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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目前的政治制度,能否阻止希特勒的出现?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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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确实无法完全阻止,但是危险并没有魏玛时期那么大。另外原则上同意

@理想的蘑菇

说的,不相信任何制度能阻止希特勒,才能真正阻止希特勒。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Frank Underwood跟希特勒之间存在本质区别。Frank Underwood只是一个犯了谋杀罪的总统,希特勒则导致了大屠杀。如果有人认为一个人的生命跟数千万人的生命一样珍贵,任何对道德义务的违反都是不允许的,那我只能说抱歉,我们道不同不相为谋。而且我要评论说这种人所期待的政治永远无法实现。

=====正文部分=====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弄清楚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宪法在多大程度上要为希特勒的出现负责。

当然,这个问题已有定论:魏玛宪法的责任很大。可以说,正是因为魏玛宪法本身的脆弱性,才导致希特勒能以合法的手段终结魏玛共和国。

(P.S:尽管我不喜欢民主制,但我很讨厌那些“民主选了希特勒上台”的说法,真实的历史过程比这复杂得多。希特勒上台背后有很多历史因素,其中也隐含着政治科学中真正的规律。一味把希特勒上台说成是民主的后果,对于我们理解这些规律没有什么帮助。我希望通过此答案大致揭示其中部分规律。)

魏玛宪法的脆弱性表现在两个问题上:

其一是魏玛宪法对自身定位不明:它名义上是一部人民主权的宪法,实际上却继承了德意志帝国时期宪法的君主制成分。

按照西耶斯和施米特的制宪权理论,宪法的权力只有两种来源,一是君主,二是人民,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宪法是一种根本法,根本法要就这个社会中一切最极端的冲突作出明确规定,而不是回避这种冲突或者交给所谓“自由裁量权”——否则法治就失去了意义。

魏玛共和国是通过人民革命建立起来的,德国人民否定了帝制。但制订魏玛宪法的立法家们继承了帝制时期宪法的很多内容,试图用类似于君主的权力来制衡民主的权力。

按魏玛宪法制订者的设计,共和国的总统就是ErsatzKaiser(不是皇帝的皇帝),总统跟国会之间构成一个二元关系。我引用景德祥的论文来说明一下(声明,我并不完全同意他这篇文章的观点):

在魏玛宪法设计的总统与国会之间,存在着严密的制衡机制:总统可以解散国会,但国会也可以罢免总统并且向国家法院控告他违宪与违法;总统有权任命总理与部长,但国会可以罢免总理与部长;国会享有立法权,但总统可以安排人民公决推翻国会立法;总统可以颁布紧急法令,但国会也可以取消其紧急法令。当国会与总统发生对抗时,宪法设计了一套政治决斗程序,试图通过决斗解决两者之间的对抗。每当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了沉重乃至致命的打击后,如在国会罢免了总统或者在总统解散了国会以后,都必须转向人民,呼吁人民通过公决或者大选作出最后裁决。人民倒向哪一方,哪一方便获得胜利。要么是国会获得了与自己相一致的新总统,要么是总统获得了与自己相一致的新国会多数。决斗过后,两者又开始相处,直到下一场冲突与决斗。总之,魏玛宪法对国会或总统都没有明显的偏袒,它要确立的恰恰就是这样一种势均力敌、难分难解的二元制。


在魏玛共和国初期,因总统艾伯特与国会多数党派都属于民主共和阵营,魏玛宪法设计的二元对抗并没有出现。总统与政府、国会的角色只是同一阵营中的不同分工,不可能因此就导致他们之间的对抗。 真正的二元对抗与制衡,在1930年3月底国会大联盟内阁在世界经济大危机压力下因失业保险问题破裂、兴登堡实行总统内阁制以后才开始。

魏玛宪法二元制与希特勒的上台

魏玛宪法的设计者希望总统和国会之间进行制衡,如果双方争斗过分激烈,那就诉诸人民。但是,一部好的宪法,实际上要避免人民总是出场。

舒尔策认为,魏玛宪法设立的国会与总统二元制暗藏着一个政治智慧。其中的总统紧急令机制实际上是一部魏玛共和国的“预备宪法”( Reserveverfassung) 。宪法设计者的意图是, 在国会政党能够形成执政联盟时, 便实行议会民主制, 当国会失灵的时候, 总统便可以依仗第48 条单独执政, 挽救国家与民主制度。兴登堡总统内阁便是这一“预备宪法”的启动。

所以实际上,魏玛宪法既希望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又希望总统能够发挥对民主成分的制衡作用。其结果是,当两股权力真正互相制衡时,造成的后果是政治精英集团大撕裂。在平常时期,社会还能够承受这种撕裂的后果;但在德国遭受经济衰退,社会危机此起彼伏的时候,民众要求政治精英高度团结,你还玩撕裂,后果就是纳粹党上台。

1930年3月底成立的由原中央党议团主席布吕宁任总理的兴登堡总统内阁,在国会只拥有由中央党、巴伐利亚人民党与部分德意志民族人民党议员组成的少数派的支持。在如何对付国会多数的问题上,总统派是胸有成竹的:一旦国会多数拒绝总统内阁的重要法案,总统便依仗宪法第48条以紧急令方式颁布被国会拒绝的法案。如果国会取消总统的紧急令,总统便再依据第25条解散国会并举行新的大选。7月16日,总统内阁成立不到4个月,双方就因1930年预算补救问题发生了第一场决斗。由社民党、德国共产党、纳粹党、德意志民族人民党胡根堡派组成的国会多数拒绝了布吕宁内阁的预算补救法案。兴登堡便行使第48条第2款所规定的总统权力,以两道紧急令的方式颁布了被国会拒绝的财政补救措施。国会则依据第48条第3款取消了总统紧急令。兴登堡又宣布解散国会,并定于9月14日举行新国会大选。几日后,兴登堡再次以紧急令的方式颁布了被国会取消的紧急令。这次国会已经不存在,不能再次反击,总统派似乎胜利了。

总统派以为可以在9月14日举行的大选中获得选民的广泛支持。但是大选结果不仅使这一希望落空,而且打开了魏玛共和国的潘多拉之盒。纳粹党在这次大选中获得了德国选举史上空前的成绩,它的选票从1928年大选的2.6%一举上升到18.3%,国会议席从12个增加到107个,成为仅次于社民党的第二大党。一日之间,在总统派与国会派的权力斗争中出现了一个名义上还属于国会派的第三者。为了不让布吕宁内阁倒向纳粹党,并且保住社民党与中央党在普鲁士的执政联盟,社民党不得不容忍布吕宁内阁。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对抗由此暂停。在1932年春的总统大选中,为了阻止希特勒占据总统权位,社民党又与中右翼势力一起促成了兴登堡的连选连任。

其二是魏玛共和国为总统保留了一项可怕的权力,也是为希特勒开了一个可怕的口子:第四十八条紧急状态法案:

其第1款规定,如果某一州不履行国家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总统可以借用武力强迫其履行。第2款规定,在国家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干扰或威胁的时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重建公共安全与秩序。如果有必要,可以动用军队进行干涉。为此目的,总统还可以宣布宪法第114(人身自由)、115(住所的不受侵犯权)、117(通信秘密)、118(言论与新闻自由)、123(集会自由)、124(结社自由)以及153(财产权)条所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在一定时段内部分或全部失效。人们一般只强调上述授予总统近乎独裁权力的第1、2款,而忽视了第48条还有一个国会权力的第3款,它规定,总统在行使第1、2款的权力时,必须立刻通知国会,国会有权取消其紧急令。因此,针对总统最有力的武器,国会也有同等的对抗权力。

该条款被视为赋予了总统等同于独裁的权力,因为对它的唯一阻碍在于国会的取消权,而紧急状态法案本身就是总统拿来对付国会用的,所以国会的这一制衡权力经常无法发挥作用。

兴登堡在位期间,为了要支持自己指定的总统内阁,防止改革措施被议会否决,曾多次动用紧急法令。到后来希特勒上台,第一件事也是借“国会纵火案”实施紧急法令——关键问题就在这里:这些都是合宪的!后来的1933年授权法案形式上是一个紧急法令的延长,当然它实质上则取消了国会立法权,使希特勒获得了独裁地位。所以会有人说希特勒是通过共和国的宪法终结了共和国,因为这些手段真就是魏玛共和国赋予的。

综上。魏玛宪法没有规定作为行政权最高首脑的总统和作为人民主权代言人的国会之间的纠纷中,谁的决定具有最高权威,而是将决定权简单地留给了人民,其后果是导致了政治精英集团的撕裂,加重了社会危机。而魏玛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法令又恰恰赋予了总统在社会危机状态下拥有实质性的独裁权力,给了希特勒一个以合宪的手段终结宪法的机会。


明白了以上内容,我们来看美国宪法中是否有类似的漏洞存在?

首先,美国宪法序言明确了制宪主体是美国人民,因此在制宪权问题上不存在二元制的冲突。

其次,美国宪法的主权在民原则确实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二元制问题,比如美国总统是(不完全意义上的)全民普选产生,拥有合法性来源;但美国国会也由代议制原则产生,同样拥有合法性来源。那么总统与国会之间合法性孰高?

但美国宪政是三权,不像魏玛共和是二元,所以按照美国宪法的设计,三个权力分支中任意两个产生终极冲突时,由第三个分支作为裁定。所以上面那个例子中,如果真要讨论美国总统和国会谁的合法性地位高,那肯定要求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进行解释。

最后,美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令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这个牵涉的问题就比较多。

美国宪法并无关于紧急状态的明文规定,只是在第一条第九款中规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Habeas Corpus),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人身保护状(Habeas Corpus)指的是美利坚公民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请,拒绝遭受不合法的囚禁(Imprisonment)。换句话说,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的规定涉及的内容只是在叛乱或入侵时,政府有权在没有提供合法依据的前提下逮捕并拘禁当事人。

除此之外,由于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因此总统在理论上有权发布紧急状态令。但是,由于宪法没有允许行政权干涉立法与司法权的范围,因此这些紧急状态令要受到(尤其是司法部门的)限制。

事实上,联邦和各州政府也经常发布紧急状态令,只是这些紧急状态令大部分情况下与自然灾害相关。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就是干这个的。

但是,本世纪以来,紧急状态法案确实成为总统权力扩张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总统一直在通过这种方式扩权。

1933年罗斯福因大危机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

1950年朝鲜战争期间,杜鲁门宣布美国进入紧急状态。但1952年最高法院规定,总统在紧急状态期间行事不能违背国会法案。

1970年和1971年尼克松曾两次宣布紧急状态。

总统在宣布紧急状态时通常会签署一系列的法令。1976年之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紧急状态何时结束,因此这些紧急状态其实一直在持续。

1973年参议院报告称:

These proclamations give force to over 470 provisions of Federal law. These hundreds of statutes delegate to the President extraordinary powers, ordinarily exercised by the Congress, which affect the lives of American citizens in a host of all-encompassing manners. This vast range of powers, taken together, confer enough authority to rule the country without reference to normal constitutional processes.

1976年制订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在名义上终止了这些紧急状态,但紧急状态期间总统签署的法令实际上仍然在得到实施。

1977年又通过了一个《国际紧急经济限权法》(IEEPA),规定政府有权冻结、处理跟特定外国政府有关系的个人财产,比如跟恐怖组织有关联的。

今天美国依然处在大概三十多条紧急状态法案的管制下。最近影响比较大的是2001年911事件之后由小布什政府宣布的紧急状态法案,奥巴马在09、10、11、12、13年,每年都延长这一法案。

2012年度美国国防授权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基于战争法,有权使用军队拘留任何属于或暗中支持恐怖组织的个人,包括美国公民。这被视为对美国公民自由的最大侵犯,很多人宣称由于该法案,美国在实质上已经从一个共和国转变成了一个帝国。

说实在的,我觉得这一条的内容已经离魏玛宪法第48条不远了。当然,好在它还不是宪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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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已经出现过很多希特勒式总统了,你没看出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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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提《圣斗士星矢》啊?

这个系列作品的特色不就是回回都是一部的戏就半天时间么?

黄道十二宫篇:纱织中了天箭座的箭,必须12小时内突破圣域十二宫。

北欧篇:奥丁代言者希露达被海皇戒指蛊惑令冰川融化,纱织代替希露达阻止冰川融化但是只能坚持12小时,必须在时限内摘下希露达的戒指。

海皇篇:纱织代替人类承受波塞冬的洪水,应该也是只能支撑一天之内的时间。

冥王十二宫篇:被哈迪斯复活的圣斗士要在12小时内取下雅典娜的首级,实际目的则是为了雅典娜去冥界并且唤醒女神圣衣,12小时候被复活的圣斗士们就消失了。

冥界篇: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但从纱织被塞到缸里抽血开始到解决应该也是一天之内。

黄金魂:在本篇剧情里有好几天,但对应到冥界篇时间仅仅发生在冥界篇12黄金击破叹息之墙到打死神之间。

火星篇:马尔斯获得阿丽娅的权杖后建立起巴别塔吸引火星,会在12小时内毁灭地球,主角们必须在12小时内突破新十二宫。

土星篇:这篇好像打了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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