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前回答的这个题目,今天提示了我好多次,原来是知乎又来了一位牛人
@田浩,看了您这几天缉毒方面的回答,又长了很多知识。
但是我觉得您的故事,有两个疑点,一是可能本来就不构成犯罪,不存在“法不责众“的问题;二是对于处于怀孕期间的妇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实践中大多也都是这样,所以,她出来跟您打招呼,可能她是取保候审了,并不意味着不接受刑事处罚。
详细讲一下第一个疑点。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不仅应当考查其客观上实施了什么行为,而且应当考查其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只有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一致,即所谓“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量刑。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但是没有在主观上认识(或者应当认识)到自己贩卖、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您的故事中,关于主观心态的部分没有提及,但其大摇大摆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不怕、不跑、不丢弃,还特征那么明显,不明知的可能性较大,所以,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法不责众的例子很多,但我觉得这个例子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分割线下是原回答 .......................................................................................................
贩卖毒品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冰毒的学名就是甲基苯丙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