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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吸毒男子坠楼遭车碾压死亡,法院判车主要承担 31.5% 责任? 第2页

     

user avatar   excited-zyb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个事情要看31.5%这个数是否合理

法院根据什么算的,无从得知,毕竟裁判文书网上还搜不到具体内容。

不过说到责任认定,倒是有数学工具可以用。

而且我还算出了大体的数值:司机大概要负40%~60%的责任。


对于这件事,要判断责任,我们需要两个问题:

  1. 如果汽车没有碾压死者,他的生还率是多少?
  2. 如果汽车碾压死者,他的死亡率是多少?

之所以要回答这两个问题,主要是为了判断因果关系——吸毒男子之死,与车主的碾压之间有多大的因果关系。

判断责任,因果关系通常都是很重要的一环。而要判断因果关系,前面的两个问题就得回答清楚。

如果汽车没有碾压死者,他的生还率是多少?

对于第一个问题,无法做实验,家属也不让尸检。那就只能根据数据来说话了,四楼坠落,大概十米左右。在这个高度上,生还率大概是50%。

这个数据可以参考论文[1],以及[2]的内容,都表示半致死高度大概就在10~15米之间:

而且考虑到「死者送到医院之后才断气」这个条件,他的死亡率应该低于50%(基于先验的估算)。这里估算,就按40%计算。

所以第一个问题:「如果汽车没有碾压死者,他的生还率是多少?」,这里给出的估算大概在60%上下;


第二个问题:如果汽车碾压死者,他的死亡率是多少?

换句话说,就是问「压了一定就会死吗?」

注:之所以要问这个问题,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
你找路人带路,结果路人走在前面被车撞死了,谁来负责?
这个时候就要问一个问题:问路一定会导致被问的人被撞死吗?很显然不会。这个时候你就不应该付这个责任。
而如果只用前面的提问方式:「你不问路,这个人就不会死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几乎非常肯定的。但如果因此认定你有罪,那就很荒谬了。所以面对这种小概率事件,必须要同时考虑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这个就很难估算到一个具体的值了,但我们可以估算一个下界——那就是死亡率一定会高于40%,也就是没有被碾压的死亡率。

在很多研究因果的模型中,必要概率和充分概率获知之后,通常会选取最小的一个来度量因果关系。

也就是在~60%和>40%之间的一个值。

也就是说,吸毒男子的死,与车主有40%~60%的因果关系。

所以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占45%的责任,进而判了31.5%,其实还是相对合理的。

陪这么多,不冤。


参考文献

[1]. Dickinson, A., et al. "Falls from height: injury and mortality."Journal of the Royal Army Medical Corps158.2 (2012): 123-127.

[2]. Charles E. Smith, Trauma Anesthesia, Cambridge press, 2015


user avatar   threeshi-rui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谈些许个人看法。


从法律人的角度,法院其实运用了比例因果关系来裁判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说的很明白了:

审理中,法官通过走访调查、模拟现场等方式进行了查证,经调取事故处理资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确认陈铭在被车辆推挤后、送医治疗过程中仍有微弱呼吸,认定该案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陈铭坠楼后直接产生的严重损伤会导致其最终死亡,原告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法院认定坠楼事实及被告驾车碾压行为均为死者的死亡原因。但鉴于坠楼所带来的伤情或比遭碾压更严重,法院认定陈某在此事中需自负 55% 的责任,李某负 45% 的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冯亮应负交通事故 70% 的主要责任,死者陈铭负事故30% 次要责任。据此责任划分,结合机动车投保情况和原告实际损失,法院最终确定,由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累计赔付原告 39 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原理是:在上述案件中,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受害者的死亡是交通事故与吸毒坠楼共同作用的结果,退一步讲,即便受害人没有遭遇交通事故也会死亡,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加了受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在加害人上有保险的情况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介绍日本一件法院运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裁判的类似案件,受害者 A 驾驶车辆在进入一个弯道口时,遇到加害者 B 驾驶的车辆从正面疾驶而来。由于加害者 B 在进入弯道时车速过快抢道撞击受害者致其受伤(急性肾功能衰竭和大腿肌肉坏死后截肢)。受害者 A 遭遇到交通事故之前,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A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并发一年后死亡。

日本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因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系,缘是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由于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了A的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死。为了保全生命而进行了截肢,但是,手术后并没有阻止败血症的进一步感染,导致死亡。第二,肝脏功能不全的加重,GTO指标的急增是由于右腿肌肉坏死导致败血症感染而致。第三,由于 B 无法证实 A 的死亡是直接源于肝脏疾病,但是不排除加速死亡的可能性。

因而一审法院作出裁判,认定 A 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不是全部,只有 80%。另外 20% 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80% 的保险金,而剩下的 20% 的请求则予以驳回。(此案自然引发当事人上诉,但是最后二审法院依旧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笔者按:日本的比例因果关系说主要应用在人身保险领域。这一理论认为,引起损失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根据比例来确定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因果关系是客观规律,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去判断,而应以事实关系为依据,判断因果关系在具体事件中占多大比例,从而根据比例来定性。最后根据数原因的比例来确定判责。比例因果关系说在国内法院裁判过程中多有借鉴使用,譬如上海名家敬老院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意外保险纠纷案 。


回归本案而言,通览案情,假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才是有失公允。这件案件引发民众如此强烈的反响,笔者以为原因在兹:

一是国内媒体报道截取片段有所偏差;

二是民众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

客观的说,法院运用比例因果关系加以裁判其实是没什么问题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转载请私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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