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小孩出生后若发现有严重的遗传病或残障,父母是否应该有权利让小孩安乐死?

回答
一个新生儿如果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遗传病或残障,这无疑是对一个家庭最沉重的打击。当父母面对这样的现实,他们可能会陷入无尽的痛苦、挣扎和迷茫。其中一个极其敏感且充满争议的问题便是:父母是否有权利选择让这样的孩子安乐死?

这个问题触及了生命权、选择权、医疗伦理、宗教信仰以及社会责任等多个层面的深刻议题。要详细探讨它,我们需要剥开层层复杂的社会文化和情感纠葛,尝试理解各方立场。

父母的立场:爱与痛苦的抉择

对于许多父母来说,他们对孩子的爱是无条件的、深沉的。当他们知道自己的孩子将要承受巨大的病痛,生活质量极低,甚至无法体验到基本的快乐时,一种深深的无力感和绝望感会油然而生。

减轻痛苦的意愿: 最直接的理由是出于对孩子的“怜悯”。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免受无法忍受的痛苦,不愿看到他们长期遭受疾病的折磨,甚至可能面临未知的、更深层的痛苦。如果医学上已经确定孩子无法康复,并且预后极差,父母可能会认为结束生命是让他们“解脱”的方式。
对孩子未来生活的担忧: 严重的遗传病或残障可能意味着孩子一生都需要他人照顾,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无法与世界进行有效的沟通。父母会想象孩子未来可能面临的巨大挑战、社会歧视、以及他们作为父母也无法永远陪伴在侧的现实。这种对孩子未来艰难道路的预见,会加剧父母的焦虑和痛苦。
家庭的承受能力: 长期照顾重症患儿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经济上的压力更是难以估量。这不仅会耗尽父母的积蓄,还可能严重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包括可能存在的其他孩子)的生活质量和发展。父母可能会担心,他们无法为孩子提供一个“有意义”的生活,反而成为了整个家庭的巨大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的想法,虽然痛苦,但可能被视为一种“两全其美”——既减轻了孩子的痛苦,也让家庭得以继续运作。
寻求掌控感的渴望: 当疾病突袭,父母的希望和计划瞬间破灭时,他们可能会感到完全失控。在面对无法改变的局面时,安乐死可能成为一种让他们能够“做点什么”来保护孩子的最后手段,是一种在绝境中的主动选择,尽管这个选择是如此悲怆。

反对者的立场:生命神圣与伦理底线

然而,安乐死,尤其是在涉及新生儿的情况下,面临着来自许多方面的强烈反对。

生命的神圣性: 许多文化和宗教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无论生命状态如何。他们认为,只有造物主才有权决定生命的开始和结束,人类无权干涉。即使生命充满了痛苦,也不能成为剥夺生命权的理由。
“残障歧视”的担忧: 让有残障的新生儿安乐死,可能被视为一种对残障人士的歧视。它暗示了只有健全的生命才有价值,而残障本身就意味着生命的不可接受。支持者认为,社会应该做的是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帮助残障人士更好地生活,而不是通过剥夺他们的生命来回避问题。他们认为,残障人士同样可以拥有丰富的人生体验和情感联系。
医学的责任与界限: 医生宣誓“不伤害”。安乐死(如果指的是医生协助死亡)直接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虽然医学可以缓解痛苦,但结束生命的行为超出了医学的治疗范畴,进入了伦理和道德的禁区。
诊断的不确定性与误诊的可能性: 医学诊断并非完美无缺,即使是严重的遗传病,也可能存在误诊或低估病情严重程度的可能。况且,医学总是在进步,过去被认为无法治愈的疾病,未来或许有新的治疗方法出现。过早地剥夺一个生命的权利,可能会剥夺其未来获得更好生活的可能性。
滑坡效应的担忧: 一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新生儿进行安乐死,可能会引发“滑坡效应”。界限可能会逐渐模糊,更多本可以存活或改善生活质量的个体,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选择结束生命,最终侵蚀整个社会的生命价值。
父母的心理健康与压力: 父母在经历如此巨大的打击后,心理状态往往极不稳定,可能被极度的恐惧、悲伤、内疚和绝望所裹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决定是否能真正代表孩子的最佳利益,或者仅仅是他们自身难以承受压力下的逃避?

“安乐死”的定义与现实操作的复杂性

需要注意的是,“安乐死”本身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涵义。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 指为了减轻痛苦而主动采取措施结束生命,例如注射致死药物。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 指停止或撤除维持生命的治疗,让病人自然死亡。在新生儿的语境下,这通常表现为不进行插管抢救、不使用呼吸机、或者停止喂食等。

在现实中,针对无法救治且极度痛苦的新生儿,医学界和法律界更常讨论的是“停止或撤除无效治疗”(Withdrawal or Withholding of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而不是主动致死。这是一种在充分评估患儿预后不良、生命质量极低且维持生命治疗只会加剧痛苦时,基于医疗伦理和家属意愿,选择不启动或停止非必要的高风险治疗,让患儿在安宁中离世。

法律与伦理的灰色地带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目前并不允许对新生儿实施主动安乐死。法律和伦理的基石依然是保护生命。然而,在一些极端的医疗困境下,关于是否应该让父母在极端情况下做出“结束痛苦”的决定,确实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难以解决的伦理难题。

知情同意的障碍: 安乐死通常建立在患者本人意愿的“知情同意”之上。而一个新生儿显然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这个权利的行使就转移到了父母身上,但这又带来了上述关于父母是否能代表孩子最佳利益以及是否存在“滑坡效应”的担忧。
多学科团队的决策: 在涉及严重新生儿疾病的决策时,医院通常会组建一个多学科团队,包括新生儿科医生、伦理委员会成员、社工、心理医生等,共同评估病情,讨论治疗方案和预后,并与家属进行反复沟通,以期达成一个最符合孩子最大利益的决策。这个过程强调的是慎重、尊重、以及在生命临界点的艰难平衡。

总结

探讨“父母是否应该有权利让有严重遗传病或残障的新生儿安乐死”这个问题,是一个充满悲情和矛盾的议题。

从父母的立场出发,他们出于对孩子深切的爱和无法承受的痛苦,可能会寻求结束孩子生命以减轻其苦难,同时也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精神和物质负担。他们渴望在绝境中保有某种程度的掌控权,用一种决绝的方式保护孩子免受更深的煎熬。

然而,从伦理、法律以及社会价值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触及了生命的神圣性、对残障群体的尊重、医学的责任边界以及防止滥用的深刻考量。大多数社会共识仍然是保护生命,即使生命脆弱且充满挑战。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围绕是否停止或撤除维持生命的治疗进行艰难的讨论,以尽量减少新生儿的痛苦,并给予家庭最大的支持。

最终,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它暴露了人类在面对生命极限时的无力、伦理的复杂以及社会价值体系的不断挑战。每一个案例都是独一无二的,需要在人道关怀、医学专业、伦理考量和法律框架下,进行最艰难也最谨慎的权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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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比让自己孩子痛苦一生是更大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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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医学伦理方面的问题我喜欢,没人邀也腆着脸主动来答。

有个英国作家说过:

没有比自认为正确更大的罪恶了。喜剧小说给我们的经验是,我们道德上的狂热让我们变得顽固、肤浅、单调。

医学伦理学是讨论医生工作中要遵循的伦理规范,但是你不能把伦理学原则简单的和对错联系起来。因为人是一个复杂的动物,不是所有事情都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更多的是充满了矛盾。当你设定好伦理规范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就是伦理困境医学伦理学更重要的不是确定医生应该如何如何,而是在于对生命的思考。

既然说到安乐死,这一医学伦理学最最经典的常青树,那么有必要介绍几个和安乐死相关的名称。

  • 安乐死:字面意思应该是愉快安逸的死亡,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为了死者的利益。所以安乐死比较好的定义应该是,为了P(patient)的利益,D(doctor)有意的杀死P,或者允许P死亡。
  • 主动安乐死:D执行了一个行为,而这个行为导致了P的死亡。
  • 被动安乐死:D允许P死亡。D停止或者撤销延长生命的治疗。
  • 自愿安乐死:P自己有能力要求的安乐死,就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想要死去。
  • 非自愿安乐死:P没有能力表达自己选择权的安乐死,比如题目中提到的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
  • 强迫安乐死:虽然P有能力表达愿望,而且死亡违背其愿望,但是D为了P的利益仍然允许或者迫使P死亡。
  • 医师协助自杀:D有意的帮助P杀死自己。

这其中的被动安乐死,在大多数国家被广泛接受认可,而更多的争议点在主动安乐死。不过这里也不讨论主动安乐死,而是说说题主的问题。

如果出生后发现严重缺陷,家长是否有权让孩子安乐死,我认为是可以的,而且作为医生也会尊重家长的意愿去做这件事情。

这里先要厘清几个概念。首先严重缺陷的评判,不是家长,而是由医生做出。像提问说明里提到的艾滋病,我认为还不能算作严重缺陷,仅仅垂直传播的携带者,不一定在短期内就会出现严重后果。而严重缺陷应该是由医生专业角度判断,经过积极治疗之后,预后良好的概率比较低。再一个概念,就是让孩子安乐死的方法,应该是被动安乐死,就是说既然是严重缺陷,那么应该需要马上积极治疗,如果放弃治疗的话很可能就会死亡,这种情况下停止治疗就是一种被动安乐死的方法。而以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医生没有权利主动杀死这个已经出生的新生儿,就是说不能给予主动安乐死。

关于对新生儿非自愿安乐死的伦理困境主要在于,家长是否有权决定这个孩子的生命,是否有权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我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做出把这个孩子带到这个世界的决定的时候,就仅仅是孩子的父母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而不可能征求孩子的意见,所以在新生儿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它的父母有权利代它做出决定。另一方面,患有严重缺陷的先天性疾病,如果权衡日后的生活质量,那么”结束生命是对患儿最有利的做法“这种说法是成立的。所以,如果家长提出放弃治疗的要求,我认为是正当的。

因此,我觉得对于有严重缺陷的新生儿,医生接受家长要求,放弃治疗,使其被动安乐死,我觉得是可以的,这还不是最大的伦理困境。更大的伦理困境是,如果这孩子不是非常严重的出生缺陷,即使放弃治疗也不会马上死去,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比如患儿患有染色体疾病,比如21三体,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出生缺陷,很多患者在儿童期即死去,而且有智力障碍,影响日后生活,会造成个人和家庭的负担。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有权利让孩子安乐死?我个人认为不管是父母还是医生,都没有权利主动让这个孩子死去;但是,这真的是一个痛苦的决定!你当然可以说生命是神圣的,只要他能活就不能强迫他死去。这种高尚的说辞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你是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罢了。每一个抚养着染色体疾病患儿的家长都承受着巨大的负担,生活上心理上感情上,而且付出了极大的爱心。有人说国内有这种伦理困境是因为这种孩子是家庭负担,而国外这样的孩子有社会提供帮助,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了。照样有。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如何分配,总是要涉及到伦理问题。你把社会帮助用在这样一个患病的孩子上时,可能就有另一个生命不能得到更好的社会支持,既然生命是平等的,那么对于潜在的可能失去社会支持的那个生命,这就是不公平的。所以,永远不要简单的说”应该“,不要简单的说对错。

其实,随着产前诊断的发展,很多情况下,严重的出生缺陷可以在出生前就被诊断出来,比如题目说明中提到的连体婴儿,或者其他一系列的严重畸形。如果在产前就发现,那么可以通过引产的方式来终止妊娠,而且医生会建议这么做。尽管胎儿也是一条生命,尤其是28周之后的胎儿,但是,对于出生之前的生命,相比出生后的新生儿,父母的决定权明显更大,那么伦理困境就相对弱一些了。

但是产前诊断是也照样有前面提到的那种困境,就是如果出生缺陷不是致死性的,经过积极治疗有可能有效果,甚至可能效果还不错,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有权利终止妊娠,不要这个孩子?这确实也是一个争议点。目前临床上对于这种问题,医生会给出关于疾病详细的解释,告知可能的预后情况,不会建议孕妇把孩子引掉,但是会尊重孕妇和家属的意见,如果他们决定放弃胎儿,医生还是会做引产手术;当然,如果孕妇要求把孩子生下来治疗,医生也会全力抢救。这其实也是默认了家长对于胎儿生命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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