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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吸毒男子坠楼遭车碾压死亡,法院判车主要承担 31.5% 责任? 第1页

     

user avatar   xi-hong-lei-4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第一、该新闻标题党了,车主承担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70%,而交通事故致使吸毒男子死亡的责任比例为45%,也就是说,车主在整个事件中承担的责任为31.5%。

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赔偿110万元,而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保险公司赔偿39万元,而非公众理解的全部赔偿的70%,也就是近80万元。

第二、整个事故被描述为“司机开着车哼着歌,一个瘾君子从天而降砰地一声砸在车轮前碰瓷”,如果是这样,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肯定很无辜。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死者坠楼的时候,车主的汽车并未发动。而车主此时正在听歌聊天,疏忽大意之下没注意到汽车前方的死者,随后发动汽车,碾压死者。当车主发现异常情况时下车检查却未能发现死者,随后再次发动汽车拖行死者二十余米,因此车主对于吸毒男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巨大轰动,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新闻媒体对此进行报道的时候有断章取义、哗众取宠的嫌疑。

实际上在这个事故中,死者在坠楼被碾压和拖行之后并未当场死亡,送到医院之后才断气。因此可以肯定,汽车的碾压和拖行,是致死原因之一,因此车主担责,并无不妥。

如果不考虑死者的吸毒背景,或者说换一个大家能接受的背景:一个人醉倒街头,而司机发动汽车的时候没看到车轮前的酗酒者,碾压其致死,该不该赔,大家心里就有数了。在法律面前,死者是因为吸毒而坠楼,又或者因为发病而坠楼,还是其他原因不慎躺倒在汽车前方,被碾压拖行致死,都不影响这次判决。

这个案子里唯一的瑕疵就是没有尸检,法院无法确认碾压和坠楼在这次事故中的具体担责比例,只能“看着判”,定了个45%和55%。于是车主最终担责。刘律师认为这个比例仍然偏高,但是我觉得比例恰当。当然,这一点,见仁见智,没有讨论必要。

在这个新闻中,公众想当然地以为,车主遭遇飞来横祸,却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实在倒霉,并怒骂司法机关断“葫芦案”。实际上既说明某些媒体为了追求流量而刻意标题党、断章取义,也说明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所以,普法任重道远,以及,不要着急站队。反转打脸的例子那么多,长点记性。

最后补充一句:不要想当然地把自己代入司机这个角色,“横穿马路撞死活该”这样的发言无疑是既不文明也不人道的。我最喜欢的一句话送给大家:

真正的强者,应该以弱者的自由为边界。

何况,在座诸位是强者还是弱者,心里要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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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22时更新:

居然因为阴阳怪气被瓦力折叠了几十个评论,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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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原创回答的分类收藏夹:游戏······历史······政治······飙车

不要脸地呼唤大家的关注、收藏、点赞、感谢。

一个专门收藏有趣回答的收藏夹:他山之石

一个专门收藏奇葩回答的收藏夹:阆苑仙葩

带你发现更大的世界。


user avatar   linjian03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份判决书是一份典型的“混账”判决。

所谓的“混账”判决,是指看似有道理,但是在关键的地方模糊其词,稀里糊涂就落下了法槌,得出一个似是而非的判决,让人看了总感觉哪里不对,但一般人又找不到什么毛病。

以本案为例,根据吸毒男子坠楼遭车碾压死亡 法院判车主承担70%责任的报道,本案判决的逻辑分为三层:

第一,原告主张,被告的碾压100%导致死者死亡,应当赔偿各项费用110万元;

第二,由于原告不同意解剖尸体,法官认为,原告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坠楼事实及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均为死者的死亡原因。

第三,由于躺倒在地是死者自己的过错,因此法官在碾压的交通肇事侵权里,又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

综合下来,被告承担110x45%x70%≈39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子报道之后,大家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被告被判在交通肇事侵权案件中承担70%责任, @棠邑小廌@Three诗睿 的解释也集中在比例责任上,但是比例责任的分担前提是多因一果,而本案对于多因一果的论证是不足的。

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主张赔偿110万元的费用,这意味着原告的举证责任有两个:

第一,被告的碾压,与死者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被告的碾压,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唯一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应当先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再证明因果关系的【唯一】,但法官的是如何断案的呢?且看原文:

原告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坠楼事实及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均为死者的死亡原因。

对于这两句话,存在两种解读:

第一种可能: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碾压,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否解剖,仅影响因果关系的唯一性问题,所谓的“不利后果”,就是“坠楼事实及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均为死者的死亡原因”。

第二种可能: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碾压,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联系,所谓的“不利后果”,是指“被告的碾压,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法院主动进行了调查,认定了两者的因果联系。

如果是第一种解读,那么对不起,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的鉴定报告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实在是看不出来,原告已经充分举证的样子。

或许有人会说,碾压并拖行2分多钟,显然对死亡有贡献啊!不好意思,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除非是像太阳从东边升起这种常识,其他的事实都无法“显然”,而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是第二种解读,那么对不起,法官已经超越了其应坚守的中立性,站到了当事人的一端,干起了代理律师应该干的活,那么这样的判决失去了中立性,也让人对其公正性产生了质疑。

从新闻报道来看,法官心中一定非常得意,他在死者的死亡原因上巧妙地打了一个马虎眼,从而让死者的家属获得了赔偿,这笔赔偿又将通过保险由保险公司这个“冤大头”承担,从而实现两个弱势群体皆大欢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唯一的问题在于,这种罗宾汉精神的光辉,没有撒在三鹿案件的父亲身上,没有撒在手机暴打的 @不老的老回 身上,也没有撒在为版权而斗争的作者的身上,却撒在了一名自作自受的瘾君子身上,这让人感受不到民法慈母般的目光,却闻到一股“死者为大”“按闹分配”的恶臭。


user avatar   china-sam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分为二,按死因由交通事故及坠楼分别划分责任,再按交通事故责任来计算出司机方应负的赔偿责任,这个应该还是合理的做法。

但,个人认为判决有三个问题

第一,死者方总损失是怎么计算得来的?死者家属报一个数,那就是总损失?31%左右,计算出39万,无疑说死者死亡一事,造成了100多万的损失。

第二,交通责任司机vs死者,7:3,这条存疑。车辆起步过程中压到正常情况下本来没有的、停车过程中进入车辆盲区的行人,类似事故有那种比如小孩儿跑过去蹲在车边玩耍,完全处于司机盲区,这种事故司机和行人责任如何划分,存疑。

第三,死者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死因无法在“交通事故”vs“坠楼”这两者中查清其分担比例,判决书写了“放弃尸检,不利后果由拒绝举证(或者说阻碍调查)的一方承担”,但事实上并没有承担。坠楼:交通事故 = 55%:45% 这个比例怎么看也不像是有阻碍调查的后果在里面。。。

如果尸检能够帮助确定死因,一方“放弃”尸检,并以无尸检结论为名,试图把死因全部或一部归结为后续交通事故,并据此索赔,那么,就应认定为阻碍调查,其后果就是全部死因归结为对其不利,即全部死因为坠楼。


user avatar   mian-bao-43-62-7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后开车要这样:

绕车检查三圈,上车,启动开一米,下车,绕车检查三圈,上车,启动开一米……

检查时要规范、仔细,注意车头、车尾和底盘,需配备强光源并进行全程录像。

凡违反以上程序,就是疏于观察车辆情况,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

(手动狗头)


user avat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车主承担交通肇事的70%,这一点我异议不大。也觉得车主怠于注意义务。

但是在死亡比例的认定上个人有着和当事法官不同的观点

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这段话

In the United States, falls are the most common unintentional cause for nonfatal injuries. As our population continues to age, falls are becoming even more common (see Chapter 36).Eld- erly patients can sustain significant injury even with a low impact fall from standing. Medical comorbidities and medica- tions such as anticoagulants and antiplatelet agents all contrib- ute to elderly fall patient injuries. The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estimate that one in three adults over 65 years old fall each year. Older adults are hospi- talized five times more often as a result of a fall than any other injury mechanism. In 2009, United States emergency depart- ments treated 2.2 million elderly fall patients, with more than 582,000 of these requiring hospital admissions.Treatment costs for elderly fall patients are staggering In 2000, over$19 billion was spent treating falls in Patients over 65 years old, 1o Younger patients are more likely to fall from heights such as a ladder or scaffold while working The median lethal distance for falls(LD50)is four stories or 48 feet(15 meters). This means that 50% of patients who fall four stories will die.

大意说坠落的死亡率在40%-60%之间

而且死者是吸毒人员,以我的经验正常来说吸毒人员的体质较普通人更差一些

再加上当事人放弃了尸检,应该承担一部分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我认为应该在坠楼死亡概率的上线60%,甚至是突破上线一些比如70%承担死亡责任。

而不是不疼不痒的接近对半承担。

第三,死者家属主张110万。而法院居然全额支持。这个是我想不到的。

具体的判决书下来之前不是很想做评价.

整体来说,是当时法官看车主有保险。觉得反正保险能够覆盖掉。所以直接让车主吃点亏了,以达到息访息诉的目的。

但是一如 @逻格斯 所言

唯一的问题在于,这种罗宾汉精神的光辉,没有撒在三鹿案件的父亲身上,没有撒在手机暴打的 @不老的老回 身上,也没有撒在为版权而斗争的作者的身上,却撒在了一名自作自受的瘾君子身上,这让人感受不到民法慈母般的目光,却闻到一股“死者为大”“按闹分配”的恶臭。



最后110×70%×45%=34.65<39

希望各位法官做判决的时候按一下计算器。或者把该说的,都说到了。

最后的最后,贾雨村就是金陵知府

我不希望南京法官变成一个成语,但是继续这样判下去,一定会是一个成语。

有空可以看看 @逻格斯 说的,比我说的明白

关于死亡比例的认定,有空可以看看这个说法


user avatar   hepingjitu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手机上看到这个问题,就随手写了两句。

未曾想到,引起了评论区热烈的讨论,而且意见分歧很大。

先前的回答过于随意了,我把它备份在评论区里。这次认真一点。

利益相关:持有C1类驾照接近两年的小司机,非法律专业人士。


0、事件经过:

2017年10月29日,南京鼓楼某小区内。

死者与朋友相约,在4楼某房屋内吸食冰毒。吸毒后,死者精神处于异常状态。

夜间23:39,司机驾驶小轿车于小区内停车,与车内朋友交谈。轿车的车窗均关闭,车载音响正在播放音乐,车灯没有开启。停车地点没有灯光,可见度极低。

23:40,死者被敲门声惊动,从4楼窗户坠落至车前。司机没有察觉到。

(视频36秒处是轿车内行车记录仪记录的死者坠楼瞬间)

(Tips:行车记录仪的视角通常高于司机。虽然死者躺在行车记录仪的视野内,但可能在司机的视角盲区里。)

23:43,司机驾车起步向前行驶,碾压到死者。司机下车查看,但未能发现异常,回到车上继续缓慢行驶。23:45,司机行驶至有灯光的某处,再次下车查看,发现了已被轿车拖行17m的死者,向后倒车并报警。

死者被送往医院(此时死者还活着),于次日不治身亡。死者家属放弃尸体解剖。

2017年年底,死者家属向司机及车辆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0余万元。

2018年10月12日,南京鼓楼法院一审宣判: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陈铭(死者化名)坠楼后直接产生的严重损伤会导致其最终死亡,原告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坠楼事实及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均为死者的死亡原因。
在死亡原因占比上,法院认为,从高约11米处坠落至大理石地面且头部先着地,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甚至死亡。根据死者存在重型颅脑外伤、多发颅骨骨折等伤情,应认定坠楼受伤是导致陈铭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酌定,陈铭坠楼在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占比例为55%,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占比例为45%。
确定了陈铭死因后,法院又从交通事故责任占比进一步划分。法院认为,被告在驾驶过程中临时停车(发动机未关闭,车辆处于怠速状态)约3分钟并再次启动车辆时,疏于观察车辆前方情况,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至于未能发现陈铭从楼上坠落,之后驾车碾压陈铭,违反安全驾驶义务。另外,冯亮启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第一次行车受阻,停车下车察看时,不够规范、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陈铭,再次驾车向前碾压,导致对陈铭的二次伤害。
但陈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爬至窗外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产生坠楼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最终坠落于小区主要通行道路上,陈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导致其死亡也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冯亮(司机化名)应负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死者陈铭负事故30%次要责任。
据此责任划分,结合机动车投保情况和原告实际损失,法院最终确定,由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累计赔付原告39万余元。


1、如何评价此事件?

1.0、吸毒害人。

1.1、如何评价法院的一审判决?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能凭感觉说话。

总体来说,我觉得这判决是依法的。按照现行法律,看起来没什么大问题。

但疑惑还是有的。比如:

1.1.1、认定坠楼的原因占55%,被碾压、拖行的原因占45%,这是个符合常理的判断。

所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体现在哪里了?这数字很公平,我没看到不利啊?

1.1.2、在答主看来,司机的行为(起步时没有下车观察;下车观察没有发现异常)最多是比较马虎,而死者的行为(躺在车前面)(这里只讨论交通事故,所以不提吸毒的事)相当匪夷所思。为何反而是司机的过错更严重,责任更大?

1.1.3、法院说,司机“下车察看时不够规范”。请问,法律里有明文规定“司机下车察看时应遵守的规范”吗?如果没有,你要怎么认定“不规范”呢?

这里只做简单的吐槽,更多的讨论放到下文进行。希望有法律专业认识能为答主解惑。

1.2、此案之所以引起热议,主要是因为,在群众看来,司机没有明显的重大过错,不应该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司机做错什么了?

在小区里停车,聊天,关车窗,听音乐。这明显都没错,对吧。

有人坠楼,司机和朋友俩人都没听见没看见。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不能构成过错,对吧。

起步时没有按照科目三的要求绕车一周观察。

第一,司机一共停车四分钟。按照正常人的想法,这有啥观察的必要?

第二,周围环境黑成那个样,你转一圈能观察到什么?

第三,虽然法不责众不是个正确逻辑,但实际情况确实是:会绕车一周观察的驾驶员,恐怕千分之一都不一定有。至少我没见过。

综上所述,相信除了“信奉恶法亦法”和“认为绕车一周观察本来就是驾驶员应尽义务,这条法律是合理的”这两种人以外,其余人都不认为司机这里是有错的。

接下来,碾到人了,下车观察(但由于环境恶劣,没有发现。死者为啥不叫唤两声?可能已经失去意识了。),继续行驶17米,再次下车观察。

这里,部分人可能会觉得,司机过于马虎了。“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这句评语放在这里,并不过分。

但说到底,司机此处的反应也是一个没有意识到危险的普通人会有的反应。于法不可恕,于情却可悯。

1.3、答主是这样想的:

司机到底有没有过错,取决于司机第一次发现车子受到异常阻力时,手头有没有照明设备。

作为一个驾驶员,你发现车子开不动了,你肯定应该意识到“是不是轧到什么东西了”。

靠车灯肯定不行。车灯不可能照到轮子底下。

如果他有手电筒,或者带手电功能的手机,他应该去彻底排查轮子周围的环境。

如果没有,那他想要排查,就只能靠手摸。

一般人遇到这情况,谁会下车,蹲到车底下,摸轮子下面?

大部分人的想法都是“先开两步看看情况”,对吧?

对汽车来说,17米的距离,搞不好还不到“两步”这个概念。


2、如何看待此类问题中,群众观点与法律界观点的差异?

(这部分才是本回答重点讨论的内容)

吃瓜群众觉得,司机没啥大错,被碾压、拖行是死者自己造成的。

法院却判罚,在交通事故中,司机负主要责任。

这里有很多矛盾点,答主准备依次浅谈。

2.1、有关“谨慎驾驶义务”、“安全驾驶义务”

2.1.1、这两种义务是否不够明确?

答主百度了这俩关键词,楞就是没找到相关法条。大家都可以试试。

毋庸置疑,驾驶员当然有义务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但问题在于,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尽到了这两种义务?法律可有明文规定?

答主不敢说没有,只能说,没找到。这里姑且认为,法律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

由此,直接导致下一个问题:

2.1.2、这两种义务是否过大,导致“没有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成为“口袋罪”?

不够明确。

这就麻烦了。这问题就大了。这就是说,即使我已经比99%的中国驾驶员做得更好了,我还是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已经足够谨慎、足够注意安全。这几乎是一个“无限责任”,只要我遇到事故,我就“不够谨慎”,并且“忽视安全”。

这就好像告诉我“这门课学交通安全”,发下来教材只有一句话“要谨慎、要注意安全”,告诉我“回家自习,整本书都是考试范围,考试满分100分,及格分也是100分”。

然后题目是“根据视频给出的环境,请指出驾驶员具体需要注意的内容。(每项0.5分,满分15分)

法不强人所难。本该如此的。

法律应该是一个“只要我没有恶意,我就不会触犯到”的存在,而不是一个“我必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能不触犯它”的存在。

虽然,交通法有它的特殊性——我同意对驾驶员立法可以相对苛刻一些,这能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但也不能这么离谱吧?

2.1.3、答主认为应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

明确义务范围。

具体来说,就是这样:

(举例)驾车经过十字路口时,应当注意避让左右方来车。应当注意车速,超过限速的应提前减速。有人行横道的,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如果能这样写清楚,我就知道,井盖底下钻出来一个孙子,我把他轧死你不能说我不够谨慎!

2.2、由这两种义务向外扩展,汽车驾驶员面临的其他义务,是否普遍也存在这两个问题?

答主觉得,“规定不够明确”暂且不说(因为答主不了解),“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这个问题对驾驶员来说是真的普遍存在。

从立法来说,我国法律对汽车驾驶员的要求就很严苛。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只要撞上了人,甭管谁对谁错你都得赔”这个说法。具体来说,一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一方的无责认定很困难,要求很高;二是,即使你真的无过错、无责任,你还是要负担10%的赔偿。(这简直不讲道理嘛!)

具体是怎样严苛,应该拿出其他国家的法律来对比。英法德、日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看看这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就不信外国也要绕车一周检查)。因为答主不懂外国法律,这里就不展开说了。期待有大佬的精彩作品帮我补上这块空白。

3、结语

《交通法》和相关法律,对行人过于纵容、对机动车驾驶员过于严苛,已经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产生。答主呼吁法律界人士重视这个问题,重新修订有关法律。让驾驶员有必要的警惕性是正确的,但要掌握好分寸,过犹不及。驾驶员精神紧张,碰瓷者肆意妄为,相信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


user avatar   gong-zi-hai-3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新闻是标题党无疑,排名靠前的大V已经解答的很详细了。但这个新闻牢牢抓住了舆论的爆点,也紧紧扣住观众心中的痛点。原因为何,我说说一些另类的意见:

1、不专业的法官,请不要随意推定。

(1)在死亡原因占比上,法院认为,从高约11米处坠落至大理石地面且头部先着地,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甚至死亡。根据死者存在重型颅脑外伤、多发颅骨骨折等伤情,应认定坠楼受伤是导致陈铭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酌定,陈铭坠楼在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占比例为55%,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占比例为45%。

(2)法官既然认定该案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但是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陈铭的死因究竟是坠楼还是轿车碾压造成。

在群众眼里,法官的医学知识天然缺乏。法官,和专业的鉴定机构相比,无法更加精确地判断死者的死亡原因。

在没有死亡原因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法院自行使用推定,缺乏充足的说服力,容易对损害司法的权威,对司法的公信力、公正造成巨大伤害。

特别是,本案出自彭宇案事发法院之手,法院的推定和交警部门的意见不一致,这些字眼,特别的刺眼,直接将本案引发热议推向高潮。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 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大众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鼓楼区法院裁判不公正,那彭宇案主审法官种下的因,鼓楼区法院得吃下这个恶果。


2、法律是否保护坠楼、并且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吸毒者?

吸毒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坠楼也属于高度危险行为,对于这种高度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需要观察车辆前方情况,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被告未能发现陈铭从楼上坠落,之后驾车碾压陈铭,违反安全驾驶义务。

对待坠楼的吸毒者,被告负有“谨慎驾驶义务”“安全驾驶义务”、冯亮应负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法院的说理部分不免有些欠缺,是否有些过分和苛刻?

这样的案例,给了我们不少莫名其妙的错觉:为什么普通人要为自杀者买单,违法者反而从自己的先行违法行为中获益。

这种错觉,和标题党风格的媒体煽风点火密不可分,也和法院的逻辑、分析、说理能否透彻密不可分。

既然死者已经存在坠楼过错,半夜躺在车旁,该过错已经属于比较严重的过错。判赔被告39万,常人必然难以理解。

在本案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个人觉得,法院判决冯亮应负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有些偏高。


user avatar   haozhi-yang-4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另外,冯亮启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第一次行车受阻,停车下车察看时,不够规范、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陈铭,再次驾车向前碾压,导致对陈铭的二次伤害。

下车观察不够仔细这个锅确实甩不掉。


但是:

法院认为,被告在驾驶过程中临时停车(发动机未关闭,车辆处于怠速状态)约3分钟并再次启动车辆时,疏于观察车辆前方情况,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至于未能发现陈铭从楼上坠落,之后驾车碾压陈铭,违反安全驾驶义务。

这个“谨慎驾驶义务”到底边界在哪里?

事实上,一个人躺在车头的地上,哪怕离车一两米,车内都可能是看不见的(尤其是车头高的那些车型)。下车看?反正我从没见过一个司机在路边停车几分钟,并且重新开走时,会下车去查看车头前方的盲区内是不是会突然出现异物的。如果真说这也是不谨慎驾驶的话,那司机在等红灯之后,要不要都下车转一圈,看看自己车轮下有没有突然滚了个手机或者青花瓷进来?

我敢打赌那法官如果会开车的话,也绝不会这么干。


另外,在司机开车到停车处前,司机看过前方路面无障碍无异物。在几分钟后,谁会想到前面(看不见的地方)空降了个东西?而且,停车等人或者在车上处理些事情,也需要时刻注意前方的事情吗?坐在车里,一个人从天而降,进入视野的时间多半还不到1秒(自己坐车里看看视野高度,再算算自由落体通过这高度的时间吧),真的是停在路边也时时刻刻需要关注前方?

还是那句话,我绝不相信那法官在路边停车时,也能做到一秒不漏的注意到前方动静。


所以,归根结底:到底何为谨慎驾驶



果然有人在说:绕车一周了。

我不想说生活中见过的司机了,就来说说交警吧:我家楼下就是个违章停车的黑点,我在阳台上见过无数次交警开车去抄牌,从没有见过任何一个交警抄完牌后,上车前都绕车转一圈去“观察周围情况”的——包括从车尾方向过去的时候,都是直接拉开车门上车就走的。


所以,这种“绕车一周”是什么条款呢?

就是无限责任的口袋条款

因为要无限责任,所以实际上几乎没人做到。然而,一旦有需要,就可以当作口袋了,反正就看谁倒霉而已。


这种事情,没开过车不好理解的话。

换个例子,就是说:按照某些女权人士的说法,男女在ooxx时,任何时候,只要女的说“不行”,男的就要立刻停下,否则就是违背意愿,就是强奸。扪心自问吧,ooxx正爽的时候,有没有这立刻停下的本事?


所以,一条法律法规的“边界”为什么这么重要,就是要避免成为这种口袋,最终导致人人自危。


然而,我刚才才发现,原来有很多人是很喜欢这种完全没有可行性,只能拿来整人的口袋罪的:

交规还要求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前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呢,你见过几个开车前检查过刹车,车灯的。但是一旦出事这些都是责任。


你说的那点原则上是需要的,只不过绝大部分司机为了方便而省略了这一步,平常生活这样不会有人管,但一旦出了事故需要判决时候这个原则就是要考虑的了


有人这样做不代表就正确,平时不出事也没有管你怎么启动,可出了事这就是判罚依据。哪怕是警察也会照罚,你的逻辑真是好感人。


我相信开车的所有人都没有完全做到交通法规定的。 不过出了事被按法条办也只能认倒霉。


怎么说呢?

无奈……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刘京成你既然也是律师,那么不仔细审题就开始带节奏,是非常不严谨的行为。


一、基础事实中,标题党带节奏的两个细节

首先要对讨论的基础事实中,最容易被标题党带节奏的两个内容作以下明确:

  • 第一,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是司机对整个事件承担(45%的70%的责任)

凡是直接从“被告承担全案的70%责任”开始论述的,要么是语文阅读理解不过关,要么是根本没看完题目给出的那则新闻就开喷。

吸毒男子坠楼遭车碾压死亡 法院判车主承担70%责任

整个死亡过程的责任分配是:男子坠楼自行承担55%的责任,事故承担45%的责任;

这其中,对于坠楼的55%责任那部分,由死者承担100%;

对于发生事故的45%责任那部分:死者承担30%,肇事司机承担70%的责任。

所以,整个事件中,

  • 死者承担的责任是 55%*100%(坠楼责任)+45%*30%(交通事故责任)=68.5%
  • 司机承担的责任是 0(坠楼责任)+45%*70%(交通事故责任)=31.5%

事实上,最终的结论应该是死者自行承担近七成的责任

但是从标题中给人们的错误认知就是司机承担七成责任。


  • 第二,死者坠楼时,汽车处于静止状况

如果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遇坠楼,司机在那种情况下客观上不可能回避和及时作出反应,自然也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应该说大部分人看到这个标题,对事件的猜测和质疑都是基于这一脑补的事故,有个回答问“晚坠楼几秒钟砸到车上法官会怎么判”,明显就是被标题误导了。

但是仔细看新闻内容就会发现,是死者先坠楼落到静止状态下的汽车车头处,然后汽车过了3分钟才启动并发生事故。

所以从本质上说,这是一宗肇事司机没有仔细观察路况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它的基本事实是:

司机冯亮在驾车起步时,没有发现车头地面上躺着一个人,直接起步,把陈铭卷入车底拖行了一段时间(几十秒至2分钟),最后陈铭因坠楼和事故的双重原因死亡。

根据冯亮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天23时38分55秒,车辆在小区主楼北侧停下,1分25秒后,陈铭从楼上坠落至车头近前方大理石道路上,坠落时左上肢、头部及左侧身躯先着地,可以听到人体坠落撞击地面的声音。
3分钟后,冯亮驾车起步缓慢向前行驶,发现有异响后下车查看,但未能发现异常,于是回到车上继续驾车向前缓慢行驶。直到23时45分40秒,冯亮再次下车检查,终于发现了车下方的陈铭,随即向后倒车并报警。


二、第一步需要确认的关键事实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陈铭是活人还是死人?

这显然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如果当时陈铭已经摔死,那司机就必然没有侵权。

法院给出的结论是:发生交通事故时,陈铭仍然是活人。

其理由是:

审理中,法官通过走访调查、模拟现场等方式进行了查证,经调取事故处理资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确认陈铭在被车辆推挤后、送医治疗过程中仍有微弱呼吸,认定该案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看不到证据内容,但这应该是很容易证实的,看医院病历、现场目击证人以及到现场的救护人员都可以证实。

这是个最基本的逻辑推理:

在抢救时,人还是活着的,那么在发生事故的时候,陈铭当然也是活人。


三、第二个关键问题:人是被撞死的,还是摔死的?

按一般人的认知,对这个问题的期待答案,想必是“非摔死即撞死”的两分式结论。

但事实上,按办案经验,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是“交通事故对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参与”

在人身受到外力伤害的情况下,除了少数情况下要害受创必死无疑外,死亡原因通常都是多个伤害的综合作用结果,而不仅仅某个具体的伤害。

请注意新闻中关于事件经过的细节:

  • 23时38分55秒,车辆停下。
  • 1分25秒后(40分20秒),陈铭坠楼。
  • 3分钟后(约43分20秒),冯亮驾车起步缓慢向前行驶,感觉异常但下楼检查没发现死者。
  • 23时45分40秒,冯亮再次下车检查,终于发现了车下方的陈铭,随即向后倒车并报警。

也就是说,从车辆启动到发现死者,死者在车底被拖行了2分20秒,扣除第一次下车查看的时间(懒得看视频,有好事者自己去计算精确的拖行时间吧),死者至少被拖行了一分多钟吧。

所以,整个交通事故并不只是短暂、明显无过错的撞击,而是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拖行、车辆底盘挤压,哪怕以生活经验,也可判断这样的事故伤害足以对死者的死亡造成一定影响。

如果需要进行鉴定,它鉴定的目的也是确定交通事故的具体参与程度(比例)。但既然没鉴定,所以这个案件中法院判决是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认定。


判决认定的是: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陈铭坠楼后直接产生的严重损伤会导致其最终死亡,原告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坠楼事实及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均为死者的死亡原因。
在死亡原因占比上,法院认为,从高约11米处坠落至大理石地面且头部先着地,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甚至死亡。根据死者存在重型颅脑外伤、多发颅骨骨折等伤情,应认定坠楼受伤是导致陈铭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酌定,陈铭坠楼在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占比例为55%,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占比例为45%。

基本的逻辑是:摔死的可能性更大,但是也不排除撞死。那么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车辆挤压必然会加重伤情,所以事故在死亡原因中的参与程度,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分配为45%。

我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不熟,所以不对刘律师关于这部分的论述发表看法。但是我要说两点:

第一,判决的这段论述不是说给被告听的,是说给原告听的。它不是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而是原告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

原告肯定是要求被告承担100%的责任,而法院让死者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当然要说明理由。这段话是要告诉原告,因为你不能证明撞死是主要原因,所以推定摔死才是主要原因。

第二,这段论述中,并不涉及到被告承担的责任,更谈不上侵权责任法中对“被告过错”的认定,它仅仅是说明“事故这个客观原因,在总的死亡原因中所占比例”

第三,关于45%的比例是否合理,上文已经说了,持续这么长时间的拖行、挤压,这样的分配至少是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


四、最后一个关键的问题:司机是否有过错?

前面仅仅是对死亡原因的分配,在确定了交通事故对死亡原因的参与程度之后,才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司机是否有过错。

前文说过,如果汽车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司机是没有过错的。因为在那种客观状态下司机不可能作出及时的反应。

但是,对于车辆起步,司机就有很大的注意义务了。

这个注意义务来自:

  • 驾驶规范中,司机在起步时应当注意观察车辆四周情况。(不要考完科目一就忘了啊)
  • 行车记录仪都能录下的坠落声(说明是比较大了),但司机却未发现
  • 启动时发现异常,在下车查看时仍未发现(那么大一个人在车底,说明是很粗心)
  • 其他可能存在,但记者不愿意告诉我们的过错

所以,按道交法七十六条的责任划分原则,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与人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如果人毫无过错,那机动车就是全责。

但是这个案件中,人是自己主动躺到车轮下的,显然有一定过错;而司机不仅在法律上应当发现,在客观上也有发现的可能却没发现,过错明显更大,所以司机对事故承担主责、死者对事故承担次责。

这个责任划分,与以往的此类事故责任划分原则保持一致,并无异常。



综上,总的来说,整个案件的逻辑是这样的:

  • 原告起诉说人是司机撞死的。
  • 但原告没法证明人是撞死的。
  • 而司机开车把死者拖行、挤压较长的一段时间,客观上确实对死亡结果有一定促成。
  • 所以法院以自由裁量,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推断在客观上,事故对死亡结果的参与程度是45%(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来参考,但本案无鉴定); 死者的坠楼,在死亡结果的参与程度是55%.
  • 对于坠楼的55%责任这部分,由死者承担100%。
  • 对于交通事故的45%中,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死者自行承担30%。
  • 综合起来,死者承担的责任是 55%+45%*30%=68.5%,司机承担的责任是 45%*70%=31.5%。


总之,尊重法院裁判权威很重要,质疑权威也很重要,但最重要的是先把整个事件了解清楚。

看完标题就喷,很没意思的。


user avatar   lawj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官方已经发布声明:

关于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45%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在该45%的损失中,根据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过错行为可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即林某死亡损失的31.5%(45%×70%)。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共计39万余元。

其次,正如 @Three诗睿 兄在本题答案中所言,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想说的是,搞法律的看了标题就来high,不免让内行人看了个热闹。

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类型的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司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就是如此,只要法律规定了,你就算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如果被害人有过错,那么要根据被害人的过错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这里是因为法律规定才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而非因为过错或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过失相抵)。这是个基本逻辑,先记下来哈。

  1. 该案件是机动车和人发生了碰撞,“陈铭在被车辆推挤后、送医治疗过程中仍有微弱呼吸”,说明碰撞对于陈铭的死亡最起码起到了促进的作用,故而作为交通事故适用《交通安全法》第76条,无疑是没有问题的。进而决定该案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那么,在没有进一步分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司机是要赔偿的,最少也要赔偿不超过10%的损失。那么后面,就是要看有没有可以减免司机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了。
  2. “从高约11米处坠落至大理石地面且头部先着地,在通常情形下,会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甚至死亡。根据死者存在重型颅脑外伤、多发颅骨骨折等伤情,应认定坠楼受伤是导致陈铭死亡的重要原因。”由于“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法院只能酌定“陈铭坠楼在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力中占比例为55%,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占比例为45%”。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事实层面上,坠楼是陈铭死亡的主要原因。
  3. 回到原报道,我们发现交管部门出具的是“事故证明”,那也就意味着在交警是没有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的,于是法官就得直面这个问题。过错怎么划分?
“根据冯亮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当天23时38分55秒,车辆在小区主楼北侧停下,1分25秒后,陈铭从楼上坠落至车头近前方大理石道路上,坠落时左上肢、头部及左侧身躯先着地,可以听到人体坠落撞击地面的声音。”而驾驶员呢?他当时是在驾驶过程中临时停车了3分多钟,当时发动机未关闭,车辆处于怠速状态;然后司机再次启动车辆时,并没有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司机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至于未能发现陈铭从楼上坠落,之后驾车碾压陈铭,违反安全驾驶义务。这是第一层的过错。

司机启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第一次行车受阻(结合后面的“没有发现陈铭”,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时候发生的其实就是一次的碾压),停车下车察看时,不够规范、仔细,未能及时发现陈铭,再次驾车向前碾压,导致对陈铭的二次伤害。这里也就是新闻报道最不负责的地方,只强调了受害人是以为吸毒而坠楼,但是并未强调作为本案核心中核心的“第一次行车受阻后未注意观察从而发生了第二次碾压”;最起码在标题中没有给予这两个重要事实以同等的出现机会。这是第二层的过错。

此外,在对方,也就是陈铭,他把自己置于高楼的窗外,以致自己跌落高楼,陈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导致其死亡也是有着过错的。那他吸毒呢?不好意思,他吸毒和本案还真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在事故责任划分阶段,陈铭是因为吵架生气跳的楼,还是因为天要下雨收被子而不慎跌落,抑或是因为吸毒产生幻觉而致,这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在其跌落之后,在路面行驶的车辆依然负有不对其产生危害的义务。即便是其因为吸毒等行为而跌落,虽然我们在我们的主流道德认识之下这种行为是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但这绝不意味着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综上,法官认定了司机负主要责任,陈铭负次要责任。

4.再次强调,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法律首先认定侵权人是要承担所有的责任的(也有特殊情况),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只是法定的减少侵权人赔偿的事由。我们看下《江苏省道路合同安全条例》第52条第(四)项,“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可见,在本案中,在认定陈铭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法官已经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之内最大程度的减轻了司机的赔偿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请勿转载*

哈哈哈,上面这句话也复制的诗睿兄的。多扯两句。我看完这个标题之后,一看吸毒,一看70%,凭直觉就会感觉到里面必有隐藏的案情。果然不出所料。无论该案判决最终如何(不知哪方会否上诉),但这种新闻标题,着实会引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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