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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什么时候可以立法? 第1页

                 

user avatar   xie-chang-s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给动物人权的行为就是反人类


user avatar   zhyoyo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你是不是看到农民拿鞭子抽打牛、马,于心不忍,所以想给虐待动物立个法?

显然不是!

你不过就想保护猫狗这种宠物。

所以你应该问,什么时候可以给虐待猫狗立法。

你说不是,所有宠物都要立法保护。

好,现在我把立法权交给你,请你给我界定一下宠物的边界。

好的,猫狗是宠物,鱼算不算?

你说金鱼也是宠物,那我就喜欢养草鱼、鲢鱼,它们为什么不是宠物?如果是,那么钓鱼就应该被禁止。

你家隔壁老王喜欢养蜥蜴、蛇,它们算动物还是宠物?

这还不够狠,如果有人告诉你人家喜欢养蟑螂,你是不是得疯?

你说好吧,我就只给猫狗立法,搞一个《禁止虐待猫狗法》

OK,我且不说你这种无耻的立法方式,就让你立了这个法。

那么请问,流浪猫狗在不在您这个立法范围内?

如果也在,那如果流浪狗咬人了是政府来赔偿还是自认倒霉?

猫狗的生育能力你是知道的,立法之后,城市里遍布野生的流浪猫狗谁来管?

把它们抓起来养老送终?这么大一笔开销谁出?

好,你说我把这个法律名称再改一下,搞一个《禁止虐待家养猫狗法》

行,没问题。

那么最后请问:虐待这个词的标准如何制定?

我在小区里散步,你家的狗往我身上扑,我踢了他一脚,算不算虐待?准备把我关进去几天?

权力和义务要对等,如果因为你家的狗咬了我我把他踢死了要判我死刑,那我不反抗让他咬我一口,你是不是也要被判死刑?

突然发现,我跟你这种幼稚的法盲说个什么劲?


user avatar   gua-niu-61-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如果要立法禁止虐待,为什么只说猫,为什么不带上狗?带上了狗,为什么不能带上小鸡小鸭?我记得有人故意用脚踩死刚孵出来的小鸡小鸭的。

其次,“虐”这个字很唯心啊。

有人把它定义为为了取乐,对动物进行不必要的摧残。那杀猪前放血算虐待吗?农村杀猪放血见过吗?过年杀猪大家可开心了,那猪叫的也可凄惨了。屠宰场稍微文明一些,那怎么地?农村人过年想吃口自家养的猪肉还要送屠宰场代为宰杀一下?不然杀个猪全部去看守所过年?

欧洲圣母觉得直接活杀龙虾也是虐待,必须电晕掉才能烧。我们要不要跟进?那以后夏天吃小龙虾大概宣传招牌要从“活杀小龙虾”变成“现电小龙虾了”。

如果要立法禁止虐猫,什么程度叫虐待,可以抓去拘留或者判刑?刑法对伤害等级有详细的规定,你这个“猫法”要怎么定?谁来定?既然是“猫法”,不应该是弄一群猫来听证么。人又不是猫,怎么能随便替猫做决定?如果吸猫的时候弄断了小奶猫的尾巴或者一只脚算不算虐待?到时候要不要警察带上猫找法医鉴定一下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先把你传唤进去,等鉴定结果出来了,判定为故意的就判刑,判定为不小心的就放出来?这样可好?如果你说猫惨叫了叫虐待,那我要是把猫弄哑了再折磨它,是不是就没事了?我还可以说猫很享受我折磨它呢,人还有受虐狂,越折磨他越爽呢。不虐他他还跟你急。

人有人权,但是猫狗没有“猫狗权”。所以猫狗的买卖是合法的,你买卖个人试试?如果真心实意要维护动物的权益,第一就是人类不能饲养动物。除了农村散养的,城里养宠物的哪个不是把动物囚禁在狭小空间,锁上链子不能自由活动,不能自由拉屎撒尿,还要被绝育,要被割除声带。你们对猫狗所做的一切都不过是为了让猫狗能够更好地取悦你们。你们摧残动物的天性,只是为了让你们自己“开心”,你们和你们嘴里所谓虐猫虐狗达到快感的“变态”有什么区别?不都是为了自己爽么,你们有什么脸站在道德高地上去指责别人冷血变态?如果猫狗能说话,你看看会不会控诉它们的人类“爸爸妈妈”对他们有多凶残?

说什么虐待动物的都是变态,是潜在罪犯,想跟社会治安挂钩起来。那我讲两个故事。

第一个,阿汤哥有个电影《少数派的报告》,讲的是未来世界,由于“未来”可以被预知,于是阿汤哥带领的预防犯罪小组,专门去抓捕被“预测人”“看到”在未来会犯罪,但是现在又还没开始犯罪的人。以此来预防犯罪。结果后来阿汤哥自己被“预测人”定为会犯罪的人,遭到昔日同僚的追捕。你看,这帮人的逻辑是不是和电影一毛一样。还没犯罪就先被判罪。

第二个故事,小时候应该很多人看过《圣斗士星矢》,其中有一章,应该是冥王篇,星矢碰到一个敌人,那个敌人有一个天平,一端是一根羽毛,一端是用来放人的心脏的。如果心脏的主人坏事做得太多,心脏就会比羽毛还轻。羽毛胜出的话就代表这个人有罪,要被惩罚。星矢非常自信自己从来不做坏事,自己是个纯洁的BOY,怎么可能比羽毛轻呢。结果竟然是羽毛胜出。敌人给出的理由是星矢小时候为了玩乐,抓蝴蝶掰翅膀,踩死小昆虫。你想想你小时候有没有为了玩乐抓过知了,弄死过蚯蚓,拿开水烫过蚂蚁,掰断过蝴蝶翅膀,或者拆散过洋娃娃,把头和胳膊拧下来?“取乐”,“虐杀”,你看,关键字一个不少。所以其实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暴力分子,这种因子不会消失的,只是隐藏起来了而已。

我们要和动物和谐相处,我们要善待所有小动物。如果只是因为猫狗陪我们的比较多,就专门盯着猫狗替它们争取福利,那不是典型的功利自私么。鸡鸭给我们吃肉吃蛋,牛羊给我们吃肉喝奶,哪个不是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丰富?怎么着,没有和你四目相对过,你就可以不承认它们的存在和付出吗?

如果让他们推动去立法,一群自私自利的人,能立出什么好法?不是恶法就不错了。更何况,还有那么多人不乐意呢。你TM凭什么能代表我们去推动立法?已经有前车之鉴,就是最近禁吃狗肉的立法,恶心。


user avatar   xin-kai-tuo-zhe-93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看是哪种虐待了

(1).将猫咪关在狭小的笼子里,束缚它的自由活动。

(2).强迫猫咪近亲繁育培养畸形后代。

(3).有意识筛选带有基因疾病的猫咪。

(4).阉割公猫使其失去生育能力。

(5).为了让猫咪服从人类,对其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其处于惊恐状态,造成心理创伤。

(6).将小猫与它的父母分开,故意制造隔离

(7).强迫猫咪做出自己不愿做的动作

第一批就该枪毙这群“爱猫人士”,然后再出台一个禁止饲养猫的法律

只是想说别把什么都放到法律上妄图利用公权力来排除异己,行不通,naive。

…………

为了个人取乐虐杀猫咪和反社会行为的关系不予讨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人们普遍不喜欢动物遭到残忍的对待,即使是杀掉它们也是给它们痛快,人是文明人,是有同情心的。我反对虐猫,出于人道考虑,但是立法问题不过是“爱猫人士”的幌子罢了,没这个必要。


user avatar   ji-ling-xiao-bu-dong-81-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之前看到在香港有人用盐杀蜗牛,结果被警察带走关了几天。真离谱。

我发现好多人,他们对那些宠物的爱心比对人大多了。

那个安阳王,养狗咬人,武汉这边养狗不牵绳,被人说反过来围殴辱骂别人,害得花季少女自杀,也要控诉他们。

多少人他遛狗乱拉屎,我们小区外面人行道上经常有,不牵绳让狗子疯跑。

还有那些为了可爱,培育出来有基因缺陷的动物,离开人根本无法生存。

虐待动物的人才多少,百分之一都没有。我都30岁了,我活了这么多年,没看见那个人纯粹就是为了满足自己变态欲望去虐待动物的。唯一那么无聊的只有小孩子。

我发现有些人,是真无聊,动不动要立法,吃狗肉要管,看电视节目要管,看电影要管,看小说要管。

这个血腥,那个暴力,电视剧漏太多,游戏太血腥,这个教坏小孩,那个影响学习。

反正我看得不舒服的就不允许他存在,是不是也太霸道了点。

要是虐待动物立法,那之前要搞个遗弃宠物罪,抓住了判10年。

最好像德国学习,养宠物之前要考证,宠物咬人直接安乐死,巨额赔款,吊销执照终生不能养宠物。

现在这些喊着虐待动物立法的,都是养宠物成本太低了,虐待动物立法第一刀要砍在那些养宠物的身上。

有些人明明虐待动物的是他们,他们还有喊要为动物立法。

多少人养宠物养死了,疏忽下跑丢了。

我个人观点,奴役才是最大的虐待。你不妨把自己带入宠物的世界看看。

配种,阉割,囚禁,训练,剃毛,染色,

稍有不顺意就打骂,毫无自由。

有些人口里喊着爱宠物其实不过是满足自己的欲望。

那些穿着貂皮大衣,穿着真皮鞋子,拿着真皮包包,用骨头梳子。吃燕窝喝蜂蜜,用熊胆养生,吃阿胶,吃鹿茸。等等等等。。太多了。

一边把动物抽皮拔筋,一边喊不能虐待动物。

有些人明明毫无人性,非要扯仁义道德。

中国好多人的问题都没解决,能不能先共同富裕在谈动物的问题。


user avatar   sui-xue-5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已经立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当然你清楚,我清楚,看这个问题的知友也清楚。

你所谓的动物,其实并不是野生动物。就是宠物而已,猫啊,狗啊,兔子,乌龟,豚鼠之类的东西。

但是宠物国家把他们列为个人财产,也会保护。你合理合法的养宠物,如果有人当着你的面虐待伤害你的宠物,就是损害了你的财产,你照样可以告他,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当然,你真实的意思并没有说出来,那我替你说出来。

我觉得猫猫狗狗之类的动物很可爱,我看不惯它们受虐待,希望国家制定一部法律,把虐待猫狗等宠物的人统统关起来,最好是枪毙。

别天真了,真的设立虐待动物的法律,所有养宠物的有95%都要被关起来。

给猫狗绝育的,给猫狗断尾的,割狗声带的,拔猫指甲的。把猫狗关在笼子里的,给他们吃工业狗粮猫粮的,不都是这班养宠物的吗?


user avatar   mr-train-70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是可以立法,尤其是以下这个动物。

白额高脚蛛,一种常出现在我们家中的动物,它的出现,意味着你家里的蟑螂蚊子多到一定程度了,它来你家没有任何恶意,不偷你们的食物,也绝不啃坏你们的任何物品,它没有毒,甚至连会带来打扫麻烦的网都不织,只是老老实实的亲力亲为的捕食恶心的蟑螂,还有传播疾病吸血的蚊子。

它只是为了活着,它有错吗?它没有!

你觉得它长得丑,所以它从来都躲在角落,离你的视线远远的。

在完成了替你消灭蟑螂的任务后,它就悄然离开了,因为它知道它长得丑,人类嫌弃它,接受不了它。

它从来没有奢求人类像猫狗一样喂养它,它从来不渴望人类对它进行任何感谢和回报。

它在你家的这段时间,比雷锋还雷锋,只帮助你,绝不危害你。

可是人类是怎么对待它的,发现它后,一扫把或者一拖鞋下去,就因为它长得丑!

人性的无知丑陋庸俗展露无疑。

禁止这种颜值歧视!

我建议出台《高脚白额蛛》保护法!

如果出台这个法律,以后谁敢伤害我亲爱的白额高脚蛛我跟谁急!


user avatar   inversion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现阶段不合适。原因是难以定义虐猫行为。当然,如果传播虐猫相关影视资料,就涉嫌破坏公共秩序,可以定罪。

任何事情都不能一蹴而就。也许以后人们素质会整体提高,也许科学技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现在就随随便便出台一个什么法律来禁止虐猫,这是没用的,只会催生更多地下组织,大概像之前那个闹得沸沸扬扬的狗肉条例一样。


user avatar   mengbeiy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反对虐待动物,但反对立法。

因为什么叫虐待,这个标准很可能会被那些“动物保护主义者”们把持,以此干涉别人和牟利。

你知道现在澳大利亚已经到什么程度了吗?如果你不是先把龙虾电晕,就把龙虾处理了,那么你会被判监禁。

我这个人还是比较自私的,我不希望我的自由和一只要被杀了吃的龙虾等同。

而且更严重的后果是,你知道为什么佛教和道教在中国没什么问题,而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总会引起争议吗?因为标准制定不在我们手里。不管你承不承认,我上面说的这三个宗教的教义解释权不在中国,而在西方和中东,按照他们的价值观来解释的教义,然后强行推广在中国那些信徒头上,一定会出问题。

动物保护主义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真的立法了,中国会变“文明”?不,更不“文明”,因为什么叫做“虐待”,这个标准一定会被西方那些“动物保护主义协会”把持,远程对国内的信徒进行洗脑,加速社会割裂。

标准制定权一定要捏在自己手里,特别是道德标准的制定权,不然你做的一切事情都会变成不道德的。吃狗肉已经是不文明的标志了,用筷子吃饭已经是野蛮的象征了,不要再继续把道德标准的制定权让出去了。

所以,我个人是绝对反对虐待动物的,但我反对立法保护,因为一旦立法,什么才叫做“虐待”,一定会走偏。


user avatar   ma-z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觉得虐待动物立法,尤其是把虐待动物视为刑事事件,本身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

一般来说,我们将一个人定罪,会要求他是有主观恶性的,他做出了伤害行为,伤害的对象是合法的权利主体。

而这三个条件中,我觉得最关键的,或者说最要严格遵守以判断要不要定罪的是第三条。因为我们要避免“罪犯”标签的扩大化,要让人免于被打成罪犯的恐惧。

但是如果大家不克制,反思不够的话,就会放纵一种期待,希望能够通过“积极行使”来让法律发挥让社会变好的作用。就会希望法律让人惶恐,让人因为法律的震慑而更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样让法律能够主动的去审判是非常可怕的。

比如立法禁止虐猫,我想我们没有什么法理基础让猫成为法律中的权利主体。那我们禁止虐猫,实际上禁止的是“虐待行为”,审判的是“残忍变态”。

而这种立法危险就危险在它越线的隐蔽性。法律指向良善,而毫无疑问虐待行为和残忍变态都是违背这种法的精神的。我想我们也能毫无疑问的都能做出判断,虐猫行为背后是一种纯粹的,极端的恶。

但是法律是除恶的工具吗?

我觉得不是,它应该是保护合法的主体不受到恶的现实侵犯的工具。

今天我们的道德观对虐待这种凶暴之恶更敏感和反应激烈,觉得凶暴是绝对不可接受的。但是并不只有凶暴是恶。在不同的道德风气和社会现实下,放纵之恶、猜忌之恶、贪婪之恶、自私之恶、无信之恶等等的不可接受程度都会有所不同。

如果我们认为审判的根据在于主观恶性和恶劣行为,而不是它造成的具体伤害的话,那么我们很可能某一天就会无权手淫,无权饮酒,无权穿暴露的衣服等等。

是的,这种具有主动性,和道德相结合,规范人的内心和行为的法律不就是一种实质的宗教法吗?

所以,为了让我们免受法律的迫害,我们一定要坚持盯着“到底侵犯了法理上合法具有权利的主体的什么法益”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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