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刑警们的枪都收了但械和精神还在
---说一说关于基层警察枪支的那些住事
答主作为曾经的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警察和法院司法警察,来说一说这个问题吧。
一、枪支配发情况
答主是1987年7至1989年7月,考入省人民警察学校读书。这期间,每年的寒假、暑假都会到本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实习,其中1989年的春天至夏天,在湘赣两省交界处的某市公安局X公安分局实习(答主在知乎《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里,曾详细谈到这段的实习经历)。
在这两年期间,答主所接触到的公安局各个部门的正式警察(干部)都配有一定枪支的。其中,公安局长局和政委配发的“七七”式手枪,科所队长(正职)配发的都是“六四”式手枪(俗称“小砸炮”),科所队长(副职)及一般干警大都配发的是“五一”式和“五四”式手枪(这两款手枪几乎看起来没有任何差别)。
(“五一”式手枪)
这些配发的手枪,都是由警察个人自已负责保管。有的警察不常用枪特别是年纪较大的警察,一般将枪支按枪弹分离的原则藏在家中(也有的警察为了方便使用,不愿意枪弹分开保管)。而年青的警察们对枪支基本上都有特别的喜好,会随身携带枪支的。不过,年青的警察们由于级别不够,大都配发的是“五一”式和“五四”式手枪,净重0.85千克,装满8发子弹后的弹匣重0.16千克,合计重1.01千克,貌似不怎么重。可是,如果你将两斤猪肉长时间挂在身上,你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件挺痛苦的事。夏天的时候,在腰间携带这两款手枪更让人无法忍受。这么一来,也有一部分年青的警察由于这个方面的原因,不大愿意携带枪支。
(“五四”式手枪)
而“六四”式手枪净重0.56千克,装满7发子弹后弹匣重0。09千克,合计重0.65千克;“七七”式手枪净重0.5千克,装满7发子弹后弹匣重0.08千克,合计重0.58千克。两款手枪小巧玲珑、精致威风,再加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警用快枪套(腋下枪套)在国内开始出现,安全性和私密性远远超过腰式配戴方式。因此,配发两款手枪的警察们都很乐意随身携带枪支了。
(“六四”式手枪)
1989年7月至12月,答主警校毕业后分配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1989年12月底,到县法院工作后,担任的司法警察。在这个时间段里,公安机关的包括刑警在内的警察们配发的枪支,也都还是由个人自己保管。县法院的法官们及法警们配发的枪支与县公安局大抵相同,院长、副院长、庭长一级,都是配“六四”手枪(无“七七”式手枪),其他审判人员及司法警察都是“五一”式或者“五四”式手枪。但是,从1990年之后,法院的枪支开始集中保管,干警使用时经过院领导批准临时领取。不过,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除了到外地办案,法院干警基本不会去领取枪支。
(“七七”式手枪)
县检察院在那个时期与县法院共用一栋办公楼,对检察干警的枪支配发及使用情况答主也非常了解,他们与县法院情况完全相同。
(“七七”式手枪红把,据说为高级首长才能配发)
二、枪支意外事件
那个时候没有“禁酒令”,也没有“八项规定”,在枪支归干警个人保管期间,政法机关干警携带枪支期间饮酒丢失、保管不严被盗窃等时有发生。
(一)内保科长枪被盗
(按知乎管理者要求,删除此段了)。
(二)老检察长也丢枪
(按知乎管理者要求,删除此段了)。
(三)同学枪支走火
答主一高中同学D,1988年通过招干考试,与答主另外一个高中同学同时考到县公安局工作。1992年D调到某乡派出所工作担任一般民警,他所配发的枪支是“五四”式手枪。
前几年,答主和一伙高中同学在一起吃饭时,其中D同学和苏同学说起了他们在1992年的一段往事。苏同学说,那年的冬天,他和D两个人在县城一个新近营业的宾馆开了一间房在那里休息。在房间内D同学脱下了外套,露出了别在腰间的“五四”式手枪。苏同学十分好奇,就让D同学将手枪拿给他仔细把玩。
D同学也过于大意,认为自己也在这里,出不了什么事,在将手枪交给苏同学时,居然没有将弹匣取出。苏同学拿着手枪左右摆弄,突然间只听得房间内一声惊雷,苏同学手中的枪支走火,正好从D同学的裤裆中穿过。所幸D同学火焰山高,这一枪刚好打穿的是空裆处,差点打到D同学的关键部位了!如果打到D同学那个关键部位,估计男性功能不但得废了,还得背上枪支使用不当的处分;至于苏同学,恐怕就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了。
这个秘密他们隐藏了好多年,答主才知道同学中还有这么一个故事呢。
(四)汕头市的枪战
一个县在几年的时间里先后发生了两起涉枪事件,但是却还没有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在枪支保管的问题上,不久后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枪支被盗窃案,酿成了严重后果。
大约在1995年的夏天,某乡派出所长徐某正在所里上班,晚饭后就在乡政府院内散步,乡派出所宿舍就在乡政府大楼后面、同一个大院内,徐所长散步之前将配发的“六四”式手枪放在派出所宿舍的一个公文包内,空的手枪套子挂在宿舍的墙上。徐所长心想,自己在派出所宿舍附近散步,又是派出所的宿舍,手枪暂时放在宿舍里是再安全不过了。
徐所长做梦也想不到,等他散步回到派出所宿舍时,就发现宿舍门被撬开了,放在宿舍里的公文包连同手枪、警官证竟然被盗走了。这下子徐所长傻了眼,慌忙向公安局领导汇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可是,由于那个年代技术手段有限,这个案件并没有马上破获。
林磊烈士(1973-1995)
1995年10月13日,汕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到报案,有一辆出租车被抢劫。汕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刑警林磊在拦截检查一可疑车辆进行盘查时,被犯罪嫌疑人开枪击中,经抢救无效不幸殉职,犯罪嫌疑人也被其他公安干警击毙。同年12月,林磊被共青团汕头市委追授为“模范共青团员”称号,同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公安厅追记一等功,1996年7月31日,林磊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系湖北省罗田县人,因犯盗窃罪在福建省某监狱服刑期间脱逃。该名犯罪嫌疑人在逃亡途中,流窜作案,途经答主所在县某乡时,到某乡派出所宿舍实施盗窃,刚好将徐某某放在宿舍内的枪支盗走,并继续流窜到广东省汕头市作案。此人被汕头市公安机关击毙时,身上还带着徐所长的警官证,开始汕头市公安机关还以为击毙了一个警察呢!
徐某某在任某乡派出所长之时,本来年青有为,前途无量。结果因枪支被盗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行政撤职、调离公安机关等处分,之后在县某局某下属部门工作,再也没有担任过什么职务了。
五、枪支管理现状
(一)法、检枪支现状
2003年答主开始担任县法院法警大队长,由于此时社会治安秩序比过去大为好转,执法环境也比过去明显改善,上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了枪支管理规定。明确全院干警中,只有法警(干部身份)才能配发枪支,其他法官及工作人员包括院长及职工法警在内,均不得配发枪支。至此,答主所在法警大队三名干部身份法警全部配发“六四”式手枪,并统一重新办理持枪证,全院所有的枪支仍然集中保管。遇到重大案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时,经分管法警大队的副院长批准后,可以领取枪支。
实际上,除了每年配合市中级法院法警支队来执行死刑案件外,法警也不再领取枪支。2011年3月,上级法院再次加强了枪支的使用管控,规定全市基层法院枪支统一交市中级法院统一保管,所有”五一“式、“五四”式手枪及子弹上交后全部销毁,“六四”手枪及子弹继续保留。此时,答主作为院领导正在分管法警大队。于是,答主决定在”五一“式、“五四”式手枪及子弹上交前,组织法警进行一次集训,趁机将法院所有旧存的几百发”五一“式、“五四”式手枪子弹全部打光,让法警们统统过了一回瘾。
县检察院与我们一样,也是在同一时期将所有的手枪及子弹上次到市检察院统一保管了。所以,他们也是无枪一身轻,省得出事情了。
(二)刑警枪支如何管理的?
答主所在县公安局,自1995年徐所长枪支被盗事件发生后,也加强了枪支管理。规定各派出所长指导员配发枪支,刑警大队刑警(干部身份)可以配发枪支,局领导可以配发枪支(自愿领取),其他人员全部不再配发枪支,而改为由县公安局统一保管。
2000年开始,县公安局再一次升级了枪支管理措施,规定全局所有枪支(包括刑警大队)在内,全部统一集中管得,个人不再单独配发枪支。如果在办案中遇到需要使用枪支时,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后再领取枪支。这就是说,从2000年以后,无论是派出所干警,还是刑警、特警等等,在平时的办案中大都是无枪上阵了,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警棍、钢叉、盾牌,辣辣水等警械了。这种做法,固然可以避免各种涉枪事件的发生,但真正遇到恶性突发事件时,公安干警只得无枪当有枪、照样努力向前,血的代价就难免要付出了!这也就是中国警察的崇高精神所在,即使没有枪,为了人民的利益,警察也同样不含糊!答主真希望他们该配枪时还得配枪,警察有枪不但是给自己以安全感,更是给违法、犯罪分子以震摄,给人民群众以安全感!因噎废食不可取!
谨以此文向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