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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球员在比赛中为救球冲向观众席,将场边的观众撞伤,那观众受伤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第1页

  

user avatar   zi-yue-shi-yun-89 网友的相关建议: 
      

nba球票购买方式一般是2种,一种是官网直接订购,一种是ticketmaster等二手网站交易。以普通看台湖人的球票为例,官网订购的球票提供自己生成打印,邮寄纸质球票等方式,而ticketmaster则仅仅提供电子打印。私以为不论是电子还是纸质,提供的票载信息应该是一致的,而一张票子上能载多少信息?通常,个人信息,座位信息,票价,条形码,比赛时间,比赛双方名字,主场logo,广告,重要提醒等。

举个栗子

这是ticketmaster上买的票子生成的打印票,当然涂掉了个人信息条形码票价等,仅供参考。

在这张球票里,左中和右下有两处情况说明,在左边的情况说明里有这么一段

虽然不是场边区的球票,但是也有免责条款,可以想象的是,所有场边区肯定也有了,因为票载信息是一致的嘛(≧∇≦)。至于尼科尔森这种比第一排还靠前的,或者说是替补席那排的,在我看来,和球队本身没区别=_=纯粹属于大水冲了龙王庙。。。

当然,这个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美国法律不知道,但在我国,为了保护买票方的权益,对于这种免责格式条款,通常是然并卵的,所以球队也好,球馆也好,通常情况下都会投保公众责任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所以类似于老奶奶在商场摔倒受伤这类侵权案件,一般最后拿钱出来的都是保险公司。

ps,请原谅我这个话痨,我原本只想贴两个图,不知不觉唠了那么多( ̄◇ ̄;)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涉及美国的法律,所以作为美国法学院学生来强答一下:

首先,不讨论可能存在的免责条款,仅作法律理论上的分析:球员撞伤场外观众,属于过失伤人,除非是当年奥本山宫殿那样球员和观众群殴的事件,否则很难成立“故意伤害”。根据大部分州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责任”原则(comparative negligence),如果一方自愿从事有风险的行为(Assumption of risk)而被他人过失所伤, 则伤人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比例减轻。球员和场馆方面,有可能以观众选择坐在前排属于自愿承担了被球员撞到的风险为由,主张应该减轻责任。

如果伤害主要是由于观众本身的过失引起,例如擅自冲进球场或者违反场地安全规定,以致观众的过失程度超过球员的话,则球员不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上图这哥们被球砸脑袋了,那么这个锅可能他要全背。

在现实中,至于具体钱从谁的口袋里出,球员作为球队的雇员,正常履行职责导致背负法律责任,则雇主要承担全部或很大一部分责任,这里要根据球员行为具体分析。像是纯为了救球的话,雇主有可能全部承担,但要是像曼联坎通纳那样恶意飞踹球迷的话,雇主可能会以这一行为不属于正常职责为由主张免责。

评论区有人提到保险,问题问的是“责任”。保险并不能免除”责任“,只是在存在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代有责任的一方进行赔偿。简言之,保险是关于认定了责任后具体谁付钱的问题,和认定责任归属无关,故不作讨论。

而针对免责条款的问题,感谢楼下

@子曰诗云

回答提供的球票截图

NBA 球员在比赛中为救球冲向观众席,将场边的观众撞伤,那观众受伤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 子曰诗云的回答

,我也在购票官网核实了以下,球票是不含保险的,只有”免责条款“,即观众自己承担风险,球场,球队,商业运营方,球票发行方不对观赛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负责。

那这不是坑了么?真的没人管了?

即使球票上有类似于”被球员撞伤责任自负“之类的条款,如果场馆管理人员没有对观众特别作出说明或用较为明显的方式做出警示的话,很可能法院也会认为“免责条款”无效,判决球队/球员/场馆运营者有责任赔偿。

理由是,这样印在球票上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格式条款在美国各州法律中的定义略有不同,大抵来说,如果一个条款普通人不注意的话很可能看不到,而且被大量反复应用于不同的交易,则一旦法院或陪审团认为其条款不公平的话是可以判定其无效的。

举个例子:大家安装的时候可能都会看到一个窗口:

这里的”我同意“可能是世界上最普遍的一个谎言了,真正读过条款并同意的人请举手!

既然没人举手,我继续说了:

假如上面的使用条款里说”如用户点击‘我同意’按钮,即视为该软件可获得权限读取用户电脑内的照片,资料,所有网站用户名和密码,并上传至软件运营商“

但你根本没看!

你说,卧槽谁让你上传我硬盘里的艳照了?对方说,你不是同意了吗?

会不会觉得坑爹了...

稍微现实一点的例子是,很多软件,包括手机app,占用大量后台资源,监视用户隐私信息,都号称获得了用户的授权,虽然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授权了什么。

事实上,为了避免这样的坑爹,美国和我国法律特别对这类”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的条款做出限制,避免不明真相的群中一不小心就上钩。

例如,在C & J Fertilizer Inc. v. Allied Mutual一案中,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财产保险,用大号字体说明财产被盗的话保险公司会赔付,而在下面用一行很小的字体解释道,必须要有”明显作案痕迹“才能理赔。而保险销售人员为此也没有做出说明和提醒。

结果,投保人的仓库被内贼用钥匙开了,里面的化肥被搬光光,保险公司来看了看,说你看,大门和门锁都是完好的嘛,没有明显作案痕迹啊!

法院判决,你少来这一套,正常人理解的”盗窃“哪管有没有留下痕迹?正常人又怎么会看这么小的一行”特别条款“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所以,如果体育场馆里的工作人员没有特别说明,而条款又用特别小的字体印在不显眼的地方的话,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这类的条款,在美国法律上俗称为"boilerplate", 不管什么合同,往往都往上一套,他就是这么一说,大家就是这么一听,但如果和双方实际协商达成的共识,法院判例,行业规范,一般的交易习惯等相抵触的话,是不会发挥效力的。

格式条款背后的逻辑是: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要让对方承担什么义务,放弃什么法律上的权利,都要好好说明清楚,不能指望靠霸王条款钓鱼。

这种对协商的重视,是建立有序市场所必须的,

君不见:

无赖霸市真可怕,四十大洋一只虾,

说好凭券优惠价,最终解释归店家。

月底流量怎么办?合同写了都白瞎,

流氓软件窥隐私,号称授权你信他?

非洲农业不发达,种粮需要金克拉,

合同立法待完善,争取权益靠大家!

--

评论里有说最后打油诗拉低逼格,其实是这样的:

我玩知乎主要是为了写顺口溜,但知乎是一个严谨的问答社区,

所以只好尽可能用专业的东西骗赞,然后再夹带私货最后冷不防来个顺口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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