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亦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法院拒收被告提供的证据,还是极少见的,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
在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因为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法院有权决定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进行质证或采信。实践中因法院的中立性,一般都会把是否质证的皮球踢给相对方,倘若对方同意质证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质证的,一般都会进行质证,当然即使不质证,也一般不会拒收,而是在接收后说明不质证的理由。
在刑事案件中,根本不存在举证期限的问题,一般在最终判决发生效力前,被告人有权随时提供新证据,甚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仍然可以新证据申请再审。而在刑事案件中不接收证据,更是闻所未闻,活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