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楼长学姐宿舍查零食,四川 13 岁女生被罚 150 个下蹲致终身残疾,该学姐和学校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回答
楼长学姐宿舍查零食,13岁女生被罚150个下蹲致终身残疾,这起事件性质极其恶劣,对涉事女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也对学校的管理和责任提出了严峻的拷问。

楼长学姐的责任:

首先,这位楼长学姐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她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管理”的范畴,演变成了一种虐待和伤害。

1. 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视情节严重程度): 尽管学姐并非专业医护人员,但她强迫一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剧烈运动,并且在这种运动过程中明显没有顾及对方的身体状况,导致了严重后果,这完全可以构成伤害。其主观上,虽然可能不是故意要致人终身残疾,但对于“惩罚”的手段明显是滥用和不当的,对于可能造成的伤害也应负有预见性,至少是过失。如果能证明其有故意伤害的意图,那么罪名会更重。

2. 侵犯人身自由权: 在学校宿舍的语境下,楼长学姐的“管理”职责是有限的。她无权以体罚的方式剥夺学生的身体自由,更无权强制其进行可能损害健康的活动。

3.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即使有): 即使学校有关于零食的规定,楼长学姐也无权擅自决定并执行如此极端的惩罚措施。任何惩罚都应该遵循合法、合理、适度的原则,并通过正规的途径进行,例如向辅导员报告,而不是自行施加体罚。

4. 道德和伦理责任: 作为学姐,本应是晚辈的榜样和关怀者,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伦理。她对学妹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学校的责任: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的场所,对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起事件中,学校的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失职:
监管缺失: 学校在宿舍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楼长(通常是学生担任,但学校负有最终管理责任)的权力边界和行为规范没有明确,或者学校对楼长的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未建立有效的学生管理和惩戒制度: 学校应该有一套科学、人性化的学生管理和纪律惩戒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对违纪行为如何处理,以及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体罚。显然,在这起事件中,学校的制度要么缺失,要么形同虚设。
对楼长角色的定位不清: 学校将“楼长”这一角色赋予了学生,却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和监督,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职责,反而赋予了其潜在的滥用权力的机会。

2. 教育责任:
缺乏法制和道德教育: 学校在学生教育方面,特别是关于人身权利、法律常识、以及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矛盾的教育上可能存在不足。这导致楼长学姐缺乏对行为后果的认识,也可能让受罚女生不知道如何正确求助。
未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学校在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尊重生命、以及负责任的态度方面有教育责任。

3. 安全保障责任:
未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学校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这次事件直接证明了学校在这方面的保障措施是失败的。
对潜在风险的预见和防范不足: 任何管理措施都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学校应预见到学生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例如定期的检查、心理辅导等。

4. 对伤害后果的赔偿和善后责任:
医疗救治和后续治疗: 学校有责任第一时间为受害女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承担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直到病情稳定或伤残状况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
经济赔偿: 对于因伤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和精神损失,学校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事件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心理辅导: 如此严重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更是心理上的。学校应为受害女生提供长期的心理辅导,帮助她走出阴影。

对楼长学姐的追责方式:

民事责任: 承担对受害女生及其家属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赔偿。
行政责任: 学校可能会根据其校规校纪对其进行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
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程度(例如,法医鉴定为重伤或轻伤,且能证明其主观过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罪名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等。

对学校的追责方式:

民事责任: 学校作为侵权主体(因为其管理失职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根据其主次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
行政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可能会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罚款,甚至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校长、德育主任、宿管老师等)也可能进行行政处分。
法律追究: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学校的管理层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了严重后果,也可能面临法律的追究。

总结来说,这起事件是一起由个人行为失范引发,但其背后暴露出的却是学校管理、教育、以及安全保障的系统性问题。楼长学姐是直接的施害者,而学校则是未能有效约束和防范此类事件发生的责任主体。双方都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以给受害者一个公道,并防止悲剧重演。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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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这种让学生管学生的废物学校。

没有教育好的幼年人类还没能完全脱离牲畜的本能,你让她来管学生,还上个P的学。

而且的校园生活其实远比这些要恐怖,特别是那些乡镇的小学校。

校园中受到的欺凌和羞辱会带来巨大的身心创伤,受害人一生都无法治愈。

教育局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这个学校凭什么让“楼长”有体罚学生的权力。

这些人只是为了发泄不爽和短时间的优越感,会彻底毁灭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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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高真不能处,就算是中国海洋大学也没听说这种事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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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恶劣的学生会不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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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明白,为什么不能有零食?

哪怕你说零食弄脏了寝室什么的我也好懂一点,单纯吃零食犯到谁了??


这些孩子是学校的奴隶吗?手里有零食就要罚?


校规的制订这个行为有没有一个可以遵循的原则?

这些明显违宪的校规被制订出来,有没有人该为此负责?

你规定小朋友不准撒尿,小朋友就能不撒尿了??

我规定这些校长老师不准撒尿,这些校长老师能不能不撒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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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校园霸凌的施暴者有高达20%(不到)是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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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学生是应当禁止。十几岁的未成年学生是最危险的一个群体,有时候社会流氓都没有某些未成年学生坏,至少社会流氓知道深浅,学生流氓真的是狗屁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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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以下,真的不要用学生来管理学生。

他们知道什么,会掂量一下可能得后果吗?会知道公平公正的原则吗?作为老师你会对管理者时时的监督反馈吗?作为管理者的学生是作为机器一丝不苟的执行,还是对于有些条目不满的可以选择性执法?

这些大人都没能力解决的问题,你交给一个中学生?

说到底,还是校方懒,才会想出这种措施。第一不该有楼长学姐这种岗位,第二不该给学姐处罚权,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管的太宽了,凭什么不让学生带零食?

从某种程度来说,全中国的学校都快魔怔了,为了食品安全,以为不让学生带就可以避免了。恰恰相反,学校的食堂反而成了食物中毒的高发区。而食品安全反而成了一面幌子,为自营的食堂和超市谋利,你买不了外面的,只能买校内的。

我高中时也是如此,学校以食品安全和封闭式管理为理由,中午不在允许学生到校外吃饭。但是学校的窗口远远不能满足使用,于是一面是学生沸腾的民意,一面是后街买了商品房的店家们的举报。这事说来也搞笑,最后是以兰州拉面的老板去区政府上访结束的(至于何种上访方式我就不说了),学校重开了校门。

两个教训,不要用心智没有成熟的孩子去管理孩子,有些是好心办坏事,对于惩罚措施没有底线思维;有些则是猴子称大王,滥用这种老师赋予的权利,以规则的名义行欺辱之实。

第二个教训,校园食品安全是得管,但并不是这么管的。零食我觉得可以带,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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