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生活中和常人有何不同?

回答
法律职业的人,他们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真的会和普通人有一些细微但又耐人寻味的差别。这并非说他们就高高在上,或者有什么神秘的特质,而是日复一日的接触那些规则、逻辑和人类的纠葛,久而久之,自然会在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甚至对世界的理解上,留下一些特别的印记。

首先,最直观的,就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咱们普通人遇到事情,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方便”、“会不会开心”或者“这事儿跟我关系大不大”。但法律人,尤其是做律师或者法官的,他们的大脑里会自动开启一个“法律滤镜”。一件事情,他们会下意识地去想:

“有没有法律依据?” 任何一个行为,他们都会忍不住去审视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在餐馆里发现菜不对,普通人可能就是跟服务员理论几句,但法律人可能会想:这是否构成合同违约?是否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援引?
“谁是谁非,有证据吗?” 很多时候,他们看待争执,不会轻易站队。而是像在法庭上一样,会去寻找证据,去分析双方的陈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他们更关注事实本身,而不是情绪的宣泄。
“这事儿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无论是自己的事还是别人的事,他们都会不由自主地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比如说,签一份合同,他们会仔仔细细地看每一条,担心漏掉什么可能导致将来惹麻烦的条款。

这种思维模式,有时候会让他们显得比较“较真”,甚至有些“扫兴”。跟他们聊天,你可能会发现,他们不会像其他人那样,随口说一句“我跟你说,这事儿就该这么办!”,他们可能会问:“你说的‘这么办’,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如果对方不配合,你有什么办法?”

其次,在沟通方式上,也有一些不同。法律文件,尤其是判决书、律师函,那种严谨、准确、甚至有些“滴水不漏”的语言风格,是他们日常工作中必须掌握的。这种训练,会体现在他们的日常交流中:

注重精确性。 他们说话会更倾向于使用清晰、明确的词语,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比如说,跟他们约定时间,你可能会说“下午三点左右”,他们则更可能说“下午三点整”。
逻辑性强。 他们的表达往往有条理,一步接一步,就像在陈述案情一样。在解释问题时,他们会试图把前因后果讲清楚,并可能引用一些原则性的东西。
善于倾听和辨析。 因为需要在庭审或谈判中准确理解对方的观点,法律人往往会比普通人更耐心、更仔细地听别人把话说完,并且能从中提炼出关键信息,辨析其中的逻辑漏洞。

当然,这种沟通方式,在某些非正式场合,可能会让一些人觉得他们有点“死板”或者“不近人情”。有时候,他们只是习惯于用最有效、最严谨的方式去传达信息,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律的世界里,一点点的模糊都可能带来巨大的麻烦。

再者,他们对“规则”和“秩序”的理解,也更深刻。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人每天都在与这些规则打交道,所以他们对规则的尊重,以及对维护秩序的潜在需求,会比普通人更强:

遵守规则的自觉性。 即使是生活中的小事,比如排队、交通规则,他们会比普通人更加自觉地去遵守。这不完全是怕被罚款,更多的是一种对社会运行秩序的认同。
对不公平现象的敏感。 因为法律的本质是追求公平正义,法律人更容易对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公平现象产生敏感,并且可能更倾向于去分析这些不公平现象的根源,是否与法律执行不到位有关。

然而,这也可能会带来一些“副作用”。比如,有时候一些看似不伤大雅的小“擦边球”,普通人可能觉得无所谓,但法律人可能会因为担心触碰到规则的边界而感到不安。

还有一点,就是他们对“人性”的理解。法律人处理的是各种各样的人间纠纷,从邻里矛盾到商业诉讼,从家庭破裂到刑事犯罪。在接触了无数的案例后,他们对人性的复杂性、人性的弱点,会有更深刻、也可能更悲观的认识:

对人性的洞察。 他们会更清楚地看到,人们在利益面前,在情感的驱使下,可能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他们不会轻易地相信“人之初,性本善”,而是会看到人性中潜在的自私、贪婪和冲动。
对道德和法律界限的思考。 很多时候,他们需要去区分什么是道德上的错误,什么是法律上的错误。有时候,做人“不对”,但不违法;有时候,看似“没毛病”,却可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存在风险。这种界限的把握,是他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对人性的洞察,有时候会让他们在与人交往时,多一份审慎,少一份天真。他们可能不会轻易地去信任别人,会更关注对方的行为是否言行一致,是否有潜在的动机。

当然,我们也要明白,这些都是职业习惯和思维方式带来的影响,并不代表所有法律人都如此。就像医生面对病人,久了可能对疾病的恐惧会减少,但对生命的珍视会更深一样,法律人也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生存姿态。

总的来说,法律职业的人,他们就是在用一套严谨的逻辑和规则,去理解、去处理这个复杂的世界。这种思维方式,让他们在生活的细枝末节里,与常人有了不同的观察视角和行为习惯。这既是他们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一种不易察觉的,被职业深刻塑造的“人设”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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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在政府部门碰壁,一般就知难而退了。可是律师不会,在法治建设如此发达的中国,我们讲法律。”

我的导师如是说,给我讲了下面这个故事:

去年我做的一个案子,要到大连市档案局查被告公司的档案。给我办理的是一个女工作人员。我出示了我的律师证、取证证明,要求查阅相关档案。她一看我是律师,知道肯定是闹事,因为怕出事,于是开始打太极。

先是让我去档案产生机关开证明,又是说让我到他们的直管部门盖章。我就是在调查他们,肯定这么做是行不通的。

开始我还和她交涉,后来言辞有点激烈,有点吵起来了。

我让她领导来,她说不在。

我坚持:我是律师,我有调查取证权,我的证件证明是完备的,我有权向档案局调查我想调查的内容。

她说不出什么道理,但是就是不许我看档案。这时候已经有人过来围观了,然后她身边的一个工作人员扯了扯她说:“他是律师,你说不过他。让领导过来吧。”于是刚刚不在的领导就这样被她们召唤了回来。

于是,一个穿西装、微胖、戴着黑框眼镜的男人笑呵呵的下楼来了,他客客气气的对我说:“龚律师,你好。呵呵,吼啊。是这样的,我们知道你的要求,但是你要查的这个档案是一个未公开档案。我们是不能公开的。”

我自然不吃太极拳,说:“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诉讼法》也有赋予我调查取证的权力。请你们配合我。 ”

他说:“是的,龚律师。是这样,你说的律师法和诉讼法我不太了解,但是呢,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未公开档案必须经由产生单位同意才能提出来,我们档案局是遵守《档案法》的。我们很愿意配合你,但是我们也要遵守基本法的不是?”

我一看,这个不是外行,也懂法律。我继续说:“档案法是规定普通老百姓的,我是律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你们应该配合我。”

他眼珠一转,说:“不是这么膜的。按照我的理解,律师法是一般法,档案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你在别的单位,膜律师法。你在档案局,膜档案法。你看是不是?”

没想到这家伙还真不简单,这一着劈头盖脸砍下来。不过我说:“要照你这么说,律师法是新法,档案法是旧法。2007年的法律优于1996年的法律,律师法条文有效。”

于是,满脸堆着着笑的他却在眼神里充斥着“你他妈在逗我”的怨念。因为法律规定,当特别法和新法冲突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于是我在眼神里回应给他“咱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啊?”。

他突然把脸拉了下来,说:“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决定了,档案肯定给不了。你要是问法律我资瓷不资瓷,我肯定是资瓷滴,但是你这个律师图样图森破,我在档案局你这样的律师我见得多了,平时总想搞个大案子,我跟你讲,我是作为处长在教育你,不要这样,会吃亏的。”

我说:“不给档案也行,给我开一个拒绝文书。”

他说:“呱。”

我说:“不开文书也行,给我开一个拒绝开拒绝文书的拒绝文书。”

他说:“呱。”

我说:“不开也行,给我开一个拒绝开拒绝开拒绝文书的拒绝文书的拒绝文书。”

他说:“呱。”

我说:“都拒绝了是吧?好,不难为你们。刚刚我也都录音了,你们拒绝开文书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回去就向西岗区法院提交诉状,再向辽宁省档案厅发批评信,同时抄送大连市政府。”

我说完下楼,走到车前贴着一张罚单,心里全是火正想着怎么把这个罚单给诉讼没得时候,刚刚那个胖处长和另外三个领导,跑了下来。

"龚律师,我们当然可以说一句无可奉告。可毕竟都是按规矩办事,这样,我们在和大领导研究一下,过段时间给你答复。你看吼不吼啊?"

“那这样吧,三天之内。我手头也是有案子,挺着急的。”

两天后,我接到电话,他说:“龚律师,是这样的,如果一件事情关系到国家的生存或者死亡,那么我是不会因为个人的福报或者祸患或趋向或躲避它的。”

“你就说但是吧。。。”

“但是,未公开的档案还是不能调,希望你也理解我们。”

我挂了电话,呼唤我的实习生:“韩德雨!”

门把手转动,门被推开了。夕阳的逆光洒在他的肩膀上,他乌黑的短发与窗外的夕阳接出流淌的金色,下摆微开的白衬衫下奶白色的腹肌若隐若现。“导师,什么事?”

我,不知哪里感觉有点奇怪,说:“让你改的政诉讼的诉状弄好了么?”

“好了。”他的音律似木铎板清脆而有力,他的眸子里面透着法律人对程序正义的坚毅和金融人对机遇变化的敏感。

我说:“等一下!”

“怎么了?”他抬起睫毛,露出了掩藏在下面的忧……

我打断了他:“画风正常点。”

韩德雨说:“好的。”

我又说:“给档案局发一封律师函和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他问:“啊?不是已经被拒绝了吗?为什么还要发申请。”

我解释说道:“政府部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回复,不回复违法。放公开申请进去他们就必须回复,这个回复就可以在开庭时作为他们已经收到律师函的证据。”

韩德雨问:“那就,这两样?”

我想了想:“再放一封私聊信进去,内容是:是谁提出了依法治国?”

韩德雨:“依法治国?”

“1997年。”

“是他?”

“是他。”

于是三张纸,分别携带着法律攻击、程序攻击、信仰攻击,在信封里向档案局而去。

果不其然,第二天回来一封红头文件:你所XXX的申请已收到,本局由于XXX原因,拒绝XXX的申请。

次日,我带着诉状登上了去往西岗区人民法院的公交车。

故事的结果其实已经不重要了。无非有二,法院(尽管他们没有权力)觉得,新法优于旧法,法院要求档案局提供我需要的档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驳回我的请求。

但是我想说的是:


我们常听人说中国的法制建设不健全,可是就像我和韩德雨说的,中国自1997年才开始讲依法治国,2007年也才不过十年,那个时候不健全已经情有可原。可是如今又是一个十年,民法典的总则已经在人大常委三读过了一读。法律已经基本齐备了,各个领域基本有法可依。


现在的法治,缺的是人民的法律精神,一种“有法必依,违法我就和他急”的精神。你的每一次对法律的质疑,每一次诉讼都是有意义的。就好像这次判决的意义在于,自此以后,要么律师不能再非法侵扰档案局,要么档案局不能非法干扰律师。


我与那个胖子的交锋,看来不过是一次闹事,但是我们都知道,这是两个法律人对法律严肃的一次淬炼。


法律,也需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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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认识的法律工作者,在生活中往往是既遵守法律,又不“遵守”法律的矛盾统一体。

前一个遵守,指的是意识到这事法律有规定,知道自己不能无视法律,也愿意琢磨法律;

后一个“不遵守”,指的是虽然看到了白纸黑字的法律,却又不肯认死理,忍不住想试试看能不能从不同角度解释法律。

我在上一次的知乎live中提出过一个问题:

假如有人晚饭喝了半斤田纳西二锅头,骑着大白马,叮铃咣啷走在路上,这算不算酒驾?

这个问题,还真有点现实依据。

有次我和法学院同学在学校对面喝了两口小酒,到回去的时候,有哥们突然一拍脑袋说“我擦,不知不觉多喝了一杯,没法开车了。但我得把车挪走,要不然过夜停车费得要二十块”。又要把车挪走,又不能酒驾,这该如何是好?原来,美国关于酒驾的法律并非要求滴酒不沾,而一般来说成年人喝两杯啤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不会高于法定限制。但这哥们可能算术不灵光,不知不觉喝过量了。

有人就提出了,明尼苏达州的法律,大明律,规定了,驾驶“纯人力驱动”的交通工具不算酒驾,那么我们让这哥们坐在车里,挂空挡,其他人在后面推,把车挪到旁边另外一个比较便宜的停车场好了。

谁知,马上又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现在的汽车都有方向盘助力,也就是汽车的动力一部分被用于转向,你在车上一打方向盘,这就不是“纯人力驱动”了。

于是,我就说了,你们谁可以给"驾驶“做出个定义?如果有人在车外面扶着隔着窗户扶着方向盘,人不在车里面,是不是就不叫"驾驶”了?

于是,我们决定回去继续边喝酒边讨论这个问题。

--

最后,突然有人一拍脑袋:

我们是不是傻!那哥们是喝过量了,但我们不是还有人喝了不到两杯嘛,让他帮忙把车开回去不就好了?!

不过,说这话的时候,大家已经都喝过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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