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上面
@Aaron cao同学的回答,但基本是在答非所问。
「检察长」之所以叫「检察长」而不是「院长」,跟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并没关系,而是最早由其职责决定的。中国称呼「检察长」大概是继受了习惯称呼,而非刻意设置。
第一,除了中国以外,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最早基本上隶属于法院,或者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故并不称呼「检察院」,多用「检察署」或「检察厅」称呼,因此检察机关的首长通常并不称呼「院长」。
第二,法院院长称呼「院长」,是因为作为法院院长(而非首席大法官)时的最主要职责是管理法院,而不是管理每场审判,主持或主要负责每场审判的法官当庭叫「审判长」;检察长的最主要职责,在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则是代表检察机关,即「代表全体检察官」或「代表检察权」,管理检察院反而是其附属职责。这也是「公诉」制度的体现之一。例如在英国,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追诉某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叛国案和重大的违宪案;授意批准涉及国家秩序、国家机密、种族关系的犯罪等案件之公诉。又如美国,美国联邦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检察长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地方检察长则代表地方检察机关出席地方法院的公诉案件。在英国和美国,检察长一般称为「Attorney General」,是因为在公诉中,他们的角色是「政府代表」或者「政府律师」。在职责这个层面上,作为全体检察官(很多时候被视为国家机构,类似国家主席是机构而不是职务)之代表或检察权之代表时,「检察长」才能体现出意义(英文里General之意义),「检察院院长」则不行。
第三,中国的「检察」制度大概由清末法制改革时由英美和德日的检察制度改进而来,比较可能的是日语「検察官」转化而来,民国时期继受了「检察总长」「检察长」等概念,新中国移植了苏联系统后继承了「检察长」的称呼。在中国大多数时候检察院检察长会授权或指定某检察官代表「国家之检察权」进行公诉,而非凡事亲自出庭,因此中国「检察长」名字与职责的联系就被弱化了,在加上中国的检察机关从法院或政府分离出来了,也叫「院」,并且与「平级法院」平级组成司法机关、经常同时出没,故而客观上造成了这种混淆。不过由于其名称与职责的联系只是弱化,而非瓦解,故而大概在命名时就继受了「检察长」的原始概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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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曹同学在评论里提到的:
窃以为,是因为在本院以内,法院院长可以终结案件做出结论,最起码是阶段性的结论,而检察院只是程序的一部分
是违法行为。法院院长无权干涉案件审判结果,除非他是该案合议庭组成审判员之一,此时他可以行使自己拥有的权利(几人合议庭就是平等的几分之一)。法院院长只有在监督审判工作的时候,认为某案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时,才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审查是否应该适用再审程序,其自己仍无决定权。所谓「阶段性的结论」,没有这种东西。
学苏联,但是苏联的「检察长」仍是因职责决定的,且该称谓匹配亦自意义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