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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特斯拉官方降价车主们的拉横幅的行为?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you-28 网友的相关建议: 
      

特斯拉降价业主维权这事儿,广大网友都学会契约精神了,知道复读“股票跌了你怎么不去维权”、“涨价了你去不去补差价”了。


然而真点进去那位买了五天就降价,正在维权的车主微博,人家想得特清楚:

1. 刚买没怎么开就跌了,心里肯定不爽;

2. 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有些法律条款可能有点用,也许能得到部分补偿,但很不一定;

3. 所以看官方机构怎么判,如果判特斯拉这么干没毛病,车主完全接受。


这不挺好。


我认为我的权利受损了,我通过合法渠道争取一下我的权益,同时,我深知“我认为我的权益受损”未必真的合理,所以我把判断权交给官方机构,如果机构判我没受损,我愿意接受结果,自觉承担维权成本。

简直是我们最期望的社会公民好嘛。


拿了条幅,去拍了照片,不砸不抢不闹,拍完走人。店长也是让拍的,店长自己也拍了张,给特斯拉总部反馈。

一群网友批评:你竟然在微博里说店长同意你拉条幅了,店长好心帮你上报申请,你把店长卖了,你还是人?


哎,你们根本没分清敌我关系。

你以为车主跟店长是对立的,其实他们是一条船。

店长要能帮车主解决补偿,解决的漂漂亮亮的,下次车主换车,或者推荐朋友来买车,是帮谁完成销售KPI?


对对对,根据销售合同,大概率不会判特斯拉补偿。

但客户的“不爽”是客观存在的啊。

就算没有解决,店长做出了解决的姿态,是不是至少可以解决一丢丢客户的“不爽”?是不是提高了一点点可能,让自己未来不会失去这个客户,以及他身边朋友这一圈客户?


很多法律背景答主,从各自对法律精深的理解,表明这个操作没毛病,车主要补偿完全是扯淡。

——没问题啊,因为你们懂法啊,你们学了那么多年,你们当然懂了。

但车主没学过啊。

你不能要求一个普通车主,在面对事件时,做出你们法律大V同样的判断。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我照常投诉,提出我的诉求,是否合理,交给专业机构,自有专业人士来判断。

即使没判我赢,但我至少把我的不爽传达了出去,告诉吃瓜群众:“这家店有可能在你买完几天就降价二十万,可能会造成不爽,买前需要斟酌。”

这不也防止了其他人踩坑。


有问题嘛?


而且,不是说合同上都写好了,你这么干就没事儿的。

合同写好了,也要看对品牌形象、商誉是否有影响。


之前记得有年,苹果推了新手机,老款手机降了不少。

苹果就说:突然降价了,不好意思啊,本公告发布前一段时间内的客户你回来,我给你发点补偿。

合同不是写好了嘛?苹果这么有理,为什么要补偿,脑子有坑嘛?

都是做生意。


后来苹果不补偿了,因为推新机的节点,老款降价成了惯例,消费者有了预期。

现在也很少人会在新机发布前一周这个时间点买苹果手机了,这就是通知到了。


你说:那车涨了你怎么不去补差价?

废话。。车涨了我又不会不爽,为什么要补差价。如果车涨价了,特斯拉不爽我买的便宜,应该是特斯拉要求我补差价啊。

好比房东租房子,收一千房租。发现租便宜了,别人都是两千。以及周边房价又涨了,现在三千了。

当然是房东跟租客谈涨房租,哪有租客给房东送钱的道理。

要真是划算,房东可以启动合约中止条款,赔偿违约金给租客,然后再按房东心理价位租出去啊。


你问:那房价跌了你也去维权么?

当然可以了。

实际上,正是在上一轮房价下跌周期,不少房客去维权了。后来有开发商卖楼,就在合同里增加了“如果降价,三年内原价回购”的条款。

买这样条款的房子,你心里是不是更踏实了?是不是觉得自己更不会冤大头了?

这是不是切实帮助你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你说:当时你觉得值这些钱,现在怎么不认了?

其实,不论车还是房子,到底值多少钱,普通人是很懵逼的。

又不是组装电脑,显卡多少钱、cpu多少钱,成本一项一项非常透明。

车和房子这种复杂的东西,哪怕会计把账本给你,普通人都看不太懂。更别提分析什么供求关系、未来预期。

普通消费者,面对这种大型企业,基本没啥议价能力。真的是人家说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原本一辆车,你说100万,好吧,我买了。

五天后,80万了。

我觉得自己被欺诈了,可以么?

我买了套房,你说200万,好吧,我买了。

刚签完买房合同几天,降到150了。

我甚至怀疑,降价审批早就做好了。我签合同的时候,销售明知道这房子立刻就要降了,他催我签合同时,还口口声声“北上永远涨”,现在,我认为他隐瞒了交易关键信息,可以么?

当然我认为的未必对,那我维权一下,交给专业机构判断总可以吧?


网友们的屁股都跟资本家坐得很近呐。

当然啦,大部分说风凉话的,是不会想这么多的。

他们一看,哈哈哈你买了车,几天赔了十几二十万,开心!快乐!反正赔的不是我,我还能踩你两脚。

美滋滋。


最后上个价值:

经济学课本里,很多模型会有个假设:市场中的各方都是理性人。

然而,真实的市场里,有小肚鸡肠的交易者,有头脑发热的冲动者,有想占便宜的鸡贼,有拍脑袋瞎决策的销售总监,有急着下班回家想敷衍过去的客服。

特斯拉那个买了五天就遭到降价、能接受自己的诉求不被受理的维权者,已经是吃相好看的理想型了。

特斯拉维权群其他人里,肯定有想浑水摸鱼的,想占便宜的,开了半年车还想试试要点补偿的。他们自私自利,闹哄哄乱糟糟,并不像这里一个个通情达理熟知法律占据高地的答主们一样高大上。

但我们很多的交易规则,就是在这一个个自私自利拎不清说不明的个体之间,互相博弈产生的。

在这些博弈里,产生了无理由退货、产生了苹果和的降价补偿和地产商的“原价回购”,让那些冲动的、没想清的,在你们眼里“无法为自己交易负责”、“活该赔钱”的人,在市场里过得更好。

这是一种文明。

而商家这些对非理性消费者的让步,并不是单方面按闹分配的吃亏,而是让双方都变得更好。无理由退货的商家,降低了客户的顾虑,卖出了更多的产品。苹果的降价补偿,维护了粉丝的粘性。承诺降价后原价退房的发展商,想想就算退了房,把这笔钱当成无息贷款,也觉得赚了。最后双方都很开心。

这才是市场经济,最有魅力的地方。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有趣的一个问题,被 @一丁点名(笑), 简单写个答案。


降价索赔,在国内早已有之,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闻」,只是与本题特斯拉降价所处的汽车市场不同,类似纠纷主要发生于房屋买卖纠纷中。

在房屋买卖纠纷领域,降价索赔也常被称之为「降价退差」。早在2008年,由于彼时房价的剧烈波动,新闻媒体上就有过关于「降价退差」诉求合理性的讨论,相关报道至今仍能检索到部分痕迹:

对于房屋买卖中「降价退差」诉求,实践中主要有两个原则:

1、商品定价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关于差价的补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约定,对于因房屋价格降低所产生的差价补偿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依据《合同法》第六条之诚实信用原则,若果双方确有降价退差之合同约定,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案例:

(2015)天民初字第1444号/(2016)苏04民终2656号(支持「降价退差」诉请,但基于整体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稳定和规范酌情下调)

(2014)平商初字第3085号/(2015)青民一终字第1525号(不支持「降价退差」诉请,理由为「降价退差」承诺源自销售广告,属要约邀请,未记入《房屋买卖合同》,故房价涨跌之风险应有买受人自行承担)

据此,就题主所询事项,特斯拉官方是否曾有不降价声明是本案的关键之一


其次,具体到本案,维权者提出的「价格欺诈」也是一个值得玩味的概念。

欺诈理论最初源于民法,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在不真实的基础上作出了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81-182页)。

基于现实的需要,这一理论随后向经济法领域持续扩张,「价格欺诈」概念也是这一交叉、扩张过程中的产物

与民法部门不同的,经济法是公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更直观一点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则更多关注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翻开《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其中第十条明晃晃地写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一边打着民事侵权、民事维权的旗号,一边主张存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介入的价格欺诈行为,这到底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亦或是难得糊涂?

分不清楚。


最后,回到汽车销售市场,再说细些。

汽车销售领域的尽管相关案例较少,但亦非全无先例。

2006年,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推出雅绅特车型,公开发售116天后降价,降价8000元,降幅接近原车价的10%。

据此,有车主愤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降价所产生的8000元损失,本案的前后经过与本案如出一辙。

由于年代久远,相关文书已经难以查询(裁判文书网文书公开主要在2014年后),但通过当年的新闻报道,依旧能够查询到判决结果及说理:

被告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雅绅特轿车属于小排量经济型轿车,其本身并不具有保值的功能。在原告购置雅绅特后,北京现代对雅绅特的市场指导价格进行调整,属于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产品价格的正常经营行为。

标黑处同样值得细品,「雅绅特轿车属于小排量经济型轿车,其本身并不具有保值的功能」是驳回「降价退差」诉请的理由之一,是否意味着「本身具有保值功能的非小排量非经济型轿车」可以适用「降价退差」呢?

若当真成案,相信如何定性特斯拉亦会是一大辩点。


结语:

诉请没有善恶优劣,实现诉请的方式手段才有。

本文洋洋洒洒,从房屋买卖到汽车销售,裁判标准的总结无非来自于前人「斤斤计较」、「寸权不让」所遗留的先例。

耶林有「为权利而斗争」语,「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

国人好息讼,固然是雅士风流;此等壮丽图景,磅礴大气,也未必逊色三分。

遗憾的只是,新闻中车主选择了拉横幅、挑动舆论等不恰当的维权方式。

卿本佳人,奈何做贼?


以上。


user avatar   wuru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特斯拉官方宣布下调商品价格,部分已购车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维权,引起网络上的广泛讨论。其实,降价引发不满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很多地方都爆出过房价下跌导致已购房业主闹事的新闻,而苹果也曾经因为突然下调官网售价而引发争议。作为一名法律人,自然会想到从法律的角度来观察社会热点事件。特斯拉与已购车主之间,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范;特斯拉作为市场经营者,它在社会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它对商品进行定价是一种价格行为,特斯拉的经营和定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行政法律的规范。让我们分别来看一看。

  首先,从民事法律看特斯拉与已购车主之间的关系。

  第一,价格条款作为买卖合同条款之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特斯拉与已购车主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价格作为合同条款之一,自然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除非具有特别约定,否则无法约束特斯拉今后与其他购车人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在合同成立之后,买受人单方主张降低价格,或者出卖人单方主张提高价格,都是不可以的。

  第二,正常的商业风险应该由已购车主自行承担。特斯拉在事后降价是否可能会导致合同”显失公平“而让买受人产生撤销权呢?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被撤销。我的理解是,这种情形不属于”显失公平“,而是买受人应该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因为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的合同。显失公平与正常商业风险是有区别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一书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在现实社会中,商品价格虽然有涨有跌,但是像特斯拉这样的高科技消费品价格总体上会呈现下跌趋势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必然。因为特斯拉的高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他作为电动车市场先行者所承担的巨大研发成本以及市场上缺乏足够的同类竞争者。随着电动车消费者的增多、研发成本的摊薄或者下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特斯拉降价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当然,不是每一个购车车主都会具有这种预期,可能购车只是一时冲动。但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一个人的草率和冲动就对他进行特别保护,法律期望每个人在进行大宗消费时都能够慎重考虑、作出理性的选择。

  第三,正常的交易秩序应该得到维护。我们常常说”契约精神“,可是为什么要鼓励契约精神?因为契约精神是一种能够推动社会财富不断增长的价值取向。当一个车主驾驶着特斯拉汽车飞驰在高速公路上,并不会担心开着开着轮胎就会飞出来,自然就是对于特斯拉公司在契约中进行的质量承诺以及违反质量承诺会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信赖。(当然,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商品质量还依靠强大的监管体系予以保障,这是另外的话题)当一个工厂里面的工人热火朝天地生产着某种产品,自然就是对于向他们订货的企业会履行订单中的付款义务具有信赖。同样的,当特斯拉公司与车主签订合同,特斯拉公司自然也是对会如约收到销售价款具有信赖。如果一个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还要一直陷入”已经收到的钱随时可能要被对方拿回去“的恐惧之中,没有人会愿意签订并且履行合同。而这一切,就是交易秩序。只有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才能够鼓励交易的不断发生,社会财富也才能不断增长。

  其次,从行政法律看特斯拉的经营和定价。

  第一,特斯拉公司具有定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除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之外,其他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由于特斯拉汽车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特斯拉公司依法享有定价权利。

  第二,特斯拉公司有权通过制定价格获得合法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我注意到有一些已购车主的观点是,特斯拉公司降价那么多,说明之前价格虚高。那么,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车主们认为的”定价虚高“,会不会是特斯拉公司的”非法利润“呢?原国家计委价格调控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一书中指出:”只要经营者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采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来提高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等等手段获得的超额利润,以及经营者依法以拍卖、竞价、招标等市场经济方式取得的利润都属于合法利润。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的,也就是说,只要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创造的部分价值就是合法的利润。“因此,只要特斯拉公司是通过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获得的利润,不管是在调价前还是调价后,都是合法利润。

  第三,从目前的信息看不出特斯拉公司存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在降价前,如果特斯拉公司也是进行明码标价、合法宣传,消费者也是在一个充分自由、公平的交易条件下决定购买,那么,消费者自然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来作出决定,选择自己喜欢、价格合适的商品。已购车主在决定购买的那一刻,自然也是认为这个价格符合自己内心期望的。我注意到有些已购车主认为:”降价肯定是早有计划,不可能是突发奇想。在我买车的时候你就打算降价了,你这样构成了欺诈!“其实不然,每一个商业决策自然都会经历一定的过程。在酝酿决策的阶段,决策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即便决策已经形成但还没有对外公布,也不会对市场正常交易产生影响。不管在哪一个时间点公布降价消息,总会有那一个时间点之前购车的人感到不满。因此,这并不是构成价格欺诈的理由。

  综上所述,以我有限的法律知识来看,特斯拉公司并不存在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形。价格涨跌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常态,这样的情况属于商业风险,从法律上看应该由已购车主来承担。但讲到这里,我的话还没有说完。其实我支持已购车主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发表自己的主张。法律学久了之后,容易让人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只要维权缺乏法律依据,这种维权就是不对的,或者不合适的。但其实不然,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社会规范,但并不是社会规范的全部。如果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回家洗洗睡了,那么,也许那些在恋爱中被渣男欺骗了的女孩子,岂不是不能够去找渣男讨个说法?因为并没有法律规定谈恋爱不能劈腿。前面说完了特斯拉,现在来说说已购车主。

  首先,已购车主的愤怒在情理上来看确实存在可以理解之处。对于那些已经买车(特别是刚刚买车)的车主来说,他们的特斯拉汽车的价值确实下降了。重置成本是衡量物品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重置成本就是指在现在的市场条件下重新取得这个物品的成本。特斯拉公司的降价将会导致重置成本下降,自然会影响到已购车主的资产价值。因此,在我看来,他们的愤怒确实具有一些可以理解的地方。

  其次,采用和平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自由应该得到尊重。我并没有详细了解现在的维权车主们都是采用什么方式在进行维权,但是我认为,如果车主们的维权方式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非法干扰特斯拉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没有制造谣言诋毁特斯拉公司的商业信誉等等,那么这就是他们应该具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权利和自由。

  再次,市场经营行为和法律规则也有可能会在这样的事件中得到改变。第一,这种事件的出现可能会让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承诺“降价退差”,从而让广大消费者收益。刚才我也说了,商品降价是常见的市场经营行为,苹果公司也曾经应为调低商品价格而引起争议。然而我注意到苹果公司官网的”Apple Store 零售店购买政策“页面,苹果公司承诺如果在消费者购买产品的14天内,苹果公司永久性降低产品价格,消费者可以要求苹果退还差价(但这一政策不适用于临时降价和特殊优惠)。不只是苹果公司,其实很多商家都有类似的”降价退差“承诺。由于消费者的这种愤怒具有一定情有可原之处,那么经营者就可以通过承诺一定期间内“降价退差”的方式来改善形象。第二,法律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规则的界限也是在一次次的挑战中逐渐明晰起来的。虽然现行法律规则并不认可车主们的主张,现行法律规则也确实拥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法律是在不断变化的,法律应该欢迎这种挑战,从而在一次又一次接纳或者拒绝中发展得更成熟。

  最后我想说的是,其实已购车主可以考虑抄底多买几辆,摊薄平均购车成本,这样自己也就可以从降价中受益了~ :D


user avatar   diu-shi-de-lu-zhang-j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请各位车主把横幅收起来,先看一下你们维权有没有法律依据…先剧透一下,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把你们手里的砖也放下)我先简单讲两句。大概浏览了一下新闻,特斯拉车主提出了两个点:“价格欺诈”和“欺诈消费者”。

我们先看一下特斯拉订购协议


价格欺诈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排除那些“大甩卖”“跳楼价”“以次充好”等等不适用的因素,众所周知,特斯拉是直销模式,全国线上线下统一价,所以每一个车主的购车价是一样的,所以也不存在不同交易场所两种价格的情况。很显然,各位车主,你们之中也没有人提出所购商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在购车的同时,《订购协议》也清楚表明:“本协议所显示的车辆配置方案中的汽车购买价格不会改变”,除非“交付之前您对配置方案进行改变,我司可自行决定是否更新您的车辆配置方案,新的车辆配置方案将影响价格”。也就是说,已经交付的车辆,已经没有价格上的“商议”余地。而特斯拉宣布降价,是否合理合法,还是要看其定价是否是自主定价,是否有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从目前来看,肯定是自主定价无疑了,那么其涨价或是降价,都应当由特斯拉自己决定。

其次,车辆作为“消耗品”,如果要求销售方做出应对“保值功能”的“不降价承诺”,似乎非常的强人所难,而降价销售是正常的商业促销手段,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不应干涉正常商业活动。而特斯拉也对这次降价行为做出了针对不同车主的补偿行为,当然很多车主表示没必要再买一个自动驾驶仪,这就是个人选择问题了(摊手)。

接下来,看一下特斯拉推出的“无理由退车模式”

大概检索了一下描述实际情况的访问和总结,想要在条件内全额退款,还是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并不像特斯拉申明的那样迅速和便捷。

最后总结一下,车主愤怒的心情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左看右看,“维权”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而特斯拉的降价行为也是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并不应受到干涉。其实仔细琢磨一下,车辆和房产不一样,并不具有保值增值功能(古董车除外),而且按照特斯拉的销售模式,从购买汽车到最后交付仍需要 1-2 个月的时间,无法实现立即提车。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很难说已提车用户遭受多大的损失,毕竟,等低价买到车的车主提到车,你们已经至少开了两个月了。请你们收起横幅,做“decent”的有钱人。如果特斯拉降价,可以要求补偿的话,那人民币贬值,我们也可以去央行门口静坐要求补贴;A股大跌,我们也可以去证监会门口要求买入价折现…我就不往下说了


user avatar   kai-zi-5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来论证这件事的合理性。可能大家陷入了两个误区:

1、将网络道德带入到现实层面;

2、风险收益比,或者说维权的性价比。


在互联网,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形象捆绑一直是舆论风向的舵机。但实际上,任何汽车品牌和消费者之间的100%形象捆绑都是错误的。品牌形象是一回事,买车的人完全是另一回事。

汽车是门生意,几乎没有厂商会主动挑选自己的消费者:“你符合我的形象,你能买;你不符合,抱歉我们不卖。”

特斯拉的车主中,有不在乎钱的上层阶级,也有年轻的新中产,更不乏强弩买车的冲动者。在购车几天之后发现官降十几万、几十万,但凡心智正常的人也不会高兴得起来。其中一部分决定用行动挽回所谓的损失,另一部分决定跟随“维权”,还有一部分并不在意,这是情理之中的事。

为什么我们乐于将某一品牌的消费者标签化呢?互联网是一个情绪的搅拌池,我们需要辛辣的味道,需要短时间、高频度的情绪刺激,而通过标签化一群人来质疑他们的行为逻辑,这样做简单、有冲击力、难以证伪。

当网友将契约准绳勒在维权车主的“云脖子”上时,维权者却不会在乎网络层面对他们的指摘。为什么?因为他们正需要这些。之所以维权、拉横幅,就是要让事情传播出去,而不仅仅限于几百位车主与特斯拉有关部门的单面沟通。一定程度的社会舆论介入,既有利于“维权”的成功,至少是厂商态度上的软化。

几乎所有消费领域,线下维权都不一定需要本人上场,可以花一点钱雇人去拉横幅,只要效果有了,这一步就算成功。因此,表面上我们在从各种角度评论维权的逻辑和合理性,实际上我们这些情绪的接收者都从某种意义上加入到了“云维权”中,免费的。

这件事情最终的结果不外乎两种:

1、特斯拉赔偿一部分差价或等价服务,车主的损失得到补偿。而我们扭头去关注下一个热点事件,为下一波人评理。

2、特斯拉硬接官司,维权事宜进入到长期的拉锯战中。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僵化局面。车主可能长期得不到结果,特斯拉的品牌形象受损。

事实上,即便是第二种的双输局面,车主的实际损失也很小。我们假设1和2的概率各占50%,如果我是特斯拉车主,只要有人牵头我也会加入到维权群中,毕竟赢了就有补偿,僵住了也赔不了什么。

个人认为这种思维跟医闹还是有区别的,医闹属于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影响他人看病的权利,甚至不惜伤害医生。而像这种维权,并不存在伤害别人或侵害别人利益的行为,顶多特斯拉会指责维权行为影响了门店的日常经营。但特斯拉真的会反咬自家车主吗?因此,类似商品降价“维权”的性价比是很高的,小到身边有人以1星差评要挟店铺补齐他没参加双十一的口红差价,大到特斯拉等汽车品牌大幅降价后的老车主补偿。


特斯拉要想避免这种调价带来的困扰,可以考虑今后与客户签一个报价协议,比如提车后30天以内降幅达到5%,就给车主差价80%的补偿,或其他等价服务。人们今后买车,尤其是类似特斯拉这种价格波动如股票的车型时,也可以提出类似的要求。对于燃油车来讲,价格迅速大幅下跌的情况不多见,主机厂或经销商也会给老车主送保养、送装饰作为矛盾的润滑剂。但对于用车成本较低的电动车来讲,价格波动应受到厂商和消费者的重视。


user avatar   seanlin-3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印度及印占藏南、印占克什米尔的人类发展指数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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