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中九个是多党制,此『事实』击穿了多党制能解决腐败的臆断」这段论述的逻辑漏洞是什么?

回答
这段论述“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中九个是多党制,此‘事实’击穿了多党制能解决腐败的臆断”存在以下几个重要的逻辑漏洞,并且可以通过详细分析来揭示:

1. 相关性不等于因果性 (Correlation does not imply causation)

这是最核心也是最明显的逻辑谬误。

论述的逻辑: 论述者观察到一个现象(很多腐败国家是多党制),然后直接推断出另一个结论(多党制无法解决腐败,甚至是一个反证)。
漏洞所在:
仅仅因为两个现象(腐败和多党制)同时存在于一组数据(十个最腐败的国家)中,并不能证明它们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可能存在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导致了这两个现象同时出现。例如:
政治不稳定与腐败共存: 许多新兴民主国家或转型期国家,虽然实行多党制,但可能面临政治不稳定、制度不成熟、法治不健全、经济发展滞后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可能滋生腐败,而多党制本身只是这些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特征,而非腐败的根本原因。
历史遗留问题: 一些国家可能长期处于专制或寡头统治之下,积累了深厚的腐败根基。当这些国家转型为多党制时,过去的腐败模式可能仍然存在或以新的形式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多党制本身是导致腐败的原因。
经济因素: 贫困、资源依赖、市场不完善等经济因素也可能与腐败密切相关。如果一个国家即使实行多党制,但其经济结构存在导致腐败的诱因,那么腐败的发生并非多党制的错。
民主制度的脆弱性: 在一些制度尚不完善的多党制国家,权力制衡可能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或者政治精英利用多党制的竞争来巩固个人或集团利益,导致腐败横行。这种情况下,问题在于不完善的制度和监管,而不是多党制本身。

2. 样本选择的偏颇与以偏概全 (Cherrypicking the data and Hasty Generalization)

论述者选择了“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作为样本,这本身就可能存在选择性偏差。

论述的逻辑: 论述者挑选了一个特定的、极端化的样本群体(最腐败的国家),然后基于这个样本的特征来否定一种制度的普遍有效性。
漏洞所在:
忽略了成功的例子: 世界上存在大量实行多党制且腐败程度较低或正在有效治理腐败的国家。例如,北欧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它们都实行多党民主制度,并且在国际腐败指数排名中位列前茅。论述者刻意忽略了这些反例,只选取了负面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十个”的随意性: “最腐败的十个”这个数字本身就是一个统计上的截断点。如果选取“最腐败的二十个”或者“最腐败的五个”,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这种任意选择数字来构建论证的方式是不严谨的。
未能区分“有腐败”与“腐败最严重”: 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问题在于腐败的规模和系统性。将腐败程度最高的国家作为唯一的论据,无法说明多党制在抑制一般性腐败方面的作用。

3. 混淆了制度“功能”与制度“实践”的差异 (Confusing the potential of a system with its actual implementation)

多党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设计初衷和理论上是为了实现权力制衡、提高透明度、促进竞争和问责,从而有助于抑制腐败。然而,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论述的逻辑: 论述者将多党制在某些国家的糟糕实践(高腐败)等同于多党制本身就必然导致腐败,或者否定了多党制潜在的防腐功能。
漏洞所在:
制度设计与执行问题: 多党制本身是一种框架,它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司法独立性是否得到保障、媒体监督是否到位、公民参与程度是否高、政治文化是否成熟等。如果这些配套措施不到位,即使是多党制也可能被腐败势力所利用。
“臆断”的定义模糊: 论述者称“击穿了多党制能解决腐败的臆断”。然而,多数人认为多党制并非“能解决腐败”,而是“有助于抑制腐败”,它提供了一种机制,而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果论述者指的是“有助于抑制”的观点,那么个别国家的失败案例并不能完全否定这种“有助于”的可能性。如果论述者指的是“能解决”的强断言,那么这确实是一个站不住脚的“臆断”,而论述者提出的“事实”也并非直接“击穿”了这种更温和的观点。

4. 忽视了其他影响腐败的关键因素 (Ignoring other crucial factors influencing corruption)

如前所述,腐败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将原因单一归咎于政治制度(多党制)是过于简化的。

论述的逻辑: 只关注政治制度,而忽略了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地理等其他可能导致腐败的关键因素。
漏洞所在:
经济发展水平: 贫困国家往往更容易滋生腐败,因为人们的生存压力更大,公职人员的薪资待遇可能较低,更容易接受贿赂。
资源禀赋(资源诅咒): 依赖自然资源(如石油、矿产)的国家,常常容易出现“资源诅咒”,即丰富的自然资源反而成为腐败和低效治理的温床。
法治和司法独立性: 如果一个国家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那么无论何种政治制度,都难以有效遏制腐败。
政治文化与公民意识: 缺乏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文化氛围,以及公民缺乏积极参与和监督的意识,都会纵容腐败的发生。
历史与社会结构: 长期存在的裙带关系、家族主义、社会不平等也可能成为腐败的土壤。

5. 论证的陷阱:偷换概念或诉诸不当对比 (Fallacy of equivocation or false analogy)

虽然不是直接的偷换概念,但论述者在构建“多党制=腐败”的联系时,可能在操作上存在类比的误导。

论述的逻辑: 将“多党制”这个制度特征与“腐败”这个结果直接挂钩,并且暗示“一党制”或“非多党制”的国家就没有或更少腐败。
漏洞所在:
忽略了非多党制国家的腐败情况: 世界上存在一些非多党制国家(如一党制或军事独裁),它们同样存在严重的腐败问题,甚至由于缺乏监督和透明度,腐败可能更为隐蔽和严重。论述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非多党制国家腐败更少”的论点,而是直接构建了一个负面的多党制形象。

总结起来,这段论述的逻辑缺陷在于:

错误地将相关性视为因果性。
选择了有偏见的样本,并进行了以偏概全的概括。
混淆了制度设计的理论功能与实际运行的糟糕表现。
忽视了导致腐败的多种其他关键因素。
暗示了一种不当的对比,即非多党制国家腐败更少,而这并未得到证实。

因此,仅仅因为“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中有九个是多党制”,就断定“多党制不能解决腐败”是逻辑不严谨且具有误导性的。一个更合理的论述应该承认多党制在反腐败方面的潜在作用,同时分析造成这些多党制国家腐败严重的原因,并将腐败的发生归因于更复杂的社会、经济和制度性因素的综合作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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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什么体制,反腐败的重点都是抑制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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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权力寻租的关键是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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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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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效的都是外部监督,否则就不会有三聚氰胺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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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制下,难以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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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



下面说说新加坡

新加坡是个特例。他算是一党制国家,但清廉指数全球有名。

@冷哲

先生的一篇论述科举制度的文章中提到过,欧洲贵族封地小,也就相当于我国的一个县,管理的事也少,他们不需要科举制度为自己提供人才。新加坡再小也是个国家,它的事情肯定足够多,但同时他国土面积也确实小,700多平方公里,还没有通州区大,最高首脑一个下午就能把辖区视察一遍。“天高皇帝远”这句话对新加坡也许不太适用。

我认为这就是新加坡的地理优势,国土面积小意味着可以采用更少的行政规划,中央命令传到基层,经历的层级更少,中间不易出现变形,效率更高。中央有清廉的决心,基层就难有贪墨的空间。这就是新加坡清廉的主因。

每个执政党都有清廉的梦想,就如同每个公务员最初都想齐家治国一般。但现实的官僚系统就像个臃肿庞大的机器,控制室里的精细操作,被传导装置扭曲变形成一场张牙舞爪的表演。而越小的机器,就越不容易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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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重点是对权力的监督

每个执政党都知道要清廉、要反腐,但有时候他们是积重难返,不反亡国,反就亡党。人在巨大的压力下会有断腕的勇气。但没有足够的压力,谁会断腕?谁能给一个大党提供断腕的压力?

两条路:其一,是另一个或几个大党。其二,是改良式的民主,即党与党员割裂,主动把党员的监督权交给人民。必要时候允许人民断掉党员(官员)。

比如我们可以不要选举权,官员依旧由党来安排,但我们必须有罢免权,每隔一段时间都用手机投票的方式考评官员的得失。这一整套投票系统由中央负责。这样官员一方面仍然离不开党的任命,但另一方面又需要民众的支持来维持主政时间,真正的给人民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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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文预警

2、多图预警

3、此文请随意转载,标注出处即可

前言:

戴立言的这篇《

新华每日电讯:政党制度与反腐败

》核心观点是“多党制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有效防治腐败的灵丹妙药,多党制本身并没有、也难以解决腐败问题。只有执政党下定决心,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手段相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稳定、健康发展,才可能逐步解决腐败问题”。这个核心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原文由于篇幅和载体的限制,很多问题没有讲清楚。我将借这个答案系统地论证这一观点。


争议数据声明:

由于题干特指以及

@Heracles

答案提及,基于论证需要,引用了

貪污感知指數

自由之家

的数据。

在除本题外的绝大多数讨论中,

貪污感知指數

本人仅持基本赞同态度,2008-2013年数据本人持信任态度。

自由之家

数据在纵向比较上,本人持不信任态度;在横向和综合比较上,本人持反对态度。

正文:

题干中,「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中九个是多党制,此『事实』击穿了多党制能解决腐败的臆断」 这句话是存在逻辑漏洞的。但是,这个漏洞并不是

@罗登

讲的那种文字游戏,也不是

@海浩

讲的那种硬逻辑。

@罗登

的错误,已经有很多朋友在评论和答案里指出过了。我在这里拾人牙慧,再重新说一遍。

百分之九十九的病患死亡之前都用过药物治疗,这样就一举攻破了“人如果生病了,需要用药物治疗”的谎言。

他把人比作国家,生病比作腐败,死亡比作腐败至极,药物治疗比作多党制。

这种类比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因为在一般印象中,人生病只能依靠药物治疗。他的类比等于是默认了多党制是治理腐败的唯一方式。所以,我有理由认为,他要表达的意思其实是“治理腐败只能依靠多党制”(与“人生病只能依靠药物治疗”相类比)。很明显,这是一种臆断。我会在本答案第二部分详细论述。

@海浩

的答案看起来比较晦涩。我估计他没有看原文,没有理解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所以得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生硬答案。

原文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核心观点)是,治理腐败与多党制本身是不挂钩的,而是与执政党(既包括一党专政的也包括多党选举的)治腐决心、反腐措施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社会稳定等紧密相连。 要证明这一观点,至少要先反驳2个网络上深入人心的错觉:
一是强调充分条件的“只要采用多党制,就必然可以治理腐败”(简称“必然”论)
二是强调必要条件的“想要治理腐败,就必须采用多党制”(@罗登 的观点,简称“必须”论)

但是,原文作者在《

新华每日电讯:政党制度与反腐败

》的第二部分论证不够充分,也没有将多党制本身与反腐措施之间的关系讲清楚。就像

@罗登

所说的,最清廉的国家,大多数也都是多党制。那么,很显然,“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中九个是多党制”这种说法最多反驳第一个错觉,根本无法推导出“多党制不能解决腐败”这个结论。

假设把这句话改成“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中九个是多党制,此事实击穿了多党制必然能解决腐败的臆断”,那么这句话就在意思表达和逻辑表达上都正确了,而且句子的整体结构也符合“臆断”两个字的含义。

下面,我将从三个部分重新论证《

新华每日电讯:政党制度与反腐败

》的核心观点“多党制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有效防治腐败的灵丹妙药,多党制本身并没有、也难以解决腐败问题。”

第一部分,我将举例反驳“必然”论。

第二部分,我将举例反驳“必须”论。

第三部分,我将反驳“多党制治理腐败成功率更高”的说法

一、采用多党制的国家未必就能解决腐败问题

很多朋友认为“只要采用多党制,就必然可以治理腐败”。这是非常明显的臆断。 请看下表:

这是亚洲五国2002-2012年间的贪污感知指数。得分范围取值在0到10之间。0分为极端腐败,10分为极端清廉。从表中可以看出最清廉的是新加坡。其次是日本和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则属于非常腐败的国家(十年来都比我国腐败)。

之所以挑这几个国家,是因为排名最后的十个国家,除了朝鲜之外,在大家心目中没有太大印象,而且有的国家极端贫穷甚至处在战乱当中,影响因素太多,可比性较低。而这五个国家地处亚洲,文化氛围相近,大家比较熟悉,而且排名高中低都有,比最腐败的十个国家更适合拿来比较。

这五个国家,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尼都是公认的多党制国家,新加坡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多党制国家(这点我会在第二部分中详细论证)。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韩国、菲律宾和印尼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相继构建了或确立了现代民主政体。韩国一般认为是1998年金大中上台(也有认为是1993年金泳三上台),菲律宾一般认为是1986年阿基洛上台(也有认为是1987年新宪法实施),印尼一般认为是1998年苏哈托政府倒台。但是同一时期建立了现代民主政体的三个亚洲国家,在同一阶段腐败程度的差距却如此巨大。先行一步的菲律宾(条件“得天独厚”,美西战争后成为美国殖民地,1935年第二部宪法照搬美国宪法模式,三国中最早确立了三权分立),远远落后于后起步的韩国。类似于菲律宾、印尼的例子不甚枚举。这样一比较,大家就很明显的看出来,采用多党制的国家不一定就能解决腐败问题。

二、解决腐败问不是必须要采用多党制

有没有不采用多党制就很好地解决了腐败问题的国家?答案是有的,这个国家就是被誉为亚洲地区清廉典范的新加坡

很多朋友认为新加坡是一个多党制国家。但是,很遗憾,这不过是大家一厢情愿的想法。

请看下表:

1968-1980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议席比例高达100%,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反对党不允许进入议会,没有参政议政的合法渠道,没有为民发声的机会。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新加坡,是不承认反对党的合法地位的。

1984年,这个制度有所松动,人民行动党开始允许反对党进入议会。但是,新的选举制度耍了一个花招(具体请参看

新加坡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样的?

其中的答案),人民行动党可以通过设置集选区,保证高票仓,分散低票仓,并且在低选票比例的情况下,保证议席比例永远超过90%。可想而知,在新加坡,特别是在没有互联网的情况下,反对党的发声得有多微弱。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2011年最近的一次大选,人民行动党以60%的选票赢得了93%的席位,而代表40%民意的反对党只得到了6个席位。所以,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才能一党独大56年,李光耀及其儿子李显龙担任国家总理合计41年。

可见,新加坡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威权国家,它的一党独大并不是靠选票选出来的,而是其另类的选举制度规定出来的。我想,这恐怕与大家所想象的多党制有很大差别吧。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新加坡虽然选举制度有瑕疵,但是只要有选票,至少是民主自由的。新加坡这么清廉,肯定跟其民主程度和自由程度有关。但是,很遗憾,新加坡恐怕也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民主自由。

请看下图:

这是

自由之家

2013年数据,新加坡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得分均为4分(满分7分,得分越高越不民主),属于不够民主的国家。

再请看下图:

这是新加坡2010年的数据,政治权利居然只有5分,只要再多0.5分,新加坡就要沦为独裁国家了。为什么2010年与2013年的数据差距如此之大?这是因为2010年3月之前,新加坡的法律对互联网政治审查非常严苛,不允许政党和参选人在互联网上进行政治宣传。如果政党和公民希望在互联网上发表政治观点,需要提前到相关机构注册。具体的感受可以参照

为什么新加坡会被无国界记者评为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家?

里面的回答。

当然,我乐见于新加坡在民主自由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并且为新加坡在2010年后的努力而鼓掌。可是,新加坡在2010年之前就已经是一个非常清廉的国家了,这难道还不能够说明问题吗?

再请看下表:

从表中可以明显看出,新加坡是唯一一个评分超过4分的国家。在西方世界眼中,亚洲5国中最不民主、最不自由,一党独大的新加坡,却又是最清廉的国家。大家想想看,“想要治理腐败,就必须采用多党制”这种论调还能够站得住脚吗?或者我退一步说,在新加坡的反腐历程当中,那些个56年没有执过政、议会议席从来没有超过个位数、在2010年前不能自由使用互联网的反对党,到底发挥了多大的监督、引导作用?

三、多党制未必能提高治理腐败的成功率

其实,经过第一、第二部分的论证,基本上已经可以得出“多党制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有效防治腐败的灵丹妙药”的结论了。

但是,毕竟一党制国家只有个位数,多党制国家却多得多。清廉的国家肯定更大概率出现在多党制国家当中。所以,很多朋友肯定会觉得我是在狡辩,是在用特例掩盖泛例。

那么,我就来证明多党制未必能提高治理腐败成功率。

首先,我看有的朋友在答案里说,腐败是很能被根治的,反腐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这个观点我很赞同。所以,为了方便对比,我以2012

貪污感知指數

为基本数据,以我国为界,凡是得分比我们高的都是更清廉国家,比我们低的都是更腐败国家。大家应该能够理解。

多党制则比较难办。因为,多党制只有是或不是,不能量化。而且,就像

@Heracles

的答案提到的:

咋不说这个民主指数呢?我不列数据了,大家自己看民主指数靠前的国家经济和腐败怎么样。看看民主和多党制(是真的多党制,不是参政拍手党)国家的腐败到底严不严重

有这么一部分网民对多党制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像苏丹、乌兹别克斯坦这样法理上的多党制国家是不会得到他们承认的。他们认为,一个多党制国家就必须得是一个多党竞争、不能无限连选连任,最重要的是必须得是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虽然,这个想法已经与新加坡的实际冲突了,但是,我仍然顺着大家的想法来,我就使用 @tengmoon答案里民主程度与腐败程度的线性表进行对比。

请看下图:

这张图以我国为轴点,左侧是比我国民主的国家,下方是比我国清廉的国家。与我国相比较,A区是更民主更腐败的国家,B区+C区是更民主更清廉的国家。

那么,问题就很明显了。

第一,单看C区,民主指数确实是与清廉指数成正比关系的,从X轴来看,这类国家不到40个。A区+B区,有超过100个国家。如果真的是越民主就越清廉,请告诉我,B区出现的一大片空白、A区的一大片红点是如何造成的?要想进入C区,必须要跨过A区+B区,如何才能不落入A区的陷阱?

我想,绝大多数朋友往往忽略这一点:进入C区是目标,进入A区+B区才是过程。

第二,以印度为界,左下方的发达国家一股脑地被纳入C区,这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多党制比印度更完善,更民主吗?

多党制不过是一项制度罢了,远没有那么神通广大

仔细想一想。多党制如何保证政客之间不沆瀣一气?如何保证在野党不会势弱?如何保证某一政党不会一党独大?如何保证不出现选举操控?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多党制所能承担的责任,更不要说你们遐想中的民主自由了。那不仅需要真的多党制,还需要最起码一个执政能力超群的政党,还需要一群政治素养高超、具有远见卓识的公民能选出这个政党。在多党制和民主自由之间隔着十几条、数十条难以逾越的鸿沟。而民主自由又与清廉国家隔着十几条、数十条难以逾越的鸿沟。所以,请不要神化多党制,它治疗不了腐败,也不是通往民主自由的直通车。

结语:

一些赘言,一点闹骚

苏丹,就是一个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拉登居住过的地方。多党制?拜托啊,巴希尔都当了多少年“选举”的总统了?
土库曼斯坦,前苏联烂摊子,尼亚佐夫当了21年总统,好一个多党制。
伊拉克,萨达姆杰作。美帝虽然美好,但也不是上帝。现在生活比萨达姆时期要好很多,这是肯定的。
看到这样的回答,我感到很心酸。它给我一种“你也配姓赵?”的感觉。

我认为,很多朋友对多党制寄予了过多不切实际的期望。他们在潜意识里,几乎都认为多党制一定能带来民主自由、一定能带来更好的生活。治理腐败只是夹杂其中的特效之一罢了。这种执念不像是理想,更像是预言。

为了让这种预言显得更有说服力,他们会给多党制增加许多限定条件。比如说,多党制要有多党竞争、要有公民选举,不能一党独大等等。可是,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施行了多党制,真正像预言里那样富强的又有几个?

于是,为了让预言变得更可信,只好在多党制上增加更多的限制,比如说,不能无限连选连任,不能操控选举,在野党要有发声的权利和气魄、不能有民粹倾向、最好有全民直选等等。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多党制这个药没有开错。这个国家不富、那个国家不强,那是因为它的多党制不够完善、民主制度不够纯粹。病没治好,是因为药下得还不够猛。你要是这个时候动摇,那就是“革命立场不够坚定”。如果真治死了人,那就说明原本就病入膏肓,无药可救。

所以,我们在中国互联网上总会看到这样的说法:

苏丹也配叫多党制?

印度也配叫民主?

你也配姓赵?

一般来说,在我国互联网的大部分论坛、微博、博客上,讨论到这个份上,基本上就是死结了。哪些国家配,哪些国家不配,几乎可以无限上纲,而且跟制度本身根本无关。直至讨论到,欧美日韩那些清一色的发达国家,哪怕是新加坡才算截止。

问题是,在他们心里到底是富强才配叫民主,还是民主带来了富强?

我猜想,更多的可能是前者。

我国民,受千年儒家文化熏陶,受百年屈辱历史教训,对王道的追求、对富强的渴求举世无国能及。“自古无不富强之王道”的思路和对“不王道之富强”的抵制深入人心。只不过,不同的人对“王道”的认识不同罢了。

我觉得,这里面,有少部分执着者,没有分清王道和富强之间的关系。富强是目标。王道是理想,不是治国定邦之策。若是用王道推导富强,没有富强就是王道执行地不够彻底。这恐怕也是落入了古人的窠臼。

当然,大家向往多党制,乃至民主自由,向往着能根除腐败的心情我能够理解。那么,你们大可在现在已经提出的限制条件之下,给多党制加以更多的限定,甚至你可以指明就要美国那样的多党制或者就要日本那样的多党制。

但是,我要提醒一下大家,你对的限定条件越多,就越说明你没有底气。因为,限定条件越多的模式就越是难以完全复制,特别是定性限定(模式的好坏)远远多于定量限定(实施的环节)的情况下。 知乎上有很多如何泡妞、如何成就事业、如何学习、如何创业的话题,很多先行者给出了自己的成功模式,点赞的人也很多,我相信肯定会有不少朋友跃跃欲试亲身试验一下,又有几人成功了?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成功模式可以复制,成功不能复制。为什么这句话放到个人模式上,大家就很能理解,放到政治模式上,大家就呵呵了?要知道政治模式关系到何止千万的个人模式,其成功难度又何止高上千万?如果不成功,左手不会跟右手较劲,左派可是会跟右派打起来的啊。

(完)


附:

有的朋友认为新加坡国家小、人口少,不能拿来与我国相比。

有这个想法很正常,也是正确的。人口多的大国家,公务员队伍庞大,管理难度系数大,反腐败的任务更为艰巨。这是一个很正常的道理。

那么,请看下图:

图1

从图1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排在前十名的国家仅荷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人口超过千万,并且这三个人口相对较多的国家排位都靠后。

图2

从图2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人口超过一亿的国家和地区,除了已完成工业现代化的美国和日本之外,排位都很靠后。而我国坐拥13亿人口,远超除印度之外的国家,排名位列第四。

请大家想想看,如果我拿国家大小和人口多寡作为基础论点,凭这两张表就想说服大家,中国反腐非常成功,多党制与治理腐败无关。到底有多少人会信服呢?所以,我的这篇答案直接就把人口和国土的因素弃了。

我觉得,论证这种话题,考虑的因素越多,就越容易陷入无效的争论。比如我提到人口,就可能会有朋友进一步提到人口密度,我要是提到国家大小,就有可能会提到国土面积乃至城市数量等等。如果这样讨论的话,争论就会永无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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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章的逻辑,我还可以推导出一党制国家比多党制国家更容易滋生腐败的结论。

根据维基百科,世界上一党制国家有六个,中朝越古老,加一个西撒哈拉的萨拉维阿拉伯民族共和国。名单的最后一个是埃塞俄比亚的区域性政府,故不放入此列。


那么世界上一共有多少国家呢,这里用数据193,没有算上地区。

那么世界上一党制国家占据了 6/193=3.109%的国家。

假设在一个多党制或者一党制和贪腐没有必然联系的社会,国家制度和贪腐程度的分布都是随机和均匀的。那么世界上倒数十个腐败的国家里面,应该只有

3.109%*10=0.3109个国家,还不到半个是一党制的。

然而事实上有一个国家是最腐败的十个国家之一。


顺着这个逻辑来看一党制国家其实是比多党制国家更腐败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进入最腐败的十个国家的概率是


1/6=16.667%

而多党制国家进入世界最腐败十个国家的概率是


9/187=4.813%,比一党制小的多


由此得出结论,一党制比多党制更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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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推倒本身意义不大,国家腐败与否本身就是很抽象的概念,再加上200个国家这样的设定样本容量太小,很容易受极端值影响。


我想通过这个问题说明的是,带有偏见地解读数据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我们在接受如此分析结果的时候,应当时刻拥有敏锐的识别能力。


“最腐败的十个国家里有九个是多党制国家”

这句话没有错,他的意思是多党制不一定能解决腐败,但这篇文章给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以下观点:

多党制不能解决腐败

一党制可以解决腐败

一党制比多党制更能解决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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