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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阿里巴巴被指控抄袭一系列初创公司产品?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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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公开的信息,基本可以确认这事儿是一起行业巨头利用市场优势/垄断地位、非法窃取创业公司商业机密的事件。虽然创业公司,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就把核心机密告知对方,有失稳妥,但也不能改变事件的性质。


一、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商业秘密作出了法律上的定义,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以,如果一条信息要被视为商业秘密,那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世人皆知,那肯定不是秘密了。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一个秘密不涉及经济利益,那么就不是“商业”秘密了,可能是个人隐私。
  3. 采取保密措施:这条是最关键的,如果一个公司将一些信息自认为是保密信息,那么就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你没有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别人肯定就有理由认为这信息不涉密。例如 ,一个文档放在隐藏文件夹里,又加上了密码,那这个就算是有一定的保密措施了。但如果放在一台公用电脑的桌面上,电脑还没有开机密码,那这个肯定不算有保密措施。而如果一个信息一旦没有被保密措施保护,那么这个信息就没法儿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所以 ,保密措施哪怕再简陋,也必须得有。

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算是合理的保密措施呢?法律其实也给出了清单,也就是《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

  1.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令必要的人知悉;
  2.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 对涉密信息加密码或代码等;
  5. 签订保密协议;
  6.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限制来访者或提出保密要求。


二、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类型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来看 ,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有4种:

  1. 以各类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协议或类似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相关商业秘密。
  4. 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相关信息是前述各类不法行为而来,却仍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相关商业秘密。

毫无疑问,在本案中,阿里巴巴把上面的第1款到第3款全部犯了个遍儿,这也是没谁了。不过先别忙,条文归条文,我又到法信上去搜了一下相关案例,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嘛……

  1.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工作需要不得不让其部分职员掌握和使用商业秘密时,为了使商业秘密不至于泄露,权利人应对其职员要求无论在职期间,还是调离、离退休以后,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均有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与原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对手中兼职或任职。——北京斯威格一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党宏哲、娄景涛侵权纠纷案
  2.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凡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获取商业秘密的,均属于不正当行为。公司职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公司技术秘密文件擅自下载并转存于个人电子设备中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黄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3. 员工违反企业的保密要求,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企业依法取得的商业秘密的,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化工研究院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4. 单位职工未经许可,将设置了密码的用户信息用于经营自己的网站,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周慧民等与浙江省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5. 离职员工违反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6. 新用人单位使用了离职员工非法披露、提供的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则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并且应对离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快达农化诉陈爱东等竞业限制纠纷案
  7. 新公司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职员的行为侵害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成立侵犯商业秘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案
  8. 职工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约定将商业秘密披露使用,第三人明知该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王京良、无锡奋图网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9.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高薪聘请‘挖人才’获取商业秘密,也包括重金收买,诱使企业技术人员披露商业秘密等情况。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核技术研究所行政处罚决定再审案


三、本次事件的初步分析及维权途径

说句老实话,阿里的这次侵权行为堪称教科书级典范 ,因为阿里把能触犯的法律,基本上都触犯了一遍儿…………解剖一下这个案例,基本上大家也就知道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怎么怼丫的了。


首先,对被侵权人来讲,成本最低的维权方式就是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阿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应当被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当然啦,阿里肯定看不上这点儿小钱。但如果背上了一个行政处罚,那就麻烦了。因为很多政府、国企背景的招投标,都要求投标人三年内无被行政处罚记录。而阿里现在不正在跟地方政府展开深入合作么?这一来嘛,腾讯恐成最大赢家……


其次,民事诉讼,这是我的老本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很多。前面已经贴了不少,基本上大家也都了解得差不多了。这官司要是打起来,法律上是比较稳的,能获得的赔偿也比较可观。但考虑到创业公司资金紧张,不一定拿得出这么大一笔法律预算来,所以这条路子走不走,得看当事人自个儿。


最后,刑事途径,把人送进局子里去。这个是最暴力的,而成本也不高,理论上只需要去公安局报案就可以了,这也是吃瓜群众最喜闻乐见的一场大戏:你没看错,侵犯商业秘密真的是犯罪。我贴两个法律条文吧:

《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实际上阿里的处理是:“严重警告”、“影响晋升、股权激励、年终奖励”、“均予以警告”。

意思是少发点奖金就OK咯???

难道这个时候不应该是调查、开除、移送司法机关???

所以我可不可以理解为,阿里价值观就是包庇犯罪嫌疑人咯???

所以,一旦真的走上最暴力的这一条路,这两位哥们儿……我只能祝你们好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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