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中的言论自由,其范围在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315 U.S. 568 (1942)一案中阐释的比较清楚。联邦最高法院Frank Murphy在判词中写道“对于某一类有明确定义且类型受到限定的言论而言,对其的制止和惩罚并不会导致任何的宪法问题。其中包括淫秽色情、亵渎性质、侮辱诽谤和挑衅的言论。此类言论,就其本身性质而言会导致对他人的侵害,或者可能导致对和平秩序的破坏“ (“There are certain well-defined and narrowly limited classes of speech,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which have never been thought to raise any constitutional problem. These include the lewd and obscene, the profane, the libelous, and the insulting or "fighting" words those which by their very utterance inflict injury or tend to incite an immediate breach of the peace.”)
本案中,新罕布什尔州罗切斯特市一名叫做Walter Chaplinsky的男子在街道上散发传单,控诉当地教会的“欺诈”行径,宣扬自己所信奉的耶和华见证会宗教。发传单,这也是他的言论自由,但当他的言论自由堵塞了人行道,影响其他市民通行权时,警察就不得不出手了。面对罗切斯特市警方负责人,Chaplinsky破口大骂起来:“你他妈的法西斯!”(damned Fascist)。当地警方正苦于没有理由制止他在人行道上表演的这一出好戏,听到他的骂声,欣然宣布自己有理由实施逮捕:根据新罕布什尔州法律( New Hampshire's Offensive Conduct law 第378条第二款),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驳回了Chaplinsky基于第一修正案提出的辩护。Murphy大法官认为,挑衅性质的言论(fighting words)并无益于思想的自由交流,其对社会道德和秩序的破坏程度要远大于对于保护个人自由和探求真相所带来的收益,并判决道,挑衅性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制定法律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就像是孙悟空用金箍棒在唐僧身边画了一个圈,圈里面是个人的权利,风能进,雨能进,政府的手伸不进。但这样的圈圈不仅仅为一个人所专有,而是你有我有全都有,你有言论的权利,我也有保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权利。尽管有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这样的判例指出,公众人物在面临诽谤时,要更加容忍,但即使面对应当受到舆论监督的公众人物,法律仍然不会保护存在“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的诽谤行为。
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侵害了他人权利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