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中仍然保留有「通奸罪」,具体条文见「大明律」(Minnesota Statute)609.36 条:
When a married woman ha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an other than her husband, whether married or not, both are guilty of adultery and may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one year or to payment of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3,000, or both.
如已婚女性和除自己丈夫之外的其它男性进行性行为,不论该名男性是否结婚,则男女双方都构成通奸罪。犯罪者可被判处一年一下监禁,或/并支付不超过 3000 美元的罚款。
该条的第二部分对起诉做出了限制:如果男女双方的丈夫或者妻子没有主动提起诉讼,则检方不得提起公诉,除非该名丈夫或者妻子不具备精神能力。且该罪名的追诉时效非常短,仅仅为一年。第三部分则强调了一种辩护方式:如果被告人不知道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女性的婚姻状况,则不会构成此罪。另外,由于美国检察官享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在现实中也可能会选择不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条因为年代久远而被放在在犄角旮旯、被遗忘的法律。网上有不少关于美国奇葩法律的段子,里面的确有一些是真是的,例如明州法律禁止在晚上十一点之后邀请他人去按摩、禁止将飞机降落在公共公园里面等。这些法律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特殊的社会、文化、宗教背景, 在今天看来虽然过时,但因为很少有得到应用的机会,也渐渐被遗忘了,没有必要专门修订。
然而,明尼苏达州关于通奸的法律并不属于这种情形,事实上,它还在不久之前的 2013 年被修订过,这次修订将原来「发疯」(insane)的表述换成了更文雅的「缺乏精神能力」(lacks the mental capacity),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通奸罪名的构成。
通奸罪,其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在性方面对丈夫的忠诚,而男性出轨则不构成此罪。这种法律,封建残余的色彩还很浓重,对于男性和女性施加了有区别的义务且缺乏合理依据,私以为并不符合美国宪法中平等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