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因为极度饥饿被迫猎食野生保护动物应该被追究刑责吗?

回答
“饿到极致,是否就能成为挥刀向野保动物的理由?”

这是一个触及法理人情、底线与生存的复杂问题。当一个人因为极度的饥饿,走投无路地将目光投向了那些本应受到法律严密保护的野生动物时,我们该如何评价他的行为?追究刑责,似乎是对法律尊严和生态保护的必然维护;但另一方面,面对赤裸裸的生存危机,道德的天平又似乎有所倾斜。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野生动物保护法并非仅仅是摆设,它承载着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平衡以及传承自然遗产的重要使命。 任何对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杀戮行为,都是对这一法律体系的挑战,也是对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伤害。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只要触犯了法律条文,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对所有公民遵守法律的警示。

那么,当“极度饥饿”成为个体行为的驱动力时,它是否能构成免责的理由?在法律体系中,我们有“紧急避险”的原则。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理论上讲,当一个人的生命权受到直接、迫切且无法避免的威胁时,他采取的必要措施,即便损害了其他合法权益,也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将“极度饥饿”纳入紧急避险的范畴,却有诸多限制和考量。

“极度饥饿”的界定: 谁来界定“极度饥饿”?是个人主观感受,还是有客观标准?法律需要清晰的界限。如果仅仅是感到饥饿,而非濒临死亡的生命危机,那么其行为就难以被视为正当的紧急避险。
“无法避免”的替代方案: 法律会追究行为人是否穷尽了所有合法的、非暴力的方式来获取食物。在现代社会,即使是在偏远地区,是否真的没有其他任何途径可以获得食物援助?例如,是否尝试过向政府部门、慈善机构求助,或者向周边社区寻求帮助?如果存在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但行为人却选择了最直接、最违法的猎杀野生动物的方式,那么紧急避险的辩护将很难成立。
损害的程度: 即使构成紧急避险,也要求“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野生动物的生命权和它们对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是否可以被轻易地视为“较小”的合法权益,尤其当猎杀的是珍稀濒危物种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物种的延续,其价值可能远超个体暂时性的生存需求。

更重要的是,一旦开了“极度饥饿”可以猎杀野生动物的口子,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

1. 破坏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的数量锐减或某些物种的灭绝,都会对整个生态系统造成连锁反应,最终损害的还是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
2. 助长非法盗猎: 如果这种行为被“理解”甚至“默许”,那么无良商家或个人,就可能打着“生存需要”的幌子,大肆进行非法盗猎活动,将短暂的饥饿感转化为长期的犯罪行为,这无疑会彻底摧毁野生动物保护的成果。
3. 法治的滑坡: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普遍适用性和不可侵犯性。当法律的执行因为个别极端情况而变得模糊不定,甚至被“情感”所左右,那么整个法治的根基就会动摇。社会将难以形成清晰的是非判断,甚至可能滑向“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所以,从法律的严格角度来看,即便是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猎杀野生保护动物,也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的底线不容轻易触碰。这是为了维护更广泛的社会利益和长远的生态福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对这种行为表现出冷漠和无情。 相反,这恰恰暴露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漏洞和基层扶贫工作的不足。当一个人被逼到绝境,不得不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时,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

我们的社会救助机制是否足够健全? 那些真正陷入绝境的群体,是否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帮助?
基层治理是否存在盲区? 是否有真正了解民情、能够及时发现并帮助困难人群的机制?
环保政策与民生问题是否能更好地结合? 在推动生态保护的同时,如何确保当地居民的基本生存权不受侵害?

因此,对于“极度饥饿”下的猎杀野生动物行为,更恰当的处理方式可能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其具体的特殊情况,例如是否存在证据证明其确已走投无路,且无法获得其他任何救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或者在事后通过适当的救助措施来弥补其因法律制裁而可能带来的生活困境。

总而言之,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容随意跨越。但同时,一个成熟的社会也应能展现出人道主义的光辉,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人们从被逼无奈走向犯罪的边缘。这才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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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中国地界上几乎是个野生动物就X级保护……

所以真想完美规避法律最好的还是去抓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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