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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这类人的自然权利可否在某种合理的情形下被剥夺? 第1页

  

user avatar   nemochuan-ch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当人们建立ZF的时候,人们就已经让渡了一部分基本权利,因为不让渡就保障不了。

所以ZF总是会侵犯到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在规定“基本权利”时,就已经开始侵犯了,为何这些被列为,那些不被列为呢?(比如吸du 比如兽jian)基本权利之间也有互相冲突的时候。(比如私有财产权和私有善意取得拥有的奴隶的人身权。比如征税,也包括法定单一制的婚姻制度)。更基本的,人到底何时算是个“人”?,人何时开始有“自然的”权利了?比如4个月大的胎儿算人么?孩子是不是父母的财产(政府何时能干预父母的管教方式,打人犯法,管教的时候打几下,政府何条件可以干预?),再想想未出生的遗腹子的法定继承顺序问题。植物人的人身权利等等。(为何死者的器官捐献可以由他的家属在他身前决定呢?)器官买卖的问题(如果以身体是自我所有的话,某个器官为何不能买卖呢?) 其实一代内近亲的生育权早被默认剥夺了,ta们碍到谁了?(3代内近亲世界大多数地方是可以生的,只有中美韩朝菲印度巴尔干某些地区禁止的,看我答案最末的图表。如果生育权就是不可剥夺的,为何这些人美国有些州让他们生,有些州又不允许,甚至还要刑求呢?“自然权利”为何这么不自然呢?)

所以,本质上“自然权利”说是个“神话”,是个被构建出来的“神话”,但如何构建确实是有关大多数人的福祉的。所以,也许这个东西并不是“真”的,但有一定“价值”。

所以,我们无非可以讨论2点:


1.何种理由可以让 ZF干涉,或者重新定义“基本权利”(一
般是增加,但通过重新定义减少的例子也很多)的行为变得有正当性。也即实质性条件

2.ZF通过怎样程序取得授权算是有正当性。这点从属于上面那个(虽然很重要,但如果与上一条冲突,就从属化了。而且各种不同类型的ZF对程序正当性有不同标准,民众如果不接受该标准只有用各种方式全部收回(推翻),或部分收回对该ZF的授权(改组),否则只能接受这些标准),也即程序性条件。

接下去好多政治哲学的讨论,能力有限,无法展开...........(最后还是无奈的展开了,看下面更新)

直接跳到具体问题:“计划生育“包括任何形式的“计划“,任何由ZF主导干预的“计划” 都算。鼓励某种人口和限制某种人口,都算用任何手段执行的,都算,不要以为只有ZF限制生育是干涉生育权,ZF鼓励生育(并且你还从中拿到好处时)也一样是干涉了生育权。

从这个角度说,法国啊,韩国啊,新加坡啊都有计划生育政策(法国鼓励人们多生,发直接补贴。韩国有税收和各种优惠。新加坡鼓励华裔多生(分房子优惠),限制印度裔少生,各种经济和政策歧视,甚至美国也有各种母婴补贴措施,很多还对少数族裔优惠), 过去毛搞的也是一种计划生育,并不仅仅是法定强制少生才算“计划生育”,进一步说,由ZF提供节育用品的项目,和任何政府主导的涉及普通民众参与的优生学项目(非研究目的)比如由ZF法规或禁止或鼓励的性别检查,基因预检的行为等等。都是广义上的计划生育。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只有ZF禁止生育的政策才是“剥夺生育权或者生育自由”。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概念,任何对生育自由的ZF干涉都是“剥夺生育自由”,这个一点点逾越,就是侵犯,就是剥夺。为何通过经济手段鼓励生育也是“剥夺生育自由”呢?因为生育自由既包括“生的自由”,也包括“不生的自由”,ZF对生育的补贴,就意味着对不生育或者少生育的人的变相惩罚(因为补贴是通过税收强制征收上来的).至于差别无非是惩罚手段(是否直接,是否强制,我们多生是直接罚款,法国少生是间接罚款)和是否执行严厉的问题。这个并不影响“生育自由”遭到了剥夺,部分剥夺和完全剥夺,只有程度不同,没有性质不同。

所以典型如易富贤:他其实并不反对计划生育,他很希望ZF干涉剥夺个人生育自由,他只是反对现行计生政策,支持毛的计生政策。

搞清楚以上问题后我们就可以讨论实质性条件了。为何现行“计生政策”实质条件上有正当性?因为权利让渡的正当性是和其它利益的取得与责任的放弃相关的,你放弃了为自己负责的责任,要政府来为你在这些领域负责的时候,也就同时放弃了权利。计生政策实质正当性其实来自所有相关的福利政策的取得从相关性而言,直接间接差不多都能有关。不要以为所谓人的“基本权利“是没有对应责任要求的。这个责任要求比你想象的要广。所以当你不自知的去放弃这些责任和ZF交换利益的同时,也就给了ZF干涉相应权利的正当性。

你要接受ZF的养老保险和家人的医疗保险么?那么当你放弃自主养老的责任和自主负担医疗费用的责任时(哪怕是部分的),你就给了政府限制你生育权来养儿防老的正当性。

你要接受ZF提供给你孩子的公立教育么?那么当你放弃自主负担孩子教育经费责任的时候,你就给了政府限制你生育权来生女相教的正当性。

更糟糕的是,这个程序中缺乏个人选择的空间。因为任何政府全民化的“社会保障“政策(即福利措施),都剥夺一部分人的个人选择自由,比如你可以送孩子去私立,甚至不生孩子,但你还是要为公立教育交税。因为不这样,公立教育根本建立不了。

所以,当你开始以孩子为工具,进行利益交换,通过ZF“抢劫”其它某些人的时候,你就开始给了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质正当性。 当你一旦开始,剩下的就无非是功利性的 讨价还价,以及最后政策惠及哪一部分人,伤害哪一部分人的问题了。

所以,很多人其实并不反对ZF搞计划生育,只是反对ZF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但我个人觉得要减少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当性,就必须改变现行社会保障(或说福利政策,而我们现在正在大面积推广社会保障政策,这就从很多方面给了现行计生政策一定的正当性空间。你越是认为多养孩子可以有更多人交社保,填社保漏洞,你就越是赋予政府各类计生政策的正当性。我再把话说明一点,正因为你要ZF来管你孩子的教育(甚至有关就业问题),医疗,养老,等等。所以,你就此同时也就给了ZF管你生育的正当性。政府会说:“如果我无法对人口这个变量有所控制。我如何确保提供你上面要求的这些公共福利满足需要呢”。放开让你随便生的同时,还要管你后面那一切,逻辑上就是行不通的。所以,马寅初当时的建议是符合当时中国计划经济的逻辑的(他哥伦比亚的经济系博士,yale的经济硕士,至少古典主义那套基本理论是清楚的。)如果是美国,他根本不会提这套建议。因为当时中国在搞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福利制度,国家既然在经济生活的每个方面都进行计划,怎么可能不对人口这个最重要的变量进行计划?不计划,整个计划福利体制很快就会崩溃。所以这个实验(马显然认为是个试验)要成功,逻辑上必然要对人口进行计划性的规范。很多人说为何计划生育要有强制性(至少是经济上的强制性)?对不起,任何全民的ZF福利措施都是必需有强制性的(补贴鼓励生育的强制性,是隐藏在税收政策那里).否则就不可能实施,Obamacare最大的争议就是有强制缴费条款。


对于,程序性条件看上面定义:有本事去收回啊。收回以后,你当终身执政官,就规定放开随便生的同时,给孩子们免费教育,上到博士。然后我们看看你是啥下场。

以上仅仅是对理由的正当性的解释。然后还有有效性的问题(因为题目里要求抛开关于计划生育是否有效,我国是否真的人口过剩,只谈正当性),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说一下也就是说,ZF来干预生育和人口以后是否真的能帮它更好的做到社会保障呢?这当然有争议,不过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警告还是很值得思考的(我没说一定是对的),因为任何社会福利保障措施,本质上都是ZF的一种转移支付,不管哪类ZF都是通过“抢劫”一部分人补贴另一部分人(民主不过是“多数人”抢劫“少数人”,以及对抢来的资金可能执行效率相对高一点)是一种对结果的事后调整。所以,米尔顿弗里德曼提醒说:“一个社会把平等——即所谓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既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所以所有在谈生育自由时,不愿意同时放弃所有相关福利保障的人,(或者企图用部分放弃生育自由来换福利保障的人) 恐怕到头来(就整个社会而言)两样都得不到预期的效果.当然不排除,不属于ZF的某部分的人可能会因此受益,既变得更平等也获得比原先更大的财务自由我没说这一定会发生,我只是觉得这个警告,值得思考,加了这段我的立场就清楚了,省得有人误读。)

补充一个,其实呢,ZF对性生活是有办法监控的,规定禁止一类人结婚就行了,比如我国有某些疾病的人,3代内近亲就无法结婚,自然也就限制了合法生育。这实质上也是一种与优生学有关的计划生育措施因为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在历史上很多时间内这都是允许的(格里格,达尔文,爱因斯坦,朱利亚尼啥的)所以在美国,3代内近亲在很多州现在还是可以结婚生育(南北战争前全都可以)。蓝色是允许,浅红是可例外,深红算犯罪。

Cousin marriag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state

当然绝大多数都是允许生育的。


世界上更多, 蓝色都是允许的地方, 我们是奇葩 在法国这还是很浪漫的事. 中东更是随便。


Cousin marriage

下图是4代内近亲婚姻占所有婚姻的地区比例,塔利班啥的。。。。

以上原题已经答完,你们已经看到,我相对偏向libertarianism一点。

补充资料:有人说生育是“基本人权”,可是我让他拿出出处,他却找不到。但是我却找到以下的内容。 我个人对联合国的说法持保留意见,我认为:和“政府无关”的计划生育可以是一项基本人权。但联合国的意见显然是指:由政府主导的计划生育。


UN Declares Birth Control a Human Right, and America Falls Short

联合国认为,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人权

family planning is almost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s an intrinsic right...in the Philippines, where overpopulation and poverty are major problems“
"Addressing the unmet need for family planning worldwide would avert 54 million unintended pregnancies and result in 26 million fewer abortions" “The report does not explicitly call for abortion legalization”

==============展开的政治哲学讨论即对另两个答案和立场的一些回应===============

在@冷哲的观点中,有一点需要说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不同的,其不同本质上是对人类理性自律的信心不同导致的霍布斯对人的自我理性是悲观的,大体上是同意契约论的。同意权利是建构的,因为具绝对权威的ZF才能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所以需要让渡一些自然状态下的基本权利(比如自我执法和自力救济)给ZF。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与所有人的战争“的蛮荒状态,此状态下权利形同虚设ZF为避免这一状态可以动用任何手段(包括侵害一部分人的生命)。但他认为ZF唯一的正当性和权力责任所在就是防止人之间互相侵害,防止野蛮的自然状态发生。若不出于这个理由,任何对民众其他行为的干预都是没有正当性的。所以其主张还是符合被动自由原则的

而洛克则认为存在人人都能互相尊重,充满理性,有足够资源可以共同合作开发的先政府的“自然状态“,并且反思平衡出在这个理想的充满理性的“自然状态”下可推导出一系列“自然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在洛克这里人身权利也被解释为一种自我所有的财产权,其他几项“自然权利“都是财产权的延伸,因为没有财产权,所谓言论/集会/人身之类根本无法保证),所以,洛克的“自然权利”范围比霍布斯更广,人们为更高效保护这些“自然权利”才建立政府,而且因为自然权利是来自理性推导,所以政府执行权力时当然应该遵从理性,不能为达目的动用任何手段。

也就是说,霍布斯和洛克一个非常大的不同是,霍布斯认为:可以为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命权( 防止大家陷入蛮荒状态)而剥夺部分人的基本权利(直至生命)。洛克认为,政府无论如何不可以侵犯少数人的某些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是财产权),即便是为了大多数人的生命权。


边沁总的来说是继承霍布斯的观点。后世所有认为可以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命权而牺牲部分人的基本权利的,都被称为霍布斯主义者。(实际上,我们后面会看到罗尔斯也是个霍布斯主义者)

回到原始问题,原始问题可以归结为:“在怎样的情况下,多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少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可以被认为是符合道德,有正当性的?”

哈耶克Hayek举过一个著名例子: 在一个沙漠绿洲中有一道清泉,它被某人合理善意的取得所有权。在很广的沙漠中这泉是唯一的饮用水源,所以虽然其拥有者定出很高的水价,周围的人们仍然都接受了这一价格结果大家每天只能喝到较少的水,乃至生命堪虞。

休谟在《对道德原则的探询》

An 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by David Hume

1751中认为,在物质绝对匮乏的情况下,一个人就只受而且应该只受其纯粹求生与自我保存的动机的支配,这样就不再信守财产原则哈耶克对此表示同意,认为那些邻居此时有理由对那位清泉的所有者采取强制措施,把泉水以较低价格卖给邻居们毫无疑问,休谟或者哈耶克也是霍布斯主义者。

不过也有在同一个问题上“坚持基本权利到底“的人,认为即便周围的人都渴死,众人也没有权利去强迫所有者放弃他的部分财产权(更别说生命权了),这是穆瑞罗斯巴德的观点。

我个人倾向于 哈耶克的观点(也就是说,我也是有条件的霍布斯主义者).具体想法是这样的法律上的人只有自身生命受到威胁而去侵害他人财产权时,才可能有正当性。而在有政府相关福利补贴措施的情况下,超生就是(通过政府强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因为,胎儿并没有成为法律主体(预留继承份额,并没有使其成为法律主体,这个立法原意说的很清楚),也就是说,胎儿没有成为一个法律上认可的人(不管是一部露出说,还是独立呼吸说,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给胎儿一个法律认可的完全独立人格,除了伊朗,阿富汗,沙特90天以下的胚胎连意大利都是可以无条件堕胎的)。所以其没有权利因自身生命受到威胁而去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所以总的来说,我觉得计划生育(任何形式的)要与福利制度,挂钩同步废除。因为它们在逻辑上和政府的干预理由中就是挂钩的。如果你同意福利制度,那就只好大家一起为了各自利益,功利计算,讨价还价了(胎儿自然也是整个社会博弈的对价一部分)。不过这可不是我们非要把胎儿拖进来的。

我为何不肯为你二胎,多花一分钱呢?因为首先,我不愿被你通过ZF强制为你的“额外”胎儿花钱。(如果是通过慈善,我自愿想捐多少捐多少,那我可以考虑)。其次,我觉得我们互相之间不该这样互相强制,那样对我们都有利,但你不愿放弃福利,我也就只好通过ZF监控你的生育状况了你不要觉得,“我为何为自己的几分钱和你胎儿那条命过不去呢”?,因为:《列子·杨朱》篇云:杨朱曰:“伯成子高不以一毫利物,舍国而隐耕。大禹不以一身自利,一体偏枯。古之人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

易中天:战国思想家杨朱并非一毛不拔

.今天你为了你的二胎,通过ZF拔我一根毛,明天你为了你的三胎说不定就要ZF撕我一块皮。太多野心家利用这种手段,一边说救天下,一边拔每个人的毛,等你意识到的时候,你的生殖器也就已经被管制了。

我觉得有更好的解决方案,让我们各自都获得更多自由,不必通过政府互相监控:"自由就是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社会所能在到的最低限度。"--哈耶克。

======下面是对罗尔斯的批判,按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其实际上支持计划生育=========

我注意到有人提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实际上这是个错误引证,而且引用者作了很多根本不符合原意的引申。正义论确实花了相当篇幅批评功利主义,我理解他批评的功利主义的主要针对理论实际是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罗尔斯在批评时也没有把古典自由主义的市场派和传统功利主义作出很好的区分,这使其大量的批评实质上只适用于边沁和密尔的主张 。当然,引证者引用罗尔斯也不是没有目的的,因为根据罗的2条主要原则,他认为可以其推出“反对计划生育与全面的福利社会是可以并行的“,但问题在于,罗的2条原则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后反倒给侵犯个体自由留下了口子。没看出来是因为他看书不认真。 罗尔斯自己实际也是个反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者,甚至比边沁和密尔更加偏向政府调控的“功利主义”,只不过在他这里“政府调控的功利主义”被他自己定义的3个原则用修辞替代了而已。而且根据他的3个原则(如果你看书认真就会发现实际上是3+1个),你恰恰可以推出,罗尔斯是会支持“为保护社会的生存空间,限制公民的生育权的"。

这里不妨展开来说一下,首先,罗尔斯其实并不完全支持“自然权利“,实际上他全部的理论都建立在一种较卢梭更为严格的社会契约论上。这种契约论“是非历史的及假设性的。它并未真的存在过。契约只是一个方法,又或一个思想实验,将与正义原则相关的道德考虑模塑(model)进立约环境中,从而帮助我们找出最为合理一致的原则“,且其所依赖的前提是所有公民都具有一种康德式的正义感

「公正行事的欲望和表达我们作为自由道德人的欲望,结果显示实际上是同一个欲望。当一个人具有真实的信念和对正义理论的一种正确理解时,这两种欲望以同样的方式推动他」(修订版翻译版p. 501)“ 也就是说,人们不会利用政策“搭便车“,钻政策空子为自己谋利时会被正义感驱使感到愧疚,就放弃了。因为所有人这个时候都把这种康德式正义感当作自己的最高欲望“「为实现我们的本性,除了设法保持我们的正义感作为指导我们其它的目标外,别无他选如果正义感只是作为众多欲望的其中一种,并与其它目的妥协或平衡,它便不可能被真正实现」(p. 503)“,

如果不是人人都这么有正义感,大多数人不接受怎么办?你看好了,罗尔斯认为对不是人人都有这类正义感的社会

这样的良序社会中,公民自然有充足的正义感,但前提必须是他们接受这种康德式的对人的理解。对于那些不接受这种人性观的人,罗尔斯认为这是他们本性的不幸。如果由于太多人不是康德的信徒而令得社会不稳定,惩罚手段将会扮演更大的角色(pp. 504-5)“

提醒一下,你只要把以上“康德式的正义感“换成“为人民服务“就行了。

而且,他虽然利用了洛克导出“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时的反思平衡的概念。但却是为了说明他反思平衡出来的自己的社会契约立约时的前提环境要求。即在怎样的立约环境下,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社会契约。(也即其所称的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引证者一边说他不知道自然权利说和契约说哪个更真实,却引用罗尔斯,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引证。

其次,他对立法者的要求是其在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中在“无知之幕”的假设之下制定法律,这当然是个非常理想的状态。理想到“无知之幕”设定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或者说,相当具有思想试验性质的。

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遮去了所有有关他们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的天赋及能力、所属的阶级及社会地位,以及各自特定的人生观、性格等。他们亦不知道所属社会的特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文化文明的程度等,但却容许知道有关社会运作的一般性事实(general facts),例如政治及经济的运作规律,心理学的一般法则,亦了解良序社会的基本特点及稳定性的重要等。更重要的是,立约者虽然不知道他们人生目标的内容,却知道离开无知之幕后,各人都会有特定的人生理想,亦知道社会基本物品(自由、机会、财富)是发展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及价值观念的能力)及人生目标的必要条件。在这个环境中,立约者同时被假定为理性的(rational)自利主义者,既不妒忌亦不关心其它立约者的境况(mutually disinterested),只是理性计算什么原则能令他们得到最多的基本物品“。

也就是说罗尔斯要求立法者既是对自身的禀赋状况所处地位完全的中立(或者说无知也不想知道),同时又在这个过程中是完全理性的利己主义者。但是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如果某人是全然理性的利己者,他就不可能完全中立,要求他既对自己所处的利益关系网中地位或者自己的禀赋条件完全不加考虑,也对选举了自己,即自己所来自的社群小团体利益漠不关心,是不可能的。即便在各类Democracy的自由社会也是不可能整个“公共选择理论“都在谈为何这种理想的立法环境是不存在的。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他的3个原则

第一个主导性的自由原则

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First: 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 compatible with a similar liberty for other

听起来很好是嘛?可实际上,罗尔斯对这个原则是有额外附加说明的:他先说这些自由包括,信仰啦,言论啦 集会啦,选被选啦,免予监禁啦,个人财产权啦(听起来好像大都是“自然权利“的内容)。可是接下来他马上就说:这些自由是有限制的(马上给自然权利加限制条件)!

liberties not on the list, for example, the right to own certain kinds of property (e.g. means of produc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 as understood by the doctrine of laissez-faire are not basic; and so they are not protected by the priority of the first principle.(英文修订版 P54)

他举例说:特定的财产(比如生产资料),以及按照自由市场经济原则下的自由缔约权,不是基本的自由,所以不受这条原则保护!!!可以被政府禁止没收(据他后面提到还有遗产继承权,自然资源矿产权) “that certain rights and freedoms are more important or 'basic' than others“ 因为,有些权利和自由比其他的自由与权利更基本个人占有私产受保护,但是不能占有生产资料?听起来是不是很熟悉啊?根据他的评传作者:Rawls believes that "personal property" – personal belongings, a home – constitutes a basic liberty, but an absolute right to unlimited private property is not (Freeman 2007 50)他认为,每个人有个房子构成基本自由,但是拥有无尽的财产却不是。而且进一步:

罗尔斯认为,人类种种不平等的最深刻起源,来自于个人自然禀赋及出身环境造成的不平等。一个天生聪敏或成长于富裕家庭的人,在出发点上必然远较那些残疾或家境贫困的人,在竞争上有更大的优势及享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但这些不平等,从道德的观点看,却是任意(arbitrary)及不应得的(p. 16)它既非我们的选择,亦非我们努力的结果,而只是纯运气使然,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natural lottery)一样。因此,在考虑正义原则的时候,罗尔斯乃利用无知之幕的设计,将这些不相干的因素排除出去,保证立约者在一个平等的立足点上进行选择。「我们必须透过调整原初立约的环境,将世界的任意性改变过来」(p. 122)

罗尔斯认为所有和先天与继承因素有关获得的比别人多得的财产或者收入,都是不受自由原则保护的,都是要归大家一起分配的。你聪明你家出钱让你上的大学,你继承的一笔钱,因此比别人多挣的那部分钱,都是不受保护的。政府随时可以出个条例收走的!这个简直比福利社会还狠,对不对?福利社会还只是累进税,你继承的钱吃利息,大部分会被征税收走,但好歹给你留一点。罗尔斯这里是可以全部收走的因此罗尔斯在他的第一原则中就已经很大程度上否定了“自然权利“,因为他几乎是完全的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一个被他指称为最公正的社会契约上了,那么既然是最正义的社会契约,自然就能为了维护这个契约而动用任何不违背这个契约的各种手段。指出这点的不是我,是阿兰布鲁姆Allan Bloom(不知道这位的估计也不知道列维施特劳斯,那你可说基本是对现代人权理论无知了),引述看这里

Keith Burgess-Jackson

。而且抹杀了个人禀赋优势以后,也就等于抹杀了人的可塑性。如果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资不是他应得的,为什么便应属于社会的共同资产呢?再者,如果能力、性格、天份等都不构成我们独立的身份,那么还剩下什么构成自我认知呢?这样一来,个人岂非根本不是一个自由独立的道德主体,而成了满足社群利益的工具?个人的利益服从全体利益,所有个人选择实质上都必须最后服从于这个所谓的“诸种社会联合的联合的良序社会“。请特别注意因为在原初立场那里,所有立约者都在无知之幕之后他们在讨论时的身份都变成一模一样(对自己实际身份无知)且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实际等于只有一个立约者在进行理性计算,而不是众多立约者根据各自不同立场在进行对话和选择。 这些人参与讨论得出正义原则。其实根本没有可能考虑多样性。那么这种情况和他自己批判的那种功利主义有何差别呢?

All freely chosen life-plans must be restricted by the fundamental demands of social union. Society is the one absolute in Rawls’s thought, although it is without foundation.Rawls’s promised society is a desert. It feeds on false tales—stories about its being the final product of evolution and history, stories that make unequal things appear to be equal. Democracy, which was to free us from the myths which perverted nature, becomes the platform for a strident propaganda that denies nature for the sake of equality, as the myths of conventional aristocracies denied nature for the sake of inequality. The language of maximum liberty, diversity and realization of capacities is so much empty talk, the only function of which is to support our easygoing self-satisfaction.----Allan Bloom, “Justice: John Rawls Vs. The Tradition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69 [June 1975]: 648-62, at 662

他批评功利主义“个体的独特性(distinctiveness)及多元性(plurality)完全得不到重视。因为在总体效用计算中,社会就像有一个公正的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理性地将所有的人欲望相加。”。可是,在他的无知之幕下立约得出的这个自由原则也一样取消了每个人的禀赋差别的结果,而且还是通过政府强制取消的差异,海萨尼和阿罗都指出,罗尔斯在论述比较个人效用曲线时搞错了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实际上自由市场的支持者一直指出,人与人的效用曲线不可随意简单比较。唯一合理的比较方式是通过自愿主体的市场交换,而不是通过政府调节。所以主张社群主义的Michael Sanders(正义课那位)都说他是anti-liberal collectivist foundations反自由的集体主义理论基础(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1982)。


然后再看他的第二原则-平等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1.公平平等机遇原则: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p.266) offices and positions must be open to everyone under conditions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2. 差异原则:在和公正的储蓄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they are to be of the greatest benefit to the least-advantaged members of society, consistent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第一条:机会平等,大家都同意。可是罗尔斯不但要求所有职位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他还要求获取这些职位所需的各种职业技巧的培训也必须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也就是学校不能根据考分分高下了)。

第二条:按罗尔斯要求必须从属于第一条。这就更可怕了首先有个公正储蓄原则(JSP)我们等会儿说。这条实际上是说:任何增加社会不平等调整的政策安排都必须让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增加。我们都知道有个帕累托改进的概念,“只要在任何一方现有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某一方利益增加,可以使对社会整体效用的增进”。但是,这个在罗尔斯这里大多数帕累托改进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帕累托改进让最弱势的群体利益增加了。而如果最弱势群体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其他群体利益增加是不被允许的!而且由于这条需要服从前2条,所以哪怕是一类对最弱势群体实际上有利益增加的安排,但如果没能做到平等开放机会,也是不行的。(比如黑人自己感到增加就业年限对自己收入更有利,选择不上大学直接就业,政府决定再就业比例上照顾黑人,而把入学资格给其他人。)。这样一来更是取消了自我选择的自由。而且等于允许最弱势的群体(少数人)绑架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方便了最弱势群体“搭便车”

罗尔斯希望消除人类之间由先天元素造成的不平等,保证真正的机会平等。可是他的体系却无法区别“懒人和先天不足的人“,都一样被定义为弱势群体,获得各种好处。例如假设甲和乙两人拥有相同的天资及资源开始各自的人生。如果最后甲由于勤奋工作和生活节俭而致富,乙却因选择了昂贵的生活方式而贫穷潦倒,那么甲并没有责任津贴乙,因为乙的境况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但罗尔斯的体系却没有作出这种区分,结果便会出现甲的勤奋补贴乙的懒惰这类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由于罗尔斯只以社会基本物品(其中还不包括医疗服务)界定最弱势阶层,而完全不考虑自然先天才能(例如健康、智能)的分别,结果也必将事与愿违。例如如果丙和丁两人有同样收入,差异原则便会视他们属同一分配组别却不考虑丙可能是身残智障或健康状况极差。但在此情况下,要达到机会平等,丙显然应较丁得到更多的援助 。即使我们接受平等是正义的一个重要元素,但什么是该被平等分配的物品依然是一个的问题。因为每个人的偏好不同,单以收入和财富作衡量的标准来界定弱势群体就会显得很可笑。 阿马蒂亚森都批评过他这点了。

而且,为何听起来罗尔斯好像是要搞一个比福利社会还福利的社会呢?你猜对了!他自己承认的。他表示为实行差异原则,可以用收入的相对多寡或社会职位的高低,定出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的界线,然后规定一个社会最低保障,透过财富再分配,资助这些弱势阶层。这似乎和今日的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制度没有多大分别。但在修订者序言中,罗尔斯却指出如果让他重写一次《正义论》他会更鲜明地将他所称的财产所有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和福利国家区分开来

但「财产所有民主制的背景制度,连同它的(可行的)竞争性市场,是试图分散财产和资本的所有,并因而试图阻止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控制经济并间接控制政治生活本身。」(pp. xiv-xv)

对福利国家来说,只要在某一合作阶段的最后,给予那些由于意外或不幸而陷于苦况的人一定的保障便已足够(例如失业补偿或医疗津贴),但却容许相当大的贫富悬殊及政治权力的不平等。罗尔斯却希望保证,所有公民在每一阶段的开始,便应尽可能有平等的起步点。

因此,除了实质的机会平等,更要透过遗产法等,分散资本和资源的所有权。而要有效达到此目的,虽然经济体系中的生产部分必须是竞争性市场,但在产出分配及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方面,既可以是财产所有民主制,亦可以是自由社会主义制(liberal socialist regime),何者较为可取得由该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传统决定(pp. 240-242)

他这可不是简单的要求机会平等,而是把结果均等解释为机会平等,要求把每一阶段的结果都算做新一阶段机会不等的状况而加以调整。也就是说,以后呢股份公司,如何发工资,发多少红利,大小股东和职工雇员大家坐下来一人一票投票决定一切。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权力一样。雇员和大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工资激励的投票权一样!实际上,他自己在他2001年为自己的《正义论》辩护的书《公平式的正义:一个重申》。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Belknap Press, 2001) 里还明确说,他认为以下3种社会形式是不符合他的正义观的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指令性计划的国家社会主义。而只有他自己发明的那2个自由社会主义制和财产所有民主制才符合。你看出来他是啥货色了没有?诺齐克这本书整个第2编都是批他的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豆瓣)

最后,最可怕的是,罗尔斯很可能是支持计划生育和对企图违反计划生育者进行惩罚的!

我们来说说,他的那个 公正储蓄原则(JSP-just savings principle) 究竟在说啥

Rawls's just savings principle and the sense of justic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 Seven Pillars Institute Seven Pillars Institute

也就是说,差异原则的使用必须考虑代际平衡,或者代际公平,当然罗尔斯的代际平衡的衡量方法是以不能降低最弱势群体的未来世代的生活标准为准的。为此要做足够的各种储存(社会公共储蓄?)。总之,要实现这代人和下代人之间的公正。你看,除了对所有各群体人口有所计划外,有其他方法达到这个目的嘛?你猜猜看如果如题目所说“人类正在面临一场由于人口过剩而导致的生态危机,那么政府是否有权力通过经济手段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呢?“这类问题下,结合差异原则与代际公平的要求显然,政府的合理手段是除了“最弱势群体”外,加大对多生孩子的其他群体人员的经济惩罚力度补贴最弱势群体,让他们维持原有生育自由(差异原则要求,无论如何他们的利益不能受损的,而由禀赋获得的财产本来就不受第一原则保护)

people.fas.harvard.edu/

如果你问有人要钻空子,企图绕过政府的规定,多生咋办呢?这么做也就意味着这个人不承认3个原则啊,没有从内心认同正义原则。没有把“ 康德式正义感做为指导一切内心欲望的原则” 上面提到504页说的很清楚:如果由于太多人不是康德的信徒而令得社会不稳定,惩罚手段将会扮演更大的角色(pp. 504-5) 。你看明白罗尔斯在说啥了吧?

好在整个JSP原则和第2/3原则早就被阿罗批过了,海萨尼也批过(这2位没有必要多介绍)。看下面,当然阿罗用的方法毫无疑问,是用的那个使他得奖的阿罗不可能定理。相关论文看下面这个。

JSTOR: The Swedish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75, No. 4 (Dec., 1973), pp. 323-335

根据罗尔斯的原则,施行下来有啥效果呢?看看法国的例子。我们都知道,首先,罗尔斯主张要补贴最弱势群体,而且计划生育的调控不能违背最弱势群体的意愿,要让他们得利。谁是法国最弱势的群体呢?当然是新移民来的西非移民和Muslim啦。因为,要考虑代际公平,所以要有增加人口的政策,又要惠及最弱势群体。那么当然的办法就是向原有居民征收高额税收,补贴新移民来的Muslim生孩子啦。结果呢,新移民家庭啥也不用干,只要多生孩子靠领补贴就能把日子比原来国家好了,但因为家长不工作,总体上还是维持最弱势群体,结果Muslim当然喜欢移民法国和其他欧洲福利国家啦,这也就自然造成原有居民与新移民的族群对立(大家都有康德的正义感是不可能的),Muslim家庭也很委屈,我领补贴都是按照规定办事啊,家里孩子多,我也不容易啊。你们这么排斥我,西方人果然邪恶,我只好坚信古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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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陋得看,所谓人的权利可以划分为自然权利、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利,也即Locke所称的security,property,liberty。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可以干预后两者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被广泛实践者。

当今泛滥于世的“人权”概念多数情况下都代指人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存、生命、健康、生育等等。无数人生感悟法学派与自然类比伦理家都觉得自己对这个领域享有当然的权威,即使他们从未接触任何政治法律著作。

(抱歉,在这个人人都是专家的领域不吐槽是不可能)

国家当然可以干涉人的自然权利,最为古老的方式就是征兵。为了整体利益而干涉其中部分成员的生命权,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必要保障。与此相似的还有对传染病人的隔离甚至流放,不管中外都有此类先例,或者是孤岛或者是深山,这种做法大体触犯了一箩筐的权利。

传统自然法学者对国家权力界限的界定大概是这样的,国家可以制定规则来对不特定的人产生作用,但不可以使用命令来针对某一特定人群。比如可以规定年满20的男性需要强制服役,但不可以只命令某个人或某一阶级去强制服役。从这种角度考量,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并不比全民兵役更加不合法理。

有些观点认为生育自由更加特殊,换句话说,从受孕到生产是一种不可逆的极为自然的状态而不应该人为干涉。这种观点本质上是属于宗教而非法律,不仅在反对计划生育而且是一切堕胎行为。堕胎在某些情况下却有必要,例如强奸与意外造成的主观上的不愿,或者因为母亲生理原因而造成的客观上的不可。而且我们并无法判断人流、药流、紧急避孕在本质上有何区别,以此来看,堕胎如果作为一种正常的医疗选择而非原罪的话,就不能认为其本质的罪恶,那么计划生育就可以认为是规范医疗而不是彻底地反自然。

有些观点从胎儿生命的角度反对计划生育。的确,国外立法上在某些状况下将胎儿赋予人格,不过这多是出于继承权的考量,主要涉及代位继承与份额保留。关于胎儿自然权利方面,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涉及造成流产的案件多以伤害罪而非杀人罪进行处理。尊重生命是法律与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个人的确强烈反对对大月份胎儿进行流产,但这并不代表计划生育在本质上的无权。然而,我们无法断定不同月份胎儿的本质差异,而只能以出生作为人类生命的起点。

尽管有些跑题,但很多人提到计划生育在过去是可理解的但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全面取消。对此,依据我的了解,在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现今中国,计划生育宽松后的农村依旧有很多选择生育三个甚至四个子女,而两个更是标配。计划生育还是对抑制赤贫阶级的恶性循环、改善性别歧视直到现在还能发挥作用的。当然,它本身的确有很多问题需要纠正。不过这已经属于功利而非自然法的范畴了。

以上。欢迎指正。

(补充一下,我只是从个人理解上论证了计划生育是一种在法理上可以被选择的政策,即题目所言的是否有权问题,对其执行手段与采用时机并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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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仅针对“生育权这类人的自然权利可否在某种合理的情形下被剥夺”,以下并不涉及计划生育到底是否正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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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界上不存在绝对不能侵犯或剥夺的权利。

从实然角度讲,这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是不侵犯、剥夺权利的。

生育权在很多国家可以以强制化学阉割的形式侵犯(化学阉割并不会让人绝育,但显然会对受刑者的生育造成极大的阻碍)。

至于说极度强调人权的美国,在20世纪初,有33个州曾对精神病患者和/或罪犯实施强制绝育。这可以说是直接剥夺了相关人员的生育权。

言论自由,是一项根本权利。但战时美国军人的信件都要受到审查,凡是涉及军事行动的信息,一律不得流出。可见,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不能剥夺。

不要说生育权,个人的根本权利——生存权,如今仍然在很多国家——包括美国,以死刑的形式进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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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然的角度讲:

关于“自然权利不可剥夺”(天赋人权是自然权利的一个蹩脚的翻译)有很多说法,但是目前普遍流行的,无疑是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一系的论述。当然,正经的“天赋人权”——造物主赋予人类权利,虽然曾经有很大的影响力,但已经日渐式微。

社会契约论关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论述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基于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而遗憾的是,现代生物学、社会学,已经否定了当年那些思想家提出的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对这一点感兴趣的,可以阅读弗朗西斯·福山的《政治秩序的起源》,在开头部分有浅显的讲解)。也就是说,目前流行的自然权利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虚构的东西。对于自然权利到底包含哪些权利,也从来没有一个共识。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中,权利往往是毫无意义的。别人不会因为你有某种权利而不来侵害你。只有在国家强制力(或国家力量缺位时的宗族、社区强制力)的保护下,权利才能得到支持,侵权才会受到惩罚。因此,权利本身就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在国家强制力的语境之下才有意义。那么,声称这样一种因国家强制力才得以生效的东西是国家强力绝对不能侵犯、剥夺的,这未免有些矛盾了。就这一点来说,我觉得边沁的说服力比霍布斯、洛克等人强得多。

人有迁徙、活动的权利,为什么但凡正常点的国家都有监狱?都会剥夺这些权利?一个人谋杀了另一个人,“人权原教旨主义者”打算怎么做?生命权、生育权、迁徙权似乎都是自然权利,既然这些权利不能被剥夺,是不是杀人犯就该逍遥法外?

号称着“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按这个理论恐怕也“不能为了公共安全而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也“不能为了国家安全而侵犯士兵的言论自由”。是的,多数暴政是个值得警惕的问题,但也不存在“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极端理想主义者”告诉我们人命是无价的。那么敢问通过这种思路,当车祸撞死了人的时候,肇事司机到底该怎么赔偿?既然金钱无法用来衡量生命,是不是就该让肇事司机以命抵命?

整个社会的运行就要求我们把人命算出一个价值来,高喊着生命无价,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同样,高喊着“天赋人权”绝对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也无助于解决现实社会的问题。

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权利是不是可以被剥夺”,而是“权利在何种情况、何种程序下才可以被侵犯或剥夺”,是“这项政策将侵犯/剥夺X群体的Y权利,这是不是合理的,是不是正面效应高于负面效应”。

的确,我们不能只考虑功利主义,但更不能不考虑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就是人类社会运行的主要规则。当然,侵犯或剥夺权利,仍然应该十分慎重地对待。并不能说“因为不存在绝对不能侵害的权利,所以可以随便侵害”。

(这里讲的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一个流派,英文是Utilitarianism。它用以衡量人类行为的准则是“是否能带来全社会更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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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比较有意思的是,一些号称“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却又支持在合适的程序下产生出反映民意的法律,然后政府依照这些法律来侵犯和剥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很显然,绝大多数号称“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朋友都不认为杀人犯的迁徙权“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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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在评论中批评说,这个答案只是着重讲了没有权利是不可以被侵犯剥夺的,但听上去有点”任何权利都可以被随便侵犯、剥夺“的意味。因此我来谈谈我的权利观。

在这个问题上,我信奉的是规则功利主义。所谓规则功利主义,是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好是坏,其衡量标准在于这个行为是否遵从了某种好的规则。一个规则的好坏,取决于这个规则是否能保证和提高社会总体幸福水平。

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唯一值得追求的目标在于让人类社会的幸福最大化。规则功利主义则寻求一套能够使得幸福增长的规则体系。任何一种规则,包括人权,其最终目的都要归结到幸福上面。如果某一个人的某一种权利的存在妨碍了这样的规则,那么这种权利就应该被侵犯或剥夺。比如说,一个杀人犯的自由行动权伤害到了社会安全,降低了社会的幸福。因此这个杀人犯必须被判刑。

这时候就会有人提出著名的电车悖论。电车悖论是说,电车正常行驶轨道上有五个小孩在玩,旁边的废弃轨道上有一个小孩在玩。电车无法停下来,很快就会撞到那五个小孩。你作为一个路人,可以选择搬动道岔,让电车跑到废弃轨道上去(这样会导致那个在废弃轨道上玩的小孩死亡),或什么都不做,让电车自行运行。这差别就是:是看着5个孩子死,还是看着那一个孩子死。

从最基本的功利主义的角度,5个孩子的幸福大于1个孩子的幸福,因此扳动道岔是个好的选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典型的行动功利主义,而不是规则功利主义。行动功利主义,类似于优化算法中的贪心算法。它认为,人们应当做出当下看来能够使社会幸福最大化的行为。而规则功利主义则认为,有的时候尽管当下的幸福最大化了,但是规则也被打破了,这些规则被打破,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幸福。

比如说,电车悖论有一个针对功利主义设计的极端情况:你现在不是站在道岔旁边,而是站在天桥上,你旁边是个大胖子,这个胖子这辈子庸庸碌碌,也没有任何亲人朋友。而铁轨上玩的小孩前途无量。你知道如果把这个大胖子推下天桥,电车撞到胖子就会停下来,在铁轨上玩的5个孩子都会没事,但胖子会惨死。这时候如何选择?有一些人会告诉你,如果按照功利主义来行动,你应该把胖子推下天桥。这种说法让功利主义看上去很吓人。但是,从规则功利主义的角度讲,如果把这个人推下了天桥,社会上就会人人自危。人与人之间都会过度提防,互相之间缺乏信任。社会矛盾加剧,经济运行受损。这种规则的破坏,就会导致更大的不幸福。因此,不应该把胖子推下去。

再回归到自然权利的问题。

大部分人,其实或多或少都持有功利主义的想法。人们总是试图采用更合理、完善的规章制度、政策来提高生活水平、加强社会安全等等。但问题在于,人类社会是一个极度复杂的系统,这意味着在构思政策或规章制度时,总有一些因素是难以考虑周全的。这些未曾考虑周全的要素,最终就可能导致整个构想的崩溃,并带来巨大的社会痛苦。历史上造成灾难的一些社会改革,往往初衷也是非常良好的。

因此,应该存在一些安全线,来约束政治决策。这些安全线如果被越过,那么我们几乎可以肯定这将会导致至少一部分人产生显著的痛苦。这些安全线就是基本人权。它们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可逾越。而是明确警示施政者和民众,一旦超越了这些安全线,一旦允许侵犯和剥夺这些权利,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任何触及安全线的政策和规章都应该以极其谨慎的方式进行大范围的讨论,必须确认其产生的效用能够远大于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经由广泛的民意许可,方可生效。

如果能够以不侵犯、剥夺这些权利的方式,达到同样的效果(甚至是类似但略差的效果),那么我想这显然是更好的选择。

当然,具体”基本权力的范围“,讨论、核查效用、民意许可的形式都是值得讨论的。我也没有成熟的想法。另一方面,规则功利主义也不是没有缺陷的。比如:幸福如何定义?如何衡量?但至少,功利主义的每个环节都是可以讨论的。它最根本的假定,在统计意义上也符合我们的生理结构(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间总是本能地追求幸福而避免痛苦)。我个人觉得这比一套超验的神化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要合我的胃口。

当然,有人提出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的很多思路当然是很有价值的。但和自然权利类似,罗尔斯的”正义“,其实也带有浓厚的超验色彩。没办法通过理性来论证、推断得到具体哪些是正义,哪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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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想说,世界上哪里有什么“天赋”人权呢?

你有没有想过,凭什么生育权和择偶权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呢?

凭什么有钱权和杀人权就不是天赋人权呢?

实际上“天赋”人权是西方资产阶级编造出来的概念,他们把自己认为的人应该有的权利神圣化,就成了“天赋”人权,但其实这些权利并没有什么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我认为,每个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他所处的社会赋予的,一个脱离社会的隐居的人,是不需要权利这个概念的,只当这个人处在社会中时,权利这个概念才有意义。权利既然是社会赋予的,那么社会自然也能剥夺这个权利。


如果一个人需要依靠一个社会来存在,那么他就应该也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应该服从”是因为社会的整体利益代表了社会个体的长远利益,只有服从社会整体利益才能让这个人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须服从”是因为一个社会不能容许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事情发生。


综上,如果计划生育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那么剥夺一部分生育权没有任何问题,当然这不代表我认为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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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看到有好多反对我的人,说我的理论可以为希特勒辩护、可以为斯大林辩护,因为我的理论是支持以集体利益为理由,侵犯个人利益的。


这恰恰不是我想说的,各位想一下,当一个政府可以以集体利益为理由,肆意践踏个人,导致整个国家人心惶惶,最终集体利益是得到了保证还是受到了侵害呢?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辅相成,这两者的关系非常复杂,尤其是考虑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区别之后,一件事情究竟符不符合集体利益,这实际上需要大量深入的分析,而这已经超越了我的思想水平。


我的答案,只不过是回答了题主提出的问题而已,那就是我认为,如果理由正当,生育权可以被剥夺。而什么样的理由算是正当理由,就不在答主所提问题的范围内了。


至于说我为现行计划生育制度洗地的,请看看我原答案最后一句话。


最后关于天赋人权,我之前所说什么“杀人权”也好,“资产阶级编造”也罢,只是为了说明现在的所谓“天赋人权”并不真正是“天赋”的,我是在反对“天赋人权”这个概念,而不是反对其所指的权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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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义哲学认为人的存在是先于本质的,所以说先有了存在,然后才有了各种标签,含义,分类,角色,也包括所谓的生命的意义。

我们是自由的存在,能够思考,感受和行动,因此存在主义的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会认为我们活着的意义是由我们一生中所有的选择组成的。当我们即将离世,回顾人生时,或者当我们在任何一个时刻回顾自己的生活时,你都会发现你如何看待自己的生活,你的人生迄今为止的意义是什么,都是由各种大小决定来界定的。

每个人只要活着,不论以怎样的方式活着,那么她所做所想所选择的所有东西,都是在不断地为自己的存在赋予意义。换句话说,活着就是一个不断地变成(becoming)的过程,我们在不断走向我们将会变成的那个样子,但是具体要变成什么样子,又是完全由我们自己来决定和支配的。

所以存在主义里面会提到存在主义焦虑这个概念,这种焦虑就是源自于我们必须完全为自己的存在意义负责。一个很经典的例子就是当我们站在悬崖边时,唯一阻止我们跳下去的是我们自己的选择和意愿。我们承担着很沉重的负担,因为我们的生死,哀乐,兴衰,都是我们自己来负责的。

Erich Fromm在《Escape from freedom》里提出,存在的自由是沉重的,因此我们会想要逃离自由,想要选择一些现成的框架和体系来替代自己定义自己存在的意义。因此有的人选择了宗教,有的人选择了逃避思考,过的糊里糊涂,还有的人选择了到知乎上来问人为什么活着这样的问题 :P

我自己也曾经特别渴望别人能够给我一些现成的答案,然后我再照着这个答案去努力就好了。但是比较不同人的生命轨迹,你会发现那些看上去循规蹈矩的人,他们生活的意义会趋于平淡(至少是在我的评价标准来看),而那些活得比较非主流,路线比较小众而大胆的人,他们的人生意义却非常清晰明确。

所以说当很多人思考人为什么活着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尝试找到活着的意义时,你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自由定义自己的人生意义但是会比较辛苦,另一个是让别人来帮你设计人生旅程但是会比较平庸,而你更倾向于哪一种选择?

很多时候,每天混着日子过,不想自己活着是为了什么,是一件很轻松的事情。混日子是一个我们明知道不好但是忍不住做的事情,因为混日子的确可以让我们更加放松。我曾经在企业里面工作的经验就是如此,一天天很快就过去了,不用想太多,精神上总体是比较慵懒舒适的。可是我无法忍受长时间如此,因为我的思维或许过于活跃,我无法停止思考和探寻。

反过来,如果你像我一样选择了一种非主流的生活方式(创业,独自工作,小众专业),那么你可能会需要承受很多孤独,自我怀疑和挑战,但是你会更加清晰地看到自己生活的意义和乐趣所在,你也会更加在乎自己的热情和兴趣。

延展阅读:关于人生意义的问题,Viktor Frankl的《活出生命的意义》一书给我启发很大,推荐给好奇宝宝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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