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条法律,被成为给「常回家看看」立法。当时我就吐槽过:这条法律该如何应用呢?
多久一次才属于「经常」,怎样才算是「看望」,量化的指标到底能不能衡量何者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一位在 FAST 项目工作的科研工作者,过年都不一定能抽身去漠河老家看望父母;一位住在朝阳区的啃老族,隔三差五就去找住在海淀区的父母要钱花,何者更加符合立法的精神?
通过立法要求家长辅导孩子学习,同样会带来这个问题。
如果拒绝辅导孩子会被纳入征信体系,那么我妈很可能已经信用破产了 -- 在我上小学的时候,她在读在职博士,每天既要工作,又要做家务,还得读文献、写实验报告,完成自己的学业要求。
但她的一举一动的确激励了我:即便是在当时的我看来已经全知全能的父母,也需要不断学习提高。很多个晚上,我在自己的卧室里面写作业,妈妈在客厅学习,虽然没有太多的交流,但却在暗中互相激励。很多年以后,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以前知识的盲区,也会产生一个念头:不如去报一门课程学习一下,不如过几年再去读个学位。这或许都是因为当年种下的一颗种子。
反过来说,如果要求父母在孩子写作业的时候必须搬个小板凳盯着孩子后脑勺,不时伸手打向孩子伸向手机的手自己却低头对着聊天群里面的段子傻乐、玩着小游戏,真的就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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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常回家看看」的立法吧,别忘了其中还有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如果不允许员工享受休假的权利,片面规定探望老人的义务,这样的立法难以令人自发遵守;类似地,如果立法要求家长每天抽出一定时间辅导孩子,但没有通过严格执法来确保996工作环境下的父母能够抽出时间,这样的立法也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