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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枪击事件那么多,为什么还允许公民持枪?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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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枪击事件那么多,为什么还允许公民持枪?"

其实你这句话背后反映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谁有权力约束公民?

你不觉得你这句话读起来,少了一个主语么?“允许”的主语是谁呢?

我想你应该默认主语是政府,只是因为觉得太显然所以没有把这两个字加进去。


那么问题来了:政府为什么有能力允许或者禁止公民持枪?或者说,它有这个能力么?

在我国这可能不是个问题,或许大家已经习惯了,中央政府公布个法律,或者省市政府发个文件,就可以对全体民众,至少是绝大多数民众,形成强制的约束力。所以你可以问出来这个问题,“政府为什么还允许公民持枪”。

但很遗憾在美国情况并非如此。

作为一个代议民主国家,所有可以对全体民众形成约束的规则,也就是法律,只有通过民众的真实代表,也就是民众对其任免有实质约束力的代表,即参议员和众议员,在两院经过提案,表决,分别取得多数,再经总统签署,才能称为法律并约束人民。当然,如果这法律与宪法冲突,最高法院还可以判其无效。

换句话说,法律代表的是民意,也就是说只有民众的多数认可的规则,才可以对民众自身形成限制。

那么回到原来的问题,所谓“(政府)为什么还允许公民持枪?”,考虑到私权非禁止即合法,所以更有操作性的问法是,政府为什么不立法禁止公民持枪?

最简单最快的回答:因为并没有那么多公民支持这样的立法。禁枪并未也从未成为过多数民意,虽然这样的言论和立场在媒体上的曝光很多。

如果再略细一点儿,我们可以说,因为持枪权,或者说拥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是写在宪法权利法案(前十条修正案)里仅次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后的第二修正案。其原文说: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大致翻译:

“训练有素的民兵是保护一州安全之必须,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

美国宪法从生效至今,累计加入了二十多条修正案,最近一次应该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换句话说,如果民意有意推翻持枪权条款,这在程序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对宪法的修正,和通过原始宪法,要走一样的流程,也就是经参众两院的2/3多数通过,并在全部五十州中有超过3/4的州的州立法组织(州议会)取得多数通过,即可生效。

而目前为止连试图修改或废除第二修正案的提案,在我的知识范围内都并未有过,那么说到底,只能是民意并不在禁枪这一边了。

那么如果要再进一步的问为什么即便有这些枪击事件,也没有多数民众选择禁枪,这个问题就复杂的多。这里先不展开。

补充,

@匪爷

的答案里,似乎认为真正支持拥枪的只是少数枪粉,他们发挥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力使得相关立法无法实现。我这里有一些数据表达不同意见。原文发布在他答案的回复下,这里转贴过来。

我可以给你一个数字。我所在的Florida州,人口一千八百多万,那么光是CCW permit,也就是隐蔽携枪执照,即可以在平日在除极个别政府机构外所有场合把枪随身携带但不让人发现,合法的这样做的执照,就颁发了超过一百万张。而在拥枪的人里面,申请CCW permit的只是一小部分,因为很多人拥枪目的在于家防和狩猎/运动,并没有随身携枪的需求。而要在florida在进行射击运动,狩猎,野营,钓鱼,以及在自己车里或家里以自卫目的用枪,不需要任何额外的执照,州法即赋予佛州居民这样的权利。

那么考虑到拥枪人口,仅佛州应该就有小几百万至少。那么再考虑到一千八百万人口不过对应几百万个家庭,你可以看到拥枪家庭实际上是相当大的比例。

换句话说,至少用实际行动支持拥枪的,绝不仅仅是你文中所谓的少量“枪粉”,而是有切切实实的庞大的人口基数。不要过分高估枪厂或NRA的实力,说到底,拥枪,是出于普通人在美国社会内的自发选择。NRA不过是服务于其会员,而不是反过来。

Which state has the most gun permits?

florida颁发超过1百万张隐蔽携枪证的出处,截至2015年,有1384756张隐蔽携枪证发出。

需要注意的是florida还是知名的摇摆州,也就是说并不是典型的红州(共和党州)。我另外看到的一个数字,大概是全美范围内,共和党支持者拥枪率在略高过五成,民主党低一些,似乎是三成多到四成的样子。另外白人的拥枪率明显高于黑人,亚裔是最低的。这也就难怪亚裔尤其是华裔经常成为暴力犯罪的对象。

补充点内容。

如下是知乎用户 李飞(因为同名太多,找不到正确的那一位来@)回答中的一段,因其内容问题过多,故不在其回答下回复,而是直接写在这个回答里:

当大众讨论控枪,拥枪众反对的时候,可否有人想过,如果是为了防止个人遭到罪犯伤害,为何要流通装弹量10发以上的枪支?为何要流通射程达到600米以上的步枪?为何要流通小型自动武器?为何要流通可以轻易改装成全自动武器的半自动卡宾枪?为何要流通狙击射程可以达到1200米以上的专业狙击步枪?为何要流通改装弹夹,弹鼓?为何要流通轻重机枪?美国多少次枪击案中凶手使用的洛洛克17这种大载弹量的手枪迟迟得不到改装控制?每每涉及这些问题,拥枪者就装聋作哑。

首先这就是非常明显的国内思维。什么叫为什么要流通?私权法无禁止即允许,很明显只有当民众认同某些类型的武器需要受到限制时,相关的立法才会产生,并对相关武器进行约束。拥有武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根本不需要什么额外的理由去支撑。相反,对某些武器进行限制,才需要理由。

其次这个回答实际上属于自己竖靶子自己打。拥枪的理由完全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个人遭到罪犯伤害”。实际上,美国本土枪的三大主要应用,按使用频率和普遍性来看,是射击运动,狩猎,最后才轮到自卫。换句话说,本身拥枪就不一定是为了自卫,凭什么要拿“为了防止。。。”云云来做理由?当然,考虑到这个答案作者的背景,他对美国本地的情况可能不太了解。但我一向认为,没了解没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献丑不如藏拙。

具体到他的几个问题,我们逐个看一下:

为何要流通装弹量10发以上的枪支?

因为典型的半自动武器本身就是十发以上的弹匣容量。一只设计弹匣容量就是三十发的AR半自动,只要没有专门的法律禁止(比如加州在内的一些民主党州内的立法),当然可以按原厂形式来销售。

为何要流通射程达到600米以上的步枪?

因为无论远程战术射击运动,还是远程狩猎,其最远范围都在600米以上。

为何要流通小型自动武器?

联邦在1986年通过了全自动武器禁令,禁止全新的全自动武器生产及销售。目前市面上能获得的全自动武器都是86年前生产的,坏一只少一只,而且因此价格昂贵(一万多美金往上起)。同时,全自动武器属于NFA item,无论购买,持有,运输还是使用都有专门的严格立法限制。基本上,你需要身家很清白才能获得。

为何要流通可以轻易改装成全自动武器的半自动卡宾枪?

谁说半自动卡宾枪可以轻易改装成全自动的?我给你一只AR你改改看呗?顺便,改装全自动武器是联邦重罪,最高吃二十年牢饭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而半自动步枪是战术步枪射击运动的主力,允许购买有什么问题么?

为何要流通狙击射程可以达到1200米以上的专业狙击步枪?

类似的,因为远程战术射击运动最远有打1mile也就是1600米目标的。这是射击运动的切实需求。

为何要流通改装弹夹,弹鼓?

什么叫改装弹匣(弹夹?这是典型的知识错误)?原厂的大容量弹匣和弹鼓本来就并不贵而且是合法的。

为何要流通轻重机枪?

如前所述,任何机枪都属于全自动武器因此属于NFA item,你可以合法获得,但要经过复杂得多的手续和面对严格的多的监管。玩得起轻重机枪的人,没兴趣反社会。至少最近几十年从未出现过用NFA item进行mass shooting的案例。

美国多少次枪击案中凶手使用的洛洛克17这种大载弹量的手枪迟迟得不到改装控制?

glock 17如果我没记错,弹匣容量17发(我手里的glock 34是17发,基本上这是glock 17的长枪管竞赛变种)。对于半自动手枪而言这是典型的容量,完全不是所谓”大载弹量“。

从这些问题来看,原作者不过是个对轻武器知识一知半解,并且没什么美国本地第一手枪械知识的人。这样的人,我相信他并没有充分的资格去解说美国本地的枪械相关问题。尤其是没资格对其不了解技术细节,对知乎网友进行误导。

补充一些内容:

答案里有知友提到说同为民主国家的英法德却禁枪。我对这几国的情况不了解,查看了一下wiki,根据下面几个wiki词条里面的内容,

Gun politics in the United Kingdom

这是英国的枪支管控相关政策。注意并未禁枪,只是监管十分严格。但普通公民仍可以合法拥有枪械。

Gun politics in France

法国的情况,一样是控不是禁。

Gun legislation in Germany

德国的情况,仍然没有禁个人拥有枪械,只是管控严格。

类似的,澳大利亚的情况,也是管控严格,但并没有禁个人拥抢,这个是根据我经常访问的枪友网(

qiangyou.org

,一个主要成员是在美中国人/华人中的枪械爱好者,同时也有其他海内外枪友会员的论坛,似乎目前被墙了需要翻墙才能访问)上澳洲枪友的情况得到的结论。

补充:转载一篇枪友网一位现职美国执法人员的文章:

警察权责的界定与各州自卫权的落实

本帖最后由 oskarlre 于 2016-6-18 19:28 编辑

警察权责的界定与各州自卫权的落实

在北美中文圈中对枪支问题的讨论里,最常见的控枪论点就在于个人持枪的不确定性。毕竟任何一个人在不同刺激下都有失控的可能,而全民拥枪使得这种失控后果的不可预见性大大增加。如果恰好失控者带枪,而周边人不带,则很可能会产生悲剧。 基于此种概率,控枪/禁枪观点拥有者认为应该对枪支进行严格管制,将失控范围减少到少数经过训练的执法者手中,这样才能使得随机性大规模枪击概率降低同时使得武力仍能够保护大多数人。

我对此观点是非常赞同的,问题在于,这种观点持有者搞错了一件事情:警察权责的界定范围。 即警察权力(关于警察权力可以参考O编辑总结:如何应对美国警察)和警察责任的相对应关系。如果我告诉你,美国警察在有第一时间基于他自身判断剥夺你生命的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胁时对你进行任何保护的义务时,你会怎么想? 绝大多数华人第一反应都会是

你在开玩笑。

错,我真的没开玩笑。 因为这是由美国最高法院从1981年来通过一系列法案确定的原则。(美国的案例法系中,一个案子的法理解释在未被推翻前就一直生效,而最高法院的对于美国警察的权责对应是靠一系列案例来维持的,因此推翻几乎不可能)由于最高法院的这一界定,导致了美国各州的自卫权下放和公民持枪权的极大增加。今天我就来说说这一系列案件中的两个很著名的案件: 1981年沃伦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44 A.2d. 1, D.C. Ct. of Ap. 1981) 和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 通过这两个案件,最高法院明确表示美国警察对任何公民不具备直接保护责任。

在正式开始阐述案情前先额外介绍一个背景就是实际上和大多数人印象不同,1980年代的美国对个人在公共场合的持枪(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拥有枪支) 是十分忌讳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认为持枪保护公民是警察的责任。因此那个时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是立法禁止个人在公共场合公开或隐蔽持枪,或者有很多限制。

下图是1986年(美国各州对持枪权的限制,我原来要找1982年的,结果时间太老找不到。。。从文字记录来说1980年左右只有四个州是允许携带的)

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枪/控枪州比例是 41:9,更远的1980年是46:4. 那么是什么改变了这一切? 让我们从1975年的某个周日清晨的华盛顿特区开始看起。

1975年3月16日,一个周日的清晨,两名年轻的女性 Carolyn Warren (就是本案的主角) 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个时代的年轻人一样租下了华盛顿特区(美国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的一个公寓的三楼的房间并分担房租。在他们楼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岁的女儿。 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时候,二楼的公寓门 (美国的大多数公寓门是没有防盗门这说的,都是小木板门,很容易被踹开) 突然被两名壮汉踹开,这两名壮汉(后来被确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冲入了二楼公寓,并当着小孩的面轮奸了她的母亲。

睡觉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听到楼下Douglas 女士尖叫声后立即拨打了美国报警电话911,并向调度员报案她们的公寓在被强行入侵中。并请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警方调度员告诉她保持安静,让她放心,警方将及时调度警力进行支援。

06:23华盛顿警察局总部接到调度员通知有人在强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调度员给了巡警2级优先权(code 2), 而根据华盛顿警察条例,任何同类型犯罪都是1级优先(code 1)即警力应该马上支援。即使如此,四辆警车仍然响应了这一通报,其中三辆赶到拉蒙特街,一辆去调查可能的嫌疑人。

与此同时,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从窗户爬上屋顶等待警察的到来。在那里,他们亲眼看到一名警察开车路经他们的房子,但根本没有停下来,他甚至没有头伸出来看看房子的前后就走了。第二个警察来了,敲了敲公寓的门,在没听到任何回复后也直接离开了。0633分,他们在到达五分钟后没有做任何确认房子内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了。

于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间里在哪里她们再次听到Douglas 女士的持续尖叫声; 于是她们再次打了911; 并告诉值班警官她们认为入侵者已进入了公寓,并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们保证援助已经在路上。这个电话在0642进行了记录 但处理结果竟然是 “随便查查”。 这次没有任何的警员为这个呼吁出警或者分配任务。

由于相信了警员的话,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楼来帮助Douglas 女士以协助警方。结果被两名犯罪分子发现了他们的存在。两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Kent的公寓,然在14小时内对其进行轮奸,抢劫和殴打。 三名女性中的两名被迫对彼此实施性行为的同时,另外一名女性被两名犯罪分子轮奸。

一系列机缘巧合下,三名妇女侥幸得以逃命(从犯罪统计来看,这个活命概率小于17%),三名妇女向哥伦比亚警方提起诉讼,内容包括: 1. 0623报案的处理不当,2. 巡警未能遵循标准调查程序。3. 0642的报警的彻底无视。

但是联邦下级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们的解释是: 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 (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 在经过上诉法庭7名法官讨论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数的肯定了下级法庭的判决。 同年,最高法院对本案上诉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态度)

由于哥伦比亚上诉法庭是联邦高级法庭,其案例宣判覆盖全美国。(不同于区域的巡回法庭,仅限于数州)本案震动全美。 从此美国案例法开创了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的先例。

自此以后,全美各州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下放公民自卫权。 无论是民主党的蓝州还是共和党的红州,自卫权和公开持枪权开始全面放开。 就地自卫(stand your ground) 城堡法案(castle law)开始全面取代强制撤退(duty of retreat) 而公民的隐蔽/公开持枪也纷纷放开。 截止2000年,情况变成了这样:

让我们复习一下: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在2000年,禁枪和控枪州是19个,开放个人公开/隐蔽持枪州 31个,完全无限制州仍然只有1个。

虽然一直在节节败退,控枪人士仍然有希望,因为最高法院对1981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态,而一旦表态,则仍然可以推翻下级法院判决。那么他们仍然有翻盘的可能。 最高法院没让他们多等。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 (2005))给了其致命的一击。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这个案子十分直接了当

科罗拉多州石城镇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踪和试图控制她,为了保护自身安全,Jessica 向法庭于1999年6月4日申请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确表示,他在合法探视以外必须离Jessica和她四个孩子(其中儿子 Jesse不是Simon亲生孩子,而三名女儿Rebecca, Katherine, 和 Leslie是)100码以外(大概91米)。 6月22下午5点15分,Simon 突然闯入并劫持了三个女儿。 于是Jessica 在当日 晚7:30分,8:30分,10点10分,和23日凌晨12:15分屡次报警,并亲自在23日凌晨12:40分到了警局报警。 但是由于她原来曾经很善良的允许Simon在不同时间探视过孩子,警察无动于衷。 凌晨3:20分,Simon出现在石城镇警局门口,携带了枪支来追杀Jessica并主动向警察开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敌众的被警察乱枪打死,在他的车里发现了三名女孩的尸体。 根据法医检查,他恰恰是在进入警局之前杀死的她们。

悲痛欲绝的Jessica Lenahan-Gonzales 将石城镇警方与和她交谈过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 根据联邦法律42 U.S.C. §1983,她认为 警方“未能适当地执行对限制令侵权投诉作出回应。” 但是地区法院在讨论后根据1981年案件先例提出了此案流案(不予起诉)的动议并获得了批准。 愤怒的Jessica随即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回法庭。该法院的一个小组在讨论后驳回了Jessica的实体性正当程序要求(即结果是否正义判断),同时确认三名警官有职业豁免权,因此不能被起诉。 但巡回法院认为在此过程中石城镇警方对禁止令执行有程序性不正当;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胜诉。 此决定在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复审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因此石城镇警方对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责任。 石城镇警方不服,反向上诉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悬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并恢复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由法官安东宁. 斯卡利亚大法官(对就是刚去世那位)为首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科罗拉多州法律来看,禁止令执行是没有警方强制性的; 它不会产生类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个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即使有一个受保护的个人权利禁止令正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侵害,从法理来看这种侵害也是对法律本身而不是个人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财产保护的正当程序条款。。。这些话说的可能有些绕,这里小O简化一下:就是禁止令是个法律命令,其意义在于如果侵犯后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里的惩罚基础在于对法律的破坏而不是个人的伤害。 警方没有在这个禁止令被破坏途中进行干预的义务,但是有在这个破坏后把对方绳之以法的义务。 由于jesscia和警方在发现Simon杀死女孩尸体前都不能确定这个禁止令的破坏程度。 所以警察没有任何责任去管可能产生的伤害。而当事者Simon已死,所以这个追责已经可以停止。 至于在破坏这个禁止令产生的生命财产伤害,对不起,你自己倒霉吧。

通过这一案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这一原则。

换句话说,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 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 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实际上刚刚发生的奥兰多案也是如此。 在凶犯数目不明下,奥兰多警方等了3个多小时才采取行动。 最后造成百余人伤亡。 而凶犯只有一个。 无论死亡者是被凶犯还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该。 因为他仅仅是执法活动中的附属伤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后,禁枪/控枪群体彻底失败

随着2013年最后一个完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州—伊利诺伊(对奥巴马大统领的故乡)的彻底沦陷,美国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进行自卫。 截止2016年,美国对枪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公开/隐蔽持枪)有10个,资质合格后可以持枪州有32个,限枪州8个,禁枪州 0. 美国拥枪派 V 禁枪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来实现了完全的逆转。



其中31个州(图中的德克萨斯已经是绿色州)是无任何限制的公开持枪州(图绿色) 14个州(粉色)允许公民考证以后公开携带。 不允许公开携带州5个(但允许考证后隐蔽携带)

当你了解了这些后,是不是应该自问一下? 在美国这个罕见的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且自卫权下放的国家,当我遇到侵害时候,我应该等待警察,还是应该拥有一把枪自卫?

如果你能明白这点,你就不难了解,美国为什么无法禁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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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两个著名案例!决定了在美国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

美国不得不允许公民持枪,也就是下放公民自卫权。

1980年代的美国对个人在公共场合的持枪(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拥有枪支)是十分忌讳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认为持枪保护公民是警察的责任。因此那个时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是立法禁止个人在公共场合公开或隐蔽持枪,或者有很多限制。

下图是1986年(美国各州对持枪权的限制,从文字记录来说1980年左右只有四个州是允许携带的)。

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枪/控枪州比例是 41:9,更远的1980年是46:4. 那么是什么改变了这一切? 让我们从1975年的某个周日清晨的华盛顿特区开始看起。
1975年3月16日,一个周日的清晨,两名年轻的女性 Carolyn Warren(就是本案的主角)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个时代的年轻人一样租下了华盛顿特区(美国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的一个公寓的三楼的房间并分担房租。在他们楼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岁的女儿。 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时候,二楼的公寓门 (美国的大多数公寓门是没有防盗门这说的,都是小木板门,很容易被踹开)突然被两名壮汉踹开,这两名壮汉(后来被确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冲入了二楼公寓,并当着小孩的面轮奸了她的母亲。
睡觉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听到楼下Douglas 女士尖叫声后立即拨打了美国报警电话911,并向调度员报案她们的公寓在被强行入侵中。并请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警方调度员告诉她保持安静,让她放心,警方将及时调度警力进行支援。
06:23华盛顿警察局总部接到调度员通知有人在强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调度员给了巡警2级优先权(code 2), 而根据华盛顿警察条例,任何同类型犯罪都是1级优先(code 1)即警力应该马上支援。即使如此,四辆警车仍然响应了这一通报,其中三辆赶到拉蒙特街,一辆去调查可能的嫌疑人。
与此同时,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从窗户爬上屋顶等待警察的到来。在那里,他们亲眼看到一名警察开车路经他们的房子,但根本没有停下来,他甚至没有头伸出来看看房子的前后就走了。第二个警察来了,敲了敲公寓的门,在没听到任何回复后也直接离开了。0633分,他们在到达五分钟后没有做任何确认房子内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了。
于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间里在哪里她们再次听到Douglas 女士的持续尖叫声; 于是她们再次打了911; 并告诉值班警官她们认为入侵者已进入了公寓,并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们保证援助已经在路上。这个电话在0642进行了记录 但处理结果竟然是 “随便查查”。 这次没有任何的警员为这个呼吁出警或者分配任务。
由于相信了警员的话,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楼来帮助Douglas 女士以协助警方。结果被两名犯罪分子发现了他们的存在。两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Kent的公寓,然在14小时内对其进行轮奸,抢劫和殴打。 三名女性中的两名被迫对彼此实施性行为的同时,另外一名女性被两名犯罪分子轮奸。
一系列机缘巧合下,三名妇女侥幸得以逃命(从犯罪统计来看,这个活命概率小于17%),三名妇女向哥伦比亚警方提起诉讼,内容包括: 1. 0623报案的处理不当,2. 巡警未能遵循标准调查程序。3. 0642的报警的彻底无视。
但是联邦下级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们的解释是: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 在经过上诉法庭7名法官讨论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数的肯定了下级法庭的判决。 同年,最高法院对本案上诉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态度)。
由于哥伦比亚上诉法庭是联邦高级法庭,其案例宣判覆盖全美国。(不同于区域的巡回法庭,仅限于数州)本案震动全美。 从此美国案例法开创了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的先例。
自此以后,全美各州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下放公民自卫权。 无论是民主党的蓝州还是共和党的红州,自卫权和公开持枪权开始全面放开。 就地自卫(stand your ground)城堡法案(castle law)开始全面取代强制撤退(duty of retreat)而公民的隐蔽/公开持枪也纷纷放开。 截止2000年,情况变成了这样:

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在2000年,禁枪和控枪州是19个,开放个人公开/隐蔽持枪州 31个,完全无限制州仍然只有1个。

虽然一直在节节败退,控枪人士仍然有希望,因为最高法院对1981案例只是不予受理的表态,而一旦表态,则仍然可以推翻下级法院判决。那么他们仍然有翻盘的可能。 最高法院没让他们多等。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Castle Rock v. Gonzales, 545 U.S. 748(2005))给了其致命的一击。


比起上面案子的跌宕起伏,这个案子十分直接了当。
科罗拉多州石城镇居民Jessica Lenahan-Gonzales和他丈夫Simon在1999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她丈夫一直在非法跟踪和试图控制她,为了保护自身安全,Jessica 向法庭于1999年6月4日申请了禁止令。 法庭禁止令中明确表示,他在合法探视以外必须离Jessica和她四个孩子(其中儿子 Jesse不是Simon亲生孩子,而三名女儿Rebecca, Katherine, 和 Leslie是)100码以外(大概91米)。 6月22下午5点15分,Simon 突然闯入并劫持了三个女儿。 于是Jessica 在当日 晚7:30分,8:30分,10点10分,和23日凌晨12:15分屡次报警,并亲自在23日凌晨12:40分到了警局报警。 但是由于她原来曾经很善良的允许Simon在不同时间探视过孩子,警察无动于衷。 凌晨3:20分,Simon出现在石城镇警局门口,携带了枪支来追杀Jessica并主动向警察开火。 在交火中他寡不敌众的被警察乱枪打死,在他的车里发现了三名女孩的尸体。 根据法医检查,他恰恰是在进入警局之前杀死的她们。
悲痛欲绝的Jessica Lenahan-Gonzales 将石城镇警方与和她交谈过的三名警官告上法庭, 根据联邦法律42 U.S.C. §1983,她认为 警方“未能适当地执行对限制令侵权投诉作出回应。” 但是地区法院在讨论后根据1981年案件先例提出了此案流案(不予起诉)的动议并获得了批准。 愤怒的Jessica随即上诉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第十巡回法庭。该法院的一个小组在讨论后驳回了Jessica的实体性正当程序要求(即结果是否正义判断),同时确认三名警官有职业豁免权,因此不能被起诉。 但巡回法院认为在此过程中石城镇警方对禁止令执行有程序性不正当; 因此Jessica可以部分胜诉。 此决定在巡回法院全体法官复审后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因此石城镇警方对三名女孩子的死有责任。 石城镇警方不服,反向上诉到最高法院。
200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以8比1的悬殊比分推翻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并恢复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由法官安东宁. 斯卡利亚大法官(对就是刚去世那位)为首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科罗拉多州法律来看,禁止令执行是没有警方强制性的; 它不会产生类似of Board of Regents of State Colleges v. Roth案例中一个受保护的权利范围。 即使有一个受保护的个人权利禁止令正在执行过程中收到了侵害,从法理来看这种侵害也是对法律本身而不是个人的价值,因而也不能算作生命财产保护的正当程序条款。。。这些话说的可能有些绕,简化一下:就是禁止令是个法律命令,其意义在于如果侵犯后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里的惩罚基础在于对法律的破坏而不是个人的伤害。 警方没有在这个禁止令被破坏途中进行干预的义务,但是有在这个破坏后把对方绳之以法的义务。 由于jesscia和警方在发现Simon杀死女孩尸体前都不能确定这个禁止令的破坏程度。 所以警察没有任何责任去管可能产生的伤害。而当事者Simon已死,所以这个追责已经可以停止。 至于在破坏这个禁止令产生的生命财产伤害,对不起,你自己倒霉吧。
通过这一案例,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the police do not owe a specific duty to provide police services to citizens based on the public duty doctrine.)这一原则。
换句话说,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如果认为公民是威胁,其拥有第一时间内根据自身判断剥夺生命的权力,但同时他拥有不对任何公民受到侵害时具体保护的豁免。 警察的职业叫做执法(law enforcement)即保证破坏法律后的追诉责任,但是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
实际上刚刚发生的奥兰多案也是如此。 在凶犯数目不明下,奥兰多警方等了3个多小时才采取行动。 最后造成百余人伤亡。 而凶犯只有一个。 无论死亡者是被凶犯还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该。 因为他仅仅是执法活动中的附属伤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后,禁枪/控枪群体彻底失败。

随着2013年最后一个完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州—伊利诺伊(对奥巴马大统领的故乡)的彻底沦陷,美国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进行自卫。 截止2016年,美国对枪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公开/隐蔽持枪)有10个,资质合格后可以持枪州有32个,限枪州8个,禁枪州 0. 美国拥枪派 V 禁枪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来实现了完全的逆转。

其中31个州(图中的德克萨斯已经是绿色州)是无任何限制的公开持枪州(图绿色) 14个州(粉色)允许公民考证以后公开携带。 不允许公开携带州5个(但允许考证后隐蔽携带)。


当你了解了这些后,是不是应该自问一下? 在美国这个罕见的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且自卫权下放的国家,当我遇到侵害时候,我应该等待警察,还是应该拥有一把枪自卫?


如果你能明白这点,你就不难了解,美国为什么无法禁枪了。

内容援引自“美国华裔教授专家网”的一篇文章,作者不详,侵删!

原文链接: scholarsupdate.hi2net.com

感谢评论区提醒,在知乎上有援引文章: 刘翔熙:O编辑总结:禁枪为什么在美国不现实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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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那一刻,他摘下了口罩,拿起了枪

最近的美国可谓祸不单行,先是新冠,再是黑命贵(black lives matter)。好不容易确诊人数稳定下来了,各地的骚乱也渐渐平息,老美又闲不住了,对黑命贵进行了版本升级,推出了黑命贵2.0版本:在威斯康辛州,一名黑人被警员连开七枪射至重伤。


这可了不得了,黑命贵1.0还没消化完,你就推出新版本?于是乎,新一轮的黑命贵运动卷土重来。


其实抛开黑命贵的背景不谈,就事论事,警察开枪的决定还是合理的:事件的视频显示,被截查的黑人男子不顾警察的警告,毅然决然地走向了自己的汽车,并且打开车门,试图拿刀。在这种情况之下,警察选择开枪也是一个正常反应。


著名演员宋丹丹曾经说过,当警察难,当美国警察更难。身为一个枪支泛滥国家的警察,你的截查目标很有可能就是一个杀人狂魔,你稍微放松警惕,他可能就会拿出武器一枪崩了你。


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的美国国情。


如果你被警察截查,却仍然进行抵抗,而且还做出掏东西的动作,这就等于你给警察发了个信号:我有枪,咱俩可以比划比划。一般情况下,收到这个信号的警察,会毫不犹豫地配合你,不管你实际上到底有没有武器。


也正因为如此,刚到美国的朋友们可能都会收到这样一条建议:在美国,警察把你拦下来了,让你干啥你就干啥,没让你干啥千万别乱动,动就是biubiubiu,没准你就会成为黄命贵的素材。


在世界杀人比赛中,美国警察常年雄踞榜首,根据CNN的报道,2018年美国警察射杀了约1000人,不管是总数还是平均数,都远超其他发达国家[2]。




警察射杀人数对比

来源:CNN


而美国警察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一傲人成绩,与美国居高不下的持枪率紧密相关。


根据Small Arms Survey的调查显示,截至2017年,美国居民持枪量3.93亿支,占了全球居民持枪量的46%,美国的百人持枪率是121支,远超第二名也门(53支)[3]。


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当差,也怪不得警察要时时刻刻紧绷神经,稍有不慎,扳机可能就扣下去了。


而造成这一环境的重要原因就是:美国不控枪。


至于原因,市面上比较流行的一个观点是,美国宪法允许公民持枪,这样可以在受到政府压迫的时候,拿起手中的武器反抗政府。


这种说法不无道理,甚至可以说是美国最开始允许公民持枪的原因。在《茶叶、面子与自由》中我们介绍过,美国是一群最纯粹的新教徒建立的,他们对于公共权力有着与生俱来的不信任,生怕刚刚成立的联邦政府,像以前的英国政府一样压迫人民。


也正因为此,美国在成立不久之后就通过了第一到第十条宪法修正案,用以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其中的第二条,就是保护公民持枪的权利。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翻译过来就是: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这里的state不是国家,而是州,如果是指美国,会用复数states)


从字面来看,确实有那么点各州为了防止暴政而允许持枪,以便于随时反抗联邦政府的意思。


不过,这个理由很快就过时了。


一方面美国各州经过南北战争的洗礼以及多年的紧密合作,基本已经认同了新的联邦政府;另一方面,美国的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无数种限制公权力的方法,不再需要公民采用暴力手段推翻。


退一万步讲,就算需要公民采用暴力手段推翻,你以为世界头号军事强国是跟你闹着玩呢么?别说几支枪,就算给你一个坦克旅,你都搞出啥动静?


所以,推翻暴政这个理由,已经解释不了美国不控枪的原因了。那么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


按照惯例,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其实美国以前是控枪的。


虽然第二修正案保护公民持枪的权利,不过实在是有点语意不清:这个持枪到底是说民兵可以持枪,还是说只要是公民就能持枪?


以前,大家的理解是倾向于前者的,即只有你在成为民兵保卫自由州的时候,你才可以持枪。


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为例:1939年的美国诉米勒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307 U.S.174(1939),最高法院认定:允许公民持枪, 主要是为了保护民兵的持枪权利,而非某个个人[4]。


美国是判例法,所以最高法院在1939年的这一判决在其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是其他法官判决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而司法界对于公民持枪权利的理解,也都遵从于这一判决。


因此,虽然公民可以持枪,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限制,比如:只有特定人员才能购买枪支(保安、退伍军人等);不能在公共场所持枪,只能放在家里;枪在家里放着的时候要是未上膛、散装的或者是关闭保险的。


直到80年代,美国大部分地区对于公共场所持枪的管控还是相当严格的,而普通民众对于持枪在大街上溜达的兴趣也并没有那么大,这一点从美国各州对于公共场所持枪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来。


下图是1986年的时候,美国各州对于公共场所持枪的规定:


  • 红色代表不允许公共场所持枪;
  • 黄色代表你可以申请持枪许可,但是当地执法机关有权不批准;
  • 蓝色代表你可以申请持枪许可,只要满足相应条件,当地执法机关就必须给你发放许可;
  • 绿色表示随便持枪没有限制。




来源:Radical Gun Nuttery!


然而,80年代起发生的一系列争议案件,让美国人民有了重新解读第二修正案的机会:他们发现,自由州已经不需要他们保卫了,现在需要保卫的,是他们自己。


第一个案件就是著名的沃伦案(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1981)[5]。


案情梗概如下:


沃伦与室友租住在华盛顿的一个公寓里,她们住三楼,二楼住着一对母女。1975年3月16日清晨,两名歹徒闯入了公寓二楼,对母亲进行了侵犯。沃伦与室友被楼下母女的尖叫声惊醒,随即拨打911报警,请求援助。


十几分钟之后,警方的援助到了,一名警察到达公寓门口,敲了敲门,没有收到任何回复,然后这名警察就悄然离去了……


警察离开之后,沃伦与室友又听到了楼下母女的尖叫,于是再次拨通了911,请求立即援助。这一次,沃伦得到了更加肯定的回复:援助已经在路上。


由于相信了警察的话,沃伦和室友选择下楼帮助那对母女,结果被两名歹徒发现了她们的存在。之后,三名女性被劫持到了其中一名歹徒的公寓内,并在其后的14个小时里遭受到了两名歹徒的殴打和强奸。


而事后的记录显示,沃伦的第二次报警,甚至没有警察进行出警。


幸运的是,三名女性最后都侥幸逃生,并决定对华盛顿警方的不作为进行起诉。


地方法庭不予受理,理由是:


"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翻译过来就是:整体上讲,警察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服务,但是没有法律义务为某个个体提供服务。更贴切一点得说,美国警察保护美国人民,但是不保护你,因为你只人,而不是人民。


三名女性不服,上诉到了特区最高法院。而特区最高法院最终以4-3的票数决定支持地方法院,即不予受理。


特区法院借此给美国人民上了生动的一课,告诉他们:警察没有法律义务保护某个个体,惊不惊喜?意不意外?此案在全美引起震动,其程度不亚于南京彭宇案(扶摔倒老人)在中国的影响。


不久之后,美国法院再次给公众补了一课,这起案件就是发生在1987年的福德案(Ford v. Town of Grafion,1998)[6]。


1984年十月,福德跟丈夫离了婚,并且还获得了法院发布的临时保护令:禁止她的前夫对她进行骚扰,以及在福德的住所和工作场所附近对她的前夫禁足。


福德针对自己的情况,向当地警察局寻求建议,警官表示:警察不可能24小时照顾你,你最好搞把枪保护自己。


在其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福德和她的家人无数次地收到前夫的死亡威胁,她不断地报案,然而警察局每次的回复都是:除非他已经对你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不然我们也没办法,你最好搞把枪。


终于,在1986年1月17日,前夫来到了福德的新住所破门而入。福德逃出家门之后再次被前夫抓住,并被开枪射中了脸和脖子。虽然最后福德侥幸生还,却落得四肢瘫痪。


之后,福德起诉了Grafton市,认为他们没有尽到保护市民的责任。不出所料,福德的起诉被马萨诸塞州法院驳回了,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虽然法院给你发布了保护令,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警察一定会保证你的安全或向你提供援助。当警察明确建议福德“搞把枪”来保护自己的时候,已经表明了这一立场,即警察无法保证她的安全。因此警察对福德并不负有法律责任[6]。


如果说沃伦案的判决还属于咬文嚼字的话,那么福德案的判决就再清楚不过了,而且还提供了解决方案,也就是“搞把枪”。


在此后的一系列案件中,包括2005年石城镇对冈萨雷斯案 (Castle Rock v. Gonzales, 2005)以及最近的2018年佛罗里达校园枪击案,法院最后的判决均遵循了这一标准,即:警察并没有法律义务保护某个个体(no duty to protect),即便他们知道该个体有可能受到伤害。


而在此期间,不断补课的美国人民也都变聪明了,并且欣然接受了福德案中警察提供的解决方案:搞把枪。而各州也都心照不宣地放松了枪支管控。


网站Radical Gun Nuttery!统计了美国各州从1986年开始对于枪支管控的法律变化。1986年的图刚才已经放过了,下面让大家感受一下这些年的变化。




来源:Radical Gun Nuttery!


忘了图中颜色意义的可以稍微往前划两下,懒得划的可以直接看结论,就是绝大部分州都表示:想整枪你就整吧,我们不管了。


联邦法院一看,既然各州都已经开始行动了,那我也来个背书吧。于是在2008年的哥伦比亚区诉海勒案中(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2008),最高法院表示,第二修正案保护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管你是不是民兵。


到此为止,美国人民可以名正言顺地持枪上街溜达了。


美国人民:谁没事想带枪啊,但是关键时刻警察靠不住啊。


美国罪犯:现在连普通人都拿枪上街了,我们再不配枪那还算得上犯罪分子吗?


美国警察:现在大街上到处都是枪,我可得小心点,谁要是有可疑动作我就先开枪,得在他崩了我之前,先崩了他。


控枪是不可能的,这辈子都不可能。


然而你要是以为美国这样马上就要完蛋了,那你就错了。控枪这件事,不过是民众与政府的又一次博弈而已,这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建立美国的清教徒们,身上有着浓厚的自治色彩,他们对于公权力有着天生的恐惧和不信任。


前面说过,即便是在独立战争之后成立了联邦政府,各个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也毫无信任可言,成立不久就发布了10条修正案以限制公权力。


在经历了南北战争以及之后的200多年发展,这种以州为单位对联邦政府的不信任渐渐化解,各个州也都清楚自己没法脱离美国了,信任不信任的也就这样吧。


然而这种不信任并没有消除,而是转移到了一部分民众身上,具体体现就是,政府说啥也不信,政府让干啥不干啥,病态地捍卫私人权利。


比如这次新冠肺炎,在戴口罩这件事情上,美国政府费老鼻子劲了。你要是不要求戴,他没准还会出于安全考虑戴。但是你要是作为政府要求他戴,他就觉得你侵犯了他的自由,就偏不戴。


而政府也不是傻子,既然你在权利方面处处限制我,那么在义务方面,你也休想让我多承担一点儿。所以,也就有了上面几个伤害案件的判决。


而实际上,这是一个死循环:


如果政府需要对某个公民的安全负有法律责任,那么它就必须要采取措施加强治安,这需要更多的警力,更多的监控,更多的预算,更多的税收——也就意味着更多地侵占私人的各种权利和资源,而这是美国人民无论如何不能答应的。


所以,政府这次选择甩锅,把保护公民安全的责任推回给民众自己:既然你们选择了自由,那就自己搞定吧。


那一刻,美国人民摘下了口罩,拿起了枪。



后记:


虽然美国警察没有保护个体的法律义务,但这并不代表他们不会保护个体。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求助于警察仍然是你的首要选择。


警察是否对你提供援助,主要取决于他自己的职业素养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跟他需不需要在事后负法律责任关系并不大。


美国警察不需要负责,但其中也不乏勇往直前的英雄。有的国家,比如法国,即便警察有义务保证私人生命安全[8],其中也不乏好吃懒做、消极怠工的软蛋。



请保护好眼睛,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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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阅读,全文完。


本文只供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形式的投资指导。

文中出现的人物、剧情、对话若无出处,则为胡编乱造,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不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资料:


1. Vox: German Lopez: Police can use deadly force if they merely perceive a threat.

2. CNN:American police shoot, kill and imprison more people than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Here's the data

3. Small Arms Survey reveals: More than one billion firearms in the world

4.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公民持枪)有什么实际意义?- 李元成的回答 - 知乎

5. 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1981

6. Catherine M. FORD v. TOWN OF GRAFTON.1998

7. Richard W. Stevens:Just Dial 911? The Myth of Police Protection

8. code-deontologie-police-gendarmeie-version-angla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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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民工有枪的话,还会有老板敢欠薪吗?


user avatar   di-yi-da-zong-shi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少回答提到强制生育,说说强制生育的问题吧。

现在生育率低的导致的问题,不是人口数量下降,而是劳动力(廉价劳动力)下降。如果现在瞬间消失掉一亿老人,导致人口数量减少一亿,会有人讨论人口数量下降的问题吗?

强制生育,特别是高压政策下的强制生育,比如说个别答主提出的不生育者每年上交30%(也有回答说40%,75%)的总收入作为罚款,这种政策下出生的人口,能转化成劳动力吗?强制生容易,如何强制育?假设真的实施上述高压强制生育政策,必然会引起以规避处罚为目的的生育。那么,生,是生了,至于怎么养,那就是我说了算了,只要保证成年前饿不死,依法参加义务教育,这样“养”的成本其实很低。其他的,不好意思,与我无关,学好学不好,犯罪不犯罪(犯罪更好,抓进去连饭都不用管了),什么早教、幼儿园、学区房、吃好的穿好的、高中、大学?不存在的,从怀上那一刻起,这个根本就不是人,不是子女,只是一个工具(没错,连工具人都算不上),规避处罚的工具,没有感情,只有怨恨。而在这种环境成长起来的人,心理有多么扭曲变态,可想而知,因为童年不幸而报复社会的案例还少吗?一个高中都没上过,心理扭曲变态的人,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劳动力吗?搞不好三天两头上街砍人,报复社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为强制生育政策的打击面极广,上述现像绝不会是个别现像,实施强制生育前,不妨先提高监狱建设用地及预算。

当然啦,肯定又有人会提出强制“育”的配套政策,比如说子女犯罪父母连坐,子女在多少岁前死亡按未生育进行处罚,子女成年后劳动产出不达标的部分对父母进行罚款等等。如果真的能这么搞的,只能说,辣真的牛逼,辣真的牛逼,但同时,也准备好灭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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