失: 无论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还是文印店的老板,都可能在安全生产意识上存在薄弱环节。一个安全意识薄弱的环境,很容易发生悲剧。
管理与监管的漏洞:
行业监管: 广告牌安装行业本身的安全标准和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对从业人员和企业有强制性的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
劳动者权益保护: 作为广告安装工人,他们的劳动权益和安全保障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部门协调与沟通机制: 城管部门在执法前,是否与广告牌安装方(文印店)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调?是否了解现场有工人作业?
生命权至上的原则: 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不能以牺牲公民生命安全为代价。当执法行为可能危及生命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避免。

五、 如何看待

1. 谴责粗暴执法: “抽梯子”行为是对生命权利的漠视和粗暴的践踏,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发生。城管部门作为执法者,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生命,文明执法。
2. 追究直接责任: 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城管队员,以及未能有效监督、培训的城管部门,应依法追究其直接和管理责任。
3. 公正审视文印店老板的责任: 文印店老板作为雇主,在安全生产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其疏忽大意,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工人死亡,那么被刑拘并追究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逻辑的。关键在于对其责任的认定是否充分,是否达到了刑事追责的标准。
4. 完善执法与监管体系: 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基层执法方式的不足和安全生产监管的漏洞。相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深入反思,改进执法方式,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更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沟通协调机制。
5. 关注劳动者权益: 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劳动者,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切实保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6. 法律是底线: 法律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行政执法还是企业经营,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越雷池一步。

总结来说,这起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执法不当”与“安全责任缺失”叠加发生的悲剧。

城管方面, 其执法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和不人道的问题,必须追究其责任。
文印店老板方面, 作为雇主,其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同样重大,被刑拘是基于初步认定的刑事责任。
社会方面, 事件暴露了基层治理能力、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深层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最终的真相和责任认定,需要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和审判来明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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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作者

片面与否不是我考虑的问题,我只是想将当事人的话贴出来

有人说我片面,那就请政府将执法纪录仪监控视频公布,我要完整的,不要合成,不要剪辑,不要跟徐纯合事件一样

同时,有人抓着我匿名这件事不放,那我就不匿名了

原本匿名只是想挡住你们某些它





2018年1月23日下午5时许,我老公和店里员工欧湘斌、周自雄三人在新港街道与老102交叉口,航空港区长途汽车站东北角为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安装广告牌。

快安装完的时候,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过来说我们手续不全,要我们把已经安装完成的广告牌拆除。广告安装许可证是由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申办的。我们以为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把广告安装许可证申办好了,我们只负责给新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安装广告牌,我们当时也按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把已安装完成的广告牌拆除。

正当拆除到3/4的时候(只剩一个字),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拆除速度太慢(当时由于拆除有七个砂轮片已用完,造成速度变慢)。我们向行政执法人员解释,行政执法人员根本不听,强行把梯子和三轮车拉走,不顾楼上人员的安全,致使我们的两个安装人员困在三楼顶上下不来。

当时我们苦苦哀求行政执法人员,先让我们的安装人员下来,他们根本不管,并且口气强硬,行政执法人员当时说你们能不能下来,与我们无关,毫无人道执法,强行拉着梯子和三轮车扬长而去。

由于当时天气寒冷,又加上天快黑了,困留在三楼顶上的安装人员,因身体寒冷,根本受不了,急切想下来。安装人员欧湘斌就利用安全绳慢慢往下滑,由于天气寒冷,手已冻僵,欧湘斌直接从三楼摔了下来。

当时我们立即拨打了120,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当时也立刻报了110,事故发生后,新港派出所介入,警察也赶到现场。经询问情况,得知此事与执法局毫无人道执法有关,不知当时是不是执法局向派出所打了招呼,语气立刻就不一样了,新港派出所警察不顾一直被困留在三楼房顶上另一安装人员周自雄的死活。

我们自己拨打119消防救援,当时消防队用云梯车把周自雄救下来时,派出所警察不顾周志雄身体状况,立马把人带走,封锁现场消息,把在场所有的知情人全部带去派出所,包括有拍照的人员也被抓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不让我们拍照,并扬言说谁要拍照,就以妨碍公务罪扣留,只要谁一说公道话就抓谁。

我们得知隔壁店门口有监控摄像头,去看监控时,警察立马去店内阻止,不让看监控录像摄像,立马把监控硬盘拆走,说什么取证,把所有监控的电脑板也带去派出所。

当时警察态度非常强硬,有一种威胁行为,不说明任何情况,强行把死者尸体拉走,死者尸体至今下落不明。我们去询问事情,至今只字不提(我老公和几名老乡被派出所扣留)。

他们违规执法,官官相护,欺负我们是湖南外地人、农村人不懂法,不把我们当人看,他们想扣留就扣留。

我们相信社会的法律是公正,为人民做主的,邪恶是战胜不了正义,恳请大家帮帮我,为我们一家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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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抽梯事件,看了当事人的声明,根据现有信息量,对于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之举存在质疑,应该厘清城管执法人员与负责人之间,是谁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三章第八款之规定: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城管执法不当,没有依程序执法。

抽梯、扣押三轮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城管执法人员因拆除工作慢,不听解释,强行抽梯,更没有制作书面的文件,已经违反法定程序。

二、城管执法不当,没有合理执法。

连小孩都知道“上房抽梯”是不道德的,执法人员为求效率,还是强行抽梯,没有做好善后措施,置施工的工人于不顾,且阻断了工人唯一下房的通道,会导致工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在寒冬深夜被冻死,二是通过安全绳自救。然后,天冷手僵,悲剧发生了。

不应该把城管执法与员工下房之间的行为割据开来,这样来判断双方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欠妥的。

三、刘某可能存在资质问题,但只是行政违法。

根据《高空作业分级》规定,作业高度分为4级,2米以上都能被称为高空作业,在高空作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是相当详细的,本案作业高达八米,刘某小作坊的施工规模,很可能达不到相关的作业要求。

但是,这是否导致他承担事故直接责任,从而定罪呢?未必。

他可能不是工程的直接负责人,他为鑫港校车服务公司工作,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疑。若无书面合同,对于存疑部分,应该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推定为劳务关系。

他没有其他方法阻止悲剧的发生。他在屋下,并不能控制楼上工人的自救,根据报道可知,另一名工人也是通过消防云梯获救的,可见他也没有救人的能力与条件。

综上判断,我认为刘某在事故中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可以民事赔偿,不必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民众在司法中感受到公正,减少体制内外的盲目对立,为公权与公民之间的鸿沟架上一座梯。

微博:「湖南律师刘成成」

微信公众号:liujingchenglaw

偶尔会推送些知乎秒删的文章,回复部分法律咨询,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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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种操作?死者坠亡的主因是城管收走了梯子。城管不收梯子安装工不可能坠亡。然后主要责任人行政处罚,店主刑事拘留。我是想不明白这事情跟店主有什么关系,安全生产事故?如果城管不收这个梯子,根本就不会有任何生产事故会发生啊?!

你说人民群众如何评价这个事情?这不是老鹰不抓抓小鸡吗?欺负老百姓无权无势?这社会主义平等、公正、法制价值观还要不要了?

密切关注此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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