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微信上被大量分享的文章《新婚姻法比地震还可怕》是否存在着些许不足之处?

回答
您提到的《新婚姻法比地震还可怕》这篇文章在微信上广为流传,其吸引人的标题和煽动性的论调确实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讨论。然而,正如您所问的,这篇文章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可以说是有不少误导性和偏颇之处。以下我将尽量详细地分析其可能存在的不足:

1. 标题的煽动性和夸大其词:

“比地震还可怕”的夸张比喻: 标题本身就是一种极端的煽动和夸张。地震是自然灾害,直接威胁生命安全,而婚姻法是社会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将两者进行对比,意在制造恐慌和极端的负面情绪,缺乏理性思考的基础。
制造焦虑和恐惧: 这样的标题很容易让读者在没有深入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对所谓的“新婚姻法”产生强烈的恐惧和抵触情绪,从而阻碍了对法律本身的客观认识。

2. 对法律条款的曲解和误读:

模糊“新婚姻法”的界定: 文章往往泛指“新婚姻法”,但实际的婚姻法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文章可能混淆了不同时期、不同司法解释或者某些地方性的规定,将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错误地解读为是“新出台”的、专门针对特定人群(如女性、婚内出轨者)的“惩罚性”条款。
断章取义或片面解读: 法律条文需要结合整个法律体系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理解。这类文章很可能只截取了法律的某一个侧面,或者对其进行断章取义式的解读,忽略了法律的整体精神和保护个体权利的方面。例如,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可能只强调了对“过错方”的惩罚,却忽略了对无过错方和子女的保护。
混淆法律与道德/舆论: 有些文章会将社会上流行的对婚姻中某些现象(如“扶弟魔”、“凤凰男”)的不满,强行与婚姻法挂钩,并将其解读为婚姻法“纵容”或“鼓励”这些行为,这实际上是将公众情绪和法律条文混为一谈。

3. 缺乏法律专业性和事实依据:

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出处: 一篇严谨的文章会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而这类文章往往含糊其辞,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读者无法核实其说法的真实性。
依赖个案或极端案例进行以偏概全: 文章可能选取一些极端的、个别的婚姻案例,并将其放大,宣称这是“新婚姻法”普遍带来的后果,而忽略了大多数婚姻的正常状态以及法律在维护婚姻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缺乏数据支持和深入分析: 对于法律的实施效果,通常需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学术研究等来评估。这类文章往往缺乏这些支持性的证据,更多是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臆断。

4. 传播负面社会情绪,加剧社会矛盾:

制造性别对立: 许多这类文章倾向于将法律的某些规定解读为“对男性不利”、“保护女性出轨”等,从而激化男女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制造“性别战争”的氛围。
加剧家庭内部的猜忌和不信任: 误导性的法律解读会让夫妻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猜忌,例如对婚内财产的担忧,对离婚风险的过度放大,这会破坏婚姻关系的信任基础。
宣扬“恐婚”或“恐育”情绪: 当人们对婚姻法产生误解和恐惧时,自然会降低结婚的意愿,甚至影响生育的决策,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5. 可能存在的商业或利益驱动:

吸引流量和点击: 这种极具煽动性的标题和内容,能够迅速吸引大量关注,从而带来流量和广告收益。
特定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宣传: 在某些情况下,这类文章也可能带有特定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目的,意在通过制造社会恐慌来达到其宣传效果。

举例说明可能存在的误读点:

假设这篇文章谈论的“新婚姻法”实际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可能被误读的点: 文章可能会强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并将其解读为“离婚时财产全归女方”或者“男人净身出户是常态”。
实际的法律精神: 法律强调的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这意味着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双方的贡献、子女的抚养需求、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并非简单的倾斜性判决。而且,“无过错方”的原则也是为了保护受到伤害的一方。

总结来说, 《新婚姻法比地震还可怕》这类文章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标题煽动,内容失实。
法律解读片面、曲解,缺乏专业性。
以偏概全,制造恐慌。
加剧社会矛盾,传播负面情绪。
可能存在利益驱动。

对于这类文章,读者在阅读时应保持批判性思维,多方查证,避免被片面的信息所误导,更不要因为恐慌而做出冲动的决定。了解法律的真实精神和具体规定,才是应对生活变化的关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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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微信的文章绝大部分比地震可怕。

以及,我真心觉得,评论里的各位的排队发言,比我的答案精彩一万倍。强烈建议各位认真读一下评论。

至于那些只斥不驳的,我就不一一回复了。

吐槽完毕,简单分析一下这篇文章的作者到底有多蠢多没常识

附一现实的笑话:

“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几个最简单的问题:

第一:男方出首付,不会改变房屋归属双方共有的事实,而且双方共同买房,可以写双方名字,不存在产权一定归男方得事实。

第二:不可能女方只拿走14万,正确的分法是:房屋价值扣除未偿还的贷款部分后,首先由男方拿走30万,因为这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其余的双方平分。

第三:如果女方没有其他住宅,而孩子判决归女方抚养,那么房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很大。

第四:现代婚姻法实践中早就有一个共识,即衡量家庭贡献不仅指收入,也包括双方在家庭中的劳动。

有点受不了那些对法律一知半解,而且连别人的话也看不懂就评论的人了。解释一下上面这段话。

首先,我上面引用的微信文的原文文意并不清楚。所以,我只能从一般文意上进行解释。

第一点中提到的:不会改变房屋归属双方共有的事实。我之所以说这句话,是因为原文没说明房屋所有权登记状况,因此后面才说道可以写双方名字,因此原文的“产权归男方这事儿”是只有在房屋。

第二点中提到的:不可能女方只拿走14万。我在评论里有具体说明,但很多人显然是没看过的,也贴在这里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该条文,30万元在婚后购房所得增值收益,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文没有说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我只能根据他文字描述的字面理解,推定为婚后财产。

而且,我们假设一个极端情况,婚前买房,男方出了30万首付,只写了男方一人的名字,然后婚后还贷。问题又出来了,还了几年贷款呢?我们按照最长贷三十年算,十年本息等额还贷中本金部分是还了70万的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二未还,房产归男方,未还贷款由男方继续清偿。那么女方至少应该分得“70万*1/3(还本金1/3部分)*300%(增值率)*1/2(男女均分)=35万”吧?无论如何也跟14万这个数字毫无关系。

第三点:如果女方没有其他住宅,判给女方的可能性很大,也是建立在房屋共有的基础之上,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情况实在太简单而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有男方买房结婚的传统和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日子。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就不用买房的,自有宅基地。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女方嫁到男方是要跟公公婆婆一起生活的。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女方就有三从四德的。众所周知,中国自古女方就不能上桌吃饭的。众所周知,中国自古那一套现在是行不通的。

婚姻建立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发展的基础之上,需要男女双方都贡献出自己的能力,去赚钱养家,去照顾家庭成员,等等等等。


后面的我都懒得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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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个小问题,有人说,30万增值的部分呢?按照房产从100万增值到300万,30万也应该增值到90万啊,应该先分给男方90万啊。

我们需要注意一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只有自然增值才归属个人所有,比如个人婚前价值30万元的房屋,婚后自然增值至90万,全部90万都属于个人财产。

而个人财产的非自然增值,主要就是投资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该条文,30万元在婚后购房所得增值收益,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这条也不难理解,如果一个人,其主要的工作就是投资,那么主要收入就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如果其配偶不能依法分享,毫无疑问是对其配偶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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