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到过,哈全安不靠谱,国内土史观点太老,现在我又要破除上古黑屁,传播新正论了。我就截一段新文章的内容吧。
在1835年前,奥斯曼犹太人并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组织,没有组织和个人能代表全国所有犹太人。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的犹太人,各自的教会互不隶属。类似的结论可以推到其他基督教会上。18世纪中叶以前,普世牧首教会也没有对其他正教会的管辖权,保加利亚,塞尔维亚,安条克,亚历山大教会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独立。甚至西奈半岛上的圣凯瑟琳修道院,都可以为克里特教会的归属权,与普世牧首教会对抗80余年。正是因为18世纪希腊人的权势快速上升,以及其他教会糟糕的财务状况,普世牧首教会才在1760年代获得了帝国境内的至高地位。亚美尼亚教会也是如此,君堡的亚美尼亚教会,并不能指挥东安纳托利亚的亚美尼亚人。很多情况下,当地教会是向当地的奥斯曼行政长官汇报,而不受君堡教会的指挥。君堡教会充其量可以影响当地教会的人事,而不能直接粗暴干涉。由此可以推出,所谓的米利特制度,在18世纪前并不存在,或者说不能被认为是个正式的“制度”。传统叙事中的米利特制度,认为所有少数宗教群体,都有各自的中央机关/教会 管理并代表自己,这是以偏概全,拿19世纪的情况概括整个奥斯曼历史。
用词上的演变也印证了“19世纪前不存在米利特制度”。Millet 一词,在18世纪前很少用于国内的宗教群体。在一些文件中,也会用来称呼对帝国有重要贡献的犹太教徒。在帝国的档案中,提到非穆斯林族群时,更多的是使用“塔伊夫”(taife)或者“杰马特”(cemmat)。同时 taife 这个词,不仅可以指宗教社区,还可以指行会,而奥斯曼的行会中,多信仰的现象并不少见。至于 Millet 一词,最常见于敕令中的套话 din ve devlet, mülk ve millet(信仰与国家,国土与人民)。这个词有时也用来表示非穆斯林,但这更多的是在外交文书中用来指称“国外杰出的基督教徒”,例如,称法兰西国王为“基督教米利特的骄傲”(the pride of the Christian millet),而不是指帝国境内的非穆斯林臣民。在一些文件中,也会用来称呼对帝国有重要贡献的犹太教徒,但绝少用于国内的基督徒。用国内的例子类比的话,就是我们可以称外蒙的乔巴山是“蒙古人民的杰出代表”,但不能称中国籍蒙古族的乌兰夫为“蒙古人民的杰出代表”,否则就是政治不正确。但是,说谁是壮族,白族人民的杰出代表,似乎就没什么问题。个中政治意味,想必都能体会得到。
2018.8.17 补充
关于基督教社区的司法自主权,现在这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研究者们在沙利亚法庭记录中,发现了大量基督徒和犹太人主动寻求根据沙利亚法解决内部纠纷的记录,特别是在婚姻和继承问题上。有些研究者据此认定,奥斯曼帝国少数族群的司法自治根本就不存在。不过对爱琴海岛屿的研究显示,本地教会对社区内纠纷有一定自治权,官方也默认这种自治权,或者说不愿干涉。但这并没有完全妨碍本地人通过沙利亚法庭打官司的企图,特别是在离婚诉讼中,东正教会很不愿意批准离婚,于是不少基督徒女性就主动谋求沙利亚法庭判决离婚。当然,最极端的离婚手段是皈依伊斯兰,这是一定能成功的,不过代价是丧失原有社区的一切庇护和支持,不是所有女性都负担得起这一代价。
必须注意的一点是,爱琴海岛屿的案例过于特殊,因为当地除了朝廷派遣的穆斯林法官,就没有别的穆斯林,甚至很多岛上连驻军也没有,所以当地的自治程度比巴尔干其他地区高很多,爱琴海岛屿的案例要谨慎对待。
参考材料
Foundation Myths of the Millet System
From Taife to Millet: Ottoman Terms for the Ottoman Greek Orthodox Community
THE RIGHT TO CHOICE: Ottoman, ecclesiastical and communal justice in Ottoman Gree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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