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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最亲的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她的生命?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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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篇引言:

假设我穿越时空来到了远古时代,进入了一个只有20人的小部落和原始人进行交流。他们有多原始?他们还不会生火。整天吃生的,吃腐烂的,没有高温消毒,平均寿命是20岁,每天都是饥肠辘辘。一天我追随一队小猎人出去打猎,他们发现了一只大熊猫,缓缓靠近。其中一个猎人猛然一个起身,准备石头扔过去,我大声喝住:“你干什么!这是濒危动物!!!” 他说:“你才濒危。这是我们部落的吃的,有本事你不要吃。” 我闷闷不乐,我回到部落找到酋长,说“不行,我们要颁布《濒危动物保护法》。”你说能通过么?

不管什么社会科学,你得先解决生存问题。人家都活不下去了,你还跟人家谈什么腔调。用我们今天的价值观去要求跟你有截然不同的的窘境的人这样的做法难道不该在考虑一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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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学法律的,我很热衷于用法的思维来思考问题。如果我早几年看到这个题目,我一定会说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是不对的。读了几年书,现在再思考这个问题。我觉得用法的思维来考虑这个问题本来就不对,甚至,我觉得一切用社会科学来分析这个问题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想说下我这么说的原因。

2. 启发我转变想法的是不同的假设。首先,我们能不能牺牲1个人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然后我们能不能牺牲一个人来换取10个人的生命 (比较像哈弗公开课的铁轨例子);再来我能不能牺牲一个人来换取100个人的生命;再往后,到这道题,我们能不能牺牲一个人来换取成千上万的人的生命。 我不想把假设停在这,我们不妨这么想,如果一个国家所有其他人的性命都取决于一个无辜的人,我们是否应该牺牲他? 如果我们全人类的性命都取决于一个人,那我们是否该牺牲他?

3. 如果砝码从1人到”成千上万“没能改变你的看法,我相信,我最后举得两个假设可能会让你迟疑片刻,甚至改变回答。Let's be realistic,就算在美国,如果全人类的生命都取决于一个人的性命,如果这个人敢公开出现,他100%会死。我甚至敢说,过后就算有审判,杀他的人绝对不用服刑。他肯定有罪,因为法律规定他有罪。他不用服刑可能是因为行政特赦,就像Regina v. Dudley一样。

4. 据此推测,我给自己提了两个问题:为什么砝码的数量不一样(我就认为)结果就不一样? 还有没有别的因素可能影响结果?

5. 我认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在于人的基本属性。人有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切群居的动物都如此。自然属性是人的本能,包括求生、包括生育、性冲动等等。而社会属性则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许多非群居生物来说,他们的种族延续和well being取决于他们的自然属性,个体的强壮,基因的优势让他们越来越好。

6. 而对于群居动物,其种族的延续已经不完全取决于其本能,而是越来越多得取决于他们的社会属性。最原始的情况就是有一个好的头领。譬如一个好的狮王,可以让一群狮子过的不错。譬如,引言故事中的酋长选择不要通过《濒危动物保护法》。群居社会追求的不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人也是这样。因为人的智力优势,我们社会的welfare,以及我们的well being 越来越多的取决于我们的社会关系:我们分工合作,进行交换,各取所需;甚至我们发展出很多的学科来研究如何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伦理、法律、政治、道德等等等这些社会科学都是研究的社会关系。 我们越来越少的去研究猎杀技巧、追踪、藏匿、伪装这类的技能,因为我们的假设是,我们的生存已经不再遭受威胁,所以我们的思考重点应该放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而不是个体的生存能力上。

7. 我们的这些社会科学的发展并不是对我们的自然属性没有影响。而是在很多时候,会抑制我们的本能。譬如,因为我们的繁殖本能,我们就是看见异性会有性冲动,会有繁殖的欲望,但是我们的道德、法律都都严格限制这样的行为。再譬如,我们的社会更欢迎的是能够静下心来,不受干扰做事情的人,而我们的生存本能要求我们对外界的干扰敏感,我们天生就是易受干扰。这些的社会关系的”枷锁“,一般来说调整的是我们的劳动积极性。让我们觉得,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会被随意剥夺,自己的生活有保障,所以让我们更愿意得投入到更多的劳动中去。总之我们社会所制定的一切规则是为了我们整个群体的well being.

8. 但是,社会科学的假设,即我们思考重点应该放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而不是个体的生存上,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如果我们都不能存在了,那一切的社会制度,不管你是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还是什么主义、依法治国、暴力独裁,就不再有意义。 所以如果一个common disaster 会消灭我们所有人,而只有牺牲一个人才能救我们。我们绝对会杀了他,这是个体繁荣和社会繁荣的共同要求,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共同召唤。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我觉得砝码不一样,结果就不一样。

9. 既然砝码不一样,结果就不一样,那问题来了: where do we draw this line? 到底多少人才能让这样的结果合理化? 是一比10000还是一比一亿。 思考这个问题后,我觉得答案并不在数字的多少。

10. 设想我们4人在Mignonette号上。我们遇到了海难,吃的都吃完了,淡水也快喝完了,4个人饿的不行。我们其中有个17岁的少年,身体孱弱,也不太会航海。也许杀了他就可以吃他的尸体,这样可以坚持到有救援来。我们杀了他吗? 我们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枷锁之间进行了一番对撞。可我们的生存本能是如此之强,以至于一切社会的用来抑制我们本能的压力都必须要瓦解。这就是regina v. dudley. 三个人杀了17岁的少年,吃着他的尸体终于获救了。结果是三个人被判死刑,但是女王颁布行政特赦,改为监禁半年。

11. 在regina v. dudley中,英国女王决定合理化这种为了多数牺牲少数的行为,其涉及的人数仅仅是三人。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成千上万的人来合理化牺牲。到底如何合理化这样的低比例的牺牲呢?

12. 对于这个症结的最精彩的论述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

@张天宇

同学为这个假象的案子做过很好的brief,

在绝境中为了生存应该吃掉朋友吗? - 张天宇的回答

。 我没有必要再重复。我只为这个回答的阅读方便,大概讲一下案情:几个洞穴探索者去洞穴探险,结果被封在洞内,外部救援无法到达。几个人在洞中决定,要杀掉某人作为其他人的食物,大家都同意了。最后大家杀了人,终于靠着吃尸体活到了救济的到达。问题是问,我们能不能判他们故意杀人。

13. 我看的是suber的版本而不是fuller的版本。suber提了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说,洞穴探险者们在洞中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他们没法和外面接触,外面的世界(我们)并不能帮到他们。他们的所有的利益,well being,都只能由他们自己来决定,他们相当于在洞中形成了自己的国家。他们的约定是他们的宪法。只有这样约定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我们的法律因此没有办法渗透到这个洞中,所以我们的法律不适用,因为缺乏司法管辖 (out of jurisdiction)。

14. 我非常喜欢这个idea。这个是靠解释法律达到了regina v dudley的行政特赦的效果。这个解释最最有魄力的地方,是在于承认自己所学的学科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这是法律人最无奈的妥协。好的法律也不应该拖社会需求的后腿。如果一定要拖后腿,那么不要在人类的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拖后腿。

15. 所以,对于是否能牺牲少数的问题,砝码数量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其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做出这些决定的人是否构成一个新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构成一个新的社会,我觉得,要看(i)这个团体的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例如在一个和平年代,社会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肯定不会是最大数量的人活下来,所以一旦这个目标成为了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那么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就发生了重大变化);(ii)他们所脱离的社会的社会规则不允许他们他们实现新的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 (我们的法律禁止故意杀人和食尸);(iii)在当时的状况下,他们所脱离的社会不能阻止他们做出任何的决定、实施任何的措施 (在洞穴奇案中表现为外界的救援无法到达,也没有强制力可以防止他们杀人);并且(iv)他们为了实现新的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而做出的决定的确有很大的可能可以实现他们的共同最佳利益目标。可能还有别的factor需要考虑进来(关于其他新的factor的考虑,我讲补充在本回答的最后)。像在法庭上法官会做的事情一样,这是我建立的一个test。如果上述四条都是对他们有利的,那么我倾向于觉得他们在当时的时空里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当他们重新获救后,第二个要件就不在符合,这个新的社会被我们的社会”征服“,故而不复存在,我们的法律重新适用。

16. 当然,我建立的test不一定是最合理的。我只想要承认我所选择的学科的局限性。我们社会科学的发展到今天,现今的假设就是生存不再是我们的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如果目标发生了变化,我们的假设不再成立,我们现在的价值观就不再适合用于解决另一个社会的问题。

17. 回到题目中来,题目问,我们能否为了拯救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而牺牲掉一个人。我想说这个题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答案。如果这成千上万的人和洞穴奇案中一样构成了新的社会了,那么如果他们做出了最有利于他们的选择,我想我会尊重他们的选择。如果他们并没有构成新的社会,而是譬如说,他们得了某种致命的病,躺在医院,只有杀一个人才能救他们,并且就算他们死了,我们还剩下13亿人,那么这个答案就要看在众回答的各位的答案了。

18. 所以我并不是要否认各位的答案。我只是想说,如果仅凭数字为千万来作答,考虑得不够周全。因为不能把数字作为分界岭,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是否构成新的社会)来判断是否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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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同学对我的test提出了疑问,所以我把跟test有关的问答和想法写在这里。这里一块更多的是法学相关的讨论。所以对法学不感兴趣的,不一定要看。同时,因为这部分主要是写给法学的同学看,我默认这些同学有一定的法律英语基础,所以会夹杂更多的英文。实在抱歉。

19. 对于每一个读了我的答案能够深入思考的读者,我是感激的。如果我能给你带来思考的,我已经非常高兴了。

20. 我很讨厌我现在的位置,因为test是我提出来的,我可以随便解释。跟你们比起来,我处在一个比较狡猾的位置上。所以我一定要澄清一下,我不想为了争论而争论。如果我当初的确是这么想的,那么我告诉你我所想的是什么。如果我没想过这个问题,就像

@风记

提到的人造空间的问题,我愿意想一下再来看我能否解释,然后补充我的test。

21. 我虽然很愿意跟大家进行讨论,但是我觉得有一些问题是不适合讨论的。譬如,你不能不给我一个完整的事实经过,只给我其中和我的test相关的一个factor,然后就来讨论整个test的合理性。(类似的问题有,如果被杀的人反抗了怎么办?)因为,no single factor shall control and the result shall depend on circumstances. 不过我必须要承认,我在回答中的用语可能不当,导致大家以为只要达成了那四个条件,就可以成为法外之地。可我的初衷并不是这样,我觉得这四个条件是比较硬的条件,应该还会有其他的factor需要考虑,所以我才说我的test是不完美的。也就是说,这个test应该是一个factor test而不是一个element test。其区别是,一个factor test是并不需要所有的条件都满足,而是给每个条件一定的权重,总体来衡量。而element test是必须满足每一个条件。

22. 有不少同学提出质疑的原因是很难界定什么时候构成法外之地。我并不否认这其中的难度。但是我不喜欢的逻辑是,因为这么做很难,所以我们不这么做。你知道为什么美国金融衍生品那么多那么复杂,其复杂性间接导致了2008年金融危机。但是美国的策略不是ban them all together,而是在2010年颁布了dodd frank act 来规范操作,抵抗风险。这个法案tinker了金融行业的方方面面,对现有的法律进行补充,整个法案有848 页(

sec.gov/about/laws/wall

). 我想套用

@张天宇

一句话,“这个社会有多复杂,我们就该有多优秀。”

23. 还有不少同学,尤其是不了解普通法体系的同学,对我提出的这个想法可能有理解上的偏差。在普通法国家,court of equity和court of law最早是分开的。court of equity 有时候可以给与明文法律没有规定的救济。court of equity在一个一个案子判决后,将其归档,形成判例法来约束将来的相似的案子的审判结果。作为court of equity来说,因为不是以法作为准绳,而是以公平作为准绳,其考虑往往不是特别周全的。一个案例中所确立的规则,必须只能在相似的案例中才能变得binding。对于一个新的案例,法院的思路是,首先要去对比新的案例和以前老的案例的事实部分的相似程度,如果相似,那么必须按照原来的判;如果相似但是有差距,看这个差距是不是需要建立exception;如果差距不需要建立exception则扩大原来的rule的适用范围到这个新的案例中来;如果这个差距需要建立exception,那就建立起来,用来补充原来的rule。

24. 我提出的test,是建立在洞穴奇案的fact pattern上的。这个fact pattern是这样的:

(1)被困的窘境不是人为造成的

(2)外部的救援没法到达,但是外部能和里面保持通信。通信结果告诉里面的人,里面人的现在资源没办法坚持到救援的到达。

(3)里面的商议是大家约定抽签杀人,并吃掉这个人。没有人反对。

(4)里面的人最终杀了人,吃了人,活着等到了救援。

我可能有漏掉关键的点,但是我还是推荐大家去读

@张天宇

的brief。链接在回答中已经给了。

25. 所以,如果你要用我的test,那么你要符合洞穴奇案的fact pattern。如果fact pattern有任何的不一样,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要建立exception,抑或是新的test。我想建立的是case law,而不是statute。我并不需要考虑非常全面,因为时间和新的案例会把我的rule 慢慢补充。

26. 再详细讲下我的test的基本思路。我的逻辑,不是刑法逻辑。而是国际法的逻辑。我暗藏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如果(1)我们国家征服了另一个国家;(2)他们国家的人民有已经存在的约定或合同;(3)这个合同是大家一致同意的;(4)这个约定不符合我们国家, 问我们是否应该用我们的法律来重新判断他们的约定有效。如果有效,那么我们应该肯定他们的consideration,如果无效,那么我们再适用我们的法律。 所以你不能说因为有人反抗,他有自卫的权利,所以他们的约定无效。这里面的逻辑错误在于你说他有自卫的权利已经是假设我们的法律适用了,然后你再来证明我们的法律适用,这个是循环逻辑。按照这个逻辑,你不能用任何我们的刑法的原则,立法的原则来约束他们的约定,因为他们的世界没有这些东西。但是我们可以用我们的原则来认定他们是不是一个独立社会或者一个独立的国家,因为这个issue和我们是否认定他们的约定有效有关。但是我同样要说,就算是我们要用原则来认定他们是不是一个国家,你也要考虑我们在制定我们的规则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了这种极端情况。如果这样的极端情况并不是我们最初制定这些原则的时候想到的,我们应该考虑是不是让出一点lee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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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来晚了,,,可是我有干货啊!!!快来看!!!

话说当年针对这个问题看了好几本哲学书神马的,其实这个问题就是著名的”世界十大悖论之一”

看看十个著名悖论的最终解答去吧,我已经被这些思想家虐成渣了 T^T

第一个电车问题耶鲁大学的公开课也有提到。


干货来了。

【转】

世界十个著名悖论的最终解答(一)电车难题(The Trolley Problem)



  引用:

  一、“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其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那个疯子在那另一条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考虑以上状况,你应该拉拉杆吗?

    解读: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Philippa Foot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的。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明显的选择应该是拉拉杆,拯救五个人只杀死一个人。但是功利主义的批判者认为,一旦拉了拉杆,你就成为一个不道德行为的同谋——你要为另一条轨道上单独的一个人的死负部分责任。然而,其他人认为,你身处这种状况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为,你的不作为将会是同等的不道德。总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为,这就是重点所在。许多哲学家都用电车难题作为例子来表示现实生活中的状况经常强迫一个人违背他自己的道德准则,并且还存在着没有完全道德做法的情况。

  引用完毕。

  Das曰:

  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的“行为”是什么意思?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承认人具有自由意识——这是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基础。不承认自由意识存在,也就否认了一切法律和道德的合理性。如果一个人杀人放火是由于童年的遭遇、社会的影响、政府的不公正待遇等外界客观因素所决定的——罪犯本身的原因不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就没有权利依据任何法律对这个人进行惩罚。他杀人放火是由于其他原因,是他本身不可改变的,惩罚这个人显然是不合理的,惩罚他也于事无补、毫无用处。

  人具有自由意识,可以做出自由选择,并且他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这是一切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最根本基础。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解释“行为”是什么意思:行为,是人在所有可能性中做出的一个唯一的选择。

  今天早晨你可以选择吃包子,也可以选择吃油条。结果你吃了包子,这是你的行为、你选择的结果。问题是吃包子或者吃油条,这并不是“所有可能性”,你也可以选择什么也不吃,选择饿肚子减肥。作为一个理性人,你应当预见到饿肚子减肥可能造成身体伤害,你选择了饿肚子减肥这种行为,就应当为这种行为负责。

  行为并不是行动,你什么也不干也是一种选择,因而也是一种行为。

  我们将这个思想实验稍作修改,就可以看到什么也不干确实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为:

  加入电车的前方帮着5个人,你拉动一下拉杆就能使将电车驶向岔道——而岔道上什么也没有,不会造成任何危害。这时候你动不动拉杆呢?如果你不拉,你什么也不干,眼睁睁看着五个人被轧死,这显然是不道德行为——你本来有选择的余地,轧死五个人并不是唯一可能的结果,你只要举手之劳就能挽救五个人的生命,但是你选择了什么也不干,你就应当为你的行为负责任,即使法律不去惩罚你,你的行为最起码也是不道德的。

  现在我们可以理清这个悖论的条理了:

  一、对于这一事件,你只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动拉杆或者不动拉杆。你必须在这两种行为中选择一个,你能够预料到不同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后果:

  二、你选择“不动拉杆”这种行为,会造成五个人死亡;你选择“动拉杆”这种行为,会造成一个人死亡。

  这个悖论的关键在于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在两种不道德的行为中选择其一,因而是个难题——这是真正的脑袋被驴踢了。Das说那么多年那么多大牌高手脑袋都被驴踢了一遍,你可能有点不大相信,可事实就是这样。事实上当你必须二者之中选择其一的时候,这两种行为绝对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

  只有一种选择的时候,就等于没有选择,没有选择就没有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责任——也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

  在这个悖论中如果没有拉杆,你无法改变电车的方向,你对轧死五个人的结果根本就无能为力,无论你干什么事儿对这一结果都没有影响,这时候无论你干什么,都等于什么也不干——你唯一的选择就是什么也不干,你就等于没有选择、没有行为,因而这这一事件中你也谈不上什么道德不道德。

  当你只有两种选择(或者100种选择,道理是一样的),你除此之外就没有选择。假如这两种选择都是不道德的,这就等于说无论你怎样选择都是不道德的,就等于说这种不道德竟然不是由于你的自由选择造成的,而是外界强加给你的。这显然是胡说八道。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证:如果一种行为是不道德的,那必然是由于你自由选择造成的。当你无可选择的时候,那根本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

  这一悖论的答案可以揭晓了:

  一、你只有两种选择、两种可能的行为:动拉杆或者不动拉杆,这必然造成两种不同的结果:一个人死亡或者五个人死亡。这两种行为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

  二、你拉动拉杆,造成一个人死亡的结果,你不应当为此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因为这个人的死亡,不是你的行为造成的。外界条件决定必然会有人死亡,要么一个、要么五个,至少要死一个人——这是必然的结果,这是你无法阻止的结果。

  三、你不拉动拉杆,造成五个人死亡,你应当为此承担道德的谴责。死亡五个人,不是必然的结果,而是你的行为造成的。外界条件决定必然会有人死亡,要么一个、要么五个,死一个是必然的,死五个不是必然的,现在真的死了五个,那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在这里,我们把六个人的生命当成同等价值的抽象个体,这样做可能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唯一的、无价的、至高无上的,das没有理由为了挽救那五个人的生命牺牲者一个人——das没有剥夺这个人生命的权利,不管出于什么高尚的理由。

  Das这样驳斥这种观点:

  你仍然将“不动拉杆”这种行为不当做一种行为看待,这是错误的。在前提条件下,这一个人与另外五个人一样,面临同样的生命威胁。假如das没有权力为了这五个人的生命牺牲这一个人,同样,我也没有权力为了这一个人的生命牺牲那五个人。即使这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与那五个人是对等的,他们在我选择时考虑的权重%也应当相互抵消。既然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至高无上的,那五个人的生命价值即使并不高于这一个人,至少也并不低于这一个人。既然没有办法比较每个人生命价值的大小,那么我就不这样考虑问题。这时候我将每一个单个的生命当做同等价值的抽象个体,并且认为5大于1,这就是唯一合理的选择。


题主的问题就是电车悖论的经典问题,单一的生命视作同等价值的抽象个体,那么一千和五的共同属性就是,大于一。当然下面的答主们还有说墓志铭追悼会神马的,我完全赞同@( ̄- ̄)@

就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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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看见这个问题想起了一件事情。

那个时候奥巴马刚刚当选总统,我问了我爸一个类似的问题:要是有人问奥巴马,1个人死和1千万人死他会怎么选?我爸回答说这个问题其实有个非常标准的答案:“我当选总统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建立完善的制度,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那这不是没回答问题吗?”

“这个问题是不能公开持任何立场的,你要是公开回答,不管怎么样都会有一批人跳出来反对你的。就像我和你妈出去逛街,你妈问我两件衣服哪件她穿着更难看,我肯定说都好看,然后把两件都买回来么。我陪她去逛街就是为了付钱,又不是去判断衣服好不好看的。”

“那奥巴马要是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呢?他是不是一定要做那个坏人呢?”

“当然不用啊,交给民主投票就可以了。民众会投票判那一个人死刑的。”

我当时笑了半天,现在想起来他的回答还是很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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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老规矩一:感谢点赞评论以及把反对观点说粗来的人。

知乎老规矩二:第一次得到这么多赞,平时认认真真抖机灵都没人赞,想不到今个马马虎虎用心答引来这多人赞。。好鸡冻╭(╯ε╰)╮

好了,以下为看了所有评论和大多回答后的一些个人小观点。。

1、我十分赞同量大而质变的观点。但,单单只是单独的赞同这一句话。

部分知友将“成千上万”的死上升到了亡国亡人类亡文明的地步。我只想说哈哈哈哈哈哈哈~

按照如此没有节操的上升级别。

如果有一天有人问:我家里身家几百万,老婆打牌输了成百上千了,我埋怨几句对么?

那么回答肯定是:败家娘们,抽一顿都不为过,都快把你输破产了!!

2、作为一个热血的年轻人,我想再深入点。

如果将问题改为:你觉得为了多少人而去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是合适的?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答案。

也许是14

也许是14528

也许是1535865855

也许是:“汤姆,杰克比你对社会的价值要高,你该代替他死”

也许是:“这几个奴才惊了朕的宝马,给我拖出去斩了”

每个地方,每个时代,每个种族,每个文化信仰下的人答案是不一样的。

我始终觉得,这个数据越高,社会就越文明。

而我觉得二十一世纪在中国以及大多数国家,这个数据是高于“成千上万”的。

3、谁?谁不觉得?

张八“我不觉得!”

好的,张八你好。

可能大多数人和张八一样,不觉得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即便成千上万的人要死也不会去剥夺一个无辜的人的生命”的社会。

有点棘手。

因为我没有找到正密集的坐着一万个人的铁轨。

而且用摇一摇,摇了一上午都没有摇到外星人。。

正在我一筹莫展的时候,听到窗外发动机的声音。。

我赶忙拉起张八往外跑

张八一头雾水

我们飞快的跑出住宅区

张八一头雾水

我们跑到了城市最繁华的街道

张八一头雾水

我们横穿马路突然将一辆红色的兰博基尼拦住

张八一头雾水

“哎呀,我操,找死啊!”

“你每天都敢把车开出来吗”我问

张八一头雾水

“有病啊你!”车主趁张八把我拉开,踩了一脚油门消失了。

我说你看到了吧。

张八终于将疑惑由脑袋转到脸上又转到了嘴上“我他妈看到了什么,我要有兰博基尼也敢开出来”


这辆兰博基尼一千多万,可以让一万个要饿死的人吃一年的馒头,,管饱。相当于牺牲他一辆车就可以救好多好多人。你看,这世上明明还有人饿死。他丫的还敢把车开出来?

还有那电视上看到的。马云,比尔盖茨。。啧啧,好大胆。

你看,他们都敢!为什么敢?

4、有人说,不是酱紫的哪。政府会让人民投票决定那个人的生死。

哈哈~

你们说投票结果是一万对一还是一亿对一万呢?

再说投票这么好用么?

那如果投票“是否同意没收全国最有钱的一百个人的钱分给全国人民”,其结果代表的民意能否作为一个社会正确的观点?

当然,如果真有关乎一万个人生命的事情。

那谁去拯救他们,难不成看着他们死?

我想,文明会驱使那一个无辜的人成为救世主,心甘情愿自愿地为了一万个人去牺牲自己。世世歌颂,代代传扬。

等等,要是那个人他铁石心肠,自私,好落井下石,怎办?




怪我咯!?

5、你,站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什么?中国梦是什么?

不准看电杆,不准抡袖子。

知乎老规矩三:好了好了,磕着瓜子,胡说八道了半天。要去搬砖了,去晚了,工头得骂人了。




——更于 2014平安夜前若干小时



以下原回答。————————————。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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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手术成熟的今天,杀死任何一个健康人,都可以救活几个人。

但这不是从遥控飞机上抠出八个电池来,然后安在时钟,电视遥控,计算器……上。这种单纯的利益最大化逻辑。

社会给人最基本的需求就是要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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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答案,只能感慨知乎er太理想主义了,关注我的人可能会知道,我这个人就是喜欢干一些揭露规则背后故事的事情,看来今天又要干一次螳臂当车的事情了。

和理想主义者讨论问题切忌脱离现实空谈,因为他们会不断抛出一顶顶大帽子,会不断引用一个个名人的言论来证明自己的伟光正,而你却无从反击,因为他说的东西本来就是伟光正的。然而可惜的是,这个世界并非伟光正的世界,所以我们还是要脱离幻想进入现实。

题主问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人,该不该剥夺这个人的生命。如果真是这样,肯定不能,因为现在世界上流行的道德和各种法律大多数都是承认个人权力的。然而这样并没有完,因为即便如此,这个人最后恐怕也只能去死。

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是题主问了一个架空的问题,你直接这样去问人家,人家没有必要当恶人。然而我们来看看现实吧,首先我们把题主的问题改改,改成”如果牺牲了一个人的利益能换来成千上万人的利益,是否可行“,答案是什么呢?标准答案应该是,别人不能剥夺你的合法权利去换取众人的利益。请注意,重点在”合法“二字。事实上剥夺个人利益换取众人的利益每天都在发生,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发生,这时候你去保护个人利益反而是非法的了,最明显的就是税收,本来是你个人劳动的报酬,为什么要交出来呢?原因就是”众人“认为交出来能更好的服务于”众人“的利益,所以你必须交,不交则违法。如果你反对这样,那么,不用交税的国家请举手!

上述例子在现实中比比皆是,法律会保护你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会事先规定好那些可以预料到的”众人“的利益,在这些利益得到保障之后,才会去保障个人的利益。所以如果架空的问”如果牺牲了一个人的利益能换来成千上万人的利益“这样的问题,肯定是不应该,但是现实却是早在你问这个问题之前,就已经牺牲了你的个人利益来保障”成千上万人“的利益了。这个问题真正的问法是”在我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牺牲掉个人利益之后,如果还出现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来换取千万人利益的要求,应不应该“,这样一来答案自然就是理想主义者们期望的”不应该“了。然而你被偷换概念蒙蔽了。

上述是说的利益,有人说人命是至高无上的,不能用一般的利益来衡量。其实别把自己看得太重要,即便题目换成了人命,答案依然是相同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军队和战争,大家都知道上战场会死人,那么请即便在战争状态也完全不用服兵役的国家举手。现在世界上可能确实存在少数国家不用服兵役,然而他们能够存在是因为有别国在代替他们服兵役。又有人说,民主发达国家对各种危险职业的保障是很全面的,危险的事情不会安排给士兵去做。扯淡吧!君不见美国士兵为了伊拉克的民主事业已经奉献了近万条性命了吗,伊拉克人活的好不好和他们有什么关系?即便是圣母们看见伊拉克人被萨达姆镇压了会流泪,又有多少人会主动牺牲自己去拯救伊拉克人民的?如果这样的圣母够多,美军完全可以把组织一下空投到伊拉克去,还省去了军饷。

综上所述,学习法律的人不是一般的腹黑,他们早就把可能造成”牺牲一人换取众人“这种事情可能出现的情况堵死了,你在问这个问题之前就已经被牺牲了,”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前提是要在你牺牲完了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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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还是有人固执的要问,如果出现了所有法律人都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呢?如果排除一切前提条件让人们面对这样的选择呢?我仍然要抱歉的击溃理想主义者最后的一丝幻想,即便是真正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个人依然会死,当然了,他的死因绝对不会是”牺牲一人拯救大家“这么肤浅。其实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很感慨先人们的直率,在过去确实有一些人的死因是”牺牲一人拯救大家“的,但是随着法制社会的完善,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了,等到法制社会彻底完善了,这种事情就被完全杜绝了。

回到问题,按照惯例我们先改一改问题,改成”如果一个没有干任何坏事的人,但是他的存在本身就危害了大家的利益,该牺牲他吗“。我们看看现实中是否存在这样的人呢?当然存在,比如传染病人。一个传染病人本身其实是没有干什么坏事的,但是他的存在就危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所以他被列入了危险名单,并且会根据危险程度对他进行一些限制,如果他足够危险,则会被隔离,然后如果他无法治好,则会被限制自由到死,当然你可以说他是死于疾病,但是如果这病治不好而且不会让他死亡呢?他会一直过着这种生不如死的生活。请注意,在这个例子中所有人的行为看上去都那么合理合法,没有人会作出”牺牲病人“这样的决定,但是最后却得到了相同的结果。

”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人,该不该剥夺这个人的生命",我实在想不到这样的例子,估计这种事情已经被杜绝了,为什么这个人的死能够拯救成千上万人呢?是他干了什么事情吗——如果是这样,这件事肯定会被列为非法,所以这个人会死于死刑;是成千上万人自己出了危机需要他来解救吗——如果是这样,他会被通过税法、兵役法、爱国者法、紧急征用法、战时临时法等方法体面的死去;是他的存在本来就危害了众人吗——如果是这样,他会合理合法的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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