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于世俗民情中看见法理,于人心险恶中看见民胞物与,于下里巴人中看见阳春白雪,于恶中看见善,于黑暗中看见光明。
以下原答:
天真对于法学学习来讲不是致命伤,真正的致命之处有三个。
1.狂妄
2.狂妄
3.狂妄
许多法学生自诩学的是当世显学,是思想上层建筑,凭借对于法条的死记硬背和一知半解,每逢社会热点事件便高谈阔论,恨不得让全世界都知道自己是学法的。这些人总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却全然不觉自认为义正言辞的“言论”很有可能成为使天平倾斜的砝码。
口舌无锋,却能杀人。
卖弄心理,和莫名其妙总能令自己感动和陶醉的所谓“正义感”,是虚假的正义感,是许多法学学习者的通病。
法律绝不仅仅是冰冷的法条和背后那些看似高深的理论。法律来自于世俗习惯,来自于人类社会千年来的人情世故,家长里短,恩怨情仇。
法律学习者必须要有卑微到尘土中的态度,才能透过法律文本体系的表象,得窥法律规范体系的本质。
许多法律学习者以为自己洞明世事,其实见解比你深刻的人多的是。
当你读小学时你会觉得高中生渊博;当你读大学时,你会觉得教授渊博;当你成了教授,你会觉得学界的泰山北斗渊博;而当你成了泰山北斗,你会发现“我好像是一个在海边玩耍的孩子,不时为拾到比通常更光滑的石子或更美丽的贝壳而欢欣鼓舞,而对面前的真理之海,却全然没有发现。”
综上而言,
性格对法律学习有重要影响—狂妄乃是大忌,谦卑始得真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