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很显然,在电车上扰乱秩序的行为也是属于违法的。
根据西安地铁方面的公开通报回应,该乘客确实与周围乘客发生口角,并引发了肢体冲突,并拒绝下车。
至于其行为是否达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准?这个需要相关执法部门的认定。
另外根据相关视频显示,多名乘客(包括女性)都要求“把她带下去”,该名乘客在被带离车厢后,借口身份证遗落在车厢里,又跑回了车厢,并扒住栏杆坐在地上,再次大喊大叫!
个人认为,这次就是主观故意的了,有问题不下车解决,拒绝出车厢。已经被带离了还又跑回车厢大喊大叫,惊吓周围乘客,扰乱原本已经恢复正常的秩序。
这种行为,不知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同样也需要相关执法部门的认定。
多年前在哈尔滨坐公交时,当时一位大妈上车,她在车上打电话,没有把扶杆。
突然一个急刹车,大妈摔到在地。大妈起来大骂司机,刹车为啥要这么急。
车上的男乘客不太好和女人争吵,不过车上的其它女乘客可不客气。指责那个大妈自己没扶好赖司机。
那个大妈急了,说自己摔伤了,要去医院检察,并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医院。可是她气势汹汹的叫骂声中,听不出一丝痛苦。
司机是个年轻的小伙子,一看要被讹,吓傻了。连忙道歉。
车上的其它女乘客又和她对骂一场又一场。大妈舌战群女,丝毫不占下风。
我在车上耗了半个小时,最后下车转乘别的车了。
我多希望有位英雄挺身而出,将这个大妈扔下车!
我甚至也想一脚把她踹下车,没办法大家都怕被讹。
这种人丝毫没有公德心,我们自己做不了英雄,难道还要让维护我们利益英雄蒙冤吗?
这位保安奋不顾身,保证地铁安全,守护了几万人的出行。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如果让英雄蒙冤受罚,谁来制止无赖,我们的公共秩序谁来维持,我们的利益谁来守护?
寻衅滋事罪,这个罪适用于婆罗门吗?
还是只用来约束达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