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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拟规定为犯罪 ? 第1页

        

user avatar   bu-yao-wen-ming-z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强烈反对。

侮辱诽谤英烈行为,依现有行政法规已经可以拘留。

什么样的侮辱、诽谤先烈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到需要关到监狱里3年的地步?

如果都能达到这种地步了,是否可以通过现有刑法其他规定予以制裁?

不是说先烈可以被侮辱。

是你也不知道具体什么是先烈,什么样的话叫侮辱,什么叫危害公共利益。

我知道现在“言论自由”已经被污名化到人人喊打的地步。

无论如何。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自由、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不能让人们连说话都胆战心惊。

侮辱和诽谤听起来很大很严重很恶劣。但是具体界限很难确定。

比如贾玲的花木兰事件,如果她演的不是花木兰,是个近代先烈。此法一出,她是否可能被关进大牢三年?

你们觉得有必要吗?

挑拨民族情绪太容易了。

但是刑罚是国家公权力制裁的最严厉手段,刑法应有其谦抑性,不能随便动用。

更新:

侮辱先烈罪入刑,不是一个价值判断。

不是让你判断侮辱先烈对不对,道不道德,应不应该。

怎么处罚,赔不赔钱,拘留还是判刑,判刑判多久......都是法律问题,是专业问题。

讨论专业问题,要有最基本的专业知识。这个门槛也不高,我不是说只有专业学法的人才能讨论。

是如果你没有专业知识,你最起码问一问,谦虚一点。不要太想当然。

评论区里的粉红们,你们会用这种态度跟物理学专业的人聊相对论吗?会用这种态度跟生物学专业的人聊基因编辑吗?

那你凭什么就有自信对法律问题这么想当然呢?

那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还要有法工委呢?养那么多法学专家干嘛呢?你跟教育部提提意见取缔法律学科好不好?

评论里面有人行政法规和人大的立法也搞不清楚。我说这俩不是一回事,给我回个“?”

问你友善度呢不能自己上网查查?

法律是人文社科。懂?

当然。评论区里也有很多理性的声音,有和我观点一致的,也有不一致的。很感谢知友的讨论。如果这个答案发在别的平台上,肯定还不如知乎上讨论问题的人多。


user avatar   billy-z 网友的相关建议: 
      

补4:评论区有人说我应该道歉。那好,我就道个歉,对不起,我错了,你们都是对的,我文化程度低,啥也不懂。来,认领了道歉,开心了吧。

就算是没文化的乡下人,迁坟这个事,不通知家属直接挖的?你家祖坟被挖过没?就知道tmd辟谣,辟谣。如果把家人请来,祭拜以后好好迁个坟,谁吃饱了去闹?

补3:评论区说我不敢辟谣的那些人,打脸打的可酸爽?我也不删评论,也不修改原回答,就留那。

暴露出工作管理中的问题,真把有些人给急坏了。当初拆的时候能跟烈士家属闹起来,闹到上新闻最后需要辟谣,这个可是谣言?

补2:另一个知友写了一篇辟谣本回答的回答,链接在此。

补:有好多人说是谣言,我不了解,随手截的新闻。既然已经辟谣了那就是谣言。我也不是专业新闻工作者,随便看看网络哪有这么多功夫逐条验证。看评论区有些人high的好像找到敌特一样。

你们自己看辟谣的内容,再对比谣言的内容。即使不是开发商,但是修葺烈士陵园过程中的野蛮施工,砸碑破墓,是不是构成“侮辱英烈”?

辟谣本身,已经实锤了拆除烈士陵园的行为。

官方辟谣链接 :scnews.newssc.org/syste

巴中市巴中区民政局局长王学方介绍,烈士陵园是正常维修,拆除是无稽之谈。维修原因有三:一是2005年江苏黄埔集团董事长陈光标参加“中国光彩事业巴中行”活动时,被巴中深厚的红军文化所感动,个人捐款50万元修建红军文化活动中心,经报上级部门审批及现场勘查,选址于巴州区烈士陵园;二是2006年,四川省民政厅对全省烈士陵园进行检查中,针对巴州区烈士陵园的现状:建园时间长,且处于滑坡地带,致使陵园碑座沉陷、碑体风化以及围墙、堡坎断裂;环境美化不足,杂草丛生,且陵园建设不规范、墓地建设不规范、墓地布局不统一,要求区烈士陵园立即进行维修整改。三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使陵园严重受损,多处出现灾情,引起上级的高度重视,上级领导到园亲自勘查并作出立即维修整治的指示。

“修建红军文化活动中心,经报上级部门审批及现场勘查,选址于巴州区烈士陵园“ 修文化中心要拆墓园,这是什么骚操作?

原答案在下面。


前些年强拆烈士陵园的怎么算?

开发商拆了烈士陵园,罚酒三杯。屌丝在网上说了个炸碉堡的笑话,拘留所走起。

二00九年六月六日,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有关人员在未向烈士亲属做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在烈士陵园破土施工,将巴中市南龛烈士陵园数百座烈士陵墓掘毁,烈士骨灰散落一地,任大雨浇淋,浸泡在冰冷的雨水中。

补原帖出处:

bbs.tiexue.net/post_639

6月6日上午,我爷爷何天儒(老红军、原南京军区政治部主任)、奶奶李景明(老红军)的墓在我们亲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野蛮扒开,悲愤之情无以言表,民政局方面一再拖延,打电话时他们说正在外面吃酒!没空!通知我们星期一去办公室开会,然而这两天的大雨,烈士们的尸骨就这样淋着!!!还有多少烈士的家属至今仍不之情。






user avatar   kaveil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家祖上有人参加过抗战牺牲,那么我玩游戏的时候吧喜欢玩打野,有时候抓下路不及时了,经常被队友问候祖宗十八代什么的,所以这时候我能不能告他侮辱英烈呢?


user avatar   phobos 网友的相关建议: 
      

早该入罪了


user avatar   liu-hua-qiu-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要说明,谁是英烈?谁又有权决定未来谁是英烈?不然这又是一个口袋罪。比如最明显的,英烈分党派吗?再比如,拯救人民群众,但因装备与时机均不到位而错误枉死的士兵、消防员、医生也可以是英烈,到时候人们质疑相关部门的某些决定,会不会算诽谤英烈?解决不了这些,就很难支持。


user avatar   doonnerdie 网友的相关建议: 
      

接着MK2的回答提一句:

在过去,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既可以作为246条的侮辱诽谤罪里面,也可以放在网络诽谤的寻衅滋事罪里面,如果嫌法律不明确,可以给寻衅滋事改一下司法解释或者加个立法解释,明确一下特殊对象可以入罪。

要不然干脆给寻衅滋事多加一项“侮辱英烈”作为第四项都好。

如果单设一条罪(多半是放在246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英烈,最高三年。

那网络诽谤英烈的情况下,还能不能定寻衅滋事罪呢?

如果能定,单设这一条意义不大,因为很少会有人专门跑到英烈家门口去侮辱诽谤,普遍行为就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下。

如果不能定,那侮辱诽谤英烈最高只能3年,而侮辱诽谤普通人,可以定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最高五年,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最高十年。

是不是明显不合适?这是特别保护英烈还是歧视英烈呢?

合理的立法技术,应该是把侮辱诽谤英烈行为放到第246条的侮辱诽谤罪里面,对第二款的但书增加“英烈”的公诉例外: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英烈)的除外。

括号内的内容是我认为可以修改增加的。

或者给246条加一款:

侮辱诽谤英烈,情节严重的,按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顺便多说一句,看新闻说的“高空抛物入刑”啥啥的,这些都可以放在既有罪名里,而不必单列一罪。如果考虑到罪责刑不适应的问题,可以调整现有罪名的量刑结构,或者以立法规定为“从重”或“从轻”等量刑情节。但是多增设一堆罪名,真没必要。

到现在都没看到草案全文,只能靠猜,但我觉得以立法技术而言,不大可能会这么简单粗暴地增设罪名,应该还是放到既有罪名下进行微调。


user avatar   bu-shuo-8-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只要配以适当的司法解释来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这样的立法就是一种进步。把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单独入罪,固然是设置了新罪名,但实际上也是把这样的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中独立了出来。

在一般情况下,侮辱诽谤是针对个人的,但是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则不同。这个行为之所以会被处罚,并不是因为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名誉权和普通人不一样,在死后依然长存,而是因为他们的名誉和事迹,已经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不会因为他们的身故就不复存在。

目前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进行的治安管理处罚,通常也是将这一行为定性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的“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第26条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知道了这个,我们就不难发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严重的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其实已经可以入罪了——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四项“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目前的侮辱诽谤英烈行为,多发于网络空间,而在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换言之,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只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足够恶劣,后果足够严重,完全可能根据刑法293条入罪。

在这种情况下,增设专门的“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其实是把特定行为从“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中分离出来,加上未来必将出现的针对“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会更加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不是与此相反。


user avatar   shi-yidian-ban-7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事实上,侮辱和诽谤,莫说是针对英烈,即使针对的是张三李四路人甲,也是犯罪!

本次修订前的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诽谤路人甲,是三年以下,侮辱诽谤英烈,也是三年以下,这里把英烈都当普遍人对待了,并没有因为你侮辱诽谤的是英烈,就比侮辱诽谤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多判一天了,某些人还要怎样?难道这些人认为,英烈就配不上拥有名誉权?

这次刑法修正案,仅仅是在原246条基础上,特化了一下“侮辱、诽谤英烈”的情况,使这种情况可以公诉而已。原刑法中的侮辱诽谤罪,必须受害者亲自提起诉讼才能判刑。但英烈一般都是死者,死者没法当原告。也是就是,如果按原刑法,由于死亡的英烈没法出庭,就可以任意侮辱、诽谤他们,而无需付出代价。

很显然这是一个法律漏洞,现在仅仅是补上了这个漏洞,让这种情况可以提起公诉。英烈没法当原告,那就由国家代表,由国家来当原告,如此而已。

并且刑法246,原本就有完善的司法解释,清晰的界定和量刑原则,现在仅仅是加了个特化情况下程序怎么走的规定。结果这问题下面,一个个视而不见,阴阳怪气的,带着一手好节奏。百度就能知道的东西,一堆挂着“法律专业""律师“标签的答主,一边把一个正常的条文小修补无限扩大化政治化,一边给别人扣着一顶又一顶大帽子。是专业水准问题还是别的什么原因?

大家心里都有AC数。

原246条的部分司法解释:

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侮辱的;捏造事实造成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侮辱他人造成极恶劣影响的;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

辟个谣,高赞答主声称某地强拆烈士陵园,然后用有着强烈倾向性的对比言论,把本问题强行带偏。(现在该回答已经被贴上”事实存疑“踩下去了,辟谣还是有用的,欣慰)

然而这实际上是10年前的老谣言,当时就已经辟谣了,造谣者已经道歉,那么这位节奏大师 @我不是代购 是不是也要道个歉呢?

当时还原事实的新闻:

真实情况,是2008年汶川地震时陵园被损毁,当地财政吃紧,拖了一年才开始动工维修,答主的配图,即是陵园被地震损毁后,当地正在维修时的照片。

很明显这个地方比较偏远贫穷,经费不足,工地现场管理不好,造谣者大概是觉得维修现场有些凌乱,遇到下雨了没尽快把墓穴遮上,就感到不满,造了这个谣:

这是他的声明:

尽管并不是民政局的错,即便这只是个谣言,维修负责人还是被停职了:

辛辛苦苦跑项目要来资金为烈士服务的,仅仅是施工现场管理没搞好,服务不到位都要被停职,如果真发生了强拆烈士陵园这种耸人听闻的事,你们觉得负责人会被红烧还是清蒸?

结果到高赞口中,只会被”罚酒三杯“,带的真是一手好节奏,想象力和这位造谣者有的一拼。

某些人是不是搞不明白,烈士在这个国家地位有多么崇高?

面对那些为了全中国人抛头颅洒热血的英烈,现在的公职人员,别说是去侮辱,就是敬重的稍微有一点不到位都不敢的好吗?

难怪这些不明白烈士地位的人,居然觉得侮辱、诽谤英烈这种行为是个可以商讨的事,还把“口袋罪”这词也拉出来了,似乎侮辱英烈也要分个轻重,侮辱的不够强烈就应该没事?还担心自己因为这个获罪?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样的人才会担心,自己被“侮辱英烈”这条罪名给“口袋”了呢?

什么样的人呢?

这些制造和宣传“官方侮辱烈士”谣言的人,真的是在关心和敬重烈士吗

大家心里都有AC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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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是这个烈士陵园已经修好,至今仍然维护良好并对外开放,这是现在的照片:

百度地图位置:

百度街景情况:

最后这位答主并没有道歉,反而是继续造出了新谣

人新闻都明确说了墓园损毁原因是汶川大地震,烈士家属自己也声明了,生气是因为现场管理不到位致墓穴淋雨。

这还能继续章口就来“砸碑破墓”,继续把维修指鹿为马,硬说“拆除”。把烈士家属拉出来曲解。

这份誓把谣言造到底的精神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user avatar   hei-dao-r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么多回答基本都是实际坚决反对入刑的,理由基本也一致:简单的条文里,“英烈”,以及什么行为属于“侮辱、诽谤”的边界不明晰、范围不具体。担心无限延伸,担心道路以目。

理由都说得义正词严,道理都无懈可击。听上去,保护英烈名誉法和相关刑法条款简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刑法里另外还有一条条款,众所周知,也因为几乎以上同样的理由,过去很久时间里被实际冻结大半(没正式废除的原因,是不是因为敌不过“多数暴政”呢?)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诸位法律大能们微言大义,只从条款本身这几十字里,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边界、范围、所有可能场景全部、毫无遗漏的详细列明。

我不相信这么多人里没人不明白,任何成文法都不可能万无一失的详尽列明所有可能假设的法律场景,这就是不光普通法讲案例,大陆法系也要有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来辅助的根本原因。

正当防卫有没有可能被滥用、利用?当然可能,影视里设计了无数个用防卫正当陷阱进行谋杀的故事呢。

可真正的问题是:现实是什么。

现实里,普通人凭借常识,难以分清防卫是否过关的情况,实际是相当少见的。但在被各种“慎密思维”,把正当防卫条款实际冻结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是更安全了,还是更危险了?结果一目了然。

不要以为提醒“当心有司权力过大,法网罗织过密,普通人就会轻易触法”,就一定是好心。至少“正当防卫”条款的几十年螺旋历程证明,也许就是有人想剥夺绝大多数人反抗不公不义的权利。

说到保护英烈名誉,专门法律出台的原由,难道还用再三复述?

和正当防卫权被实质再度激活一样,无非是“忍无可忍”四个字。当初没对英烈名誉被侮辱、被诽谤添砖加瓦,今日又何必急急惶惶。

坦白说吧,这个回答下《保护英烈名誉法》被指摘的,和今天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被海外扣上的帽子,逻辑甚至用词都几乎是一模一样的。

尤其看到一些天天在开除别人“左籍”的ID夹杂其中,想起李某铭前几日公开斥责港独支持一国两制,果然是绣红旗永远不必担心太晚。

————————

有些评论荒谬的质问,法律为何不自带详尽到“无微不至”的解释。

扯那么多淡,就问一句,全世界有哪一国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条款自带“十万字解释”的?举出来,玩什么“莫须有”。

法律用字是很讲究的,本身其实就尽可能涵盖了制订时想象到的可能场景,如果真的无法覆盖,那就需要修法。

英烈名誉保护法也一样,用词其实相当克制,也相当清晰。侮辱、诽谤在法律上,在刑法上,是已经有了相当明确的含义,有着大量案例已经基本界定了范围。

这个问题下,好多人故意装作完全不能理解“侮辱、诽谤”与正常的学术研究、以及无恶意的闲聊八卦,在主观动机、客观后果上,都有着普通人凭常识就能分辨的明显区别。

说某某先烈也有缺点,有某某史料为证,会被起诉、约谈、训诫?实例呢?!声称反对以言入罪,却保能靠自己想象的故事吓人?

在新法下,打下“我听说”几个字,就可以肆无忌惮编造抹黑英烈的段子、故事的“好日子”没有了,对一些人确实会不习惯,甚至很痛苦。很好,不如此,要法律干嘛。


user avatar   qing-zhu-27-30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那么问题来了,袁腾飞制造散布并且传播至今的那些言论怎么算?

公知们侮辱那位烈士并且乐此不疲的,又该怎么算?

不算?法不咎既往?那谁去跟公知带V们说一声,别删微博空间公众号上的文章留着给更多人看啊。


这么多年来,看着这些意义不明者在网络上狂欢,在电视上和讲台上指点江山,一次次把最不应该遭受羞辱和攻击的人拿出来肆意污蔑丑化,对共和国和人民制造伤害。

那么来,坚持住,千万别认怂,让大家看看你们的原则和立场在哪里。


也别假扮“理客中”说什么人民“非左即右”,非左即右也是这批人逼出来的,就好像土地革命无论何等暴烈,也是天然正义的一样。



所以来啊,挣扎啊,大声的喊“不要呀”,我们可喜欢听了。

就算我反对再来一次大清算,看着你们现在恐惧的样子,我也是会笑出声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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