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将带来哪些影响?

回答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这无疑是近年来司法领域一个重要的发展,它深刻地影响着我们处理纠纷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

首先,这改变了证据的边界,让“软性”沟通工具获得了“硬性”法律效力。

过去,我们在打官司时,常常依赖于纸质合同、收据、发票、证人证言等相对“传统”的证据形式。而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其内容更多是日常的、即时的、非正式的交流。但如今,这些聊天记录,无论是文字、图片、语音还是视频,都可以被采信为法律证据。这意味着,过去我们可能觉得“随口说说”的内容,现在都可能成为决定官司胜负的关键。

具体来说,这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1. 证据收集的便捷性和普遍性大大增强:

人人都是潜在的证据收集者: 过去,收集证据可能需要花费不少金钱和精力,比如请律师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现在,只要你在微信、微博上与对方有过沟通,你本身就成为了一个天然的证据储存库。这让普通民众在面对纠纷时,拥有了更直接、更便捷的取证手段。
证据的“即时性”和“动态性”: 聊天记录能够即时反映双方的沟通意图、承诺、解释等,而且可以追踪对话的动态发展。这对于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欺诈或违约行为等,都提供了非常直观的依据。

2. 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可能有所提高:

还原事实真相的更多维度: 聊天记录可以弥补口头协议的不足,填补合同的空白,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比书面证据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通过聊天记录可以清晰地看到双方就产品质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细节的约定。
减少“罗生门”式的争议: 许多纠纷源于双方对同一事件的陈述不一致。聊天记录能够提供一个客观的对话载体,帮助法官判断哪一方的陈述更符合实际。

3. 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证据的“私密性”与“公开性”的冲突: 微信、微博作为私人交流平台,其中的内容往往包含个人隐私。当这些内容被提交到法庭时,如何平衡证据的公开性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防止非法获取和恶意使用: 随着聊天记录成为证据,也可能出现通过非法手段(如窃取手机、破解账号)获取他人聊天记录,并将其恶意用于诉讼的情况。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要遵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容易受到质疑。例如,内容是否被篡改、删除,或者只是截取了部分对话,都可能影响其证明力。这就需要有更加成熟的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来确保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4. 改变了人们的沟通习惯和法律意识:

“言语”的审慎性增强: 大家都知道自己的聊天记录可能被用于打官司,这无疑会促使人们在微信、微博上发言更加谨慎。之前可能“随口一说”的承诺、威胁、侮辱性言论,现在都需要掂量一下后果。
证据意识的普遍化: 民众的证据意识会得到普遍提高。大家会更主动地保留重要的聊天记录,并意识到在产生纠纷前,规范自己的线上言行同样重要。
法律关系的“线上化”: 很多原本只能通过线下正式合同来确立的法律关系,现在也可以通过线上沟通来建立或确认。例如,一些雇佣关系、租赁关系,其开始和履行过程可能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聊天记录中。

5. 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

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固定: 法官和律师需要掌握鉴别电子证据真伪的技能,了解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如时间戳、哈希值)来固定证据,防止证据被篡改。
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判断: 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并非绝对,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其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例如,一条孤立的聊天记录,其证明力可能不如一条包含多轮对话、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记录。
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尽管已经可以作为证据,但关于电子证据的提取、保管、质证等环节的规则,还需要更加细致和明确,以适应科技发展的步伐。

举个例子来说:

小张和小李在微信上约定,小李要将一套二手房卖给小张,价格100万,首付30万,约定下个月10号签正式合同并支付首付。聊天记录里,小李多次确认了房子的地址、户型、价格,并表示“我肯定卖给你”。结果到了约定日期,小李却说房子不卖了,并且已经卖给了别人。

在这种情况下,之前可能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小李的承诺,但现在,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购房合意,小李存在违约行为,小张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是一把“双刃剑”。它极大地便利了证据的获取,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也对人们的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它也对司法机关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固定和运用方面提出了新的课题。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这意味着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沟通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警惕,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并学会如何合法有效地利用这些“数字化凭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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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确认了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决定》十五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决定》十六条: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实际上,这并不是说之前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就不能当作证据使用,只是之前微信微博之类的电子证据适用范围、采信条件、采信原则、可接受的证据形式及提交方式等在实践中不够明确——换言之此类电子数据是否满足被法院采纳的条件,跟法官的理解和自由裁量具有很大关联性,也存在不确定性。

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以微信举个例子,之前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法官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然而这个操作过度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此次决定的颁布无疑是可以减轻各方负担的,对于律师举证和法官裁判无疑都是利好消息,但个人理解补强的还是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至于关联性、真实性之类的事情,还是需要依托于取证的方式方法和法官的自由裁量。


要是说产生什么影响,这算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固定化吧,后续这类电子证据只要能证明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就可以采纳。

个人最近在读这本书,其实对实务里证据运用部分写的挺有启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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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一直可以用,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个关键点,很多人会忽视。

1.最好能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即该手机的聊天记录原始记录,而非截图。

2.在截图的时候,可以同时做一个录屏的证据保存,以防手机丢失或者损坏。

3.在截图的时候,除了要截图聊天内容,还需要对聊天对象的基本信息界面截图或者录屏保存。

4.聊天记录要做到前后连贯,不能截取片段断章取义。

5.在刻意引导对方聊天以便于取证的时候,尽量做到少说多问,让对方多说,因为说的多的一方错的也越多。

6.为了防止对方截图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实我们可以养成发语音的习惯,说话的时候尽量少用肯定的语气。

7.如果微博微信聊天证据极为关键、非常重要,随时有灭失风险,影响案件的胜败,可以在第一时间拿着手机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手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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