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开的有两份针对华为的刑事指控起诉书,均通过大陪审团做出,都是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在美国刑事程序中,大陪审团审查控方提出的初步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一份是 1 月 16 日提交,编号为 CR19-010 的起诉书,提交给了华盛顿州西雅图的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起诉书 A」。
一份是 1 月24 日提交,编号为CR. No. 18-457 (S-2)(AMD),以下简称「起诉书 B」。
起诉书 A 包含 10 项指控,包括窃取商业秘密、窃取商业秘密未遂、7 项欺诈罪名以及妨碍司法。
在窃取商业机密的指控部分,起诉书声称华为窃取了 T-mobile 的手机质量检测机器人技术,称华为因为供应给 T-mobile 的手机质量达不到其要求,因此希望通过获得这种质检技术来提升良品率。
起诉状声称, 2013 年 5 月,一名华为美国公司的雇员进入了 T-mobile 研发质检机器人的实验室,将质检机器人的机械臂放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包里并离开。次日,这名雇员将机械臂交还给了 T-mobile 。
至于「欺诈」相关指控,要注意美国法律中的 Wire Fraud 和我们所理解的「电信诈骗」有所不同。在本案中,wire fraud 具体指华为雇员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手段交流如何欺骗 T-mobile ,与窃取商业机密的指控基于相同或者相关的事实,不多展开。
起诉书 B 基于不同于起诉书 A 的事实做出,指控也有所不同。指控包括欺诈银行机构、欺骗美国政府、一般欺诈、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洗钱、妨碍司法公正等 13 项。
起诉书声称,华为向一些银行宣称,自己并不会借助这些机构进行与伊朗关联方的交易,而事实并非如此。鉴于起诉书 B 涉及较为敏感的问题,在这里不方面详细介绍。基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事实,起诉书称华为关联方 Skycom 在伊朗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对相关事实的不实陈述构成了对不同相关方的欺诈。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享有无罪推定,起诉书中所述内容不等于法律认定的事实,也不等同于客观真相。起诉书原文请见:Document: Indictment of Huawei, Huawei Subsidiaries and CFO Meng Wan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