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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南昌中院将“豫章书院”非法拘禁案发回重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 第1页

  

user avatar   ding-xu-yang-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这问题下某回答,真的气笑了。

那位答主把自己称为“我们这种学过法律的”,声称自己在“普法”。

哦,那我们看看这短短几百字,到底普了个什么法。

一. 声称吴军豹非法拘禁行为有了父母授权,所以不是犯罪主体

然而从来没有任何法律,允许监护人对“犯罪行为”授权。被害人的承诺,仅限于被害人本人,而且,如果是未成年人,根本不可能有承诺的能力。

当然,这里的用词是“客观上”,我姑且当作这是一种文辞技巧。那么这种“客观上”的授权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最多说明吴军豹可能在道德上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帮助家长管教孩子。

然而,注意了哦:且不说这过于迂回的关系,即便行为人是直接为了被害人本身着想,出于毫无争议的道德上正当的目的,例如想要帮助感染毒瘾的被害人戒赌,而限制被害人自由,同样也不能阻却这一行为的违法性,一样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自然,吴军豹可能辩称说,自己不知道帮家长管教孩子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刑法上对法律认识错误(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是不可能阻却责任的!只有误认为行为本身不具备任何事实上的危害性,才可能阻却责任。(实际上也非常少见)而判断是否发生误认的标准,则是一般理性人标准,而非当事人的主观标准。

所以,到底是怎么推出吴军豹可能不是犯罪主体的?

二. 声称“个人媒体上的瞎说不构成证据”,并且认为原因是“时效性”。

截图里,前半句话,说的其实没有问题。

后半句话,我愣了半天都没能理解他想表达的东西。

首先,“瞎说”本身就是个主观色彩明显的词汇,认为“瞎说”不属于证据,实际上是一个循环论证。因为刑诉意义上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瞎说=主观臆断,不具备客观属性,自然不能作为证据。但这就好像在说:因为人被杀了,所以人死了一样,没有任何意义。

其次,在个人媒体上的陈述,当然不可能构成刑诉意义上的证据。如果是证人,在面对司法机关询问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如果是被害人,则是“被害人陈述”,但这些都必须是在面对司法机关询问时作出的,才属于证据。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所谓证据,是帮助司法机关厘清事实以此审判的,而公检法机关,自然不会特意去调查你在媒体上的言论。但这些和“时效性”有任何关系么?

最后,联系上下文,我揣测这位基本语文都不过关的答主,想表达的意思是:如果没有及时鉴定,光顾着联系媒体了,那么伤情可能就错过鉴定的时间了。(例如本来轻微伤,过十天半月都好了,自然没法鉴定了;或者强奸案,洗个澡证据可能就丢失了,无从鉴定)

不过还是那句话,这和时效性到底有什么关系?

证据有所谓的时效性么?其实是没有的。与之相近意思的,只有证据的“举证时限”。超过一定期限未提交的证据,可能就确实不会被当作证据援引了。然而这同样有着例外,例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期限内举证,虽然逾期了但所举证据影响重大,或者更特殊的缺席审判程序下被告人被抓捕回国或主动回国投案的等等...

当然,这些都是题外话了。

三. 和“时效性”一样,煞有介事的编造“法律的独立性”等名词

同样恕我浅薄,真不知道我们还有法律独立性这个说法。

就算把所有和独立沾边的一个个说出来,也和我们公诉的模式没有联系。

法律有相对独立性,指的是相对独立于经济基础;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指的是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独立履职。

至于受害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公诉的模式决定的,拜托这位答主,不要自己原创一个煞有介事的名词,就胡乱使用,拼接因为所以的关系,以此证明自己“专业”好不好?

另外,“公诉案原告的身份通常是检察院”,这里“通常”这个词的表述也令人迷惑。什么叫公诉?公诉的定义就是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行使起诉权,所以这句话就像在说:1通常是1一样。这真的是和此前的例子一样,任何概念的定义都没搞明白的体现啊。

自然,我相信他也不知道,仅就本案而言,考虑到非法拘禁行为法定刑可能在三年以下,受害人也是可以提起自诉的。

四. 最后,还有一堆不用详细解释的问题:罪名凭空想象,“故意伤人罪”,“造谣诽谤罪”一个接一个粉墨登场。

“故意伤人罪”(最搞笑是还特正经的给加了框框)

“造谣诽谤罪”:

喂,您能不能至少作一个百度法学家啊?把写到的罪名拿去搜索栏里按一下回车,是不是也很困难呢?

而这样一位连按回车都懒得作的人,居然还自称是“学法律的学生”,标榜自己“普法的心血”,自以为在主持正义,对着真正花了以年为单位的努力,揭露犯罪行为的人随意指点。

到底是他妈谁给你的自信?谁给你的脸啊?

ps:刚又看到个“持平之论”作好好先生的回答,可能是我性格比较糟糕吧,这种啊啊啊大家都没错都别吵,咱们退一万步说嘛的风格,我一样无比厌恶。

喂,温柔到底有什么争议了?作公益必须没赚到名,没赚到利,不得自我“标榜”,不得获取流量,道德上无可指摘,每个判断都精准无错才行?

怎么就由后辈来裁决是不是舆论左右司法了?司法不能被舆论干预,这是说给司法听得!不是说给舆论听得!不是用来当敲打每一个热心监督的群众的!

真的除了相信法律外没有任何看法的话,我建议别写这么一长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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