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骑士》里面小丑说过一句话:“若不是万不得已,谁不想装得道貌岸然?”
永远不要去考验人性,因为人性真的经不起考验。
感谢大家的赞同,也感谢 @帝哲先生的批评,我也觉得“答非所问”一词确实有一点过分了。这个问题是本人一时的疏忽,对于“知识的傲慢”,我们要像对待反智主义一样,尽量的加以避免并且不断的自我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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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靠前的答案,都是从自己的角度,或者说人性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我希望我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题主所问的是,假设此情景发生,则吃人者是否有罪,但是高票答案都在试图解构题主的问题,希图证明创设这个情景本身的缺乏意义,然后展开针对究竟要不要考验人性这一问题的论述。虽然我很认同他们“不要考验人性”这个结论,但是这些答案实际上都是偏离题目的。
这个问题的原型,是一个非常著名的虚拟法学案例,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的“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由著名法学家富勒(Lon Fuller,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所虚构的这个案例讲述了五位洞穴探险者因为事故被困于山洞之中,然后抽签杀死并吃掉一个同伴以坚持到获救的故事。(由于是四人杀死一人,就可以避免姬先生所言的囚徒困境了)这个案例在1949年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一发表就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很快就成为了学者们和法学院学生们讨论的焦点对象,并且这种讨论经久不衰。后世的法学家萨博还续写了富勒的案例,增加了九位大法官和第六个探险者,富勒所虚构的“洞穴奇案”的魅力可见一斑。埃斯克里奇在《二十世纪法律解释精要》中说,这个案件代表了“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是“本世纪争论的缩影”。基本上美国的法学院在法理学课上都会经常选取富勒的这个案子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题主的问题中提到的哈佛的一个辩论的题目所改编的题目,原题应该就是富勒的“洞穴奇案。”
下文中涉及的论述比较长,因此把结论写在最前面。
无论是从虚构案例还是从真实案例来看,杀人者都被判为有罪。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罪行对应的惩罚往往会被行政长官所赦免或减轻。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一系列真实的案例为基础的,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案例,无疑是1842年的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 v Holmes)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 .Dudley & Stephens),这两个案例都是在海难之后的救生艇上,为了生存发生了杀人和诉讼。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而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之中,杀人是为了给行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霍尔姆斯案涉及到国际海洋法的一些早期的实践,并且由于大陪审团拒绝以蓄意谋杀罪起诉霍尔姆斯,所以霍尔姆斯的非预谋杀人罪被很快裁定成立,他被判处六个月监禁和二十美元罚金。他服了监禁,而罚金则被当时的美国总统赦免掉了。
但是后面的一个案例其实就已经和题主的问题,也和我们虚构的洞穴奇案非常的接近了,因此重点分析。
本案之中,在船只沉没后,四个幸存者被困在一艘很小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是两个蔬菜罐头。四个人中,杜德利是船长,斯蒂芬是水手,布鲁克斯是一个能干的船员,而帕克则是一个未经考验的见习船员,他很快就成为四个人之中状况最差,最虚弱的人。在他们吃完全部的食物(包括两个蔬菜罐头和一只他们抓住的海龟)之后,他们仍然看不到任何获救的希望,这时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择谁该被杀掉用作他人的食物,但是遭到了布鲁克斯和斯蒂芬的反对。回来杜德利改变了说辞,他表示无论如何帕克会先死,因为他身体状况最差,而且帕克没有任何家人。这一次大家被船长说服了,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三人靠帕克的尸体为食,在最后被救起之前,三个人靠帕克的尸体已经度过了四天,并且已经吃掉了大半帕克的尸体。在返航之后,三个人在英属的法尔茅格斯港以谋杀罪被逮捕收监。
当时英国的内政大臣哈考特爵士在咨询了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王室官员之后,批准起诉三名船员谋杀,但是当地的全部公众支持被告。因为担心出现无罪宣判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陪审团只认定事实,而不裁定该事实是否构成谋杀罪,后一裁定由法官完成),最终根据陪审团裁定的事实,法官宣布三名被告谋杀罪有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的抗辩,被告被判处绞刑。
这时候有意思的事情出现了,之前支持起诉的哈考特爵士向英国女王提出了赦免的建议,维多利亚女王采纳了哈考特的建议,赦免了三人。则根据英国法律,此三人虽然仍然被裁定谋杀罪成立,但是可以不受到实际的处罚。
下面就是富勒所虚构的,也就是问题中提到的案例了。
首先是案情。
题主的问题已经把这种种的情况都大大的简化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题主“是否有罪”的答案很难被直接回答出来。在这种绝境之下,任何微小的区别都可能影响法律考量的结果,更会影响我们内心的天平。法律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和精细化的职业,忽视具体的情景而空谈正义和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超越了法律的能力范围,而应该交给伦理学去解决。
接下来的就是五位虚拟的大法官的意见了,笔者大致的总结了五位法官的意见,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富勒的原文。(《洞穴奇案》,三联书店,2012年版。)
法官的观点
第一位: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位:认为被告完全无罪。理由有二:
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
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在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位:弃权,在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中选择回避。
第四位:维持原告有罪,认为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难于解释也无须解释,我们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位:认为被告无罪。认为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于绞刑。
下面是维基百科上对于诸位法官各自的法学观点的概述,希望可以帮助大家理解法官的立场。
法官 判案原则 法学与道德取舍
1.特鲁派尼 墨守原文(Textualism) ,法律应考虑道德
2.福斯特 自然法(Natural Law),法律与道德是纠结在一起
3.唐丁 理性判决与道德出现冲突 ,法律与道德出现冲突,无法解决
(Doctrinal reasoning/conflict with morality)
4.基恩 法律实证主义(Positivism) ,法律与道德是独立的
5.汉迪 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 / Instrumentalism),法律即道德
大家如果仔细的阅读原书就会发现,几乎每一位法官的论述单独来看都十分令人信服,但是根据同样正确的逻辑,得到的结论却大相径庭。这是法律所面对的最艰难之所在,却也是法律最有魅力的地方。这个案件可以深入思考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为什么有罪判决在现实中往往被赦免,而在虚拟的案例中却可以维持。再比如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何种关系,发生冲突之时该如何取舍。如果我这篇答案可以让大家去试着读一读富勒的这本原著,我就已经心满意足了。而假如大家读了他老人家的文字,能深入的思考我刚刚又提出的那些问题,那么我想中国的法治国家的建设,也算是小小的前进了一步,而我也为这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业,尽了些绵薄之力。
最后说一点自己的意见。
这个世界是很复杂的,而人也是很复杂的。
即使是在危难的状态下,人仍然不能调动所有的力气用于求生,而是要思考一些类似于法律和道德这样和求生完全无关的问题,虽然最后往往会做出在文明社会看来非人的举动,但是这片刻的犹豫,在有些人看来是虚伪,在我看来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伟大所在。
纵然人性经不起考验,那又何妨。更何况,人性还常常会给我们带来惊喜——小丑的阴谋最后没能实现,两个船上的人都把生的机会留给了对面。即使是在本案之中,假设吃掉同伴的四个人坚称被杀害者是饿死的或者是虚弱而死,那么法律其实拿他们也就无能为力。他们肯承认自己吃人的行为,其实就代表了一种崇高。其实小丑的话还给了我们另一个启示,他说如果不是万不得已,谁不想道貌岸然。那么我们就应该让这个社会少一些万不得已,多一些安定和平和。我们要做的,其实应该是尽量不让人性处在原始的状态,用法律建构起社会的秩序,用科技来区别我们和自然,这远比哀叹人性的阴暗面更有意义。
因为我觉得,这个世界有多复杂,我们就应该有多优秀。
以上。
1. 对各向同性物质(陶瓷和玻璃),圆环物体受热时内圈和外圈均扩大,不可能内圈缩小。
2. 瓷器热膨胀系数=3.1; 玻璃热膨胀系数=7.1,受热时,陶瓷的膨胀尺度比玻璃要小一半以上;
3. 利用膨胀系数的不同,对图中陶瓷杯内嵌玻璃杯,降温有利于取出玻璃杯;
4. 同时加热可能会把杯子胀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